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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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1、代表监理公司企业法人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执行监理合同授予的职权,组建项目监理部,按照监理合同要求确定现场监理人员分工,对监理目标负责。
2、组织项目监理部全体人员对监理工程实施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
3、主持编写监理规划、工程进度控制计划,审核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4、检查项目部的监理工作,考核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岗位职责及具体业务的完成情况。
5、组织、主持(或协助业主)监理外部会议:⑴设计交底会议;⑵第一次工地会议;⑶图纸会审;⑷施工进度、质量、供应各方面协调会、现场会;⑸试运投产会。
6、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7、审定签署:⑴施工组织设计及报审表;⑵分包资质证件及报审表;⑶施工进度计划申报表;⑷开工/待工/复工令⑸工程款支付申请表;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8、审核签署项目监理月报、监理工作联系单。
9、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0、负责项目监理部日常考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巡视工地
现场,及时发现和提出问题并进行处理,同时记录总监日志。
11、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2、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13、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4、定期检查监理设备的使用与保管状况。
15、按时组织全项目监理人员业务学习,
16、组织监理人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17、对委托保修期监理的工程,组织进行工程质量调查,确定质量缺陷责任,监督施工单位维修。
18、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安全控制等监理等工作做全面总结,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山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关于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的规定,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称“项目总监”)管理,规范项目总监行为,确保监理工作质量,制定本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项目总监是指取得项目总监资格证书,受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全面负责的代表人。
第三条凡项目总监的申请、考核、执业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项目总监岗位证书的核发、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总监必须取得项目总监资格证书,凭项目总监资格证书从事监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总监资格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项目总监标准:
1、已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
2、具有工程技术高级职称或取得中级职称7年(含7年)以上;
3、男性60岁以下,女性55岁以下,身体健康,且为监理单位在职人员;
4、担任过二个一等或四个二等工程的监理项目负责人;
5、经过项目总监资格培训。
二级项目总监标准:
1、已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
2、具有工程技术高级职称或取得工程技术中级职称5年(含5年)以上;
3、男性60岁以下,女性55岁以下,身体健康,且为监理单位在职人员;
4、担任过二个二等或四个三等工程的监理项目负责人;
5、经过项目总监资格培训。
三级项目总监标准:
1、已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或者具有工程技术高级职
称并取得监理工程师培训证书的;
2、男性65岁以下,女性60岁以下,身体健康,且为监理单位在职人员;
3、担任过二个三等工程的监理项目负责人;
5、经过项目总监资格培训。
第七条项目总监资格证书按下列程序申办:
项目总监由监理单位推荐并填写《山东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附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原件,主要监理业绩证明,报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核发《山东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项目总监达到上一等级资格条件的,可申请上一等级项目总监资格证书,省建委每季度受理一次。
第九条对已取得项目总监资格证书的,每两年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收回资格证书。
第十条项目总监必须按核准的等级承担监理任务:一级项目总监可承担一、二、三等工程项目;二级项目总监可承担二、三等工程项目;三级项目总监只能承担三等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一级项目总监只能担任一个一等工程的项目总监,也可担任两个二等或三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
二级项目总监只能担任一个二等工程的项目总监,也可担任两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
三级项目总监最多同时担任两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
上述所称的一、二、三等工程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确定项目总监后,应将该项目总监资格证书复印件和项目总监授权书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进行监理合同登记备案时,应附有该工程项目的项目总监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山东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核发。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监理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的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负责对监理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组织项目监理班子,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并予以授权;
(四)签署授权范围内有关文书;
(五)行使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力。第十五条《山东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各监理单位统一保管、备查;监理人员调离原单位须由原单位将其证书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人继续从事监理工作的,重新办理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外阜进鲁监理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二OOO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