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车人员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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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目的
本文叙述了新疆航航空器试车人员的管理过程。为新疆航试车人员的管理提供依据和程序准则。
2.0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新疆航飞机维修基地。
3.0 职责
飞机维修基地质量管理处负责试车人员的管理。
4.0 管理程序
4.1航空器试车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的资格要求:
a)持有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ME),且机型部分签署为Ⅱ类;
b)具有与所试车的航空器一致的执照机型;
c)经相应的考试合格;
d)经质量管理处经理授权。
4.2试车教员/考官的资格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持有航空器试车证2年以上(引进新机型经国外培训后,可经质量管理处审核认可);
b) 5年内无违章及维修差错;
c) 熟悉掌握发动机试车理论和实际试车技能。
4.3飞机维修基地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质量管理处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试车
证。
4.4质量管理处质量管理室证件业务主管负责审查申请试车人员的资格,合格后通知人事劳
动室培训业务主管。
4.5人事劳动室培训业务主管根据有关维护手册和培训教材组织实施发动机的理论培训和
考试。
4.6申请试车人员经理论考试合格后,人事劳动室培训业务主管通知质量管理室,质量管理
室证件业务主管通知车间指定试车教员,对申请试车人员进行实习操作的指导。
4.7实习试车人员在试车教员指导下进行发动机试车实习,次数不得少于10次,且每次试车后
应在试车实习记录单上进行签署。
4.8实习期满后,试车教员在航空器试车证申请审批表上填写意见连同实习试车记录单交质量管
理室证件业务主管,由质量管理室经理派考官对申请试车人员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a)实际试车考试合格者,考官在试车证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由质量管理处经理向其
进行授权后颁发试车证。
b)实际试车考试不合格者,由原任教员带其再进行三个月试车实习后重新考试,仍不合
格者,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试车资格。
4.9年度审核
a)质量管理室证件业务主管负责对飞机维修基地的航空器试车人员进行年度审查,内容包
括年度试车工作表现、有无违章及维修差错等。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则年度审查不合格:
●实习试车人员未在教员指导下而擅自试车;
●未在规定的试车地点试车危及航空器、周围建筑物和人员的安全;
●未按MH3145-35《民用航空器的地面试车》的规定作好试车前的准备工作而盲
目试车造成后果;
●试车过程中未按MH3145-35的规定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后果;
●连续中断三个月以上未试车而独立试车者;
●其它不胜任试车工作的行为。
b)人事劳动室培训业务主管负责组织实施对试车人员的复训、考核工作,考核后将结果
报质量管理室证件业务主管。
c)全部审查应于次年2月之前完成。年审不合格的由质量管理处经理批准予以解聘。
5.0 相关文件
6.0 质量记录
6.1航空器试车证申请审批表6.2航空器试车实习记录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