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南部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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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南部电网

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中央若干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按照河北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为维护电力市场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组建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央若干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维护电力市场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市场各方意愿,建立科学合理的议事机制,为市场各方积极参与电力市场建设提供平等的平台和机制保障,促进电力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集思广益

坚持管委会委员的广泛性、代表性,体现市场主体各方意愿,广泛选择市场主体代表,充分反映各方诉求。

(二)协调沟通

坚持团结协作、平等沟通,积极发挥管委会平台的协调沟通作用,促进市场主体充分发表意见、交流看法、增进了解。

(三)民主议事

坚持合作共赢,建立科学合理的议事机制,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流平台,确保管委会规范、高效运作,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四)平稳推进

按照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整体部署,立足河北南部电网电力运行实际和未来电力市场发展需要,稳妥推进,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起步,协调推进。

三、组织机构

管委会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等市场主体、交易机构以及第三方机构(包括研究机构、独立专家)等类别中成员单位代表组成。

管委会设主任1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内设管委会秘书处。

(一)管委会委员

1、委员组成

管委会委员共26名,由各类别成员单位选派,实行任期制,任期2年。管委会委员不从河北电力交易中心领取薪酬。

电网企业委员7人。由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选派代表担任委员。

发电企业委员8人。由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华润、省建投、深能各选派1名发电企业代表担任委员。

电力用户委员4人。由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各选派1名代表担任委员。

售电公司委员4人。按出资的股东类别不同并参照电量交易规模等由有资格市场主体选派代表担任委员。

交易机构委员1人。由交易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

研究机构或独立专家委员2人。由政府聘请独立研究机构或大学等的专家代表担任委员。

2、委员应具备条件

委员应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管理能力,从事电力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最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委员产生程序

各成员单位选派委员参与管委会工作,每2年进行一次换届,任期未满之前,不得随意更换委员,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由原成员单位及时推荐代表替补,并事先报市场管理委员会同意。

(二)管委会主任

管委会设主任1名。依次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等类别推荐1名委员轮流担任,任期2年,主要负责主持管委会全体会议。

(三)管委会秘书长、秘书处

管委会设秘书长1名,由交易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管委会和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交易中心,是管委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联系管委会委员及各市场主体、收集各方意见、组织管委会会议、决议报送和过程监督等各项日常工作。秘书处设2名常设工作人员,1名由交易中心指定,1名由管委会其他成员单位轮流选派。根据工作需要,还可适当从管委会其他成员单位中增加选派人数,选派人员均不从交易中心领取薪酬。

四、主要职责

管委会是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建设治理的自治性协商议事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国家和河北省有关电力市场改革发展政策、监督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等,并提出有关对策建议。

(二)研究讨论交易机构章程,交易运营规则等。

(三)协调电力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及其他相关事宜,对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防范恶性竞争和市场风险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行使市场成员自律、相互监督职能,监督电力市

场运营和交易规则执行情况,听取市场主体诉求,讨论涉及市场主体利益的重要事项,提出工作建议,并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

(五)管委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可设立临时的专业(家)工作组,对电力市场建设专业问题进行研究,研究结果提交管委会审议。

(六)提出电力交易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建议。

(七)承担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等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的电力市场建设、秩序维护等相关事项。

五、工作机制

管委会议事方式主要采取会议形式,相关意见和决议须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作出,重大事项须投票表决。

(一)会议机制

管委会建立定期和临时会议制度,定期会议每年召开2次;临时会议需由管委会主任提议或秘书长、4名以上不同类别的委员联合提议召开,原则上每年不超过4次。参会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2/3(四舍五入取整,下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政府相关部门可派员参加管委会相关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二)表决机制

管委会建立科学合理的议事机制,实行分类投票和委员

总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机制。发电方、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每一类授予一张类别票。表决原则为当某一类别的到会委员不少于该类别委员总数的2/3,且2/3以上参会委员同意时,这一类别票视为同意。3张类别票中2张及以上为同意、且参会委员总票数为同意的超过2/3的,议题即获通过。如果类别票与总票数表决结果不一致,各方协商后可进行第二轮投票。如仍不一致,提交政府部门裁决。

表决通过的议题,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备案。当委员会成员对表决结果存在异议时,由该类成员在表决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部门提出申诉,由政府部门作出最终裁决。

(三)审定程序

秘书处负责收集梳理出提交管委会讨论的议题(事项),报管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经管委会审定的议题(事项),包括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事项)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采取表决方式确定的议题(事项),交秘书处和有关方面执行。会议召开后,秘书处应及时整理会议研究、讨论、表决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归档,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备案。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等政府有关部门对管委会审定的议题(事项)可以行使否决权。

六、组织实施

管委会组建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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