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可收取代购教辅材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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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辅材料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学校教辅材料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学校教辅材料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和收费的相关政策,维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全面规范我校教辅材料的使用和收费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教辅材料选用、采购、发放、使用等环节的规范管理,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的经济负担,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环境。

二、整治内容1.是否存在擅自在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外违规推荐、征订或代购教辅材料。

2.是否存在违反“一科一辅”政策征订教辅材料。

3.是否存在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指定教辅材料和读本、课外读物、报刊杂志、作业本等学习资料。

4.是否存在学校自编自印盈利性教辅材料。

5.是否存在其他在教辅材料方面侵害学生利益行为。

三、整治步骤1.宣传启动(2023年4月23日-4月30日)(1)加强领导,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目标、整治内容、整治步骤等。

(3)召开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部署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工作要求和任务分工。

2.自查自纠(2023年5月1日-5月31日)(1)组织教师学习国家和省关于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和收费的相关政策。

(2)对照整治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总结,形成自查自纠报告。

3.整改落实(2023年6月1日-7月31日)(1)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2)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整改效果。

(3)总结整改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4.总结提高(2023年8月1日-8月31日)(1)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2)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3)加强长效机制建设,确保专项整治成果得到巩固和提高。

四、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师生及家长对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可按规定统一无偿代收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此外严禁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发展改革委核定价格的课本)和作业本费(见附件一),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教辅资料费、住宿费、伙食费、午休住宿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

除以上收费外,学校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高中教育收费1、公办普通高中除按规定收取学费、书籍课本费、作业本费外,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教辅材料费、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指军训费和学工学农费)。

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2、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按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1000元,其它高中每生每期800元的标准执行。

职业高中学校、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学费仍按湘价教[2010]125号和湘价教[2012]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具体执行标准附后(见附件二、附件三)。

3、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按湘财教[2012]82号文件执行。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中的全日制残疾中职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免除学费。

4、高中阶段书籍课本费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高中用书目录和省发展改革委核定的课本价格执行(见附件六),作业本费由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见附件二)。

各年级、各学科供教学参考使用的磁带、光盘应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学生购买。

5、各地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公办示范性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省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学校教辅材料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学校教辅材料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学校教辅材料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市中小学教辅材料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安排部署,特制定学校教辅材料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对照文件和市教育局方案的要求对2022年以来的教辅材料违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问责失职失责行为,建立健全管用的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双减”政策,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教学环境,着力推进清廉学校建设。

二、工作重点(一)是擅自在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外违规推荐、征订或代购教辅材料;(二)是违反“一科一辅”政策征订教辅材料;(三)是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指定教辅材料和读本、课外读物、报刊杂志、作业本等学习资料;(四)是学校自编自印盈利性教辅材料;(五)是其他在教辅材料方面侵害学生利益行为。

三、工作步骤专项治理工作时间为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启动,制定方案(2023年4月23日-4月30日)1、加强领导成立XX学校教辅材料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长:校长副组长:副校长副书记。

领导小组成员:教导处设专项整治办公室投诉举报电话:XXXXXX2、制定方案研究制定《XX学校教辅材料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3、宣传启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专项整治工作部署。

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宣读省市文件和工作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

(二)全面整治,重点督查(2023年5月-2023年11月)1、全面自查各部门各年级围绕重点整治的内容,对2022年以来我校教辅材料征订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着手整改。

2023年5月12日前各年级将自查自纠情况相关报表报校专项整治办公室。

2、重点解剖学校专项整治办公室将对各年级进行全面解剖;对有问题的违规违纪问题要查深查透,严格执纪问责,并报送专题材料。

3、严格问责。

学校对自查中发现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核实,及时查处,及时通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进校教辅材料选用代购和征订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进校教辅材料选用代购和征订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进校教辅材料选用代购和征订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公布日期】2014.09.02•【字号】闽教基[2014]46号•【施行日期】2014.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进校教辅材料选用代购和征订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4〕46号)各市、县(区)教育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属中小学:按照省委关于落实中央第九巡视组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部署,根据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1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进校教辅材料选用、代购、征订、发行工作,杜绝相关违规违纪行为,确保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进校教辅材料的选用及代购行为1.严格执行“一科一辅”选用政策。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教材选用委员会,要严格执行教科书选用程序和要求,根据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物价局印发的福建省普通高中、义务教育阶段进校教辅材料推荐目录,严格按照“一个学科每个版本选择1套教辅材料推荐给本地区学校供学生选用”的规定,严禁将选用权下放到县(市、区)或学校,严禁按学校类别选用不同版本的教辅材料。

2.严禁征订目录外的任何教辅材料。

设区市教育局编制的《中小学进校教辅材料征订目录》(以下简称《征订目录》),是学校组织学生自愿征订进校教辅材料的唯一依据。

各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本设区市教育局编制的春秋两季《征订目录》进行征订,严禁组织学生征订本设区市教育局《征订目录》外的任何教辅材料,严禁学校和教师以教学需要为名要求或暗示学生统一购买《征订目录》外教辅材料。

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

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

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为切实规范我校教辅材料管理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工作的通知》《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工作的通知》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阳光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

一、严格限定教辅材料推荐范围。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教导处、备课组、教研组全体人员参加的评议推荐小组。

教辅材料征订工作实施前,领导小组要组织评议推荐小组在内的全体教师认真学习省市《关于做好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工作的通知》精神,与所有教师签订教辅材料管理责任状。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推荐目录是学校推荐教辅材料的唯一依据,学校只能从该目录中选择一套推荐给学生,校园内不得有任何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目录范围外的推荐、征订行为发生。

学校校长要学校教辅材料管理工作负总责,切实把好审核关,加强征订全过程监管。

二、明确告知家长推荐征订情况。

按照省教育厅统一样式,向学生及其家长制发《征订教辅材料告家长书》,学生及家长签字的回执由学校留存备查。

各班主任要明确告知家长评议推荐的教辅材料不属于国家免费提供的学习材料,应由学生家长自愿购买。

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目录的范围内,在征求学生及家长意愿的基础上,各班可以统一为学生代订教辅材料。

除此之外的任何教辅材料、“助学用书”或社会发行机构的征订单均不得进入校园,家长都可以拒绝订购。

三、切实做好自愿无偿代购服务。

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不得进入学校推荐和推销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目录外任何教辅材料。

各班要做好教辅材料无偿代购服务工作,学校将代收费情况列入学校收费公示栏进行公示。

目录外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所有学校和教师不得推荐、代购。

四、大力加强教辅材料管理监督。

学校在征订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教辅材料推荐、征订结果由校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基教科备案。

学校建立健全教辅材料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自纠、立行立改活动;要切实履行校园书店管理第一监督人的职责,充分认识校园书店是服务师生阅读需求的重要场所,不得将其作为目录外教辅材料及“助学用书”推荐、征订、发放和退换的平台;积极拓宽监督渠道,建立健全信访举报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校及我市教辅材料违规推荐、征订和使用举报热线。

2023年中小学教辅材料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2023年中小学教辅材料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2023年中小学教辅材料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根据《中共湖北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总体方案〉的通知》(鄂纪办(2023)14号)要求,按照市委和市纪委相关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3年开展中小学教辅材料违规收赛问题专项治理,制定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省纪委十二届二次全会部署要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小切口、实举措、准发力”,督促各地校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监管责任,进一步聚焦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中违规谋利等问题,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持续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整治重点聚焦2022年以来各地中小学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含民办学校)在教辅材料方面侵害学生利益的相关问题,重点问题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重点包括:(一)擅自在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外违规推荐、征订或代购教辅材料;(二)违反“一科一辅”政策征订教辅材料;(三)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制定教辅材料和读本、课外读物、报刊杂志、作业本等学习资料;(四)学校或教研部门自编自印盈利性教辅材料;(五)以家委会名义组织征订教辅材料并在年级或班级一定范围内使用;(六)其他在教辅材料方面侵害学生利益行为。

三、实施步骤专项治理工作时间自2023年4月开始至2023年12月结束,分四个阶段有序推进。

(一)动员部署(4月中旬)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中小学教辅材料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举措。

各学校于4月28日前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联络员名单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4月25日至6月5日)各学校对照《中小学教辅材料违规收赛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整治重点内容和有关工作要求,迅速启动自查自纠工作,并针对查摆出的问题建立问题整改台账。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代购教辅材料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14]38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代购教辅材料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14]38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代购教辅材料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代购教辅材料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14〕38号2014年2月17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根据《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中小学代购教辅材料收费问题明确如下:一、新增“代购教辅材料费”作为中小学代收费项目。

学校可以为学生统一代购本地区从省推荐目录中选用的教辅材料,但必须遵循自愿原则,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

其他类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学校不得提供代购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免费向学生提供教辅材料。

二、学校为学生无偿代购教辅材料,应按实际购进价收取费用,不得以损耗等名义向学生加收价款。

学校购进教辅材料单价不得高于政府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最高标准。

学生可以按学科课程申请由学校代购教辅材料,若少选用教辅材料,则相应少交该项费用。

三、“代购教辅材料费”可于上一学期末预收,最迟于当个学期末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据实结算,并向学生家长公布。

学校必须通过校园公示栏、公示墙、公示牌等方式将本地区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教辅材料价格、本校代购预收费情况及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潮州市教育局、潮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潮州市教育局、潮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潮州市教育局、潮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4.04•【字号】潮发改价〔2019〕96号•【施行日期】2019.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各县(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中小学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粤府办〔2018〕11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区分公办义务教育、民办义务教育、公办高中、民办高中,实行分类管理;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含教科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

其中,公办义务教育、公办高中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民办义务教育学费、住宿费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不同项目的市场竞争程度实行不同管理方式;民办高中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学费义务教育。

国家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对小学一年级学生免费提供学生字典。

鼓励和支持民办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民办学校按规定可继续向学生收取学费的,须扣除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部分;学生免除学费标准应按照不低于省规定的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执行。

取消民办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学费分段制政策。

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的具体标准由学校提出意见,经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在新学期或新学年执行(其中:湘桥区、枫溪区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具体收费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审核后,由区发展改革局提出调整意见转报市发展改革局批准后执行;潮安区、饶平县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具体收费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区、县教育局审核后,报区、县发展改革局批准执行。

2024年小学收费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小学收费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小学收费管理制度一、学校收费执行收费情况报告制度。

学校的一切收费都必需执行县物价局、财政局梳理的收费单位收费情况清单。

二、学校的收费项目必须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上报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后核发的标准执行。

不得擅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

三、收费票据管理应符合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

学校收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领取的合法票据,不得在外自购、自制收据收费。

四、收费收入管理应符合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

所收资金应及时足额解缴财政专户,必须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

五、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网上公示窗等形式,向学生、家长、教职工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六、学校严格按照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同时必须坚持学生或家长紫云的原则。

学校在收取费用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家长,经家长同意方可实施。

七、学校为学生代购教辅材料费统一作为往来资金缴纳财政账户,并做到一人一票。

2024年小学收费管理制度(二)引言小学教育是培养未来社会主力军的关键阶段,优质教育资源的提供对于保障孩子们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为了更好地推动小学教育的发展,2024年,我们制定了一份新的小学收费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一、收费项目1. 学杂费学杂费是家长为孩子提供的教育资源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教材费、文体活动费、学生手册费等。

每年的学杂费标准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2. 食宿费小学提供食宿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收取食宿费。

食宿费将根据食宿质量和标准进行评估,确保学生的饮食和生活条件良好。

3. 课外活动费小学生在校外参加各类课外活动时所需的费用。

学校将根据活动性质,合理确定费用,并保证家长能够清楚了解活动内容和费用构成。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2.28•【字号】黔价费[2010]203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费[2010]203号)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为巩固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2009年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黔价费<2009>28号),现结合发改价格〔2010〕161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一)取消黔价费<2009>28号文件中教辅资料费。

学校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向学生收取。

(二)服务性收费总的最高标准降为:小学60元/生.学期,初中70元/生.学期。

具体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各市(州、地)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在省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分项目从严核定,并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四川省教育小学书本资料退费规定

四川省教育小学书本资料退费规定

1.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按照《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回复成都市中小学教辅材料代收费标准问题的函》(川发改价格函[2012]1913号),学生自愿购买我市从《四川省教辅材料目录》中推荐的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学校可纳入中小学代收费项目。

推荐用书表请见代收网站相关公告。

(1)该费用以学期收取:小学标准最高上限为40.40元。

具体:一、二年级为0;三年级最高上限40.40元,四年级最高上限40.40元,五年级最高上限37.10元,六年级最高上限37.10元。

初中标准最高上限为109.90元。

具体:七年级最高上限81.30元,八年级最高上限109.90元,九年级最高上限102.20元。

(2)学校在制定“校本标准”时,可将“教辅资料费”纳入校本标准范围。

但在针对每年级的具体学生产生个体收费数据时,应注意各年级标准上限不同(在制定各年级收费标准时,勾选“教辅资料费”并按要求设置该年级的教辅收费上限)。

同时,学生若不选用或少选用教辅材料,可不交或少交此费用。

此项收费必须在期末结算。

请各学校要严格把关,不得违反政策收取,若违反收取,由此产生的问题及责任自行负责。

(二)普通高中按照《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回复成都市中小学教辅材料代收费标准问题的函》(川发改价格函[2012]1913号),学生自愿购买我市从《四川省教辅材料目录》中推荐的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学校可纳入中小学代收费项目。

推荐用书表请见代收网站相关公告。

(1)该费用以学期收取。

高中标准最高上限为479.90元。

其中:高一年级为0元,高二年级最高上限294.80元,高三年级最高上限479.90元。

(2)学校在制定“校本标准”时,可将“教辅资料费”纳入校本标准范围。

但在针对每年级的具体学生产生个体收费数据时,应注意各年级标准上限不同(在制定各年级收费标准时,勾选“教辅资料费”并按要求设置该年级的收费上限)。

同时,学生若不选用或少选用教辅材料,可不交或少交此费用。

成华区建设路小学收费公示

成华区建设路小学收费公示

成华区建设路小学收费公示
1.住宿费:成华区建设路小学收费标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制定。

在新的收费标准出台前,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教辅材料费:学生自愿购买列入《XX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教辅资料,可申请学校统一代购,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并据实结算。

(2)课后服务:以学校为主体实施开展的课后服务,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收取的课后服务性收费标准不高于200元/生月。

其他区(市)县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由各区(市)县发改部门商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学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开展的课后服务,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课后服务性收费,坚持“家长自愿、成本补偿、非营利性”原则,按学期或者按月据实结算。

(3)研学旅行:学生自愿参加,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4)伙食费:学生自愿在校搭伙,伙食费用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食堂)据实收取,专款专用,按学期或者按月据实结算,不得盈利。

(5)校服:学生自愿委托学校代办校服,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6)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74号各市物价局、教育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制定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

二、严禁向学生强制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商品,不得强制学生统一订购各种教辅材料、学具、报刊杂志等。

学校因教学需要确需购买的,应从公用经费中列支。

三、学校应将规定的教学内容纳入课堂教学,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辅导班和学科竞赛,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重点班、特长班、补习班等,实施有偿培训。

四、严格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资金管理。

凡国家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应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和体检费用应由学校公用经费列支,不得向学生收取。

五、学生装价格由各市物价、教育部门在不高于省定价格的基础上合理核定,报省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1]282号、鲁价费发[2002]95号同时废止。

六、各市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设立专项资助资金,实行收费减免,减轻困难学生家庭负担。

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意见。

各市的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011年4月底前报省物价局、教育厅。

附件:山东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二○一一年四月八日附件:山东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一、服务性收费项目(一)伙食费。

学校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的费用。

(二)校车费。

学校向自愿乘坐校车的学生收取的费用。

(三)午休费。

学校向小学、初中学生提供集中午休服务收取的费用。

小学代收费管理规章制度

小学代收费管理规章制度

小学代收费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小学代收费管理工作,加强财务管理,确保收费工作的透明、合法和规范,根据国家及地方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收费原则2.1 合法性原则:代收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收取费用。

2.2 透明性原则:代收费的项目、标准、用途等信息必须公开透明,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2.3 合理性原则:代收费项目必须符合学生实际需要,收费标准合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2.4 非营利性原则:代收费收入必须全部用于学生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盈利。

第三条收费项目管理3.1 代收费项目包括:学生教材费、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费、学生校服费、学生交通费、学生住宿费等。

3.2 新增代收费项目必须经过学校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报上级教育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3 每学期末,学校要对学生代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对不再需要的项目要及时取消。

第四条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4.1 代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及地方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报上级教育部门备案。

4.2 代收费标准的调整必须经过学校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报上级教育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4.3 每学期末,学校要对学生代收费标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调整。

第五条收费方式与收费时间5.1 代收费采用银行代扣、网上支付等方式进行,减少现金收费。

5.2 代收费时间按照上级教育部门的规定执行,不得提前收费或拖后收费。

第六条收费管理6.1 学校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代收费的收支、核算、审计等工作。

6.2 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代收费管理制度,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6.3 财务部门要定期对代收费进行审计,确保代收费的合法性、合规性。

6.4 学校要定期对代收费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违规处理7.1 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学校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2 对违规收取费用的,要全额退还,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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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学校购进教辅材料单价不得高于规定的零售 指导价最高标准。学生可以按学科课程申请由学
校代购教辅材料,若少选用教辅材料,则相应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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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该项费用。 “代购教辅材料费”可于上一学期末预收,
最迟于当个学期末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据实结
算,并向学生家长公布。学校必须通过校园公示 栏、公示墙、公示牌等方式将本地区中小学教辅
材料推荐目录、教辅材料、本校代购预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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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 (原标题:中小学可收取代购教辅材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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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学校不得提供代购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 制学校或学生任何教辅材料,不得进入学校宣传、
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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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向学生提供教辅材料。 学校为学生无偿代购教辅材料,应按实际购
进价收取费用,不得以损耗等名义向学生加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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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推荐目录中选用的教辅材料,但必须遵循自愿 原则,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其他类教辅材料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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