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明确专利侵权案件中的公知技术抗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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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原则相关的选择题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相关的选择题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相关的选择题一、选择题(每题5分,共100分)1.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通常被认为()A. 不构成侵权B. 构成部分侵权C. 构成等同侵权D. 视具体情况而定2. 对于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原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只要功能相同就构成等同侵权B. 等同是指在技术手段、功能和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C. 等同原则只适用于发明专利D. 等同侵权的判定不需要考虑技术特征的替换是否是显而易见的3.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主要比较的是()A. 产品的功能B. 产品的制造工艺C. 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D. 产品的使用方法4.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现有技术抗辩是指()A. 被告可以以自己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为由进行抗辩,证明自己不构成侵权B. 只有当现有技术是公众熟知的技术时才能进行抗辩C. 现有技术抗辩只能在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使用D. 被告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时不需要提供证据5. 下列关于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全面覆盖原则的理解,错误的是()A. 被控侵权产品必须包含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B. 如果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则构成侵权C. 即使被控侵权产品增加了一些新的技术特征,只要覆盖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就构成侵权D. 全面覆盖原则不适用于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6.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对于功能性限定特征的理解,正确的是()A. 功能性限定特征只保护其具体实现的功能,不保护实现该功能的结构B. 被控侵权产品只要能实现相同的功能,就构成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侵权C. 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来理解功能性限定特征所涵盖的具体结构或步骤D. 功能性限定特征在专利侵权判定中不受任何限制7. 专利侵权判定中,判断是否属于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一般由()来进行。

A. 专利申请人B. 被控侵权人C. 法官或专业的技术鉴定人员D. 专利审查员8. 某公司生产的产品在技术方案上与一项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非常相似,但该公司声称他们的产品是在该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经研发完成的,这种情况下()A. 该公司肯定构成侵权,因为产品相似B. 该公司如果能证明其在先研发完成且一直在生产销售,就不构成侵权C. 这种情况与是否侵权无关,只要产品相似就构成侵权D. 该公司需要向专利局申请特殊许可才不构成侵权9. 对于组合专利(包含多个技术特征组合而成的专利)的侵权判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只要使用了组合专利中的一个技术特征就构成侵权B. 必须使用了组合专利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才构成侵权C. 使用组合专利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就构成侵权D. 只要能产生与组合专利相同的效果就构成侵权10. 专利侵权判定中,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有一个技术特征的替换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这种情况()A. 构成等同侵权B. 不构成侵权C. 构成部分侵权D. 视具体情况而定11. 以下关于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禁反言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A. 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作出的陈述和放弃的技术方案,在侵权诉讼中可以反悔B. 禁反言原则只适用于发明专利C. 禁反言原则主要是防止申请人在专利申请和侵权诉讼中前后矛盾的行为D. 只要对自己有利,申请人可以随意违反禁反言原则12.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形状基本相同,但颜色不同,这种情况()A. 不构成侵权B. 构成侵权C. 视颜色的差异程度而定D. 只需要赔偿少量的费用13.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被控侵权人主张先用权抗辩,需要满足的条件不包括()A.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B. 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C. 必须向专利局备案D. 制造、使用行为必须是善意的14. 对于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 可以通过对被控侵权产品的结构分析来推断是否使用了专利方法B. 由产品的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产品本身也必然不同C. 被控侵权人有义务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D. 方法专利侵权判定也适用全面覆盖原则15.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捐献原则是指()A. 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没有将某个技术方案写入权利要求,而在说明书中公开了,在侵权诉讼中不能主张该技术方案的权利B. 专利申请人必须将所有可能的技术方案都捐献出来才能获得专利授权C. 捐献原则只适用于实用新型专利D. 捐献原则可以被随意违反16. 某企业生产的产品与一项专利技术相比,除了一个非关键的技术特征不同外,其他技术特征都相同,这种情况下()A. 不构成侵权B. 构成等同侵权C. 构成部分侵权D. 视具体情况而定17.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以下哪个不是判断技术特征是否等同的考虑因素()A. 技术手段B. 发明目的C. 产品的销售价格D. 功能和效果18. 对于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间接侵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间接侵权不需要以直接侵权为前提B. 间接侵权是指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或者诱导他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C. 只有在直接侵权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才能追究间接侵权人的责任D. 间接侵权人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19.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在专利产品外观设计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微的改进,这种情况()A. 不构成侵权B. 构成侵权C. 视改进的程度而定D. 需要重新申请专利20.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被控侵权人提出公知技术抗辩时,如果公知技术与专利技术存在部分差异()A. 只要差异不大就可以构成有效的抗辩B. 必须是完全相同的公知技术才能构成有效的抗辩C. 即使存在部分差异,只要能证明不构成侵权就可以构成有效的抗辩D. 公知技术抗辩不适用于这种情况答案与解析:1. A。

关于公知技术或者现有技术的法律规定

关于公知技术或者现有技术的法律规定

关于公知技术或者现有技术的法律规定: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谈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来源

谈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来源

谈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来源:作者:刘国伟引言“公知技术”在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 条中有明确的定义,即“指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公知技术也称现有技术或已有技术。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利用公知技术进行抗辩,已经成为一项世界大多数国家均接受的原则。

在我国,公知技术抗辩经历了从不接受到有条件地接受的过程。

2001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出台了《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中第100-103条对如何适用公知技术抗辩作出了规定。

而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会议讨论稿(目前尚未正式公布实施)中对此也作了规定。

然而,对公知技术抗辩原则适用的认识和分歧依然存在。

如对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哪一个阶段才可以适用公知技术抗辩原则,为什么要对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作出限制,如何正确理解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对司法审判权和行政审批权的影响和冲击,公知技术是否被限定为“自由”的公知技术等一些问题,司法界和学术界内均存在各种不同的认识,使得这一看似已经解决的问题仍有深入讨论的必要。

对公知技术抗辩原则适用的限制早在10年前有学者就撰文1指出,公知技术抗辩原则“仅适用于等同性范畴专利侵权,而不适用于相同专利侵权的情况”。

按照这种观点,如果被告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欲提出公知技术抗辩,其前提是先搞清楚是等同专利侵权还是相同专利侵权。

如果是相同专利侵权,则被告不得运用公知技术来抗辩。

该学者对此给出的解决办法是:“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俟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后再进行后续的程序。

上述观点对我国司法界影响很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第100条中,引入了公知技术抗辩原则,该条指出:“已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专利技术方案等同的情况下,如果被告答辩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一项已有技术等同,则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将等同专利侵权设定为适用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3.专利合同纠纷案件;4.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6.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件;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8.诉前申请行为保全纠纷案件;9.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纠纷案件;10.因申请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1.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2.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案件;13.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14.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案件;15.因恶意提起专利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6.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件;17.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18.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19.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20.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21.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2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决定案件;23.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24.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件;25.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时间:2015-05-20 14:18 来源:互联网我要评论司法审判原则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正如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的那句话"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世界上也不存在丝毫不差的两起案件,但这些并不妨碍对案件事实进行归纳,找出相同类型的社会关系和法律事实从而适用相同的审判原则,最终获得相对的司法公正。

这样看来,公平适用司法审判原则的关键还在于法律人的主观能动性、相同的职业思维过滤以及相同的职业技能加工。

今天实习律师小e从专利侵权的视角出发,进行了史上最全专利侵权判定相关法律原则整理,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这些纵横知识产权司法界的法律原则吧!一、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

所谓全面覆盖原则(又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以下合称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或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在包含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一些其他技术特征,则可认定存在侵权性质的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通过,2013年和2015年分别进行了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七条。

缺点:过分拘泥于权利要求的字面意思和范围常常不能为专利权人提供有效和充分的法律保护。

二、等同原则起源于美国,如今已经被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世界主要国家/地区普遍认同的等同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法院在判定专利侵权时适用最多的一个原则,有人说它是对全面覆盖原则的一种修正。

所谓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虽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有所不同,但若该不同是非实质性的,前者只不过是以与后者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即等同特征,则仍可认定存在侵权性质的行为。

中药复方专利侵权诉讼中公知技术抗辩研究——兼评“天士力诉万成侵犯专利权”案

中药复方专利侵权诉讼中公知技术抗辩研究——兼评“天士力诉万成侵犯专利权”案

中医药是我 国传统知识 中的瑰宝 。几 千年 来 , 为保障华夏儿 女 的健 康立 下 了汗 马功 劳 。在 西药
的副作用 日益被揭示 , 人们 越来越青 睐植 物药 的今 天, 中药在世界 各地 越来 越 受欢 迎 , 中药终 于迎来 了自己“ 向世界 ” 走 的春 天。但是 , 我们也 应清醒地
从 本案 的情 况看 , 由于 当归和川 芎用 量 的差异 导致
两种药物 的功用或 功效发 生改 变 , 治疗 效果 产 生较
准 了天 士力公 司 的前 身 天 津天 士 力制 药 集 团有 限
公 司申报 的“ 血清脑 颗粒” 文号为 r0 1 国药标 养 ( 20 ]
字 z 9号 ) 的批 件 。东 莞 万 成公 司在 2 0 0 4年 l 2 月3 0日获 得 国家 食 品药 品监 督 管 理 局 批 准 生 产
论层面和操 作层 面 的 问题需 要 解决 。知识 产权 学
界和 中医药 产 业 界 应共 同努 力 探 索解 决 的办 法 。
收 稿 日期 :0 9一O 2 20 1— 3
修 回 日期 :0 9—0 0 20 4— 7
本文 以“ 天士力 公 司诉万 成公 司侵犯 专 利权 ” 案 一 为分析对象 , 讨论 中药 复方专 利侵权诉 讼 中公 知技 术抗辩 的适用条件 和判定方 法 , 以期 对 中药 的专利 保护有所裨益 。
看到 , 中药 的 国际市 场存 在 着激 烈 的竞 争 , 日本 和
韩国的中药 借助其 现代技 术和知识 产权保 护 , 国 在 际市场上抢 占了越 来越 多 的份 额 。 中国 的 中药 企业 如何利 用知识 产权 战略 , 国际市场上 创造辉 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什么是公知技术?什么是公知技术抗辩

什么是公知技术?什么是公知技术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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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律师将为⼤家详解公知技术和公知技术抗辩,并介绍相关法律法规,欢迎阅读。

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的⼀种利⽤法律、经济的⼿段确认发明⼈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以保护和促进技术发明的制度。

由此可见,专利本⾝是⼀种权利保护机制,保护的对象是发明创造与技术,专利权的载体表现为专利⽂献。

⼀旦⼀项新发明或者新技术,采⽤专利制度保护,则专利权⼈享有对这⼀技术或发明的独占使⽤权,其他⼈有偿使⽤该项技术或发明。

基于技术的飞速发展,很多⾏业的技术存在交叉,新技术的诞⽣往往离不开基础技术的应⽤,因此,如何判断⼀项新技术属于独占技术领域还是公知技术领域,对于技术本⾝是⾄关重要的。

什么是公知技术?公知技术,⼜称⾃由公知技术或现有技术,是指涉案专利技术申请⽇前已经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以及在国内公开使⽤过或者以其他⽅式为相关公众所知道的技术,专利申请⽇前已经授权的专利和已经公开的专利申请都属于公知技术范畴。

从严格意义上将,公知技术可以分为两⼤类,⼀类是在本国拥有有效专利权的现有技术,由专利权⼈公布于众,从⽽获取国家授予的排他权,他⼈不能⾃由、随意使⽤。

另⼀类是⼤量存在的所谓“⾃由公知技术”,即已经进⼊公有领域的现有技术,⼈⼈都可以⾃由使⽤。

⼀般说公知技术包括以下五种情况:已经在有形物(包括⽂字出版物,打字稿,录⾳录像制品,微缩胶卷,计算机软件上的孔洞卡⽚,计算机磁盘及终端荧光屏)上⾯公布出来的技术;已经被⼝头公布过的技术;已经在实际中使⽤的技术;已经陈列或展出的技术;潜在的“现有技术”。

这最后⼀种是指那些已经提交的、但尚未公布的专利申请案。

它可以⽤来否定在后申请案中的“发明”的新颖性,因为相同发明的⼀个申请案即使⽐另⼀个申请案仅仅是早⼀天提交,也肯定能够作为参照物来排斥另⼀个申请案取得专利。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怎么认定及如何抗辩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怎么认定及如何抗辩

知识产权侵权⾏为怎么认定及如何抗辩知识产权是⼈类的智⼒成果享⽤的权利,但是因为保护意识不强⽣活中经常被侵权。

侵权后维护需要抗辩。

那么,知识产权侵权⾏为认定及抗辩是怎么样的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知识产权侵权⾏为怎么认定及如何抗辩⼀、知识产权侵权⾏为认定(⼀)被侵权的知识产权必须具备有效性这⼀要件也即被侵犯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在我国申请的,并且已经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核实与批准。

知识产权的有效时间必须不能过期,也不能是正在进⾏申请的⽽尚未批复的,或者已经被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委员会所宣布失效的。

以上的有效性若不具备,则不能进⾏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

(⼆)侵权⾏为务必清晰界定这⼀要件也即原告⽅必须对侵权⽅的⾏为进⾏详细说明,并能够提供充⾜的证据证明侵权⾏为的发⽣。

事实上,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已对这⼀要件进⾏了详细规定,并指出了侵权⾏为的种类及不能算作是侵权⾏为的事件。

(三)侵权⾏为必须是以营利性为⽬的,⽽不以营利性为⽬的的侵权⾏为则应视情况⽽定。

根据规定,如果以营利性为⽬的使⽤⼀项知识产权,在使⽤⽅必须获取所有者的许可,否则,则构成知识产权的侵权⾏为。

因此,营利性为⽬的也是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构成要件之⼀。

(四)侵权⾏为的发⽣必须是由侵权⽅的主观过错所致。

这⼀要件认为,⽆论侵权⽅的主观过错是有意性还是⾃⾝失误所致,都应对知识产权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如果侵权⽅能够证明这⼀⾏为的合法性也可以不负赔偿责任,但仍需要承担停⽌侵权、销毁侵权产品等侵权的民事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为抗辩(⼀)相关部门应明确知道⾃⾝是否具备充⾜的资质来作为维护知识产权的所有⽅,因此法制部门需对原告的主体资质进⾏技术认证,若发现不符合主体资质之处,则应取消诉讼⾏为。

(⼆)明确所要诉讼的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期。

⼀般⽽⾔,知识产权具有⼀定的时间限制,如根据《专利法》的保护期在10年到20年之间,并且是从专利的申请之⽇开始计算。

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的审理规则

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的审理规则

现有技术抗辩,是专利侵权案件中常见的抗辩理由之一,是被控侵权人针对专利权人依据专利权提出的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请求权的一种防御性主张,以求阻却请求权的效力。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此即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法条基础。

137、现有技术抗辩,是指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一项现有技术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在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须以当事人的明确主张为前提,当事人未提出现有技术抗辩的,法院并不依职权而主动审查。

而且,在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时,当事人必须明确被控侵权技术实施的系哪一项具体的现有技术方案,而不能笼统地仅主张实施的是现有技术。

那么,现有技术抗辩在什么条件下能够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专利侵权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从该条可见,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要件有两个:一是使用一项现有技术进行比对;二是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应当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司法解释中的用词为“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但实践中通常亦允许将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进行简单组合的情形。

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苏州工业园区新海宜电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华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二审法院即认为:可以对前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适用作谨慎地扩张,即在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结合公知常识简单组合的基础上,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公知技术抗辩原则

公知技术抗辩原则

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呀,这可真是个有意思的东西呢!咱就打个比方吧,好比在知识的海洋里,公知技术就像是那些大家都熟知的航海路线。

你想啊,在这片海洋里航行,如果有人说你侵犯了他的什么技术,可要是这技术就像大家都知道的那些常规路线一样,那能算你侵权吗?当然不能啦!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就是来判断这种情况的。

它就像是一个公平的裁判,能让那些真正有创新、有独特贡献的人得到应有的认可和保护,而不会被一些无端的指责所困扰。

要是没有这个原则,那岂不是乱套啦?随便一个人都能跳出来说别人侵犯了他的什么,那大家还怎么安心搞创新、搞研究呀!比如说,有个发明家花了好多心血研究出一个新东西,正高兴着呢,突然有人跑出来说这东西他早就有了,这发明家得多郁闷啊!但如果有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在,就可以好好查查,到底这技术是不是真的大家都知道,还是那个人在瞎捣乱。

而且啊,这个原则还能让市场更有序呢!它能防止一些人靠着一些所谓的“专利”来垄断市场,阻碍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这就好比路上有个霸道的人非要占着一条路不让别人走,那大家都没法前进啦!在科技发展如此迅速的今天,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

它能让那些真正有价值的创新脱颖而出,而不是被一些滥竽充数的东西给混淆了。

再想想看,如果没有这个原则,那岂不是谁都可以随便说别人侵权,然后索要高额赔偿?那不乱了套啦!这对那些辛辛苦苦搞创新的人来说,多不公平呀!所以说呀,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真的是太重要啦!它就像一把利剑,斩断那些不合理的纠纷;又像一道护盾,保护着创新者的权益。

我们可一定要好好利用这个原则,让科技的海洋更加风平浪静,让创新的船只能够顺利航行!这难道不是我们都应该期待和支持的吗?难道不是对我们大家都有好处的吗?。

技术秘密侵权中的公知技术抗辩关键问题研究

技术秘密侵权中的公知技术抗辩关键问题研究

技术秘密侵权中的公知技术抗辩关键问题研究作者:王军峰来源:《北极光》2016年第12期摘要: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被告通常以原告要求保护的涉案技术信息属于公知技术进行抗辩,主张其不具有秘密性,从而直接得出原告涉案技术信息不属于技术秘密的结论。

此种抗辩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已被广泛采纳和运用。

原告涉案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公知技术,判断的关键在于公知技术的界定和涉案技术是否属于公知技术的判断标准的确立。

关键词:技术秘密;公知技术;界定;判断标准一、问题的提出四川省广汉市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某建设开发总公司、四川省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机械厂等侵犯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中,被告对原告四川省广汉市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请求保护的“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工艺与利用技术”,通过公知技术抗辩,从根本上否定了该项技术获得法律保护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主张不构成侵权,获得了一、二审法院的胜诉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四川省广汉市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包含工艺原理、设备布局、设备尺寸等11项技术信息的“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工艺与利用技术”,均可从公开出版物和行业标准等公知技术中获取,故四川省广汉市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拥有的该项技术不具有专有技术的特征,也不具备依法受保护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构成要件。

四川省广汉市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侵犯其“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工艺与利用技术”,无相应事实和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川省广汉市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本案提供了在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公知技术抗辩的最佳范例,也为界定公知技术范围和确立原告涉案技术是否属于公知技术的判断标准提供了实践依据。

那么,公知技术为何物?原告涉案技术是否属于公知技术又如何判断?这些问题对技术秘密侵权中的公知技术抗辩至关重要。

等同侵权原则

等同侵权原则

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及其适用一、等同原则的基本含义等同原则,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且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实质上等同的技术特征。

尽管被控侵权物不具备专利权要求的全部特征,但是其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侵权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此种情况下,被控侵权物判定为侵权。

其中,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现有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都是必要技术特征。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机器人的移动机构,其特征在于:具有六个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的驱动臂,驱动臂内设有电机,电机经齿轮传动接位于驱动臂端部的驱动轮。

被控物的结构为:具有六个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的驱动臂,驱动臂内设有电机,电机经链条传动接位于驱动臂端部的驱动轮。

虽然被控物缺少专利权权利要求的齿轮传动特征,但是由于链条传动属于齿轮传动的等同替换,所以被控物适用等同原则,属于侵权。

二、等同原则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0622](以下简称《最高院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如何运用公知技术进行抗辩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如何运用公知技术进行抗辩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如何运用公知技术进行抗辩曲延兴一、案情简介2006年5月,被告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被原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此案,主任将此案安排给我。

原告于2003年9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装饰瓦”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8月。

被告于2005年底研究开发出合成树脂装饰瓦,于2006年2月经建设行业科技成果评估属国内领先水平,由于该公司生产工艺及成本控制较好,很快被市场认可并获得了较大市场份额。

原告所在的公司由于失去了部分市场,为限制竞争对手,将被告告上了法庭,拟以司法手段将竞争对手赶出市场。

二、案情分析专利侵权案件,作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一般有两种,即:不侵权抗辩和公知技术抗辩。

由于被告生产的产品涵盖了原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所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不能用不侵权抗辩,我决定把重点放在公知技术抗辩上。

本案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纠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是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很有可能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这充分说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不稳定性。

在判断是否侵权时,首先要确定原告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

权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记载为准。

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原则上采用字面解释。

如果权利要求书中词义有异议的,按专利技术所属领域最通常的解释同时结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综合确定。

本案中,原告的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装饰瓦,包括基质层(1),其特征在于:基质层(1)的上表面复合有一层耐候防护层(2)。

”我方要做的是证明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系公知技术,被告的产品系根据公知技术生产出的。

三、准备及抗辩根据上述分析,我将主要精力集中到查找相关资料证明被告的产品是根据公知技术生产的,经与被告的技术人员分析研究和查询相关的技术资料,我认为被告的产品确实是根据公知技术生产的,以公知技术抗辩是成立的,理由是:(一)《塑料异型材制造原理与技术》(化学工业出版社2001年9月第一版,韩宝仁、朱元吉、冯连勋编著)第十二章第三节复合共挤出着色技术,其中记载了一种门窗异型材,其技术特征是:1、门窗异型材,2、包括基质层,3、在基质层上复合一层耐候防护层。

专利侵权中的公知技术抗辩

专利侵权中的公知技术抗辩

专利侵权中的现有技术抗辩前言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即公知技术或者公知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实施的技术方案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告通常会以自己实施的技术是一项在专利申请日前,已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并未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作为自己的抗辩理由,这种抗辩就是现有技术抗辩或现有设计抗辩。

专利制度本身即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制度设置,因此在其运作过程中就不可避免的引入成本效益的分析,避免在审查专利申请的过程中耗费过多的成本。

具体而言,在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通过检索来确认对比文件,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新颖性的判断,不满足此条件即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

由此可见检索对于发明专利授权的重要性。

但是基于成本的考虑,经过检索没有发现可以推翻非显而易见性的对比文件,且审查员认为继续检索找到推翻专利申请的非显而易见性的对比文件的可能性很小,因而没有必要时,可以停止检索,这也就从制度层面为不符合专利授权标准的申请授予专利权留下了空间。

而实用新型专利在申请时只进行形式审查,并不进行检索和使用对比文件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工作,因此得到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技术方案并不一定符合专利授权的标准。

一、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的由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也是应客观现实的需要而产生,其最初出现并无明确的依据,随着专利理论的发展,法官在个案中基于公平的理念,对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明显是使用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而被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情况进行纠正,驳回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

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最早出现于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6月19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该条第一款(二)项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且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时,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是什么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是什么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是什么我国规定的专利包括了三种,即发明创造、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

而在认定专利侵权的时候,需要区分不同的专利类型进行认定。

那么你知道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是什么吗?呱呱知道网小编马上就来告诉你具体答案。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一)判定原则1、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字面侵权又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上位概念侵权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特征数量侵权如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4)从属专利侵权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对在先专利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又称依存专利。

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等同原则“等同原则”的概念: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通过阅读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等同原则的“等同”,是指具体技术特征在功能、作用上的等同,而不是侵权产品与专利两个技术方案的整体等同。

故被控侵权产品该三个技术特征的结合与专利权利要求必要技术特征“弹性罩边”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应认定是等同的。

论“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运用

论“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运用
我国 专利法规定 , 对实用新型和外 观设 计 专利 的申请 , 只进 行初步
难有不断技术创新企业才能求得生存和发展 。 这样南京的高新技术企业 就产生了巨大 的技术需求 。
另外 , 南京市的 传统 产业多集巾在承接 国际产业转 移方面 , 导致 传
活性 , 提高了创新 的进展和速度 , 降低创新 的综 合风 险, 还能实现一些 本 来通过 自身努 力根本无法完成的创新 。
统产业 在垂直型国际分_ T格局 巾处 于产业链和价值链低端 。 相关企业的 研 发能力 l弱 、 薄 高额利润被国外获取 , 核心技术仍主要从国外获得 , 而核
心技术恰好是企业获取高额垄 断利润 的主要来 源。凼此 . 临如此严 睃 面I 的形势 , 南京市的传统产业必须努力进行技术创新 . 增强竞争能力。 南京市的中小企业也存在 很大的技术需求空问。截止 到 2 0 0 4年末 南京市共有 巾小工业企业 1 7 05 2户 ,占全部_ 丁业企业总数的 9 .%, 97 巾 小工业企业 从业人 数 6 6万人 , 4l 占全部T业企业人数的 8 . 拥有 资 2 %, 3
权诉讼 中, 允许被告有运用 自由公知技术抗辩的权利。大陆法系的德周实
行职权分离的做法 , 侵犯专利权的案件由各州的法院审理 , 即: 但宣告专利
无效的权力专属于德国专利法院 , 州法院审理 々利侵权案件时不得挑战 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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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运 用 自由公 知技 术抗 辩 的原 因及 法律 依 据
权人 的侵权 指控不一定全部 成立 , 在一些情况下 , 告被指控的侵权 行 被
为并不能认定构成侵权 ,被告可以针对侵权 诉讼从多个方 面进 行抗辩 , 运用 自由公 知技术抗辩就是其中的一种。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有哪些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有哪些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有哪些专利是⾮常重要的知识产权之⼀,依法注册的专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法侵害专利权的,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有哪些在司法实践中,判定专利侵权的原则包括全⾯覆盖原则、全⾯覆盖原则和禁⽌反悔原则、⾃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等。

《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 未经专利权⼈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或者利害关系⼈可以向⼈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为成⽴的,可以责令侵权⼈⽴即停⽌侵权⾏为,当事⼈不服的,可以⾃收到处理通知之⽇起⼗五⽇内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向⼈民法院起诉;侵权⼈期满不起诉⼜不停⽌侵权⾏为的,管理专利⼯作的部门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进⾏处理的管理专利⼯作的部门应当事⼈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可以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法不同于专利⽅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或者利害关系⼈出具由国务院专利⾏政部门对相关实⽤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有哪些”问题进⾏的解答,在司法实践中,判定专利侵权的原则包括全⾯覆盖原则、全⾯覆盖原则和禁⽌反悔原则、⾃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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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有哪些

民法典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有哪些

民法典专利侵权⾏为的判定原则有哪些在向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专利之后,如果有其他个⼈或者组织侵犯专利⾏为的,到时候可以直接要求对⽅停⽌侵害⾏为,但是要先确定对⽅是不是属于专利侵权。

那么专利侵权⾏为的判定原则有哪些呢,专利侵权⾏为的判定遵循全⾯覆盖原则等原则。

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专利侵权⾏为的判定原则有哪些(⼀)全⾯覆盖原则全⾯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法侵权成⽴,那么该产品或者⽅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项特征,缺⼀不可。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的是全⾯覆盖原则。

在下述⼏种情况下,视为被控物全⾯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

1、字⾯侵权。

即从字⾯上分析⽐较就可以认定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

⽐如,⼀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H型强场磁化杯体(1),其特征在于:杯体的两侧各镶嵌⼀块永久磁铁(2)。

如果被控物的杯体两侧各镶嵌了⼀块永久磁铁,那么可以看到,被控物的结构与权利要求所描述的结构⼀模⼀样。

2、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具体概念,此种情况下适⽤全⾯覆盖原则,被控物侵权。

⽐如,⼀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种新型机器⼈⾏⾛机构,其特征在于:电机接传动机构,传动机构的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

被控物的结构为,电机经齿轮传动,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

被控物采⽤齿轮传动,齿轮传动的结构属于传动机构的具体概念,因此,被控物属于侵权。

(⼆)等同原则等同原则认为,将被控侵权的技术构成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较,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员在研究了专利权⼈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后,不经过创造性的智⼒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诸如采⽤等同替换、部件移位、分解或合并等替代⼿段实现专利的发明⽬的和积极效果的,并且与专利技术相⽐,在⽬的、功能、效果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则应当认定侵权成⽴。

⼆、专利侵权的后果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七⼗⼆条 许可⼈未按照约定许可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许可第三⼈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违约⾏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怎么判定专利侵权,有什么判定原则

怎么判定专利侵权,有什么判定原则

怎么判定专利侵权,有什么判定原则我国规定的专利包括发明创造、实⽤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侵犯其中⼀种专利项⽬都是违法的,那怎么判定专利侵权,有什么判定原则?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怎么判定专利侵权,有什么判定原则⼀、发明和实⽤新型专利侵权判定(⼀)判定原则1、全⾯覆盖原则全⾯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与专利独⽴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对应并且相同。

全⾯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个最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以下⼏种形式:(1)字⾯侵权⼜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上位概念侵权当专利独⽴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采⽤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特征数量侵权如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在利⽤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4)从属专利侵权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对在先专利技术⽽⾔是改进的技术⽅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称依存专利。

未经在先专利权⼈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等同原则“等同原则”的概念: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技术⼈员在侵权⾏为发⽣时通过阅读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等同原则的“等同”,是指具体技术特征在功能、作⽤上的等同,⽽不是侵权产品与专利两个技术⽅案的整体等同。

故被控侵权产品该三个技术特征的结合与专利权利要求必要技术特征“弹性罩边”是以基本相同的⼿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应认定是等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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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明确专利侵权案件中的公知技术抗辩原则
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一项专利侵权判决中,认定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一项公知技术相同或者等同,则不构成侵权。

一、案件事实
原告赵东红是名称为“测定人体反应时的方法及其装置”发明专利的权利人。

赵东红已将上述专利以独占实施许可的形式许可原告鑫东华腾公司实施。

从2006年3月以后,原告从被告奇胜运动器材公司的网页等渠道得知了被告的侵权事实,尤其被告制造侵权产品,频繁参加政府招标活动,并以低价销售侵权产品,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

被告奇胜运动器材公司答辩称:1、被告已经向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供了大量文件证明原告的专利权是无效的,原告据此向被告主张权利是不公平的。

鉴于该专利存在不稳定性,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2、被告制造的产品使用了公知技术,不构成侵权。

经过解释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并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以及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且被控侵权产品与被告所主张的公知技术既不相同,也不构成等同。

二、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在专利诉讼中,对于被控侵权行为人提出的公知技术抗辩理由,如果其能够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与一项公知技术相同或者等同,则不构成侵权。

在具体运用上述抗辩原则时,需要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公知技术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等同作出判断。

但是,鉴于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且与公知技术并不相同或等同,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奇胜运动器材公司、奇胜机械公司提出的公知技术抗辩理由不成立。

三、Our Comments
在专利法修改之前,中国在法律层面对于现有技术抗辩原则并没有明确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2001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出台了《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中规定了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会议讨论稿(目前尚未正式公布实施)中对此也作了规定。

而且,人民法院在专利侵权审判实践中,也已经认可并实施现有技术抗辩原则。

法院在本案判决中承认目前司法理论及实践中所普通认可的现有技术抗辩原则,这与新修改的专利法也是一致的。

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增加了现有技术抗辩原则,即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尽管新修改的专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生效,但其规定的现
有技术抗辩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已经确立的原则,并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已经普遍运用。

新修改的专利法在法律层面对现有技术抗辩原则予以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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