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明确专利侵权案件中的公知技术抗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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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明确专利侵权案件中的公知技术抗辩原则
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一项专利侵权判决中,认定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一项公知技术相同或者等同,则不构成侵权。
一、案件事实
原告赵东红是名称为“测定人体反应时的方法及其装置”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赵东红已将上述专利以独占实施许可的形式许可原告鑫东华腾公司实施。从2006年3月以后,原告从被告奇胜运动器材公司的网页等渠道得知了被告的侵权事实,尤其被告制造侵权产品,频繁参加政府招标活动,并以低价销售侵权产品,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
被告奇胜运动器材公司答辩称:1、被告已经向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供了大量文件证明原告的专利权是无效的,原告据此向被告主张权利是不公平的。鉴于该专利存在不稳定性,本案应当中止审理。2、被告制造的产品使用了公知技术,不构成侵权。
经过解释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并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以及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且被控侵权产品与被告所主张的公知技术既不相同,也不构成等同。
二、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在专利诉讼中,对于被控侵权行为人提出的公知技术抗辩理由,如果其能够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与一项公知技术相同或者等同,则不构成侵权。在具体运用上述抗辩原则时,需要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公知技术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等同作出判断。
但是,鉴于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且与公知技术并不相同或等同,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奇胜运动器材公司、奇胜机械公司提出的公知技术抗辩理由不成立。
三、Our Comments
在专利法修改之前,中国在法律层面对于现有技术抗辩原则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2001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出台了《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中规定了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会议讨论稿(目前尚未正式公布实施)中对此也作了规定。而且,人民法院在专利侵权审判实践中,也已经认可并实施现有技术抗辩原则。法院在本案判决中承认目前司法理论及实践中所普通认可的现有技术抗辩原则,这与新修改的专利法也是一致的。
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增加了现有技术抗辩原则,即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尽管新修改的专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生效,但其规定的现
有技术抗辩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已经确立的原则,并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已经普遍运用。新修改的专利法在法律层面对现有技术抗辩原则予以了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