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小兵关于红筹架构等相关研究的汇编
红筹架构回归境内上市初步探讨

红筹架构回归境内上市初步探讨所谓红筹,是中国内地居民企业或自然人通过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通过协议/股权的安排,将境内资产/利润注入该离岸公司并以该离岸公司到境外上市的一种上市方式。
拟上市公司“去红筹化”上市,是指已搭好了红筹架构,但尚未在境外上市的企业,通过拆除红筹架构等安排,谋求A 股上市的情况。
在业内,理论上红筹回归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名正言顺”的回归,即已经在香港发行H股或者在美国等海外市场上市之后,登陆A股市场;还有一种则是“山寨”似的回归,即已经搭建红筹结构境外上市未果而欲转投A股市场。
红筹架构建立时所形成的海外结构,往往有两种方式:一是如新浪的信息类产业,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则可以通过VIE即协议控制,使境外实体合并境内企业的财务报表;二是普通的产业,即非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则可以通过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将境内权益间接反映到境外实体里面,之后境外实体可以海外上市。
由此可以衍生出多种未上市红筹架构企业的回归模式。
但是就目前证监会对于上市企业过会信息的考量以及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权结构把握而言,目前并不存在红筹回归“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固定模式,各家未上市企业仍需结合自身特点,对于可供选用的回归模式进行一些微调,以满足其自身诉求。
去红筹化上市热潮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政策、经济、法律)境内IPO开闸、创业板开启等一系列境内资本市场支持新型产业的政策相继推出国内资本市场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我国资本市场从此进入股权全流通时代并日趋成熟在境外发行上市及上市后的维护成本均远高于国内资本市场,另目前A股市场的市盈率较高法律上由于中国内地目前尚不允许境外公司上市,因此,离岸特殊目的公司不能在境内上市。
至于外商独资企业,尽管它可以有效控制境内运营公司并实现财务报表的合并计算,这些都是通过关联交易实现的。
并且,境内运营公司不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因此,外商独资企业不适合作为上市主体。
红筹架构典型规避手段及风险分析(规避10号文)

资料分享:红筹架构典型规避手段及风险分析转载博注:1、本文来自一位红筹达人之手,为了更好的配合小兵研究和大家理解红筹结构废止的专题,小兵特与大家一起分享。
2、据说秦发模式中介机构曾被请去喝咖啡,因此其操作方式已经不具有可复制性。
3、《公司金融》曾经以十个专题的形式探讨过回避10号文的问题,案例非常详实,小兵苦于时间不充分尚未研究,如果有机会学习再与大家分享,也希望他人学习之后一起分享成果。
一、背景自2006年9月8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令”)颁布实施以来,因其中明确规定了对关联并购和股权并购须经商务部审批,以及与此相关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上市需经中国证监会审批(以下合称“境内审批”),一时间激起包括民营企业、境外投行、境外私募投资人、境内外律师等在内的各路人士对如何有效、合法地规避10号令上述境内审批的积极探讨,其中部分探讨方案随着新规定的出台和有关上市项目的成功落实得到了境内外监管机构明示或暗示的认可。
也就是说:现在通过境内主体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境内并购需要商务部来审批,而现在商务部至今没有批过一家(中国远洋除外,是国务院批的),也就是间接地堵死了红筹模式境外上市的路径,因此探讨规避手段才具有明显的实务意义。
二、规避手段(一)间接并购法先由非关联境外投资人(以下简称“PE”)以其在境外设立的壳公司(以下简称“境外壳公司”)收购境内民营企业100%股权,将境内民营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企业”)变更为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WFOE”),再由境内企业自然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下同,以下简称“境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以下简称“SPV”)受让前述PE所持壳公司全部股权,实现境内企业权益出境。
还有人提出此方案的变通作法,即由SPV收购一家非关联的、于10号令生效之前设立的WFOE全部股权,再由该WFOE收购境内企业资产或股权。
该方案及其变通作法都是非常明显地以打“时间差”的方式规避10号令项下的境内审批,已经为业界普遍认为具有极大法律风险而鲜有采纳。
投行小兵关于红筹架构等相关研究的

投行小兵关于红筹架构等相关研究的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红筹架构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对于许多企业来说,尤其是那些渴望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大展拳脚的企业,红筹架构可能是实现其战略目标的重要途径。
那么,究竟什么是红筹架构?它又有着怎样的特点和作用呢?红筹架构,简单来说,是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不包含港澳台)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然后将境内公司的资产注入或转移至境外公司,实现境外控股公司在海外上市融资的目的。
红筹架构的搭建通常有多种方式。
常见的包括直接持股模式和协议控制模式(VIE 架构)。
直接持股模式相对较为简单直接,即境内公司的股东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将境内公司的股权转移至境外的 SPV 名下。
而 VIE 架构则相对复杂一些,主要用于那些在国内受到外资准入限制的行业。
通过一系列的协议安排,使境外上市主体能够实际控制境内运营实体的经营和财务。
红筹架构之所以受到众多企业的青睐,是因为它具有一系列的优势。
首先,国际资本市场通常具有更丰富的资金来源和更成熟的投资环境,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广阔的融资渠道和更高的估值。
其次,境外上市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国际知名度和品牌形象,增强企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
此外,红筹架构还可以为企业提供更灵活的资本运作空间,便于进行并购重组等战略操作。
然而,红筹架构的搭建和运作并非一帆风顺,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风险。
从法律合规的角度来看,红筹架构需要满足境内外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及外汇管理、外资准入、税务等方面的规定。
如果企业在搭建红筹架构的过程中未能妥善处理这些法律问题,可能会面临监管处罚甚至架构拆除的风险。
在税务方面,红筹架构的搭建和运营可能会涉及到复杂的税务问题,如境内资产转移的税务处理、境外公司的税收申报等。
如果税务规划不合理,可能会导致企业承担沉重的税务负担。
此外,红筹架构还可能面临着政策风险。
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和监管政策的变化,红筹架构的政策环境也可能发生调整。
企业境外上市红筹架构

企业境外上市红筹架构企业境外上市红筹架构是指一种特殊的资本运作方式,通过香港或其他境外上市方式来融资并在海外股市上市的企业。
红筹指的是由中国大陆的企业与香港或其他境外投资者共同组成的境外特定目的公司(SPAC),通过此方式实现境外上市。
企业境外上市红筹架构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具有多方面的好处,包括融资渠道更加多元化,更好地吸引境外投资者,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形象,提升估值水平,增加公司的发展潜力等。
企业境外上市红筹架构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设立境外特定目的公司(SPAC),该公司的成立可以通过股权投资形式,以持有中国内地境内企业的股权作为资本金,或通过发行股票方式获得境外投资者的认购,并用于投资中国内地企业。
通过设立SPAC,中国内地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境外资本市场的优势,实现境外投资者对于中国市场的投资,同时也为未来上市提供了更为便捷和灵活的方式。
另外,企业境外上市红筹架构还包括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金融服务机构的参与。
投资银行在整个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包括负责境外上市的筹备工作,例如股权投资者的募集、投资组合的建立等工作;律师事务所则负责制定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规范;会计事务所则承担了财务报表审计和评估等工作。
这些金融服务机构的参与,为企业境外上市红筹架构提供了专业的支持和指导,确保整个过程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在境外上市的过程中,中国内地企业需要制定相关的市场营销策略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策略。
这包括利用好境外上市的平台,加强与境外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形象;同时,企业还需要加强对境外市场的了解和研究,以更好地满足境外投资者的需求,提高企业的估值水平和吸引力。
总之,企业境外上市红筹架构是一种有效的资本运作方式,通过境外上市来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知名度和形象,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但是,企业应该注意在境外上市的过程中,加强对市场的了解和研究,制定合适的市场营销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策略,确保整个过程的顺利进行。
红筹控股架构

红筹控股架构
红筹控股架构是指一种股权结构,其中红筹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持有境外股权的公司的股份。
红筹公司通常是在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其主要目的是融资和扩大海外业务。
通过红筹控股架构,这些公司可以通过境外资本市场融资,并同时享受中国内地和海外市场的优势。
红筹控股架构的核心是红筹公司和其持有的境外子公司。
这些子公司通常是在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它们的股权结构通常是由红筹公司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从而控制其运营和管理。
红筹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份是通过派发外资股票或其他金融工具来实现的,这些工具通常是以美元等外币计价的。
红筹控股架构的优点包括:1)可以通过境外资本市场融资,规
避国内资本市场的限制;2)可以利用境外市场的优势,扩大海外业务;3)可以享受中国内地和海外市场的优势,实现跨境经营。
但这
种架构也存在一些缺点,例如:1)存在外汇风险;2)可能存在监管风险;3)可能存在税务和法律风险。
总之,红筹控股架构对于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来说是一种重要的股权结构,可以帮助它们获得更多的资本和业务机会,但也需要谨慎考虑其中的风险和挑战。
- 1 -。
红筹结构及其合规要点(1)

股票,特别是该境外公司在境内设立了外资企业。
4、千万不能在没有获得批准备案用境内企业作为股东在境外随意设立、增资、收购公
司。
中国境内
中国境内
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
外国或香港地区 当地法律
பைடு நூலகம்
中国法律
境外公司
境外公司
外资企业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正确与错误途径(资本项目下)
境外公司
境外公司
境外实业运营公司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境内公司权益或 境外合法权益
设立一系列境外 特殊目的公司
合格红 筹结构 四要素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向境外(境内合 格)投资方融资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在 境内设立返程投资
外资公司
符合37号文登记条件的境内居民个人
第一类:持有境内公司的权益 • 境内企业股权; • 知识产权或技术; • 境内合法人民币收入:暂时不予批准,原因是发改委和商务部目前没有出台相应的个人
外资企业根据境外实际控制人身份分类
汇发[2014]37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 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用穿透原则将 外资企业的外汇业务标识简化分类为:
□非返程投资 (最终股东没有境内居民个人或者境内企业)
□返程投资 (最终股东为境内居民个人或者境内企业)
并返程投资外资企业(37号文)。
个人境内 直接投资
37号文个人 境内权益
37号文个人 合法境外权益
常见错误投资行为
1、千万不能以中国境内居民个人作为股东在境外随意设立、增资、收购公司。
2、千万不能再用上面的境外公司作为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企业。
3、千万不能在没有获得批准备案的情况下,随意让中国境内居民个人认购境外公司的
红筹运作建议课件

跨境资金流动是指企业或个人在跨境交易中,涉及的资金 流入和流出。红筹架构需要考虑跨境资金流动的限制和要 求,以确保合规性。
税务政策
税务政策概述
税务政策是红筹架构需要考虑的 重要因素之一,主要涉及企业所 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规定
。
企业所得税规定
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应缴纳的税款 ,红筹架构需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的 税率、抵扣项、优惠政策等,以降 低税负。
个人所得税规定
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应缴纳的税款 ,红筹架构需要考虑个人所得税的 税率、抵扣项、优惠政策等,以降 低税负。
证券监管政策
证券监管政策概述
证券监管政策是红筹架构需要考 虑的重要因素之一,主要涉及证
券发行、交易等方面的规定。
证券发行规定
证券发行是指企业或个人发行证 券的行为,红筹架构需要考虑证 券发行的条件、程序、信息披露
链条。
控制链路是指对境外上市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进行识别的链条,确 保境外上市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
。
股权链路和控制链路的清晰和完 整对于红筹架构的合法性和稳定
性至关重要。
03
红筹架构的风险与防范
法律风险
总结词
法律风险是红筹架构中最为常见的风险之一,主要涉及公司设立、运营、上市等各个环 节。
详细描述
在红筹架构中,企业通常会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设立离岸公司,再通过股 权转让等方式控制境内实体公司。然而,这种操作可能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风险, 如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等。此外,在红筹架构的重组过程中,也可能
存在股东权益纠纷、合同违约等法律风险。
税务风险
要点一
总结词
税务风险是红筹架构中不可忽视的一环,涉及国内外税法 差异、税收优惠政策等多个方面。
红筹架构企业回归A股首发上市实践与监管研究(下)

红筹架构企业回归A股首发上市实践与监管研究(下)红筹架构企业回归A股首发上市实践与监管研究(下)2014-05-17 08:53 来源:郭雳陈俐利我要纠错| 打印| 收藏| 大| 中| 小关键词: 红筹架构,境外上市,股发行,返程投资,协议控制,对赌协议内容提要: 红筹架构企业回归A股是全球证券市场和监管竞争的体现。
该现象与红筹股回归、红筹股私有化回归既有联系又存在重要区别,同时其本身依据股权、资产或协议控制型等不同架构也呈现出各自特点。
证监会在审核中确立了清理境外壳公司、控制权回境与实质拆除红筹架构、信息披露与合规性要求等重点及例外处理,近20项实例在类红筹、返程投资、对赌协议、协议控制、外汇登记和税收优惠补缴等问题上丰富着中国证券法律。
其所折射出的更是企业需求、市场实践与制度供给之间的精彩互动。
四、法律与实证分析(一)关于清理境外壳公司之所以要清理境外SPV,主要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从操作的角度看,根据《证券法》第二条及第十二条、《公司法》第二条、《股票条例》第七条、《主板/中小板IPO办法》第八条和《创业板IPO办法》第十条,上市主体应当是依《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而SPV是境外设立的公司,因此,红筹架构企业不能以SPV作为上市主体。
其次,从法律结果来看,根据10号文第三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设立以境外上市为目的之特殊目的公司,其批准证书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的字样。
1年内没有完成境外上市的,有关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境内公司的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
因此,未及时境外上市的SPV将自动中断与境内运营实体的法律和产权联系,成为孤立的无资产、无业务、无人员的境外壳公司。
其对红筹架构企业的回归而言,没有太大的存在价值。
最后,就法定的发行条件而言,《主板/中小板IPO办法》第十三条和《创业板IPO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股权清晰的法定发行条件。
红筹上市的架构设计

“尚德控股”共向“尚德BVI”现有的16家股东发行了89,999,999股普通股和 34,667,052股A系列优先股。这些代价股份与“尚德BVI”的股权结构相比,只有两处
式处置其拥有的股权。
以上这一系列协议安排使得盛大网络的境外上市公司及其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以间接方式有效获 得盛大网络收入的转移和对其经营权的控制。从而避开国家对增值电信业务限制外商独资和控股的
政策。
盛大互动娱乐上市后的股权结构示意图
正保科技
2004年1月,正保远程(香港)建立一个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即北京正保远程教育科 技有限公司(下称“正保科技”),正保科技随即获得北京正保的多种资产。 2004年5月,正保远程(香港)以及正保科技同北京正保达成一系列合同安排,使
业务公司的大部分经济收益。 第二部分 是获得间接控制权的协议。这些协议与盛大网络公司、其主要自然人股东、盛大网
络以及其下属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内容包括: 盛大网络授予盛大信息科技的指定人员不可撤销的代理投票权,可在盛大网络的董事会,总经理
及高级管理层的选举中进行表决。
盛大网络承诺,在未获得盛大信息科技的事先书面认可之前,不进行任何可能对公司产生实 质性损害的交易,亦不得擅自分配其运营收入。
其股东获得了北京正保的控股权。2007年4月,正保远程(香港)又在内地成立另外一 家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即北京正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正保教育科技”),自此
合同安排中又多了一个参与者。 2008年1月,两家境内公司设立了位于开曼群岛的离岸子公司CDEL,2008年3月, CDEL作为此次上市的主体以1000股换1股的比率,获得正保远程(香港)所有股份。
IPO:境内企业红筹架构上市专题研究(二)—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的外汇登记问题

IPO:境内企业红筹架构上市专题研究(二)—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的外汇登记问题【IPO:境内企业红筹架构上市专题研究(二)—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的外汇登记问题】本文有如下三点贡献:1.集中归纳了境内居民个人及机构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及返程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到的外汇登记事项并归纳成表,希望能给同仁一定帮助;2.结合法律条文归纳出境内居民权益人未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情况下,依据特殊目的公司设立是否合规、返程投资阶段是否发生资金流出、流入或结汇,将未办理外汇登记行为下拟IPO企业可能承受的法律后果分为四类分别进行论述。
3.以案例为支撑对外汇登记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选用案例:伊戈尔(002922)、稳健医疗、博拉网络。
红筹架构的拆除大多涉及返程投资问题,故此需要办理外汇登记。
主要法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下文简称为75号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下文简称为37号文)。
境内居民权益人在返程投资前未办理75号文或37号文外汇登记,一般来说不够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但若在此种情况下还存在涉嫌逃汇行为和外汇出境行为则有可能引发IPO实质性问题。
目前红筹架构依然没有拆除完毕的境内拟IPO企业,若依然存在境内居民权益人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情况,依据 37号文十五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设立是否合规、返程投资阶段是否发生资金流出、流入或结汇将未办理外汇登记行为,可能承受的法律后果对拟IPO企业影响分为四类:1.境内居民权益人在返程投资前仅仅未办理75号文或37号文外汇登记,实质违反了外汇管理登记的程序性规定,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个人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来说不够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还是符合A股IPO的发行条件。
2.若外汇局认定未登记的境内居民存在通过虚假或构造交易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涉嫌逃汇行为,罚款金额较大或构成犯罪,则会造成对IPO的实质性障碍。
红筹架构境内上市专题研究案例篇

红筹架构境内上市专题研究案例篇一、263网络返程投资架构的建立及废止【美国回归】2005年公司拟于境外(美国)申请上市并计划于上市前进行海外私募,鉴于境内对增值电信行业的产业政策限制公司建立了相关境外上市、返程投资的架构;2006年公司拟申请境内首发,废止了该架构。
小兵个人认为这是已披露案例中就红筹问题思路最清晰、处理最彻底、披露最详细的案例,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一)公司境外上市、返程投资架构的建立1、设立境外上市主体——Net263 Holdings Ltd.:即二六三网络控股有限公司(二六三控股),于2004年11月16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2005年1月该公司的股东为Skyscaler Ltd.(由昊天信业、海诚电讯、智诚网业的全体自然人股东,即李小龙、陈晨等12个自然人100%控制)、TalorNielsen Investment Ltd.(由武汉星彦全体股东100%控制)、Freepivot Ltd.(由利平科技全体股东100%控制)及二六三股份的若干员工。
2、设立NET263 Ltd 及境内外商独资企业:即二六三网络有限公司(BVI263),于2004年3月11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2005年1月该公司的股权结构为:Skyscaler Ltd.持有其76.25%的股份,Bluesanctum Ltd(由李小龙100%控制)持有其15%的股份,Freepivot Ltd.持有其7.05%的股份,Talor Nielsen Investment Ltd.持有其1.7%的股份。
2005年1月17日,BVI263在北京注册成立外商独资企业二六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二六三信息)。
【为什么要多这一层?】3、二六三控股收购BVI263 100%的股份:2005年1月20日,BVI263的四家股东分别将其持有的BVI263全部股份转让给二六三控股。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二六三控股持有BVI263100%的股份,成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并间接控制二六三信息100%的股份。
关于红筹回归的多重思考

关于红筹回归的多重思考
佚名
【期刊名称】《国际融资》
【年(卷),期】2011(000)004
【摘要】@@ 与"中石油"、"中石化"等传统红筹股概念不同,"小红筹股"是指沿袭了传统红筹股的上市模式,以搭建离岸公司为渠道海外上市的非国企、央企概念的普通上市公司.大中华区著名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研究机构清科研究中心最新推出<2010年未上市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研究>,基于未上市的"小红筹"概念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做出了分析和研究,剖析了境内资本市场变化对于未上市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动因的影响,并针对拟上市资本市场与企业的双向选择进行了多方面思考.
【总页数】3页(P60-62)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去红筹化回归过程中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解析 [J], 刘芳
2.境外公司在我国境内交叉上市的法治化路径探析——以红筹企业回归上市为视角[J], 武晋;
3.中概股红筹架构拆除回归探究——以药明康德为例 [J], 陈思翰
4.红筹企业回归A股市场发行上市的模式分析 [J], 吴秀波;杨一傲
5.红筹企业回归A股市场发行上市的模式分析 [J], 吴秀波;杨一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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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架构

红筹架构“红筹上市”,概括而言是指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境外法律允许作为拟上市公司主体注册地的离岸金融中心注册一家公司,该公司通过反向收购国内准备上市的主体,把国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成为海外控股公司。
之后,以海外控股公司为主体进行上市,但是该海外控股公司的主要资产和业务仍然在境内。
海外重组是红筹上市的基本步骤,其目的即在于通过合法的途径,对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进行重组,将境内企业的股权或权益被海外控股公司拥有或控制。
一、设立步骤境外往往指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等,下面就以BVI 结构为分析案例。
BVI架构如下图:具体设立步骤如下:假设甲先生与乙先生共同投资拥有一家境内公司,其中甲占注册资本的70%,乙占注册资本的30%。
:1. 首先甲、乙按照国内公司的出资比例,在BVI(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BVI-A公司,即所谓的特殊目的公司(SPV)。
2. 然后,BVI-A公司以股权、现金等方式收购国内公司的股权,则国内公司变为BVI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即外商独资企业(即WOFE, Wholly Owned Foreign Enterprise)。
只要BVI公司(收购方)和境内公司(被收购方)拥有完全一样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在收购后,国内公司的所有运作基本上完全转移到BVI公司中。
3. BVI-A公司在开曼群岛(或百慕大群岛)注册成立一家开曼公司,BVI-A公司又将其拥有的国内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开曼公司。
开曼公司间接拥有国内公司的控制权,作为VC融资的主体和日后境外挂牌上市的主体,同时也作为员工期权设置的主体。
4.甲、乙共同在BVI设立BVI-B公司,或分别设立BVI-B1和BVI-B2公司,以公司的名义持有甲、乙的开曼公司股份。
由于BVI公司属于“外商”范畴,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的规定,有些行业可能不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以上操作方式就不适合。
红筹上市重组、架构设计与返程投资

盛大的现有股东将其股权利益进行质押以作为其正常履行盛大在上述一系列 协议中所应当承担的义务,且未经盛大信息科技的同意,盛大的现有股东不 得以转让、出售、质押等方式处置其拥有的股权。
(二)内资企业红筹上市架构
(1)决定境外上市 实际控制人 (股东)
(2)境外注 册壳公司
(3)收购境内公司股权
境内公司
BVI 战略股东
公众股东
(5)募集资金调回境内Fra bibliotekBVI
或自主决定投向
境外控股公司 (开曼/百慕大)
(4)境外IPO
境外上市
二、红筹上市前的重组
重组时需考虑的因素
(一)重组方案要考虑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在中国,包括经营网络游戏在内的网络产业,受到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工商 管理总局等单位的多重监管。如需提供包括网络游戏在内的网络信息服务,不但 需要获得工信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还需获得国家文化部颁发的网 络游戏运营许可证。并且,包括网络游戏运营在内的增值电信业务对于外资进入 十分敏感,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而外商投资企业在 网络游戏的运营许可方面亦无法获得审核批准。因此,盛大采取了间接方式来获 得对国内实际业务运营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2007年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修订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 导目录》以及《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在进行重组时,以进入 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根据企业所在的行业对外资的开放程度, 确定该行业是否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
投行案例学习(24):75号文的外汇登记问题

投行案例学习(24):75号文的外汇登记问题【案例情况】一、圣莱达圣莱达(002473)的反馈中要求律师就“爱普尔(香港)的设立是否违反外管局75号文关于外汇管理登记方面规定的补充核查意见”。
根据75号文第二条:“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根据75号文第一条:“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爱普尔(香港)的上述三名自然人股东投资爱普尔(香港)的目的是为了在境内进行投资,而并非“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
因此,爱普尔(香港)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
2010年6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出具对发行人提交的《关于对圣莱达无需补登记出函的请示》的复函,明确认定爱普尔(香港)不属于75号文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无需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二、中联电气同样是在香港设立公司,中联电气补充意见2“许奇就其2004年在香港设立瑞都有限进行返程投资的行为向外汇主管部门申请补办登记,并获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的批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发布的《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境内居民在2005年11月1日以前已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已完成返程投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应当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据此,许奇就其2004年在香港设立瑞都有限进行返程投资的行为向外汇主管部门申请补办登记,并获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的批准。
因此,瑞都有限此次向中联有限增资,符合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威创视讯其发行保荐工作报告项目组认为:第一,75号文所规范的范围是为了将现有的境内企业资产和权益转移到境外并进行融资而设立或控制的境外公司;第二,威创投资设立时的股东为两位香港居民而非境内居民,由其投资设立了广东威创,属于境外居民的正常投资行为;第三,威创集团设立时,境外自然人持有的股权超过半数,境内居民此时既未拥有境内资产或权益,也非以境外融资为目的,不符合特殊目的公司的认定条件。
红筹上市的架构设计

红筹上市的架构设计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及上市的方式原股东战略投资人H股红筹股Cayman Co海外上市公司境内公司国内股份公司企业一企业二红筹上市的架构模式(一)红筹上市的基本架构境内公司张先生60%BVI 公司李先生开曼/百慕大公司境外上市40%1.张先生与李先生共同投资拥有一家境内公司。
张先生60% 李先生40%2.为了境外上市首先按照在内地的出资比例设立BVI 公司3.BVI 公司收购境内公司的股权,使内地公司变为BVI 全资子公司4.在开曼/百慕大公司注册成立家离岸公司作为上市的主体,并收购BVI 。
红筹上市的架构模式(二)内资企业红筹上市架构(2)境外注实际控制人(股东)(1)决定境外上市册壳公司(3)收购境内公司股权境内公司BVI 战略股东公众股东(4)境外IPO (5)募集资金调回境内或自主决定投向BVI 境外控股公司(开曼/百慕大)境外上市盛大网络实际运营的是境内A公司,而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境外离岸平台注册一家壳公司C,由C公司在公司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境外离岸平台注册家壳公司由境内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B,B公司和A公司签订结构性合同,由B公司提供咨询或管理服务,而A公司定期将收入和利润的90%输入B公司。
而C公司向境外私募股权公司私募,而后在境外实现公司而公司向境外私募股权公司私募而后在境外实现IPO。
上市公司盛大互动娱乐在英属维京群岛上设立了盛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控股”),并由盛大控股在中国国内投资成立了100%控股的外商独资企业盛大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信息科技)。
而在国内实际持有相关许可并运营网络游戏业务的公司为全内资的上海盛大网络(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网络)及其下属分公司,该公司的股东为两个中国自然人,陈天桥持70%股份,陈大年持30%的股份,且这两个人同时也是盛大互动娱乐上市前占70%股份的地平线媒体有限公司的股东。
协议安排上市公司虽然与国内实际运营公司没有直接的权益关系,但通过外商独资企业盛大信息科技与控股盛大网络(内资)及其下属分公司的两个国内自然人及公司的一系列协议安排,上市公司间接取得了境内实际运营的业务和资产。
红筹架构回归A股系列之一--263网络

红筹架构回归A股系列一:263网络二六三网络的红筹架构调整境首发上市,完全按照“怎么出去再怎样回来”的还原形式,其优点就是保证了思路的清晰和方式的得当,这种解决思路值得参考和借鉴。
文/投行小兵中国证监会4月23日晚间公告称,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下称“二六三网络”)首发申请获通过,这也就成就了红筹架构在境成功上市的典型案例。
二六三网络在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对于红筹架构的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处理思路清晰,解决方式得当,实现结果明确且不存在潜在纠纷,不失为实务操作中非常经典的参考案例。
二六三网络是一家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展通信服务的新经济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包括96446IP长途转售业务、95050多方通话业务的通信服务以及专业电子、主叫计费拨号上网接入等服务。
二六三网络在国首创了按主叫计费拨号上网接入服务业务模式、为国领先的电子服务商、首次推出了按主叫计费的96446IP长途业务、为市场上最大的IP长途业务转售商。
二六三网络实际控制人为小龙,其持有总股本的27.63%。
小龙毕业于工业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计算机软件专业,本科学历,长期从事于计算机、网络、通讯领域的工作。
由于业务经营和客户群均在国,二六三网络在国增值电信行业具有良好的品牌知名度,境外上市并不能充分发挥这些优势,在国发行上市则会有利于促进二六三网络品牌树立与公司业务扩展;2005年国上市公司开始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我国资本市场从此进入股权全流通时代,也进入了持续健康发展的新阶段,国家亦鼓励高科技企业在国资本市场发行上市。
因此,二六三网络调整发展方向,拟申请在境发行股票,并于2006年对二六三控股的股权结构进行了调整。
二六三网络初始的红筹结构2005年二六三网络拟于境外(美国)申请上市并于上市前进行了一轮海外私募,鉴于境对增值电信行业的产业政策限制,二六三网络以通过以“新浪模式”命名的“协议控制”方式建立了相关境外上市、返程投资的架构。
二六三网络为了海外上市,搭建了堪称模板式的红筹架构:先在维尔京群岛设立BVI公司“NET263”,然后在境设立全资子公司“二六三信息”;二六三信息再与二六三网络签订包括顾问服务、股权质押等一系列控制协议,以使得二六三网络的收益顺利转移到二六三信息;同时NET263(BVI)向四家海外投资机构进行了私募;接着在开曼群岛设境外拟上市主体“二六三控股”,换股收购NET263(B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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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小兵关于红筹架构等相关研究的汇编目录专题研究:红筹架构境内上市专题研究(一):规则篇 (2)红筹架构境内上市专题研究(二)案例篇 (6)专题研究:境内企业红筹上市专题研究 (15)案例研习(二十四):75号文的外汇登记问题 (23)案例研习(十六):返程投资解决之道 (26)投行随笔:关于OTCBB的12个感悟 (31)境内自然人对外投资(非特殊目的公司)的有关规定? (33)假外资如何处理? (33)2009年保代培训关于红筹架构要求 (34)2010年5月保代培训关于红筹架构和返程投资要求 (35)专题研究:红筹架构境内上市专题研究(一):规则篇2010-05-10 10:39博注:小兵曾对境内企业红筹上市做过专题研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红筹架构废止的问题,大家可同时参照《境内企业红筹上市专题研究》(本博搜索)。
一、基本概念1、小兵个人认为,较之H股上市公司回到国内直接发A股的“联通模式”,这种情形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红筹回归,具体叫做什么名称也没有定论。
简而言之,就是这样的一种情形:原本想去境外上市,于是搭建了红筹构架,但是由于最近两年境外资本市场不太好,于是又准备回到境内A股上市,就只能把原来搭建的红筹架构拆掉,恢复到搭建前的结构并筹备上市。
2、这个问题由来已久,虽然证监会一直是持开放的态度,但是很长时间来都没有取得突破,而现在不管是过会的还是被否的,其中一些对于红筹结构抽离之后境内上市的尝试已经相对完善且值得借鉴。
3、根据小兵狭窄的知识视野以及网友的资料提供,现在存在该种情形且成功过会的公司有:263网络(二次过会)、日海通讯、得利斯、启明星辰、得利斯以及誉衡药业;而红筹结构被否的企业为:海联讯和同济同捷。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被否的企业原因有很多,绝对不是单单因为是红筹结构,因此,不管是成功过会还是被否企业,且在红筹结构抽离方面的一些尝试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4、小兵个人认为,上述案例中263网络和日海通讯是我们所讲的典型的解决红筹结构的问题,招股说明书也是用专门的篇幅来说明这件事情的始末。
而有些企业如得利斯,不过是为了在新加坡上市而多了一层海外上市主体而已,没有红筹架构那么芜杂,在后来的还原过程中应该也会省力些。
二、重要事项1、红筹架构的废止一般都会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这样的处理并不复杂也不陌生,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就是外汇的管理。
这一点,在很多招股书中都没有提及,只有263网络提到在红筹架构设立时根据“75号文”进行了外汇登记。
是会里对这个不是很在意,还是企业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了沟通,我们不得而知。
2、另外还有税的问题。
红筹架构的搭建有些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假外资的返程投资,但是一般情况下境内企业都会根据外商投资者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如果红筹架构废止而变成内资企业以前的税收优惠是否要退呢?多数企业没有提到该问题,深圳一家企业是没有退还税收优惠而由当地主管部门出具了批复。
小兵个人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这个税收优惠需要补缴是没有异议的,可能每个地方的政策还有差别,具体情况具体去协调吧。
3、由于红筹架构上市之前一般都要进行一轮私募,因此,在还原之时首先要回购私募所持有的BVI公司的股权;当然,作为对投资者的补偿,一般情况下国内拟上市主体会在上市之前允许投资者定向增发。
这一点,从现有的案例来看,应该是得到了会里的认可,并且有的企业是在09年境外投资者才进入的,也成功过会。
4、红筹架构废止后,境外上市主体也相应开始开展注销工作,该工作不一定要在申报材料之前完成,只要已经开始注销就可以。
另外,为了境外上市很多公司还会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如新浪模式),通过协议的方式来控制境内资产,如果决定回归境内上市,那么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也要注销,且有关的一些协议需要签署终止协议。
5、在具体投行业务工作中包括招股说明书的撰写中,红筹结构废止的工作还需要谨慎,最好是单列一节来解释清楚红筹架构从搭建到废止的全过程,另外,一般还会捎带解释下为什么回到国内上市的原因。
这个原因很好解释也比较趋同,无非就是境外上市环境恶化、股权分置改革实现了全流通、客户和利益均在国内容易得到认可等方面。
6、红筹结构还原之后,很重要的一个工作就是证明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以及股东权益在变更之前和变更之后没有发生重要的变化,普遍的处理方式就是将处理前后的股权结构图放在一起对照。
由于红筹架构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这个问题都比较容易证明,但是这个工作还是必须的。
7、最后,就该问题由律师和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主要内容无非就是程序合法不再存在潜在纠纷;同时,由大股东出具承诺,保证不存在潜在纠纷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8、小兵一直觉得一个成功的红筹模式是很精妙且考验智慧的,因此,从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来看,有些只是多了一层外资架构的股权结构并不能称之为红筹模式,最典型的莫过于日海通讯。
虽然很多人认为这是红筹模式,但是小兵觉得不是,其实说白了就是典型的返程投资假外资的问题,人家在招股说明书中也没有提到红筹架构和境外上市的问题。
9、有些就该部分内容披露的并不充分且思路不够清楚,不知道是事实就是很单纯还是保荐机构给省略了,比如同济同捷。
总觉得有些问题还没有说的透彻,据说被否也有这方面的原因看来并不是个传说吧。
10、外资收购国内企业时应按照该企业经评估后的净资产收购,此时该企业的原始股东面临缴纳大笔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在BVI公司及海外控股公司的构架设计中应该注意,直接上市的海外控股公司的终极股东只能是自然人、上市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
三、其他补充(一)开曼群岛公司境内红筹架构上市主体几乎全部在开曼群岛设立,原因有如下几点:1、香港在以前只接受四地的注册公司上市,分别为香港、百慕大、开曼和中国。
中国那是属于直接发H股而不是红筹上市,而香港公司的监管又相对严格,所以很多企业选择了开曼群岛。
另外,据红筹达人介绍,现在的联交所在几个月前逐步开放了对BVI公司的接受。
2、美国只接受开曼群岛注册的上市公司,因此如果拟以红筹架构在美国上市,那么拟上市主体一定要在开曼设立。
(二)BVI公司1、境内企业境外上市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来是直接境外发行外资股二来就是通过红筹架构的模式。
前者的上市途径不仅要满足所谓的“四、五、六”条件【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集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仍需满足海外上市地的证券管理部门的有关企业上市的规定。
通过这种方式上市,首先是程序复杂,其次是对企业的要求非常高,第三是可流通的股份有限。
2、鉴于H股或S股上市的严格要求与复杂程序,所以红筹模式才会流行。
而红筹模式中除了境外上市主体外,另外一个重要的角色就是BVI公司。
通过在直接上市的海外控股公司的上下层面中合理设置BVI公司,可以起到的作用主要有:方便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可以使公司管理层及某些股东绕开禁售期的限制;可以享受BVI公司所得税低税率的待遇;当公司业务有变时,可通过出售BVI公司的形式放弃原有业务,享受BVI公司的税收待遇。
3、应该说拟上市主体开曼公司上层一般情况下都会有BVI公司,除了上述比较优惠的政策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如果开曼群岛上层直接是实际控制人,那么股东在上市公司的分红按照“75号文”必须在180天之内汇入境内,而如果中间有BVI公司,那么就可以很高的规避这一规定,至今这都是一个灰色地带。
另外,BVI公司的股东可以相对不是很透明,在隐藏问题股东方面也有很好的优势。
三、红筹架构简单模型注:参考主要法规1、《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75号文”)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管理办法》(简称“10号文”)红筹架构境内上市专题研究(二)案例篇(2010-05-10 10:32:44)博注:限于博文限制,文章略有删减且删除全部股权结构图片,若需要全文的朋友请与小兵联系。
一、263网络返程投资架构的建立及废止【美国回归】2005年公司拟于境外(美国)申请上市并计划于上市前进行海外私募,鉴于境内对增值电信行业的产业政策限制公司建立了相关境外上市、返程投资的架构;2006年公司拟申请境内首发,废止了该架构。
小兵个人认为这是已披露案例中就红筹问题思路最清晰、处理最彻底、披露最详细的案例,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一)公司境外上市、返程投资架构的建立1、设立境外上市主体——Net263 Holdings Ltd.:即二六三网络控股有限公司(二六三控股),于2004年11月16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2005年1月该公司的股东为Skyscaler Ltd.(由昊天信业、海诚电讯、智诚网业的全体自然人股东,即李小龙、陈晨等12个自然人100%控制)、TalorNielsen Investment Ltd.(由武汉星彦全体股东100%控制)、Freepivot Ltd.(由利平科技全体股东100%控制)及二六三股份的若干员工。
2、设立NET263 Ltd 及境内外商独资企业:即二六三网络有限公司(BVI263),于2004年3月11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2005年1月该公司的股权结构为:Skyscaler Ltd.持有其76.25%的股份,Bluesanctum Ltd(由李小龙100%控制)持有其15%的股份,Freepivot Ltd.持有其7.05%的股份,Talor Nielsen Investment Ltd.持有其1.7%的股份。
2005年1月17日,BVI263在北京注册成立外商独资企业二六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二六三信息)。
【为什么要多这一层?】3、二六三控股收购BVI263 100%的股份:2005年1月20日,BVI263的四家股东分别将其持有的BVI263全部股份转让给二六三控股。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二六三控股持有BVI263100%的股份,成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并间接控制二六三信息100%的股份。
4、二六三控股进行海外私募:2005年1月28日,二六三控股向四家海外机构投资者SB Asia Infrastructure Fund L.P.(SAIF)、CV263 Investment Partners L.P. 、T-Online Venture Fund L.P.及AsiaStar IT Fund,L.P.定向发行A类优先股股票。
同时,由二六三控股原有股东与海外机构投资者就股票认购、境内业务重组等事宜签署相关协议。
5、二六三信息与263网络股份公司签署相关业务重组协议:2005年1月24日,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并授权李小龙代表公司与SAIF等投资者签署投资协议;基于海外私募的需要,同意并授权李小龙代表本公司与二六三信息签署相关资产重组、转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