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要求规范》(鲁教基发〔2015〕6号)文件全资料
《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鲁教基发〔2015〕6号)文件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我省中小学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特制订本规。
第二条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一切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教学。
学校各部门要树立教学中心思想,努力保障和服务教学活动,积极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条中小学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尊重学生个体差异,遵循学科教学规律,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学活动。
第四条本规包括课程管理、教学管理、教学实施、课外指导、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组织保障等,是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考核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课程管理第五条学校要根据办学理念、育人目标、办学特色和学校实际,科学规划学校课程,制定并落实学校课程方案,包括课程目标、课程容与结构、课程实施、课程评价、课程管理等。
第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开好课程,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
第七条学校要重视艺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传统文化等课程,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书法教育等。
第八条学校要加强实验课教学,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开齐开足开好实验课,指导、鼓励学生课外实验活动,提高学生动手实践能力、自主设计实验能力。
第九条尊重教师专业自主权,支持教师对国家、地方、学校课程进行整合,支持教师开发校本课程,鼓励教师承担学校特色课程教学和学生社团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尊重学生课程选择权,义务教育学校设立自主选课学习日,高中学校扩大选修学分在学生毕业学分中的比重,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二章教学管理第十一条充分发挥教学管理部门、年级组(部)、教研组(备课组)等管理职能,确保各项教学工作有序进行。
中学教辅资料管理规定范本
中学教辅资料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学教辅资料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学教辅资料包括教材、教辅书籍、教学工具等一切与教学有关的资料。
第三条教辅资料的管理应依据教育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
第四条教辅资料的管理应遵循节约、实用、公正、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教辅资料的管理涉及到教师、学生、学校三个方面的责任。
第二章教师的职责和要求第六条教师应具备教育教学的专业知识,熟悉教辅资料使用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教师应根据具体教学需要,合理选择和使用教辅资料。
第八条教师应定期检查教辅资料的完好性和有效性,及时更新和补充。
第九条教师要对教辅资料在教学过程中的使用进行记录,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
第十条教师应定期组织教辅资料的清理和整理工作,确保资料的有序存放。
第三章学生的权益和义务第十一条学生有权使用教育部门批准的合法教辅资料。
第十二条学生要正确使用教辅资料,不得进行破坏、乱扔等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学生要按时归还教辅资料,不得擅自拿走、破坏或私自使用。
第十四条学生要爱护教辅资料,定期清理和整理个人使用的资料。
第十五条学生要积极参与教师组织的教辅资料管理活动,共同维护教学秩序。
第四章学校的管理措施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辅资料管理制度,确保管理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七条学校要配备足够的存放教辅资料的场所和设备,保障资料的安全性。
第十八条学校应统一组织教辅资料的采购和分发工作,严格执行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学校应定期对教辅资料进行清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解决。
第二十条学校要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教辅资料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第五章监督和评估第二十一条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学教辅资料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中学要定期对教辅资料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学生及其家长要积极参与教辅资料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教师、学生或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
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向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材料,根据国家关于教材、教辅材料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教材是指教科书、图册、教学参考书(含学前教育)、教学挂图等图书;教辅材料是指教学辅导资料、学具、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等辅助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的材料。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支持单位、团体、个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研究、开发教材和教辅材料。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学生利益。
第二章教材第五条编写国家课程教材须按规定报国家立项和审定。
编写地方课程教材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经核准,核准通过的方可编写。
第六条通过核准编写的地方课程教材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
审定通过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列入省用书目录,供学校和学生选用。
第七条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编制《山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根据我省地方课程建设规划和地方课程审定结果,编制《山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目录》,并将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目录》转发各市(以下统称《教学用书目录》),供各地选用。
第八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经过科学民主的程序,从《教学用书目录》公布的教学用书中选出适合本地使用的教材。
各地的教材选用委员会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对参与教材编写、发行的人员,在教材选用中实行回避制度。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县(市、区)的教材选用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考试、评优、晋级、教研等方式,影响教材选用的多样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未经立项核准的教材不得编写;未通过初审的教材不得组织试验;教材试验不得擅自扩大试验范围;不得选用未经审定通过和未列入《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
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
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黄站中心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向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材料,根据国家关于教材、教辅材料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教材是指教科书、图册、教学参考书(含学前教育)、教学挂图等图书;教辅材料是指教学辅导资料、学具、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等辅助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的材料。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支持单位、团体、个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研究、开发教材和教辅材料。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学生利益。
第二章教材第五条编写国家课程教材须按规定报国家立项和审定。
编写地方课程教材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经核准,核准通过的方可编写。
第六条通过核准编写的地方课程教材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
审定通过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列入省用书目录,供学校和学生选用。
第七条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编制《山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根据我省地方课程建设规划和地方课程审定结果,编制《山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目录》,并将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目录》转发各市(以下统称《教学用书目录》),供各地选用。
第八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经过科学民主的程序,从《教学用书目录》公布的教学用书中选出适合本地使用的教材。
各地的教材选用委员会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对参与教材编写、发行的人员,在教材选用中实行回避制度。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县(市、区)的教材选用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考试、评优、晋级、教研等方式,影响教材选用的多样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未经立项核准的教材不得编写;未通过初审的教材不得组织试验;教材试验不得擅自扩大试验范围;不得选用未经审定通过和未列入《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
第三章教学辅导资料第十条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受理教学辅导资料编写的立项申请。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规范办学十五条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规范办学十五条规定山东重磅文件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关系山东所有中小学老师、家长和学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改进完善学校评价,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等政策文件,我厅起草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规范办学十五条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山东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29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规范办学十五条规定”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24日。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规范办学十五条规定(征求意见稿)一、加强党的领导。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主要政策依据: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2. 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的通知。
二、坚持德育为先。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将德育内容细化落实到各学科课程的教学目标之中,融入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全过程。
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建立心理健康问题学生的筛查、识别、干预和跟踪机制。
主要政策依据: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
三、提升智育水平。
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教学,确保全部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各学科学业质量标准。
保护学生的好奇心、想象力、求知欲,激发学习兴趣,提高学习能力,培养创新意识。
精准分析学情,坚持因材施教,班级建立学习困难学生帮扶制度。
主要政策依据: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2.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鲁政办发[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教育厅、财政厅、新闻出版局、物价局、出版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出版总社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为了适应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需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规范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秩序,促进教育事业和出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第108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中小学教育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加强中小学教材建设与管理事关全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建立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我省教材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促进人力资源强省和文化强省建设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我省中小学教材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加大我省中小学教材建设开发力度。
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和课程标准要求,对中小学教材建设工作进行整体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加大开发力度,加快构建符合实际、适应需要、充满活力、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山东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体系。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发行使用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发行使用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鲁教基函[2014]1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4.08.20
【实施日期】2014.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发行使用工作的通知
(鲁教基函〔2014〕10号)
各市教育局:
为深入开展规范中小学收费专项行动,防止教材教辅发行使用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教材教辅材料发行使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目录管理。
对国家和地方教材及教辅材料实行目录管理,严格执行教材教辅材料准入制度,不得推荐选用国家和省定目录之外的教材和教辅材料。
义务教育阶段配套练习册通过政府采购随教材发行,普通高中教辅材料由学校选用工作委员会从目录中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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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六部门出台意见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
山东:六部门出台意见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
佚名
【期刊名称】《新课程研究(上旬)》
【年(卷),期】2012(000)008
【摘要】近日,山东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等6个部门联合出台意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和使用,要求建立普通高中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制度和选用制度,每学科分教材版本评议推荐3套、自主选用一套.义务教育阶段统一提供一套配套练习册,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
【总页数】1页(P121-1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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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2•【字号】鲁政办发[2005]75号•【施行日期】2005.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7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出版总社《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月十二日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管理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出版总社二00五年十月十一日)为了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我省中小学教育质量,减轻学生和家长经济负担,稳定和规范我省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秩序,按照“适度调控、保证质量、减轻负担、确保供应”的原则,现就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中小学教育关系到国家的未来,中小学教材管理工作事关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
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我省中小学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工作。
二、省教育厅根据“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要求,本着成本低、质量高、服务好的原则,每年组织设区的市从教育部公布的教学用书目录中,按照人教版、山东版和其他版本的次序在全省范围内,每科选择3至4种教材予以公布。
供各市选用。
教材选用要贯彻招投标精神,鼓励竞争,防止垄断,适度调控。
每个出版社或版本的教材选用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量的60%。
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正确使用中小学教辅材料,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使用的教育教学材料,包括文献、软件、课件、硬件、视频等。
(三)管理原则
1.节约优先原则:有效地节约、合理使用教辅材料,充分发挥其作用。
2.领导全面负责原则:由学校领导全面负责教辅材料的管理工作。
3.分级管理原则: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级管理模式。
4.安全管理原则:坚持以保护教育教学资源安全为基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教辅材料安全。
(四)材料类别
1.文献类:包含文学及其它分类的书籍、期刊、报纸、论文、议程、研究报告等。
2.软件类:包含教育软件、多媒体软件、学习软件等。
3.课件类:包含各科课件、演示文稿、教学课件、学习课件等。
4.硬件类:包含照相机、投影仪、电子白板、数字笔、触摸屏等。
5.视频类:包含电影、动画片、纪录片、教育视频等。
中小学教材、教辅管理规定
中小学教材、教辅管理规定中小学教材、教辅管理是保障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教材、教辅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教材、教辅的质量和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以下是中小学教材、教辅管理的规定。
一、教材选用规范1. 教材选用应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
2. 教材选用应充分征求学生、家长和教师的意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教材选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教材选用应注重本土化和特色化,注重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教材编写规范1. 教材编写应由具有相应学科背景和教育教学经验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承担,确保教材编写的高质量和科学性。
2. 教材编写应注重知识体系和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完整性,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 教材编写应注重本土化和特色化,注重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教辅管理规范1. 教辅材料应由具有相应学科背景和教育教学经验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编写,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
2. 教辅材料应注重知识体系和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完整性,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 教辅材料应注重本土化和特色化,注重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 学校应加强对教辅材料的审查和管理,确保教辅材料的质量和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
四、教材、教辅使用监管规范1. 学校应加强对教材、教辅的使用监管和管理,确保教材、教辅的使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2. 学校应对教材、教辅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
3. 学校应积极与家长和社会各方面沟通协调,加强对家长的教育宣传和教育指导,引导家长合理选择和使用教材、教辅材料。
总之,中小学教材、教辅管理是保障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环节。
通过规范教材选用、教材编写、教辅管理以及加强监管和使用监管等措施,可以确保教材、教辅的质量和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023年中小学教辅资料管理制度办法
2023年中小学教辅资料管理制度办法中小学教辅资料管理制度篇1一、为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与教科书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出版物,包括:教科书同步练习类出版物,寒暑假作业类出版物,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出版物,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学习、考试辅导类出版物。
其产品形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三、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管理(一)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符合依法批准的出版业务范围。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对外合作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和一号多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教辅材料主要编写者应当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经验且熟悉相关教材;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实施考试命题、监测评价的单位不得组织编写有偿使用的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中小学教辅材料。
(四)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开发供学生免费使用的教学辅助资源。
四、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刷复制管理(一)出版单位应优先选择通过绿色印刷合格评定的印刷企业印制中小学教辅材料。
(二)出版物印刷复制单位在承接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制业务时,必须事先核验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制手续,手续不齐或无效的一律不得承接。
五、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一)中小学教辅材料须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发行。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发行。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单位不得委托不具备发行资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发行中小学教辅材料。
(三)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中,不得搭售中小学教辅材料。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金乡县胡集镇中心小学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基字〔2012〕16号各市教育局、新闻出版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物价局、纠风办: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教辅材料管理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在满足中小学教学需求的同时,也出现了种类繁杂、良莠不齐、价格虚高、市场混乱、使用缺乏规范等问题,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各地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省教育规划纲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的管理,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各负其责、综合治理,教育、新闻出版、价格、财政、纠风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价格、采购等环节进行综合系统管理,切实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和经济负担.二、建立普通高中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制度和选用制度.(一)建立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
省教育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加强对教辅材料使用的指导,建立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制度,成立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组织对进入我省高中的教辅材料进行评议,择优选出若干套进行公告。
评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学科评议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负责具体组织高中教辅材料评议工作;教辅材料学科评议小组以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学科审查小组为基础组建,负责学科教辅材料的初评。
各市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负责本地教辅材料的选用推荐工作。
学校教辅材料管理制度
学校教辅资料管理制度为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减负爱生”的文件精神,加强我校教辅资料订购、使用的管理,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经济负担,向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材料,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及市县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教辅资料审查、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上级教育部门关于教辅资料管理的相关规定。
学校教导处要对本校使用的教辅资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教辅资料的质量,保障所使用的教辅资料是由正规出版部门公开发行的配套正版教辅资料。
学校各学科所订教辅资料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根据教育主管部门下发的征订目录,确定书名,再由学校统一组织征订。
二、严格教辅资料征订程序1.教辅材料由教导处征求备课组长意见后,严格按“一科一辅”征订原则,在市教育局规定的教辅材料目录中选择,通过新华书店购买。
2.征订程序为:(1)下发告家长书,公布书名及价格。
(2)根据家长自愿原则,组织征订。
(3)由家长通过网络或征订App订购和缴费,并将学生订购情况截图发给班主任,班主任负责汇总整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1.每学期开学,教导处对全校教材、教辅资料征订工作进行自查,并对全校的教材、教辅征订和使用工作进行常规督查或不定期抽查。
如查有违纪违规现象,立即上报,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进行调查,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2.落实阳光财务管理制度。
严禁学校和个人在教辅资料征订过程中收受回扣。
3. 学校不参与宣传、发动,更不参与收费。
任何处室、级部、教研组(备课组)及个人均无权给学生推销、订阅教辅资料,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4.教师个人私自组织学生征订教辅资料被教育局或学校发现,或被人举报投诉经落实的,教师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山东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教科书,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
第三条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教科书选用工作,制定《山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教科书的管理、选用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教科书选用坚持适宜性,符合本地中小学教学实际;坚持多样化,满足不同地区的需求;坚持公平、公正,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
第二章选用机构第五条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以市或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具体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教科书选用单位应组织成立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科书的选用工作。
第七条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应当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等组成,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2/3,教科书选用委员会人数应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
教科书选用委员会下设学科组,负责教科书初选工作,每个学科组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选用单位应建立中小学教科书选用专家库,专家库中每个学科、学段专家人数不应少于每个学科组人数的3倍,至少每3年更新一次。
学科组成员从中小学教科书选用专家库中产生。
除教科书选用委员会主任外,其他成员从教科书选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八条教科书编写人员、出版发行人员不得担任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成员。
第三章选用程序第九条学科组应当研读、比较《山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本学科所有版本教科书,提出初选意见。
第十条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对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投票决定选用结果,并将会议讨论记录和投票结果记录在案,做好资料留存。
第十一条各地教科书选用结果在本级教育部门网站上公示,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严格落实“双”减政策,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切实加强学生教辅教材的管理使用,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新广出发〔2015〕45 号),对各校教辅材料管理征订、使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严格做好教辅材料的选用1.严格按照济南市教育局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从省颁布的《推荐目录》中按一个学科每个版本择优选出一套教辅材料供学生自愿购买,做到“一科一辅”。
2.任何学校和教师个人不向学生推广征订其他的辅助材料,不组织学生统一购买规定之外的学生用书,不征订其他单位和私人书商搭售的目录外教辅材料。
3.不能征订包含《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中12条负面清单内容的教辅材料。
二、严格教辅材料征订环节的管理4.在教辅材料征订中,严格按照要求,由基层学校直接向新华书店征订,无偿代购,并逐一发放告家长书,确保教辅材料按时、按量、保质发放到每一个学生手中。
5.各校均建立校长负责制及征订信息公开制度,事务局教育科图书代办部门对学校教辅材料征订工作进行严格审核,做好指导工作。
6.坚持自愿征订原则。
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和家长购买教辅材料;不能以开展教学改革、专题教育或校本课程等名义强制学生购买任何图书、读本、各种“教材”;教师不能强制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不能通过课堂讲授、布置作业、安排考试等方式或通过家长委员会变相强制学生购买省定目录外的教辅材料;不能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不引导、诱导、暗示学生到指定的书店购买教辅材料。
三、加强教辅材料的日常监管7.教辅材料的征订工作纳入每年中小学教学常规检查的内容之一,对学校教辅材料的征订渠道是否正规,是否随意搭售其他材料进行认真地询问、了解、检查,做到每学期期初学校自查,期中区级随机抽查,期末区级再复查。
8.严禁教辅类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进校园。
山东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V1
山东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V1山东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教育厅近日发布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旨在加强对中小学教材的管理和规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下面就该细则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教材申报管理
1.教材编写单位应遵循编写时间表,申报校本教材需提前半年以上。
2.教材申报要求全面考虑教学必要性和实际需要,不能以盈利为主要目的。
3.教材编写单位需提供与教材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并对教材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和修改。
二、教材审定管理
1.教材审定委员会应该由教育厅、学术机构、教育界代表和教材编写单位代表组成。
2.教材审定要求教材内容符合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3.教材审定结果公布后,教材编写单位需及时对审定意见进行修改,未按要求修改的教材将取消审定资格
三、教材出版管理
1.教材出版需经过教育厅审核批准,并由出版单位承担内容的真实性
和合法性。
2.教材出版单位应该遵循合理定价的原则,确保教材的价格合理,不
得以不公平手段进行市场占有。
四、教材使用管理
1.教材使用应该遵循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不得超出范围和内容。
2.教材使用过程中应该注重教学质量,定期进行教材使用调查和评估,以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总结:
中小学教材是影响学生成长的重要因素之一,而教材管理则至关重要。
本次山东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发布,意在进一步规范教
材编写、审定、出版和使用,保障中小学生能够得到优质的教育教学
资源,实现教育教学的目标和使命。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教育厅
各市(地)教育厅(局)、各直属教育行政机关:
为加强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保证教科书选用的科学性、规范性,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教科书实施意见的通知》(育发〔201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市(地)教育厅(局)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教科书实施意见,依据《山东省中小学教科书实施意见》(育发〔2017〕3号)、《山东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办法》(育发〔2018〕2号)等有关规定,按照教科书研究、审查、评审、公示、确定选用的原则,开展教科书选用工作。
二、严格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教科书实施意见》(育发〔2017〕3号)、《山东省中小学
教科书选用管理办法》(育发〔2018〕2号)中规定的教科书周期、选用程序、组织机构、工作责任等,做好教科书选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备案教科书选用结果,不得擅自更
改教科书选用结果。
三、各市(地)教育厅(局)、直属教育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管理,把握
教科书实施的方向、质量,确保教科书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不断改进教科书实施,提
高教学质量。
特此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
2018年3月20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6(000)001
【摘要】各市教育局:为加强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现将《山东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3页(P88-9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423.3
【相关文献】
1.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发[2015]16号 [J], ;
2.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能源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J], ;
5.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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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向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材料,根据国家关于教材、教辅材料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教材是指教科书、图册、教学参考书(含学前教育)、教学挂图等图书;教辅材料是指教学辅导资料、学具、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等辅助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的材料。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支持单位、团体、个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研究、开发教材和教辅材料。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学生利益。
第二章教材
第五条编写国家课程教材须按规定报国家立项和审定。
编写地方课程教材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经核准,核准通过的方可编写。
第六条通过核准编写的地方课程教材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
审定通过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列入省用书目录,供学校和学生选用。
第七条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编制《山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根据我省地方课程建设规划和地方课程审定结果,编制《山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目录》,并将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目录》转发各市(以下统称《教学用书目录》),供各地选用。
第八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经过科学民主的程序,从《教学用书目录》公布的教学用书中选出适合本地使用的教材。
各地的教材选用委员会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对参与教材编写、发行的人员,在教材选用中实行回避制度。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县(市、区)的教材选用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考试、评优、晋级、教研等方式,影响教材选用的多样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未经立项核准的教材不得编写;未通过初审的教材不得组织试验;教材试验不得擅自扩大试验范围;不得选用未经审定通过和未列入《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
第三章教学辅导资料
第十条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受理教学辅导资料编写的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省内单位或个人编写教学辅导资料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核准通过后方可编写。
教辅资料编写完毕后,须报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后,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供学校和学生选用。
第十二条对外省出版、要求进入我省的中小学教辅资料,实行审议制度。
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在我省发行。
第十三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在我省流通的教辅资料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社会和学校择优推荐一批教辅资料。
第十四条根据学生需要,学校可以从通过专家审议的资料中选择1套向学生推荐,但不得强行要求学生购买,每个科目不得超过1种,不得推荐和征订目录以外的任何教辅资料。
第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购买或向学校摊派教学辅导资料。
更不得向学校摊派推销省公布的教学辅导资料以外的任何教辅资料,
第四章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
第十六条省内单位制作的面向中小学的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应在制作完毕后报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七条对外省出版制作、要求进入我省中小学的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实行审议制度。
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不得面向中小学发行。
第十八条审定和审议通过后的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编制省《中小学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推荐目录》,供各地选用。
各地各学校订购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的经费可从电教教材代收费中支出。
第十九条省定期对《中小学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推荐目录》公布的教育电子产品进行评价,撤换内容、技术、质量不适应教学要求的产品,促进教育电子产品及时反映新的教育观念和科技成果,形成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的更新机制。
第二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选用省《中小学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推荐目录》以外的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
第五章学具
第二十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学具管理的有关规定,只在小学数学、美术和自然3门学科配备学具,其它学科、学段一律不准配备学具产品。
第二十二条按照学具属地鉴定的原则,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省内企业生产的学具进行鉴定。
对达到国家鉴定标准的推荐其到国家参加鉴定。
第二十三条根据企业的申请,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对通过国家和省鉴定的学具进行审议,通过审议选出的学具,方可在我省发行,供各地选用。
第二十四条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小学学具选用委员会,参加全省小学学具选用会,对参选企业产品现场比较鉴别,选定供本市使用的学具产品。
各市选定学具后,可用学具代收费进行订购。
第二十五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在我省使用的学具进行评价,形成学具产品更新的机制。
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学生征订规定学科和选定企业以外的学具。
供应机构要严格管理供应渠道,降低发行费用,把质优价廉的学具配备到学校和学生手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我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实行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制,任何处室和非常设机构不得以处室和非常设机构的名义公布或推荐教材和教辅材料。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用于幼儿学习的玩教具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