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招标管理办法及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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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高新区大丰工业园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园区基建工程招标活动,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促进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园区现有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园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第三条园区内各类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自觉接受上级主管机关依法对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园区的财政局、经发局、办公室等部门对招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条参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要从园区的利益出发,以对园区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高效、连接履行职责;要积极引入有竞争实力和守信的投标人,保证投标活动形成有效竞争和良性运行机制。
第五条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科学择优、工期合理、施工方案先进可行的原则;遵循合理低价、禁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园区工程依据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分类:壹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经过园区测算后,再通过三家以上的施工单位报价比对,按同等质量低价中标原则,确定施工单位;伍万
元含伍万以下的零星工程在做出预算方案后,通过公开邀标或议标的形式,明确质量要求,按低价中标原则,确定最终施工单位;拾万元含拾万元以上的工程,在预算方案出具后采用公开招标形式,按低价中标原则,确定最终施工单位。
第二章招标方式的确定
第十条按照邀请投标人方式的不同,招标活动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在组织招标活动时,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园区组织能力和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1、公开招标。招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有形市场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亦可同时在报刊或其它媒体上公告。公告规定的招标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工程施工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在有形市场发布招标信息,由招标人向符合资质条件的不低于三家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可以采用信函或数据电文等形式。
凡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经法定程序、权限批准可实行邀请招标。
对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以及有其它特殊要求等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
查,报上一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审批后,可采取定向发包的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第三章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按照资格预审制度组织投标入围单位的初审考察工作。
1、基建处按规定在园区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工程建设信息和报名信息,其主要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地点、建筑规模、资金来源、工期要求、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2、基建处负责收集和整理投标报名单位资料,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提交领导小组确定初审考察单位。
3、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初审考察工作,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确定投标入围单位。
第十二条设立考察工作小组,全面考察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管理、业绩、信誉、财务状况和施工能力等,并向领导小组提交投标申请人考察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经过考察和评议,全体考察人员进行投票,按照本办法的第十四条的原则确定投标入围单位,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作为投标人。
第十四条入围单位的确定要遵循以下原则:
1、有形市场招标的如为单位为7家以上(含7家),园内招
标、邀请招标的入围单位为4家以上(含4家),预算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工程项目至少保证5家以上(含5家),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工程项目至少保证7家以上(含7家)。
2、在确定的入围单位中,新单位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
3、园区内工程已中标者,原则上待其主体工程完工并被评为合格者方可参与园区内下一项工程的竞标。同一个施工单位,承担园区内在建工程不得同时存在两项以上(不含两项)。
4、在我园区内基建工程招标、施工和结算等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单位不得确定为入围单位。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按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经领导小组审定。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邀请函;
2、投标人须知;
3、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4、开标时间、地点和方式,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和定标原则及日程。
5、合同主要条款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工程款支付方式、材料和设备采供方式及清单等;
6、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等技术性条款;
7、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等;
8、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9、响应招标文件及相应承诺的要求;
10、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担保方式的要求;
11、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及附录。
第十六条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组织施工现场他看及招标答疑,形成《答疑纪要》。
第十七条收封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投标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完好后送达指定的收标地点。不能按照招标文件指定地点在收标截止时间送达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按照自动放弃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并按违约处理。
第十八条委托标底编制。基建处将招标文件送交审计处和监察处,由审计处和监察处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的编制,编制过程中,要严格防止标底泄露。第十九条开标。开标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在监察员的监督之下公开进行。开标时应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进行评标,包括公开各投标人的情况、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核准后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无单位及法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