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道路交通事故勘查处理第五章汇编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18〕149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自行协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现场安全防护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第三节现场勘查第四节询问和讯问第五节调取证据第六节辨认和模拟实验第七节检验、鉴定第七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八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九章处罚执行第十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一章结案第十二章执法监督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交通警察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安全防护投入,配备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人才培养,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才库,聘请专业人员组建专家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现场处置第五章现场勘查第六章调查第七章检验、鉴定第八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九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十章复核第十一章处罚执行第十二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三章结案和档案管理第十四章其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和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制定。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制度。
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取得初级资格,可以主办除造成人员死亡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协助取得中级以上资格的人员处理死亡事故。
取得中级或者高级资格,可以处理所有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复核。
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事故处理工作的领导和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
第六条交通警察执勤巡逻时,警车应当配备警示标志、照相机、现场标划用具等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的必需装备,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文书等。
《道路交通安全》第5章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与处理

现场保护
采取应急 措施
现拆 场除 勘现 查场
▪ 接到事故报告后,尽快赶赴事故现场;采取应急措施, 保护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确定并监护事故当事人,询 问当事人和调查证人;现场复核,处理现场遗留物,拆 除现场,恢复交通。
3. 现场勘查方法
(1)方法1:按顺序展开调查,即按照事故过程的先后
顺序进行调查;
(5)恢复现场
——是指根据有关证据材料重新布置的现场。 对事故现场进行恢复的原因主要有: ①为满足事故原因分析或案件复查的需要; ②为确认事故的关键细节,根据目击者和当事 人的描述,恢复其原有形态; ③因科学研究的需要,有条件的对事故现场进 行恢复。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保护
(1)保护事故现场的重要性
⑧事故后果调查: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⑨其他调查:上述未涉及到的相关内容,如目击者、 证人、事故发生地点、时间的特殊性等。
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的方法
①人工方法:通过调查人员的观察、询问、人工测量等
方式获取资料的过程。该方法适合于大多数情况。
②仪器方法:利用相关仪器进行调查,如用照相机现场
照相、用酒精仪测定当事人的饮酒状况。
1.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1)定义及构成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也简称为“事故现场”。
定义: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伤亡人员、牲畜 以及与事故相关的物品、痕迹等所处的路段或 地点等空间场所。 事故相关者加上特定的空间和时间,形成了 特定的交通事故现场。这是客观存在的。
构成:须具备5要素:时间、地点、人员、车辆、 物品。 5要素缺一不可。
胎印:轮胎在路面上作自由滚动时留下的印迹
制动印迹:可分为制动压印与制动拖印。 制动压印是指车辆轮胎受制动力作用,沿行驶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要则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要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勘查人员第三章现场处置第四章现场勘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体痕迹勘查第三节车辆勘查第四节地面痕迹物证勘查第五节道路、环境勘查第五章特殊类型事故现场勘查第一节逃逸事故现场勘查第二节车辆翻坠事故现场勘查第三节其他特殊类型事故现场勘查第六章现场清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不断提升事故处理水平和执法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要则。
第二条本要则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客观、全面、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其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现场勘查提供技术支援。
第五条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第六条现场勘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工作要求,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或者评论,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现场勘查必需的安全防护、应急救援、照明、取证和试验测试等器材、装备,所配备的器材、装备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鼓励配备和应用锥筒自动布设回收装置、无人机低空域勘查设备等先进科技装备。
第二章勘查人员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应当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交通警察进行。
第九条参加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的人员可以按照指挥人员、勘查人员和辅助人员进行分工。
第十条指挥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指定的人员担任,死亡事故或者其他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以及其他重大敏感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交通事故受理第四章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第五章交通事故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协查第四节检验、鉴定第五节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六章处分执行第七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第八章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第九章其他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处理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减少人员伤亡,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和"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处理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本规定处理。
发生特别重大交通事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条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具有二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等级证书后,可以处理适用一般程序及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地、县交界的国、省、县道公路上,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址及交通事故报警的提示牌。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管辖区域发生的交通事故。
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当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的,管辖该道路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七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小编搜罗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交通事故中队制度汇编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中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汇编。
第二条本制度汇编适用于本中队全体人员,包括事故现场勘查、事故认定、调解处理、刑案办理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等工作。
二、事故现场勘查第三条事故现场勘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2. 掌握交通事故勘查的基本知识和技能;3. 能够熟练使用勘查工具和设备。
第四条事故现场勘查程序:1. 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2. 保护现场,设置警戒线;3. 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4. 采集现场痕迹、物证;5. 记录现场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天气、交通状况等;6. 勘查完毕,填写勘查报告。
三、事故认定第五条事故认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事实认定责任。
第六条事故认定程序:1. 事故现场勘查后,及时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认定;2. 对事故责任进行公示,接受当事人及社会监督;3. 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复核。
四、调解处理第七条交通事故调解处理应遵循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调解处理程序:1. 当事人申请调解,提交相关证据;2. 调解人员调查核实情况,了解当事人意愿;3. 拟定调解方案,经当事人同意后签订调解协议;4. 协议签订后,监督当事人履行协议。
五、刑案办理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第九条对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程序:1. 接到报警后,迅速开展侦破工作;2. 查询监控录像,收集证据;3. 通知涉案人员到案接受调查;4. 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
六、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汇编由交通事故中队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汇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本中队应定期对制度汇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汇编规定的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第四条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第六条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第二章现场处理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八条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第十条在追缉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交通警察有权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用后立即归还’对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折价赔偿#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态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者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第十三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第十四条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第十五条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体"应当接受代存!公安机关应当协助上述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第三章责任认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第十八条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第十九条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第二十条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三条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对机动车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四条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其违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符合下列第一#二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三#四项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五#六项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二)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三)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四)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五"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六"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对前款第一&二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一"逃逸$!二"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三"隐瞒交通事故真相$!四"嫁祸于人$!五"其他恶劣行为%第二十六条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裁决之日起生效%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年内不准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时#应当制作裁决书#分别送交当事人&被处罚人的工作单位和被处罚的机动车驾驶员现籍车辆管理部门%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九条对军人&武装警察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交由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第五章调解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第三十一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第三十二条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第三十三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关人员!第三十四条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六章损害赔偿第三十五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交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第三十八条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第三十九条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第四十条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第四十一条构成交通肇事罪"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肇事者的交通事故责任提出赔偿意见"随同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民因他人犯交通肇事罪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四十二条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第四十三条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第四十四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的经济损失#但按照$%&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可以向重大和特大事故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收取交通事故处理费#交通事故处理费应当上缴财政部门#收费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检举和协助查缉交通事故逃逸者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道路+"*车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所称的道路"车辆#(二)*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三%&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凭证"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四%&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五%&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六%&平均生活费’"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或者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照当地原有规定处理!。
新编整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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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在XX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这是由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XX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至今仍然适用。
今天,为大家整理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第四条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六条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现场处理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八条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
其它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第十条在追缉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交通警察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用后立即归还。
对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折价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勘查处理第六章

(二)体表痕迹 体表痕迹是人体受到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的碰撞、碾压、
挤压和刮擦引起的,体表痕迹与道路交通事故人体损伤密 切相关。
体表痕迹分为表皮擦伤,皮下溢血、挫裂伤、撕裂伤。
三、车体痕迹
(一)车体痕迹的形式与鉴别 1. 碰撞痕迹的形成
(1)凹陷状立体痕迹。 (2)孔洞状立体痕迹。
2. 分离痕迹的形成 (1)粉碎性分离痕迹。 (2)断裂性分离痕迹。
车车身形成碰撞痕迹。
(二)、车体痕迹的勘验及提取 1.勘验要求
(1)勘验车体上各种痕迹产生的原因 (2)勘验车体上各种痕迹的长度、宽度、凹陷深度,痕 迹上、下边缘距离地面的高度,痕迹与车体相关一侧的距离。 (3)勘验车辆部件损坏、断裂、变形的情况。 (4)与车辆照明系统有关的交通事故,应提取车辆的灯 泡、灯丝及其碎片。 (5)车辆与人发生的交通事故,要特别注意勘验,提取 车体上的纤维、毛发、血迹、类人体组织、漆片等附着物。 (6)需要确定驾驶人的,应提取方向盘、变速杆、驾驶 室门和脚踏板等处的手、足痕迹及附着物 2. 车体痕迹的提取
(7)硌垫痕。
(8)衣服上的附着物痕。
(9)轮胎花纹印。 2. 衣着痕迹勘验勘验要求 (1)勘验衣着上有无钩挂、撕裂、开缝、脱扣等破损痕 迹,有无油漆、油污等附着物,鞋底有无挫划痕迹。 (2)勘验衣着上痕迹与附着物的位置、形状、特征,造 成痕迹的作用力方向,痕迹中心距足跟(足跟为基准点) 的距离。 (3)根据需要勘验衣着的名称、产地、颜色、新旧程度 等特征及穿着顺序,提取必要的衣着物证。
提取车体痕迹常用的方法有照相,若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也可以采取现场摄像。
(三)车体痕迹的利用
1.可进行痕迹检验 2. 判断碰撞接触形态 3. 判断碰撞速度 4. 事故成因分析 5. 认定逃逸车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3月年修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3月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3月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自行协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现场安全防护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第三节现场勘查第四节询问和讯问第五节调取证据第六节辨认和模拟实验第七节检验、鉴定第七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八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九章处罚执行第十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一章结案第十二章执法监督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交通警察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安全防护投入,配备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
《2023最新道路交通法规汇编》

《2023最新道路交通法规汇编》
佚名
【期刊名称】《道路交通管理》
【年(卷),期】2024()2
【摘要】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定价:59.00本书收录现行有效的与道路交通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公路、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处理与赔偿责任、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税费、纠纷解决等内容。
全书对重点法律附加条旨,可指引读者迅速找到自己需要的条文;分类细致,对内容较多的领域进一步细分,便于读者按需查找。
【总页数】1页(P92-9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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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2.08.10•【文号】公安部令第10号•【施行日期】1992.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8月10日公安部令第1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实行分级负责,领导审批制度。
第四条交通警察须有三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书,方准处理一般事故以上的交通事故。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县(市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县(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可以经本级公安机关领导人批准,指定其下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本管辖区内发生的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
直辖市、地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发生的案情复杂和涉外的交通事故。
第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或最先接到报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管辖确定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条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在未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地方,可经地区(市)公安机关批准,由乡、镇公安派出所处理轻微事故。
第九条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理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交通事故交由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有其他犯罪行为的,移交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一条需要对交通事故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释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及其等级、主管机关及其职责等内容。
总则各条的规定对于其余各章具有指导意义,凡其他各章的条文均不得违反总则所确定的一般原则,在运用具体条款时应当贯彻总则规定的基本精神。
为了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配套,必须制定的部门规章将陆续出台,各地方在立法权限内制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也会逐渐增多。
本《办法》的总则对于所有这些规定,都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办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也可以称为立法宗旨。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主义大国,道路、车辆情况复杂,每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不但数量多,而且给国家、集体和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也大。
正是基于这种现实情况,《办法》规定的立法目的有三个方面,一是工作需要,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为了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需要一部全国统一的行政法规,以便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严格依法办事。
建国以来,有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对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做了规定,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陆续制定了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是都不太系统,有的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有些省、自治区则还没有这方面的法规、规章。
为了统一、全面地规范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内容和程序,有必要制定本《办法》;二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即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应尽的义务,通过事故处理,保护当事人应当得到的合法权益,制止违法侵害;三是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的需要,即恰当地追究责任者应负的法律责任。
通过事故处理,教育人们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对少数责任者的处罚,警戒和教育这些人及早改正错误,避免再次发生交通事故。
立法目的三个方面是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其中第一个是《办法》的总要求,后两个是达到这个总要求的两个方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知到章节答案智慧树2023年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知到章节测试答案智慧树2023年最新海南政法职业学院第一章测试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根据上述观点:分析下列实际案例中,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的是()参考答案:某驾驶员在高速公路紧急车道内修理大泵,车上一乘客帮忙递工具,结果汽车大泵内弹璜突然弹出,将乘客打伤。
2.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关系是()。
参考答案:发生交通事故并不一定有交通违法行为,有可能是意外造成3.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的,无论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实际过错如何,可以推定逃逸人负()。
参考答案:全部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参考答案:十日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参考答案:五6.《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
其中“二十日”的起计时间是指:()参考答案:通知检验、鉴定机构之日计起7.下列哪种情况的交通事故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参考答案:甲某与乙某发生了追尾的交通事故,事故中乘车人丙某虽然受伤但自认为受伤轻微,而甲某认为乙某跟车间距不足应承担全部责任,乙某却认为甲某违法停车也应承担事故的责任,双方久争不下。
8.下列道路不在交通事故中的道路要素范围内的是?()参考答案:学校内部道路9.影响我国当前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包括()。
参考答案: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期;;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机动车辆和驾驶人数量快速增长;1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制度。
参考答案:专人办案;分级负责11.取得初级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能参与处理死亡交通事故参考答案:错12.事故处理期间包括节假日在内参考答案:错13.道路交通事故时与车辆有关的事故,与车辆无关的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公交管[1993]138号【失效依据】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1993.10.04【实施日期】1993.10.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3〕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自国务院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后,公安部陆续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等一系列配套规章和标准,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开始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方面仍是办案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主要是取证质量不高,影响事故责任认定;出现场不及时或勘查时间过长,造成交通阻塞;现场防护措施不够,以致造成勘查人员伤亡。
为保证交通事故现场勘验工作及时、顺利地进行,提高取证质量,维护道路交通的畅通,现就做好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现场勘查是处理交通事故工作的基础,对于全面分析事故原因,准确认定事故责任,作好处罚和善后调解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必须全面、仔细、依法勘查、保证工作质量,同时还必须缩短勘查时间、保证自身安全。
所有交通事故现场的勘查人员要认真执行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相》、《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等技术标准。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教育事故处理的办案人员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全面掌握这些标准的基本内容。
在进行业务培训时,对没有系统学习标准的,必须及时补课,今后未经培训或没有掌握标准的不准处理交通事故。
为保证接到事故报案后能够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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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材料,应全面、形象地表现交通事故现场的客观情况, 反映出现场全貌,现场范围较大的事故现场使用双折线压 缩无关道路的画面。
(2)现场图应在事故现场绘制完成。 (3)绘图速度要快、时间要短。 (4)满足证据材料的要求。 (5)图纸要求。 2. 图形符号要求 (1)机动车图形符号。
第三,有专人纪录时,要回读数字,认真核对,防止记录 错误。
三、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
(一)绘制现场图的具体步骤 1. 图面构思 2. 确定中心 3. 确定道路走向 4. 选择基准
5. 画出现场物体 6.测量并标注尺寸 7. 绘制现场的副图 8. 文字说明 9. 复核签名
(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要求
后轴倒地侧轮胎轴心的投影点确定为测量点。 (3)机动车仰翻停放的,把仰翻机动车近地、靠近基准点
和基准线一侧车身的两个角确定为测量点。 2. 非机动车的测量点 非机动车前、后轮轴心的投影点为测量点。 3. 人的固定点 人体的头顶部、足心部为测量点。 4. 牲畜的固定点 牲畜的头顶部,尾根部为测量点。
5. 路面障碍的固定点 路面障碍两头的端点、占路最外端点(最突出点)的投影点 为测量点。 6. 安全设施的测量点或测量线 安全设施的基部中心或边缘线为测量点或测量线。 7. 血迹的测量点 血迹的中心点确定为测量点。 8. 线状痕迹的固定点或固定线 线状痕迹的起点、终点、中心点、变化点,确定为测量点。
(2)非机动车图形符号。
(3)人体图形符号。
(4)牲畜图形符号。
(5)道路结构、功能图形符号。
(6)安全设施图形符号。
(7)土地利用、植被和地物图形符号
(8)动态痕迹图形符号
(9)交通现象图形符号
(10)其他图形符号
(11)使用说明
①本标准中各类图形符号,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②绘制图形符号时,应按本标准中图形符号的各部位近似比例绘制,避免 图形符号失真。 ③实际使用时,将机动车平面图形中的两侧轮胎连接作为车轴后,即为机 动车仰翻后的底面图形。 ④道路标志标线可按实际道路情况绘制。 ⑤道路以外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绘制,并用文字简要说明
道路交通事故勘查处理第五章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主要包括现场图绘制、现 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相、现场摄像等方法。
一、交通事故现场定位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定位是在事故现场周边或者中心寻 找一个固定点(基准点),用来永久确定、描述该事故现 场的位置及各个相关元素的位置,目的是为道路交通事故 事实认定、原因分析、责任确认提供重要依据,同时也作 为必要时恢复现场的必要条件。 (一)现场方向确定
(三)现场图的定位方法 1.事故现场的定位 所谓的事故现场的定位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在确定时间坐
标后,应将事故现场确定在一个固定的空间位置,通常称为 现场定位。
2.交通事故现场物体的定位方法 (1)直角坐标法,又叫垂直定位法。
(2)三角定位法是应用三角形稳定性原理进行定位的,三 个点中有两个点是基准点,一个是定位点,又称三点定位法。
确定方法是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右上角用方向标与 道路中心线或中心线切线的夹角来表示。 (二)确定基准点
基准点选取应遵循一定原则:
一是选取事故现场原来就有的固定物体作为基准点,如 里程碑、电线杆、建筑物等。
二是选取的基准点距肇事车辆和重要痕迹要近,便于测 量。
三是基准点应选择不易移动和消失及人为破坏的永久性 建筑物。
3、人体倒卧位置测量 测量人体固定点至基准点及基准线的距。
4、事故现场主要痕迹测量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主要痕迹测量包括地面轮胎痕迹的测
量和路面损伤痕迹的测量。 (1)地面轮胎痕迹是指车辆轮胎相对于路面做滚动、滑移而 形成的痕迹。 (2)路面损伤痕迹的测量包括:
①线条状路面损伤痕迹的测量。 ②片状路面损伤痕迹的测量。 ③路面血迹、障碍物和散落物的测量。 5.车体痕迹测量
(3)现场丈量的尺寸一般只标注一次。需要更改时,应做 好记录。
(4)标注文字说明应当准确简练,一般可直接标注在图形 符号上方或尺寸线上方,也可引出标注。
(二)测量点的确定 1. 机动车的测量点 (1)机动车碰撞后正常停放的,把距基准点和基准线较近
一侧的前(中)后轮胎着地点确定为测量点。 (2)机动车侧翻停放的,把车辆侧翻时近地一侧的前(中)
(3)路面质量观测。 ①路面平整度观测。 ②路面抗滑性鉴定。
(4)道路结构物测量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①确定事故路段上的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设施的设
置位置、形状尺寸,并检查其完好程度。 ②对路面障碍观测,包括违章搭建、占道经营、车辆停放
及堆料、施工作业等。 ③交叉路口测量。
2. 车辆终止的位置测量 (1)机动车的测量。 (2)二轮摩托和二轮自行车的测量。 (3)人力车的测量、畜力车的测量 。
9. 其他物体 物体的中心点
(三)交通事故现场测量内容 1. 道路的测量
(1)路段的测量包括以下几种。 ①规则的平直路段测量。 ②不规则路段测量。 ③有隔离带设施的城市道路测量。
(2)道路线型的测量。 ③纵断面竖曲线的测量。 ④平面线形弯道转弯半径测量。 ⑤横断面测量弯道超高。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一般都有会在肇事车上留下痕迹, 测量的顺序通常为:由前到后,从上向下,从有关一侧到无 关一侧。
(四)测量方法 第一,超过2 米的尺寸用皮尺测量;不足2米的尺寸用钢
卷尺测量。 第二,测量时尺身要拉紧、拉直且不能扭花,用力要均匀,
两人要协调一致。测量一点到一条直线的距离时,注意尺要 与直线垂直,读数读至厘米。収尺尺身要干净。
(3)极坐标定位法。
二、交通事故现场测量
(一)测量尺寸
1. 尺寸分类 (1)定位尺寸。 (2)道路尺寸。 (3)相关尺寸。 (4)痕迹尺寸。
2. 现场图的尺寸标注 (1)现场数据以图上标注的尺寸数值和文字说明为准,与 图形符号选用的比例、准确度无关。 (2)现场图中的尺寸,以厘米(cm)为单位时可以不标 注计量单位。如采用其他计量单位时,必须注明计量单位的 名称或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