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软件正版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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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正版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巩固软件正版化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增强尊重和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意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工作人员。本办法所指计算机设备为全部办公用计算机设备。

第三条软件正版化工作重点范围: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

第四条各科室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保证本科室所使用软件,包括自主开发软件中所用到的第三方软件,均有明确授权。完善内部领用、安装、退还手续。明确专人负责日常清点、自查。

第五条各科室根据需求制定正版软件采购计划,将软件采购费用预算报经领导审批,并在采购时根据设备序列号、软件授权、序列号、使用部门等相关信息,形成软件资产账目,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并妥善保管正版软件购买发票、合同、真品证书。

第六条购买计算机设备时必须预装符合工作需要的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及正版办公软件(文字处理软件),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

第七条要加强软件正版化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操作、使用软件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正版软件更好地服务于机关各项工作。

第八条计算机设备报废时,所安装软件如果还可正常使用应及时报送行政部备案,以供采购时统一调配软件资产。

第九条防止任何可能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风险:

(一)电脑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

(二)购买新的电脑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要核对该软件是否已获得相应的特许使用权,及取得相关的证书。

第十条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二)在购买计算机等设备时,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

(三)超越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要求扩大安装范围;

(四)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五)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

(六)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七)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第十一条对于使用非法软件给单位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和相关科室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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