露天采矿设计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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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采矿设计技术规定与定额

2001年6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采矿设计主要技术要求,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提高设计质量,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对其它所有制企业仅供参考。

第103条露天采矿设计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程、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

第104 条采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优先开发矿石质量高、易采易选和外部建设条件有利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矿床。在矿床总体开发方案的指导下,在技术条件允许和保护资源的前提下,优先开采基建量小、投产快和品位较高的地段。

二、优先采用露天开采。在露天开采与地下开采进行全面技术经济比较中,应充分考虑露天开采在资源回收、劳动条件和生产能力可靠性等方面体现的优势。在方案比较中,一般露天开采可考虑优越系数1.2。

三、加强矿产综合回收,坚持合理的开采顺序,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在同一开采区段内,实行贫富兼采,大小兼采,降低贫化损失,提高入选品位;对暂时不能利用的资源应切实保护;开采主要金属的同时,应综合回收共生、伴生有用组分。

四、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矿山,应根据市场需求、技术可行和经济

效益等,做多个规模方案比较,并研究分期建设的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五、应从设计方案、设备材料选择等多方面重视珍惜土地,降低能耗和节约木材。

第105条结合矿山建设规模、工艺要求和资金条件,应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矿山装备水平和机械化、自动化程度,提高露天采矿劳动生产率和综合经济效益。

第106条采矿设计应从总体方案到生产工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规。对开采引起的环境污染和土地损坏,应有相应的整治、复垦措施。

第107条露天矿设计要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观念、资金周转观念、利息观念和投入产出观念,要进行多方案比较和动态经济分析,择优选取方案。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201 条采矿设计主要基础资料:

一、黑色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若干原则规定

(一)经过储委审查批准的矿床详细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

(二)水文地质复杂的矿床,必须经过审查批准的专门水文地质勘探报告。

(三)深大露天矿和边坡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露天矿要有最终边坡稳定性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可根据各矿山的边坡工程地质条件不同情况,分阶段逐步进行。由于特殊原因需在没有边坡研究报告或虽有报告但未经鉴定的情况下开展设计的,需有委托方的正式许可文件。

(四)主要井巷工程地质资料。

(五)露天剥离的排弃场地要有必要的工程地质资料和水文地质资料。

(六)改、扩、建矿山要有矿山现有设施的调查和现状测绘资料。

二、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

(一)新建矿山设计必须有经过国家、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地质勘探报告;规模在100~200t/d、矿床地质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的,应有工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地质详查报告。改、扩、建一、二类矿的设计,必须有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新增矿量补充勘探报告和矿山生产地质综合资料;三类矿山设计,应有相应工业主管

部门批准的新增矿量详查报告和矿山生产地质综合资料。

注:矿山类别的划分,按国家现行的矿山建设标准(见表2-2)(二)矿床地质条件复杂、埋藏深需采用坑探验正获得工业储量或勘探程度不足又急需开采,且水文地质条件不复杂的矿床,在具有经矿产储量委员会批准的详查报告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确定资源基本可靠,预期矿山开采经济效益良好,经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探采结合的方式进行勘探和建设。

(三)当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报告内容多或进行了专门性水文地质勘探的,应具有经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水文地质勘探报告,作为矿山设计的依据。

(四)采用探采结合的矿山或100~200t/d以下不具备勘探报告的小型矿山,只适用于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和部分中等复杂类型的矿山。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水文地质工作应达到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水文地质勘探报告的深度。

1、矿坑预计涌水量较大,需预先疏干的矿山;

2、矿山附近有较大地表水体,对矿床充水可能有严重威胁,但因勘探工作不足无法评价或评价依据不足的矿山;

3、岩溶塌陷对矿山附近重要工业构筑物或城镇等较大居民集中区可能有严重威胁和对矿山总体布局影响较大,但因勘探工程不足无法评价或评价结论依据不足的矿山;

4、矿山设计应以B+C级储量为依据,必要时可利用D级储量作延长矿山服务年限用。难以求得C级储量的复杂矿床,下列D级可

配合C级作为设计依据:

(1)由C级储量降为D级的部分;

(2)由坑探工程控制的C级储量的有限外推部分;

(3)已用较密网度的工程系统控制仍不能获得C级储量的部分;

(4)矿床地质条件简单,已由三个以上工程控制的D级储量部分;

(五)一类露天开采矿山和边坡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二类露天开采矿山,应有经审定的边坡工程地质报告和稳定性评价报告。

(六)有自燃发火可能的矿山,应有经审批的矿岩自燃发火试验研究报告,作为矿山防灭火设计的依据。

三、非金属矿工业手册规定

(一)矿山设计必须有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储委及国家储委审批的地质勘探报告或作为建设依据的详查报告。

(二)矿山设计应以B+C级储量为依据,D级储量是为进一步布置勘探工程和矿山建设远景规划的储量,对于复杂的较难求到C 级储量的矿床,一定数量的D级储量,也可为矿山建设设计所利用,其条件是:

1、大致控制矿床的形状、产状和分布范围;

2、大致了解破坏和影响矿体的地质构造特征;

3、大致确定矿石工业类型和品级;

4、用稀疏的勘探工程控制的储量;或虽用较密的工程控制,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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