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CT DR《放射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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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贯彻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规,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防止放射性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二、放射工作场所出入口、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专用警告标志、工作状态指示灯等装置。
张贴有关规章制度及X 线受检者须知于醒目位置,并提醒病人阅读。
三、受检者对告知内容有疑问提出询问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告知,予以解释说明。
在告知过程中,切忌态度生硬、简单粗暴,应切实体现以病人为中心,体谅病人心情,耐心、细致地说明检查的必要性及风险,以利于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告知内容为辐射危害和检查注意事顶,重点关注对射线较为敏感孕妇、儿童,尤其是2-8周的孕妇及0-3岁婴幼儿。
五、医务科定期或不定期对放射危害告知事顶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XX医院
2019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