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五局安全生产责任制经济处罚规定(参考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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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经济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经济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经济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防止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秩序,确保项目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和上级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项目所属各分部、各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3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由项目部安全环保部负责实施,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

第二章相关规定2.1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并取得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2.22进行安全检查工作时所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事实确凿,有相应的证明材料(有当事人或其它人员证明,或音像等记录)。

2.3处罚决定书采用公司统一格式,并应载明以下内容:①当事人姓名或施工队名称;②违法行为的事实简单描述;③处罚依据;④罚款数额;⑤若不能当场交纳,应载明限期缴纳时间;⑥检查组人员签字;⑦决定处罚的时间。

2.4当场所收缴罚款必须开据印有处罚部门财务章的收款收据,并于2日内交项目财务。

2.5未当场收缴的被罚部门(个人)必须在限期内交纳,否则每拖一日将按罚款额的3%加收处罚款。

2.6被罚当事人(部门)对处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议,检查人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施工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检查人员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而加重处罚。

2.77无故不交罚款的,检查施工队按5倍罚款额从被罚部门或工程款中扣除。

2.8对屡纠屡犯的行为处以初始行为罚款5-10倍的处罚,直至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行政处分。

第三章处罚适用3.1安全管理3.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当事部门或施工队500-1000元或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50-200元,并责令整改。

水电处罚管理制度

水电处罚管理制度

水电处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电行业企业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水电处罚管理,促进水电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电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电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水电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水电厂、水电局、水电公司、水电合作社等各类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水电处罚,是指对水电生产、经营中违反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

第四条水电处罚应当依法、公正、公开进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五条各级水电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电企业的监管,健全相应的奖惩机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第二章处罚范围第六条水电处罚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违反水电法、水电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行为;2.违反国家有关水电行业质量、安全、环保等规定;3.违反水电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标准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行为;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水电处罚包括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形式。

其中,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辞退等处分,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暂停生产经营等处罚。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八条对水电企业的处罚应当经过合法、公正的程序,具体包括以下环节:1.立案调查: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水电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确定证据、调查事实等;2.证据采集: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水电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集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听证程序: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水电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4.作出处罚决定:水电管理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程序的意见,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5.处罚执行: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水电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处罚的执行情况,确保处罚落实到位。

第九条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诉。

对于水电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水电管理部门申诉,申诉期限为15个工作日。

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二篇)

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二篇)

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电力安全生产是水电站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为了保障电力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奖惩规定。

本文将针对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确保水电站电力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电站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电力生产和使用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包括奖励和惩罚两个方面,奖励为鼓励先进,惩罚为规范行为。

第四条奖惩主要根据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责任人的错失情况、遵守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要求的情况进行评定。

第五条对于电力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章奖励第六条电力安全生产奖励旨在激励员工在电力生产和使用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七条奖励的形式包括荣誉表彰、物质奖励、晋升等。

第八条通过荣誉表彰,对于在电力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取得重大突破和成绩的个人或团队进行褒奖,以鼓励他们的努力和创新。

第九条物质奖励包括奖金、奖品、旅游等,用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加他们对电力安全的重视程度。

第十条晋升是对在电力生产和使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的一种重要奖励措施,通过晋升激励他们,提高其责任心和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奖励的申请程序为:员工或者团队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电力安全生产奖励申请表》,经过审核评定后,上报相关部门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第三章惩罚第十二条电力安全生产惩罚主要是针对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对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

第十三条惩罚措施分为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停职留薪、解聘等。

第十四条纪律处分是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警示全体员工,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十五条经济处罚是悬挂罚款、罚款、扣发奖金等,要求责任人对自己的过错负责,同时起到警戒作用。

第十六条停职留薪是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期间责任人不参与任何与电力生产和使用相关的工作。

水电质量奖罚制度范本

水电质量奖罚制度范本

水电质量奖罚制度范本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确保公司水电工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和客户的共同利益。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参与水电工程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师、技术人员、项目经理等。

二、奖励制度1. 质量优秀奖:对于在水电工程中表现突出,工程质量达到或超过公司标准的团队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

2. 创新贡献奖:鼓励员工在水电工程中提出创新方案,对于被采纳并实施的创新方案,根据其对工程质量的提升程度给予奖励。

3. 安全生产奖:对于在水电工程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的团队或个人,给予奖励。

三、惩罚制度1. 质量不合格惩罚:对于工程质量未达到公司标准的项目,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警告、罚款或降职处理。

2. 安全事故惩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程导致安全事故的个人或团队,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3. 违规操作惩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工程方案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

四、奖罚执行1. 奖罚决定由公司水电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评定,并报公司管理层审批。

2. 奖罚结果应公开透明,确保全体员工了解奖罚原因和标准。

3. 奖罚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水电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3. 本制度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或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可进行适时修订。

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对上述范本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

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

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电力生产的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某水电站所有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劳动者。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是全体职工共同的职责和义务,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分为奖励和惩罚两大类别,旨在鼓励和表彰优秀的安全生产业绩,同时严肃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电力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管理,奖惩决定应当符合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确保奖惩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二章奖励第六条对于优秀的安全生产业绩,某水电站将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应当从安全生产经费中提取。

第七条优秀个人奖励包括:(一)安全生产优秀个人奖:1. 一等奖:奖金5000元人民币。

2. 二等奖:奖金3000元人民币。

3. 三等奖:奖金2000元人民币。

(二)安全技术能手奖:1. 一等奖:奖金4000元人民币。

2. 二等奖:奖金2000元人民币。

3. 三等奖:奖金1000元人民币。

(三)其他优秀安全表现奖: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奖励。

第八条优秀集体奖励包括:(一)安全生产优秀集体奖:1. 一等奖:奖金20000元人民币,奖牌。

2. 二等奖:奖金10000元人民币,奖牌。

3. 三等奖:奖金5000元人民币,奖牌。

(二)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1. 一等奖:奖金50000元人民币,奖杯。

2. 二等奖:奖金30000元人民币,奖杯。

3. 三等奖:奖金20000元人民币,奖杯。

(三)其他优秀集体安全表现奖: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奖励。

第九条奖励的评选和颁发由某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评选结果应当公示于某水电站内部公告栏,并向获奖人员发放奖金和证书。

第十条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应该明确具体,评选过程应当公开、公正,确保公正评选出优秀个人和集体。

第三章惩罚第十一条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将予以相应的惩罚,根据违规程度的轻重,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类。

水电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水电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水电安全生产处罚条例水电安全生产是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领域,为了加强对水电安全生产的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国制定了水电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责、违法行为的种类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下面就此进行较为详细的讲解。

水电安全生产处罚条例是针对水电安全生产领域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明确了水电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监督、检查、执法等方面的职责。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电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加强对水电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置,并且在事故发生后迅速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水电安全生产处罚条例明确了涉及违法行为的种类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包括违反水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按规定配备安全保卫设施、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检测等。

对于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生产等处罚措施。

同时,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等更严厉的处罚措施。

水电安全生产处罚条例还明确了行政部门在处罚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

条例规定,行政部门在处罚过程中应当依法依规,确保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公正、合理。

同时,行政部门应当听取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的申辩意见,对其提出的申诉应及时进行处理。

在处罚过程中,行政部门还应当注重信息公开,及时向公众通报处罚结果,以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

水电安全生产处罚条例的制定对于加强水电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违法行为的种类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可以有效地监督和惩罚违法行为,提高水电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

同时,该条例的制定也为公众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得公众对水电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更加信任和满意。

总之,水电安全生产处罚条例是我国针对水电安全生产领域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条例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违法行为的种类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强调了依法依规、公正合理的原则。

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3篇)

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3篇)

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推进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水电站的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生产、供电、维护、管理等所有环节。

第三条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合理分配责任。

第四条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是确保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发生和产生的损失。

第五条水电站应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水电站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升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第七条水电站应建立健全电力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置和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第二章奖励措施第八条对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确保工作安全的个人和集体,水电站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九条对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担任重要职责、认真履职、尽职尽责的人员,可以进行晋升和提聘。

第十条对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积极参与救援工作、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水电站可以给予集体和个人表彰。

第十一条对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主动发现和及时报告存在风险的职工,水电站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二条水电站应建立奖励制度,明确奖励项目、条件和授予程序,确保奖励的公平、公正。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十三条对故意违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水电站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对通过违规操作或故意瞒报事故等行为,造成轻微后果的人员,水电站可以给予严重的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对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违规操作等行为,水电站可以给予一般的警告或批评教育。

第十六条对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员,如果发生较大的安全事故,水电站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水电站应建立健全处罚制度,明确违反规定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处罚的公平、公正。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要求为了加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全体员工、承包商和访客,并适用于公司内的所有项目。

第三条法律依据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组织机构公司将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本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五条基本要求公司要求所有员工要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在工作中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

第六条安全教育和培训公司将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公司将明确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做到责任到岗、权限到人。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导致的事故或事故隐患,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以及法律追究等。

第三章安全生产规程第九条生产工艺安全规程公司将制定生产工艺安全规程,明确操作流程,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第十条设备使用安全规程公司将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制定设备使用安全规程,确保设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防火、防爆安全规程公司将制定防火、防爆安全规程,加强防火、防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安全作业规程公司将制定安全作业规程,明确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要求,严禁违规作业行为。

第四章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第十三条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公司将制定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包括安全设施建设、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和安全检查等,确保事故的及时排除。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制定公司将制定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告、处置措施和应急救援等,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公司将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及时整改相关问题,确保事故不再发生。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办法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办法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关于《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办法,旨在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对安全生产非责任事故、交通非主要责任事故、消防、自然灾害等其他事故处置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做出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第二章对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第四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对有关责任人、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或安全生产负责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人直接涉及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或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应给予其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记大过或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领导授意的,应对相关的领导人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六条发生一般伤亡责任事故的项目部,对项目经理和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项目部所在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对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伤亡责任事故的项目部,对项目部和所在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记大过以上处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视情节应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参照事故调查组的意见进行处理。

第七条发生重大伤亡责任事故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降级以上处分,对发生事故的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或记大过以上处分;对发生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安全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制度

安全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制度

安全行政(经济)问责和惩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上级“安全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规定”的通知要求,为督促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企业安全管理到岗、到位,促进我公司安全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经公司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立足于“安全生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同时坚持“从实际出发,客观公正、责任与权益对等、行政处罚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各项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的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合于公司所属各单位,调查的责任对象是各单位技术人员以上的管理人员、业务保安部门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与国家、政府有关法律、如果与行政法规相冲突,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责任和管理(经济)处罚第五条所属各单位、部门,因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国家或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处于200元罚款。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责任保障体系不完善,调查主要领导和责任单位分管领导的职责;二、各类工作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完善或可操作性差,追究主管安全生产行政、技术领导责任。

三、未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资金或未按期完成资金计划,追究主要领导及项目实施人的责任。

四、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或隐患排查,或对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问题未限期整改,追究单位主要领导、隐患整改负责人的责任。

五、未按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矿山灾害防治方案的,追究主管安全技术的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与承包、承租单位未签订专门的、规范合法的安全管理协议,或其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未在合同和租赁合同中规定,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协调管理的,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七、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生产活动,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或未制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追究双方主管领导的责任;八、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九、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配备满足应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安全出口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十、其他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国家或者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或被停产停业整顿的,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2024年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2024年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2024年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水电站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奖惩规定。

第二条本奖惩规定适用于某水电站的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程人员、外围工作人员等。

第二章奖励内容第三条对于在电力安全生产岗位上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以下奖励:1. 安全生产奖:对于在一年内没有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或班组,给予表彰,并发放一定数量的奖金。

2. 个人表彰奖:对于在电力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员工,给予表彰,并发放一定数量的奖金。

3. 先进个人奖:对于在电力安全生产方面表现突出、工作成绩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并发放一定数量的奖金。

第三章惩罚内容第四条对于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或者影响安全的行为,给予以下惩罚:1. 书面警告:对于初犯者,给予书面警告,并将违规行为记录入档案,作为日后评定绩效的参考。

2. 记过处分:对于严重违规者,给予记过处分,并将违规行为记录入档案,考核期间不能再参加评定绩效活动。

3. 记大过处分:对于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违规行为,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将违规行为记录入档案,视具体情节决定是否降低评级或解聘。

第四章奖惩程序第五条对于申请奖励的员工,需要填写奖励申请表,并提交给所属部门领导审批;对于获奖的员工,需要填写获奖确认表,并提交给所属部门领导审批。

第六条对于需要惩罚的员工,将事项上报给主管领导,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核实属实后,由主管领导做出相应的奖惩决定,并将决定书面下发给被处分员工。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七条奖励和惩罚的具体金额和次数由水电站的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定期进行调整。

第八条对于奖励和惩罚的申请和处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公平公正,遵循公正原则,确保程序的透明和公开。

第九条本奖惩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设定为两年,期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更新。

总结通过制定本奖惩规定,某水电站旨在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确保水电站的安全稳定运行,并对在电力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

建筑工地水电班组奖罚制度

建筑工地水电班组奖罚制度

建筑工地水电班组奖罚制度一、奖励制度1. 安全奖励: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连续三个月无安全事故的班组,给予安全奖金。

2. 质量奖励:工程质量达到或超过标准要求,经检查无返工情况的班组,给予质量奖金。

3. 进度奖励:按时或提前完成工程进度的班组,给予进度奖金。

4. 创新奖励:提出创新方案或改进措施,经实施后显著提高工作效率或降低成本的班组,给予创新奖金。

5. 团队奖励:团队协作良好,成员间相互支持,有效提升团队整体表现的班组,给予团队合作奖金。

二、惩罚制度1. 安全惩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安全事故的班组成员,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及责任追究。

2. 质量惩罚:工程质量不达标,需要返工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并要求限期整改。

3. 进度惩罚:未按时完成工程进度,影响整体工程进度的班组,给予进度罚款。

4. 违规惩罚:违反工地规章制度,如无故旷工、迟到早退等行为,给予相应的罚款。

5. 破坏惩罚:故意破坏工地设施或他人劳动成果,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三、奖罚实施细则1. 奖罚标准:具体奖励和惩罚的金额及标准,由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 奖罚程序:奖罚决定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公司管理层审核后执行。

3. 申诉机制:对于奖罚决定有异议的班组成员,可向公司提出申诉,公司将组织复审。

4. 记录管理:所有奖罚记录应详细记录,作为员工考核和晋升的参考依据。

四、附加条款1. 培训与教育:定期对班组成员进行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

2. 奖罚公示:奖罚结果应在工地公告栏公示,以示公平、公正。

3. 持续改进:公司应根据奖罚制度的实施效果,不断进行优化和改进。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奖罚范本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奖罚范本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奖罚范本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责任追究与奖罚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能够推动企业和个人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下面将为大家分享一些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奖罚范本,以供参考。

责任追究范本:1.对于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企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22条,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罚款 X万元。

2.对于未履行职工安全培训义务的企业:依据《职工安全培训管理条例》第11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X万元。

3.对于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企业: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例》第14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X万元。

4.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3条,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罚款 X万元。

奖励范本:1.对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突出的企业: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考核评比结果,进行表彰,并给予 X 万元奖励。

2.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现隐患积极整改的个人:根据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表彰,并给予 X元奖金。

3.对于职工安全文明生产意识强的个人:根据职工安全文明生产考核评比结果,进行表彰,并给予 X元奖金。

4.对于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技能提升的个人:根据职工安全培训和技能提升考核结果,进行表彰,并给予 X元奖金。

以上仅为责任追究与奖罚的一些范本,具体的追责和奖罚措施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通过责任追究,可以推动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提高整体的安全生产水平;通过奖罚激励,可以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同时,责任追究与奖罚也需要公正、合理、有约束力地进行,确保其有效性和公信力。

水电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水电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水电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水电厂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电厂全体员工,包含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条水电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宗旨是:嘉奖先进、激励进步,查处违法违规、惩戒失职失责,构建安全文化,提高安全意识,保障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水电厂负责人对水电厂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

第五条水电厂负责人需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和应急本领,确保员工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快速响应和处理。

第六条水电厂各部门负责人要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组织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七条水电厂选派特地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定期检查安全设施、设备和工艺,发现并及时排出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生产嘉奖第八条水电厂将依据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表现,设立安全生产嘉奖机制,对以下表现予以嘉奖:1.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并确保安全生产的员工;2.提出有效的安全改进建议、措施的员工;3.参加安全培训和演练并表现突出的员工;4.自动参加安全检查、排查隐患的员工;5.安全记录良好、无事故、无违规行为的员工。

第九条安全生产嘉奖包含:1.荣誉称呼:予以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呼;2.奖金:予以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肯定数量的奖金;3.事迹宣传:通过内部媒体宣传表扬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事迹。

第十条安全生产嘉奖的评比程序:1.员工提名:员工可自动自荐或由上级介绍;2.料子提交:员工需提交个人或集体事迹料子;3.审议评比:由安全管理部门成立评审组进行评比;4.宣布结果:评比结果经厂领导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嘉奖的周期:每年评比一次,评比周期为一年。

第四章安全生产惩罚第十二条水电厂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2.未经授权、擅自转变设计、操作规程的行为;3.不按规定使用安全设施、设备或未遵从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行为;4.不按要求配戴、使用个人防护设备的行为;5.不按要求参加安全培训和演练、不遵守安全规范的行为;6.不上报安全事故隐患、违反安全应急处理程序的行为;7.私自泄露公司机密或相关安全资料的行为。

电厂安全生产处罚制度范本

电厂安全生产处罚制度范本

电厂安全生产处罚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厂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厂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

第三条电厂安全生产处罚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处罚种类和标准第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以下几种:(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的;(五)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六)未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八)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六)关闭;(七)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如下:(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八)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七条电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模版

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模版

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模版电力安全生产是水电站运行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水电站需要制定奖惩规定。

以下是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模板,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水电站的正常、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电站的全体职工,包括本站职工、来访人员以及外来承包单位的员工。

第三条水电站要加强对电力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水电站要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通过奖励和惩罚激励人员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电力设备的稳定运行和职工的生命安全。

第五条水电站应当按照国家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定,配备相应的电力安全设施,并确保设施的有效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六条水电站要定期开展电力安全生产评估,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制定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七条水电站要建立健全电力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凡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根据违规严重程度和影响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奖励措施第九条对于在电力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水电站将给予以下奖励:(一)安全生产优秀个人奖:对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个人,颁发安全生产优秀个人奖,并给予相应奖金和荣誉证书。

(二)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对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颁发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并给予相应奖金和荣誉证书。

(三)安全生产突出事迹奖:对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突出事迹的个人或单位,颁发安全生产突出事迹奖,并给予相应奖金和荣誉证书。

(四)其他奖励措施根据水电站的实际情况,可以设置其他奖励措施,以激励个人和单位在电力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更大贡献。

第三章惩罚措施第十条对于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定的个人和单位,水电站将给予以下惩罚措施:(一)警告处分:对于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定,但后果较轻的个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处分,并进行教育告诫。

安全管理(经济)责任追究和处罚制度

安全管理(经济)责任追究和处罚制度

安全管理(经济)责任追究和处罚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认真落实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企业安全管理值班到位,促进我公司安全工作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上级《安全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规定》的通知,经公司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本着“安全生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同时强化“从实际出发、客观公正、责权利相结合、行政处罚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各项行政(经济)责任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被追究责任的是各单位技术人员以上管理人员和业务保障部门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与国家和政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和行政(经济)处罚。

第五条下级单位或者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国家或者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罚款200元。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责任保证体系不健全,追究责任单位主要想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2.各工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或可操作性差的,追究主管安全生产的行政和技术领导责任。

3.未按规定提取安全措施资金或不定期完成资金计划,并追究主要领导和项目实施者的责任。

4.未按规定按期组织安全检查或隐患排查,或者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的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隐患整改负责人的责任。

5、未按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法案或矿山灾害防治规划的,追究分管安全技术的领导和主要想领导的责任。

6.未与承包人或承租人签订专门、规范、合法的安全管理协议,或在合同、租赁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或承包人或承租人的安全生产未得到统一管理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7.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生产活动,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或者安全管理人员未进行安全检查和解的,追究双方主管领导的责任;8.存放、使用危险品的场所与宿舍在同一栋楼内或者与宿舍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9.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没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安全出口堵塞、堵塞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10.因安全生产原因被国家或者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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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电五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处罚规定》的通知局属各单位、部门:为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增强企业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工程局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程局制订了《水电五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处罚规定》,现予印发,要求各单位、部门、项目部认真学习、传达、贯彻和执行,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照制订本单位、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处罚规定,以促进加强安全生产。

附件:《水电五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处罚规定》二ОО六年四月十日水电五局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工程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局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惩实行“有奖有罚”、“以责定罚”、“重奖重罚”原则,对于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严重失职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或严重经济损失事故的责任人应给予重罚;对触及刑律的应向司法机关起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实施本规定的目的在于强化安全生产的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和工作责任心,提高落实安全责任的自觉性,促进施工生产和经营活动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执行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要把思想教育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资鼓励相结合,处罚上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局所属各单位、部门、项目部(施工局)、全资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

第六条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奖励、行政处理、经济处罚应当征求监察部门、工会组织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奖励第七条根据安监部提供的年度安全检查考核情况,由局安委会审议评定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合格单位、不合格单位;评定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安全生产优秀项目经理、安全生产优秀管理人员,对先进进行表彰。

局可推荐由集团公司和省的其他部门表彰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集体)或个人。

安全奖励视各年度生产形势和经济状况而定具体的奖励范围、办法和奖励数额。

可以由工程局给予奖励,也可由局安监部下发奖励通知,由各单位(项目)自行实施奖励。

受上级表彰的按控制标准予以补齐。

对安全副职的奖励依据正职得奖标准的50-70%执行奖励;安全部门负责人依据正职得奖标准的20-40%执行奖励;未设部门的专职安监员依据正职得奖的10-30%执行奖励;受上级表彰的个人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实行年薪制的系统依据综合考核评分兑现。

特殊嘉奖另记。

未实行年薪制的单位,经考核合格可给予适应奖励或由局安监部按规定下发奖励通知自行实施奖励。

受到多级主管单位(工程局、集团公司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表彰时,按控制额度高的一档控制实施,可按标准予以补齐,不重复奖励,由安监部下发通知执行。

第八条对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项目)或个人,被集团公司或上级机关连续三年评为安全生产先进项目或优秀项目经理的,除给予通报表彰外,可由工程局局长给予特别嘉奖。

第九条对工作环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作出显著成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分局(处、厂、公司)、项目部专题申报,经安全监察部核实,报请局长批准,可给予1000-10000元的嘉奖。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重大险情,积极排除及时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在发生事故时奋力抢救,避免或减少了人身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检查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克服困难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成绩显著;发生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泥石流等)时,奋不顾身抢救人民生命财产。

对社会、对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研制、革新、引进先进安全技术、经有关部门鉴定,对保障施工安全,尘毒、噪音治理有显著成效。

第十条对工程局组织的旨在提高全员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的各类安全活动(如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知识竞赛、反事故演习、七防、反三违、安全生产月(周)、百日安全无事故等)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工程局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范围和金额由局长决定。

第十一条凡是工程局颁发的各种安全奖励,均由安全监察部按安全专项奖励使用计划或专题报告报局长审批并实施。

第三章处理第十二条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实行问责。

必须在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分析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责任者,并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划分责任,确定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次要责任者和扩大责任者。

调查报告中要写明责任者的姓名、职务、职称、持证情况等。

第十三条事故责任确定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办法及本管理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进行处理,或依据地方政府部门的处理批复执行处理。

凡死亡事故或其他各类重大事故均由工程局决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凡够鉴定等级的轻伤、重伤和各类其它一般损失事故,均由局安监部依据制度、规定决定处罚。

第十四条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相关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党纪)处分,由地方政府调查处理的事故,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或决定为依据,按照工程局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由工程局调查处理的事故,以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经工程局研究决定处理。

涉及党纪处理的由有管辖权的党委决定处理。

第十七条各类重大事故,凡不够刑事处罚的,可给予行政(党纪)处分,并处罚款。

扩大责任者可予全局通报或单处罚款。

1、特大事故、重大事故,由有管辖权的上级单位或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责任性重大设备、交通车辆、火灾及其他工程局认定的重大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如下行政处理,并处罚款。

(1)对主要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2)对重要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3)对次要直接责任者,主要管理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4)对负重要管理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5)对一般责任人员情节较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其他的给予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单处罚款处理。

3、发生一般伤亡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各类责任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如下行政处理,可并处罚款。

(1)对主要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2)对重要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3)对次要直接责任者,主要管理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职)处分;(4)对负重要管理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5)对一般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其他的给予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

第十八条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上级单位的党组织负责人、工会负责人的处理应商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对由于管理不善、措施不力在同一工地,一年内发生两起一般人身死亡事故,给予项目经理加重处分。

一年内发生两起同类的人身死亡事故,即按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处理,并免职。

第二十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一般伤亡事故、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各类重大事故、分局(处、厂、公司)行政正职要在一月内向工程局局长“说清楚”,分管领导和安监部门负责人应参加旁听并作记录。

如果局长认为有必要,可以在一定范围的会议上“说清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严处罚、从重处理:1、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在调查中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以各种方式阻挠调查者;3、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者。

第二十一条凡因下列情况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1、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落实;2、对贯彻上级和本单位提出的安全要求及预防事故措施不力;3、对频发的重复性事故不能有力制止;4、对员工不培训,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的爆破、起吊作业和施工现场未落实监管人员,员工不能安全操作,无证作业;5、规章制度不健全,;6、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不齐全或不合格;7、重大隐患或设备缺陷未及时组织排除;8、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违章作业。

第二十二条因安全生产事故而受到行政处分的相关责任人员,对事故及教训有积极的认识,并能举一反三总结吸取教训,在受处分后,工作表现积极,在安全生产中有明显的进步,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可按行政警告、记大过、撤职类推,二至三年后,本人申请、单位写出鉴定意见,经局批准予以撤销原处分。

第四章处罚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处罚是指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地方政府安全主管部门或(和)上级部门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已作调查处理并进行经济处罚的,视情况而定,原则上局内不再重复处罚。

第二十三条由地方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或(和)上级部门作出的经济处罚,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应按其通知要求按期如数缴纳罚款。

第二十四条工程局依据本规定作出的经济处罚,事故责任单位按局安全监察部通知要求执行,罚款上缴局财务部,局监察部负责督促。

第二十五条所有罚款纳入局安全监察基金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财务部门不得报销或变相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经济处罚对象包括事故责任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标准1、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每死亡1人,罚款元;2、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每死亡1人,罚款元;3、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每重伤1人,罚款元;4、承担主要责任及以上的场外交通事故,每死亡1人,罚款元;每重伤1人,罚款元;5、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机械、设备及其它损失的责任事故,罚款元;6、发生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逾2万元的火灾责任事故,罚款元。

7、年终经考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罚款元。

第二十九条对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标准1、在安全事故中,承担领导责任的:对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人,罚款至元;对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人,罚款至元;对承担一般领导责任人,罚款至元;2、在安全事故中,承担管理责任的:对承担主要管理责任人,罚款至元;对承担重要管理责任人,罚款至元;对承担一般管理责任人,罚款至元;3、在安全事故中,承担直接责任的:对承担主要直接责任人,罚款至元;对承担重要直接责任人,罚款至元;对承担一般直接责任人,罚款至元;4、因为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对企业造成了严重影响和损失的非责任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对领导班子成员、相关人员予以适当的经济处罚;对上述相关责任经济处罚的具体数额由局安委会研究决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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