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条例修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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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订《专利代理条例》的背景
(一)修订《专利代理条例》的必要性
现行《专利代理条例》由国务院于1991年3月4日颁布,同年4月1日起施行。《专利代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规范专利代理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促进专利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我国专利制度的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到2010年7月20日,我国共有专利代理机构773家,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共有11405人,执业专利代理人有6398人。2009年我国受理的专利申请为 97.7万件,其中约有70%的专利申请是通过专利代理机构提交。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专利法》先后于1992年、2000年和2008年进行了修正,专利代理行业也于2001年完成了脱钩改制、全面进入市场化发展阶段,现行《专利代理条例》的内容与现实情况已经严重脱节,制约着我国专利代理行业的发展。同时,现行《专利代理条例》与《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原则、精神不完全一致,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专利代理机构的中介服务机构性质不明确,与国务院关于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要求不相适应;二是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资质的授予条件和程序不清晰,
与《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原则和精神不相适应;三是关于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行为规范的规定不严格、不科学,难以充分保障委托人的利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
(二)修订专利法的有关准备工作
我局从2001年就开始着手进行修改《专利代理条例》的调研工作,2003年3月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经过多方面的论证和意见征集,我局于2005年4月形成了《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报送国务院审议。此后,《专利代理条例》修改工作被列入国务院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但由于与专利代理管理相关的两项行政许可项目,即专利代理人和专利代理机构资质审批,在2002年、2004年和2007年被多次列入行政审批清理整顿范围,从而导致《专利代理条例》修改工作未能如期完成。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三次修改,《专利代理条例》的修订再次被列入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我局于2009年初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再次启动了《专利代理条例》修订的相关工作。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受我局委托,于2009年4月向全国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征集对《专利代理条例》的修改意见,并于6月多次召开讨论会,对《专利代理条例》的修改进行讨论,共向我局反馈回一百多条修改意见。我局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汇总和归纳,在充分考虑我国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现状的基础上,经
过讨论和研究,于2009年9月形成了《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讨论稿)》。2009年10月上旬,我局在武汉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对《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讨论稿)》的意见和建议。
2009年12月,《专利代理条例》的修订被列入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2010年5月至7月,我局条法司先后召开三次会议,对《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讨论稿)》进行逐条讨论,并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2010年7月底至8月初,我局条法司就草案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的意见。2010年8月中旬,我局条法司对反馈意见逐一讨论研究后,对草案进行了完善。
二、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相对于现行《专利代理条例》,草案无论是在体例上,还是在内容上,都作了较大的修改。草案共分六章,在现行《专利代理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专利代理业务”一章,条文数也由现有的二十八条增加到了五十条。其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部分
1.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除了应当“保障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外,还应当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护专利代理人和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因
此,草案中加入“规范专利代理行为”和“保障专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合法权益”的内容。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草案在第一条中增加了立法依据。
2.关于专利代理行业的管理机制
我国专利代理行业经过多年发展,形成了国家、地方两级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机制。由于现行《专利代理条例》未对两级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性质和作用进行规定,导致两级行政管理部门之间、行政部门与行业自律组织之间的配合还不够顺畅,在某些事务上存在着管理的真空。因此,草案就国家、地方两级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权限(第四条),以及专利代理人协会的性质、职责及其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规定。(第五条)(二)关于专利代理人
1.专利代理专业人员的称谓
鉴于专利代理专业人员在专利制度正常运转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为了提升专利代理专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增强该种职业的影响力和荣誉感,在参考国内其他需通过国家行政许可方可进行执业的专业人员的称谓(如律师、医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建筑师等),以及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专利代理业务人员称谓的基础上,草案呼应专利代理行业的强烈呼声,将专利代理专业人员的称谓变更为“专利(代理)师”。
2.专利代理人资格证的获得与撤销
为适应我国建立创新型国家的需要,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
入到专利代理行业,草案对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了修改,取消了“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的条件,将“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修改为了“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第七条)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草案严格了通过考核授予资格证的条件,使得通过考核授予资格证的制度更加规范和明确,便于相关部门进行操作,也便于公众进行监督。(第八条)
针对用虚假材料报名参加考试和在考试中有严重作弊行为,但在审核或者考试过程中没有发现而是事后通过检举查证属实的情形,草案根据《行政许可法》的一般原则,规定了撤销资格证的处理措施。(第九条)
3.关于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现行《专利代理条例》对于《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领取程序仅作了非常简要的规定,即由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发给工作证。这一做法与市场经济体制下中介专业人员执业许可证的性质完全不符。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精神,于2003年颁布《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颁发、变更以及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具体事宜。
2010年7月发布《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核发、变更审批和注销审批。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