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火灾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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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火灾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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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2177-19 高层建筑火灾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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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20xx年版),高层民用建筑是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 m的公共建筑。
1高层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1 火险隐患多、概率大
高层建筑施工周期长,施工现场临时动火多,用电量大,存放的易燃、可燃材料多;而使用中的高层建筑底部裙楼多为商场、餐饮、娱乐等商业功能区,主体建筑为住宅、办公或宾馆等,体量大,功能复杂,电气设备繁多,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密度大,消防安全管理不严,极易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
1.2 火势蔓延途径多、速度快
高层建筑中防火分隔处理不好的楼梯间、电梯井、
电缆井、管道井、垃圾道等竖向井道,通风、空调、排烟系统的风管及其保温材料,变形缝和施工预留孔洞,天井、走廊、吊顶、窗户和受热易碎的玻璃幕墙等,是火势蔓延的主要渠道,在气压和风速的影响下,易形成烟囱效应,使烟气迅速扩散。一座100 m高的建筑,在无阻挡的情况下,烟气30 s就能沿竖向管井扩散到顶层[1]。
1.3 人员疏散困难、易伤亡
高层建筑层数多,垂直距离长,内部结构复杂,人员疏散到地面或楼内避难层等相对安全区域所需时间长,而烟气流动速度比人员疏散速度快100多倍[2];发生火灾时,普通电梯断电停止运转,人员疏散主要是靠楼梯,烟气随人流窜入楼梯间,严重影响安全疏散,且由于人员集中,容易发生拥挤踩踏;火势的扩大将使应急照明和应急广播系统因控制线路被烧毁而陷入瘫痪,给疏散带来极大的困难。
1.4 装备要求高、扑救难
高层建筑高达几十米甚至几百米,消防车的登高
能力、供水能力达不到所需的高度,直升飞机救助受到了浓烟、粉尘、热气流、飞行空间、停机场地、审批环节、救助经验等多方面的限制,因此发生火灾时,高层建筑主要依靠内部的消防设施和被困人员合理有效的逃生自救。另一方面,高层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是根据我国目前的技术、经济发展水平,按扑救一般规模火灾的需要设置的,在火势扩大、形成大面积火灾时显然不足,需要利用消防车从室外进行补给,但供水器材的耐压强度常常无法满足要求。此外,如果建筑物内没有安装消防电梯,消防队员不能快速到达着火层,消防器材也不能及时补充,贻误战机影响扑救。玻璃幕墙受热破碎四散,易造成救援人员的伤亡和消防装备的损毁。而施工中的高层建筑,由于没有防火分隔设施,建筑材料、脚手架上竹排或跳板、防护网等均为可燃物,消防系统设施尚未开通,且缺少消防水源,火灾扑救难度更大。
2 国内高层建筑防火现状
近20 a来,在全国各地大中城市,一幢幢造型新
颖、装修豪华的高层建筑拔地而起,层数和高度还在迅速上升,出现了许多百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但由于我国对高层建筑防火研究起步较晚,高层建筑的发展,在节约土地资源的同时,不可避免地隐藏着许多消防安全隐患。
2.1 灾难教育缺失,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对灾难教育不够重视,学校未开设相应课程,社区、物业公司等相关单位鲜有组织居民参加消防演习,大多数人没有经过紧急避险逃生能力培训,对高层建筑防火及自救几乎是一无所知。因此,当越来越多的市民进入高层建筑办公、居住的时候,对隐藏的危险或浑然不觉或心存侥幸、熟视无睹。大楼内消防设施受损严重、联动功能差甚至瘫痪,消防器材被偷盗、挪用或配置不到位,逃生通道被堵死,楼外消防车道被占用,本该常闭以防止空气流动造成火势蔓延的防火门敞开着;不会使用灭火器,自备消防器材的家庭寥寥无几,室内装修中使用大量可燃性材料,电气设备使用不规范;人们在突发而至的灾难面前惊
慌失措,或是火警响了依然无动于衷,不立即撤离而寄希望于大火被扑灭。
2.2 工程建设各环节消防安全隐患多
2.2.1 建设单位行为无序
一些建设单位尤其是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实现经济价值的最大化,肆意挤压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必要空间以提升空间利用率;不按送审图施工或在通过消防验收后变更工程设计,片面追求景观效果;在建筑内部消防设施配备上能省则省,只求降低成本,如利用建筑高度临界值打规范“擦边球”以低套标准,逃避设置避难层、机械防排烟等设施,甚至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置消防安全于不顾。
2.2.2 规划设计存在缺陷
由于忌惮责任问题,目前正规设计大都能严格遵守相关消防技术规范,但仍然存在缺陷:
⑴旧楼消防改造缺乏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出台之前的老式建筑缺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设计防火分区,消防布局不合理,结构耐火等级低,
规范对此类旧楼改造未作明确规定。
⑵设计人员经验不足及违规设计。少数设计人员因对高层建筑了解不深,对规范理解不透,造成平面布局不尽合理、消防设施不够完善。
⑶现行规范要求和消防装备的发展不相适应。造成一些工程总平面设计中的消防车道宽度、转弯半径等难以满足大型消防车实际操作的需要[2]。此外,《高规》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 m的公共建筑,设置避难层(间)”,但对高层住宅没有作类似规定,因此高层住宅鲜有设置避难层(间)。同时,设计上常把规范要求的高层公共建筑自“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5层”作为不变的硬性指标,忽视了当地消防登高车能够进行施救的有效高度。
⑷建筑美观和消防安全的矛盾突出。为了追求建筑外观效果,忽视对周边环境的整体规划;或采用大面积的玻璃幕墙,在高温或火焰作用下容易碎裂,成为火势蔓延的途径,掉落的玻璃碎片对救援人员、装备造成严重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