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
3.新旧专利法实施细则对照
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请求书中的其他事项,是指:
(一)申请人的国籍;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地的国家;
(三)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除前款规定的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保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第二十七条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的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并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
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
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
第二十八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第二十四条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及其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以诚信、专业、高效、创新为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第四条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岗位职责第五条公司设立总经理、业务部门、法务部门、行政部门等。
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协同合作,共同推动公司的发展。
第六条总经理职责:(一)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二)组织领导公司各部门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三)审核公司重大业务项目,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四)代表公司与外部单位进行沟通协调,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业务部门职责:(一)负责开拓市场,拓展业务渠道,提高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二)与委托人进行沟通,了解其需求,为其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方案;(三)负责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转让、维权等业务的具体办理;(四)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及时向委托人反馈信息,确保业务的顺利完成。
第八条法务部门职责:(一)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法律审查,确保业务的合法性;(二)处理公司涉及的法律纠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三)为公司员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四)参与公司重大业务项目的谈判和合同签订,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行政部门职责:(一)负责公司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包括办公环境的维护、办公用品的采购、文件的收发等;(二)负责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三)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编制、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等;(四)负责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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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2 0 0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ISBN 7-80011-640-9Ⅰ. 审…Ⅱ. 国…Ⅲ. 知识产权-管理-中国-指南Ⅳ.D923.4-62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06)第072756号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责任编辑:张丽荣责任校对:韩秀天文字编辑:商英凡张丽荣装帧设计:段维东责任出版:杨宝林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发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南村1号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邮编100088 (010)82000893 (010)82000860转8101北京市兴怀印刷厂印刷新华书店经销2006年6月修订版 2006年6月第四次印刷787mm×1092mm 1/16 印张:34.75 字数:700千字印数:12 000~22 000册ISBN7-80011-640-9/D.054定价:100.00元如有印装质量问题,本社负责调换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八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专利审查指南。
现将该审查指南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18日公布的审查指南及其后公布的审查指南公报同时废止。
局长二0 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前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受理、审批专利申请,专利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各项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本指南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因此是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也是有关当事人在上述各个阶段应当遵守的规章。
本指南是在2001年版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修订而成,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公布。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人在专利诉讼中的执业行为,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诉讼业务的监督管理,发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在社会主义法治和创新型国家战略中的作用,维护专利法律正确实施,保障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维护专利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专利诉讼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代理机构及其指派的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诉讼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述专利诉讼业务,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专利民事案件、专利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指派专利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专利诉讼。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及其指派的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诉讼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专利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管理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各级司法机关、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职业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诉讼业务的管理,提高专利代理人的专利诉讼业务水平。
第五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根据协会章程和《专利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诉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
第六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设置诉讼代理人名册,并对外公示。
诉讼代理人名册是专利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人资格的证明。
第七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设立诉讼代理管理委员会。
诉讼代理管理委员会负责诉讼代理人资格审查、年度考核等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章诉讼代理人第八条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诉讼业务,应当取得诉讼代理人资格。
申请诉讼代理人资格的专利代理人及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办理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颁布⽇期:2019-04-04执⾏⽇期:2019-05-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专利代理机构第三章专利代理师第四章专利代理⾏业组织第五章专利代理监管第六章专利代理违法⾏为的处理第七章附则《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4⽉1⽇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19年5⽉1⽇起施⾏。
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为,保障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管理专利⼯作的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管理专利⼯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明⾼效的原则对专利代理执业活动进⾏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和参加全国性或者地⽅性专利代理⾏业组织。
专利代理⾏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是专利代理师的⾃律性组织。
专利代理⾏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业⾃律规范,⾏业⾃律规范不得与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业⾃律规范。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本办法,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维护委托⼈的合法权益和专利代理⾏业正常秩序。
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管理专利⼯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政策、建⽴机制等措施,⽀持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为⼩微企业以及⽆收⼊或者低收⼊的发明⼈、设计⼈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励专利代理⾏业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利⽤⾃⾝资源开展专利代理援助⼯作。
中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解读
中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解读2008年12月2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通过。
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主要从进一步明确专利内涵、完善专利保护、提高专利授权标准、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对现行专利法作了补充和完善。
以下是有关此次修改的一些重要内容。
1、提高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及标准此次专利法修订的一个重点内容是提高了专利权的授权标准,现行的专利法对新颖性进行判断的标准采用的是“相对新颖性(或混合新颖性)”,即构成现有技术的内容包括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公开的出版物以及在国内以其它方式公开的行为,但并不包括申请日前在国外以其它方式公开的行为。
修改后的专利法将现有技术明确定义为“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意即包括了申请日前在国外以其它方式公开的行为。
这意味着判断新颖性的标准从“相对新颖性”提高到“绝对新颖性”,也使得中国专利法在新颖性的判断标准上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标准相一致。
国外申请人应注意,根据新修改的专利法,在其本国的公开使用也会影响中国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另外,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能破坏新颖性的抵触申请不再局限于他人提出的专利申请,而是也可包括本人提交的专利申请。
换言之,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先后提出两件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也会破坏在后申请的新颖性。
2、向外国申请专利现行专利法规定中国单位或个人如要将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先申请中国专利。
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此要求,代之以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将其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但需先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
新规定同时适用于中国单位和外国公司。
违反此项规定会造成在中国获得权利保护的权利的丧失。
3、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修改后的专利法进一步加大了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首先,修改后的专利法明确规定了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金额,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给予1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赔偿金额。
《专利法》2020年第四次修改的修改对照表(word)
专利法修改对照表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234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专利审查表格新旧代码对照表
141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书更正通知书 142 国际申请不能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 143 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 144 修改文件缺陷通知书 145 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146 未收到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通知书 147 修改不予考虑通知书 148 递交邮寄文件回执 注:旧代码空白的表格为新增表格
旧代码 20801 20805 20806 20820 20824 20843 20105 20104 20108 20111 20112 20114 20116 20117 21201 21214
20101 20102 20123
21216 21217 21220 21221 21215 20106 21105 20107 20118 20401 20402 20403 20404 20405 20407 20408
21207 21208 21222 21223 21227 21228 21231 21229 21233 21235 21236 21237 21240 21241
21301 21302 21303 21304 21305 21306 21307 21308 21309 21311 21313 21501 21502 21503 31306 31307 22201 22202 22501
赔偿案件决定书 赔偿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赔偿请求受理通知书 审查意见通知书 补正通知书 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请求期限届满前通知书 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 不予保密通知书(保密) 专利申请保密审查报批书(保密) 专利申请移交国防专利局通知书(保密) 保密审批通知书(保密) 解密审批通知书(保密) 受理专利申请移交国防专利局审查转接书(保密)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保密)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保密)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第N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提交资料通知书 分案通知书 会晤通知书 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 改正译文错误通知书 专利代理机构失误补救通知书 缴纳单一性恢复费通知书 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 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 避免重复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 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更正通知书 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更正通知书 第N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第N次补正通知书 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 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 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更正)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更正通知书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核意见通知书 补正通知书 审查意见通知书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书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 3 页,共 4 页
专利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本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 ,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赋予奖励 ;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赋予合理的报酬。
在专利申请发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专利管理部门是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一)制定并实施公司专利战略,并纳入技术进步和现代企业制度规划中;(二)负责对员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三)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四)办理本公司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五)保护本公司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六)管理公司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七)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八)管理、利用与本公司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贸易经营全过程服务;(九)研究制定本公司的专利战略,为经营决策服务;(十)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十一)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十二)筹集和管理本公司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十三)其他与公司专利工作有关的事务。
专利代理管理系统网上申报操作手册
专利代理管理系统网上申报操作手册----执业证申领1.1 登录界面本系统是基于WEB的应用程序,用户须使用Internet浏览器(如IE8)登录本系统。
首先打开浏览器,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地址(),打开系统登录界面,输入用户名(如:11359)、密码(如:admin)和验证码之后,点击【登录】按钮,进入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图片登录界面专利代理机构用户名: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机构登录密码:专利代理机构负责人证件号后六位,若已经在系统测试时密码进行过修改,请使用修改后的密码,若尚未修改初始密码,请在登录后尽快修改。
1.1.1协会申请系统选择顶部标题栏“协会申请系统”模块,进入协会申请系统:1.1.1.1 我的办公桌1.1.1.1.1消息1.点击菜单栏中“我的办公桌-消息”,打开“消息”界面:消息列表中默认显示所有的系统消息,可通过“查询条件”,如消息标题、处理标记等条件过滤出所需要的消息;2.选中一条消息,点击【查看消息】,打开消息详情界面:3.选中一条消息,点击【置为已处理】按钮,此消息的“处理标记”显示为已处理。
在消息列表可查看来自协会的相关业务的消息。
1.1.1.2 申请执业证1.选择菜单栏中的“执业证管理-申请执业证”模块,打开如下界面:2.点击“代理人执业证申请列表”下的【填写】按钮,打开执业证申请信息填写界面:3.红色*标注的为必填项,如实填写各项内容;4.添加教育、培训信息,点击“接受教育背景”列表下的【增加】按钮,打开“增加教育背景”窗口,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继续】按钮,可添加多条教育信息:5.添加工作经历,点击“工作经历”列表下的【增加】按钮,打开添加“工作经历”窗口,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继续】按钮,可添加多条工作经历:6.点击【下一步】按钮,打开填写“实习人员基本信息”界面:7. 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按钮,打开如下界面:8.填写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基本信息;9.上传材料:1)上传“附加清单”中列出的“提交电子件”为“是”的所有类型的文件,点击【上传】按钮,打开“上传材料”窗口:2)点击“文件类型”框,选择上传文件的类型,点击“上传文件”框,选择需上传的文件,填写上传文件的页数,点击【上传】按钮,上传成功后会弹出“上传成功”提示;3)允许的文件格式为:.jpg .png .doc .docx .xls .xlsx .zip .rar .pdf,且大小不能超过2M,如出现上传失败等错误请检查文件的格式和大小;4)已上传的材料会在“已经提交材料”列表中显示出来,可以执行删除和下载操作;5)重复执行以上步骤可上传多个文件;10.上传附加清单中必须提交的电子件后,点击【提交】按钮,界面自动跳转到上一级界面,申请状态显示为“协会新申请”;11. 当代理人协会开始审批代理人执业证申请时,“申请状态”变为“协会审批中”:12. 当“申请状态”为“申请人补正”时,表明代理人协会认为执业证申请信息有误或不完整,要求代理人修改执业证申请信息并提交,同时会收到一条关于电子件补正的消息,可在“协会申请系统-我的办公桌-消息”中查看;点击【修改】按钮,补正操作同步骤4-10,点击【提交】按钮后,即完成了补正操作,此时代理人协会可以继续审批此执业证申请,“申请状态”变为“协会审批中”:13. 当“申请状态”为“补正超时”时,表明代理人没有在补正期限内完成补正操作,代理人协会已经终止了代理人的此次执业证申请,代理人将不能修改执业证申请;14. 当“申请状态”为“协会不批准”时,表明代理人执业证申请不合格,代理人将不能修改此申请;15.当“申请状态”变为“协会已批准”时,表明代理人执业证申请合格,即可打印“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申请表”;点击【打印】按钮,打开代理人申请表预览窗口,再点击【打印】按钮;1.1.1.3 补办执业证1.选择中的“执业证管理-补办/换发执业证”模块,打开如下界面:2.点击【填写】按钮,弹出选择申请类型对话框:3.选择“补办执业证”,点击【确定】,打开申请信息填写界面:4.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其中“机构代码”填写当前所属代理机构的机构代码,点击【下一步】按钮,打开如下界面:5.如实填写代理机构信息,其中现从业机构名称和代码须与原从业机构名称和代码保持一致;6.上传材料:1)上传“附加清单”中列出的“提交电子件”为“是”的所有类型的文件,点击【上传】按钮,打开“上传材料”窗口:2)点击“文件类型”框,选择上传文件的类型,点击“上传文件”框,选择需上传的文件,填写上传文件的页数,点击【上传】按钮,上传成功后会弹出“上传成功”提示;3)允许的文件格式为:.jpg .png .doc .docx .xls .xlsx .zip .rar .pdf,且大小不能超过2M,如出现上传失败等错误请检查文件的格式和大小;4)已上传的材料会在“已经提交材料”列表中显示出来,可以执行删除和下载操作;5)重复执行以上步骤可上传多个文件;7.点击【提交】按钮,界面自动跳转到上一级界面,申请状态显示为“协会新申请”;8. 当代理人协会开始审批代理人补办申请时,“申请状态”变为“协会审批中”:9. 当“申请状态”为“申请人补正”时,表明代理人协会认为补办申请信息有误或不完整,要求代理人修改补办申请信息并提交,同时会收到一条关于电子件补正的消息,可在“协会申请系统-我的办公桌-消息”中查看;点击【修改】按钮,补正操作同步骤4-7,点击【提交】按钮后,即完成了补正操作,此时代理人协会可以继续审批此补办申请,“申请状态”变为“协会审批中”:10. 当“申请状态”为“补正超时”时,表明代理人没有在补正期限内完成补正操作,代理人协会已经终止了代理人的此次补办申请,代理人将不能修改此补办申请;11. 当“申请状态”为“协会不批准”时,表明代理人补办申请不合格,代理人将不能修改此申请;12.当“申请状态”变为“协会已批准”时,表明代理人补办申请合格,即可打印“补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申请表”;点击【打印】按钮,打开代理人申请表预览窗口,再点击【打印】按钮;1.1.1.4 换发执业证1.选择中的“执业证管理-补办/换发执业证”模块,打开如下界面:2.点击【填写】按钮,弹出选择申请类型对话框:3.选择“换发执业证”,点击【确定】,打开申请信息填写界面:4.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其中“机构代码”填写当前所属代理机构的机构代码,点击【下一步】按钮,打开如下界面:5.如实填写代理机构信息;6.上传材料:1)上传“附加清单”中列出的“提交电子件”为“是”的所有类型的文件,点击【上传】按钮,打开“上传材料”窗口:2)点击“文件类型”框,选择上传文件的类型,点击“上传文件”框,选择需上传的文件,填写上传文件的页数,点击【上传】按钮,上传成功后会弹出“上传成功”提示;3)允许的文件格式为:.jpg .png .doc .docx .xls .xlsx .zip .rar .pdf,且大小不能超过2M,如出现上传失败等错误请检查文件的格式和大小;4)已上传的材料会在“已经提交材料”列表中显示出来,可以执行删除和下载操作;5)重复执行以上步骤可上传多个文件;7.点击【提交】按钮,界面自动跳转到上一级界面,申请状态显示为“协会新申请”;8. 当代理人协会开始审批代理人换发申请时,“申请状态”变为“协会审批中”:9. 当“申请状态”为“申请人补正”时,表明代理人协会认为换发申请信息有误或不完整,要求代理人修改换发申请信息并提交,同时会收到一条关于电子件补正的消息,可在“协会申请系统-我的办公桌-消息”中查看;点击【修改】按钮,补正操作同步骤4-7,点击【提交】按钮后,即完成了补正操作,此时代理人协会可以继续审批此换发申请,“申请状态”变为“协会审批中”:13. 当“申请状态”为“补正超时”时,表明代理人没有在补正期限内完成补正操作,代理人协会已经终止了代理人的此次换发申请,代理人将不能修改换发申请;14. 当“申请状态”为“协会不批准”时,表明代理人换发申请不合格,代理人将不能修改此条申请;15.当“申请状态”变为“协会已批准”时,表明代理人换发申请合格,即可打印“换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申请表”;点击【打印】按钮,打开代理人申请表预览窗口,再点击【打印】按钮;1.1.1.5 注销执业证1.选择菜单栏中的“执业证管理-注销执业证”模块,打开如下界面:2.点击【填写申请表】按钮,打开申请信息填写界面:3.添加要注销执业证的代理人,点击“注销执业证代理人登记表”下的【增加】按钮,打开如下代理人登记表窗口,不能在此注销合伙人/股东或分支机构负责人:4.点击【提交】按钮,界面自动跳转到上一级界面,申请状态显示为“协会新申请”。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一、定义专利代理管理(以下简称代理管理),是指由专利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受委托部门和用户的委托,为客户提供专利申请、管理、保护、争议等技术服务的过程。
二、管理范围1. 技术服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就客户提出的专利,提供的技术服务将包括但不限于:(1) 不同国家专利申请的相关实施事宜;(3) 专利申请文件审查建议;(4) 专利管理服务;(5) 专利侵权定位和调剂;(6) 专利续展、变更、撤回、复审、复查、让与等服务及相关过程的相关技术服务。
2. 信息服务:in建议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就客户提出的专利,对客户提供的专利状态信息和备案信息服务、监控和研究服务、数据咨询等服务;3. 技术审查:机构将开展以下服务:(4) 专利续展等文书审查服务。
4. 专利投资:机构应当提供帮助客户进行专利投资服务。
三、申请流程1. 客户向机构提出专利申请,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2. 机构提醒客户,提交申请书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3. 机构研究申请书内容,并为客户提供因果联系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4. 机构协助客户做好审查中不及时及不正确的纠正申请书内容;5. 机构审查完毕后,将向部门及用户报送修改后的申请书;6. 部门与用户核实完毕后,发出同意函,确定机构为专利申请服务代理;7. 机构在收到客户同意函后,开始网上申请,并将结果反馈给客户;8. 如有专利复审等要求,机构进行复审;9. 机构完成专利申请及复审后,将收到单方投诉,即有可能发生专利侵权,机构将就此提供相关建议和调剂;10. 机构发出正式证书、证书打印和网上声明,以及专利相关投资咨询等服务。
四、管理原则1. 机构应确保客户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安全及其保密性;2. 机构应按时向客户提供在服务过程中的专业技术性建议;3. 机构完成专利申请的服务工作,机构应于完成服务后及时报送客户副本,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客户办理受理确认等后续手续;4. 机构审查的服务内容应当配合客户专利需求,展开独立思考和深入分析,并以文件为基础提出具体专业建议和技术方案;5. 机构不得将客户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并根据客户要求隐私保护客户信息;6. 机构须努力保护客户的专利权利,在专利权受到损害时,及时报送有关情况,协助客户进行进一步研究、鉴定和调剂等服务;7. 机构专利申请服务应按照客户的要求,准备相关的专利研究报告和申请文书,并按时,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收费等服务;8. 机构还有义务为客户提供专利技术研究、信息服务,以及客户的知识产权有关的投资咨询服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利代理工作,提高专利代理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进行专利代理业务时应遵循诚信、公正、保密、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完善服务质量,并接受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法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八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地和经营地与所在法院管辖区相符;(二)有经营专利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人员;(三)至少有三名专利代理师,其中注册专利代理师不少于两名;(四)有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业务水平良好。
第九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立专利代理师和实习专利代理师:(一)注册专利代理师不少于两名;(二)实习专利代理师占专利代理师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三)设立实习专利代理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专利代理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专利代理业务的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知识产权局报备注册专利代理师和实习专利代理师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局应当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章专利代理师管理第十三条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专利代理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师执业证书;(二)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三)诚信、勤奋、严谨;(四)注册专利代理师应当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大专学历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员资格考试,实习专利代理师应当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员资格考试。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管理制度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规范专利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保障专利代理活动的合法性和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专利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良好秩序。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诚信经营,保护客户及其商业秘密,维护专业的声誉。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制度,落实内部管理责任,加强职业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执业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设立总经理、副总经理、专利代理师等专业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形成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行政和业务人员,合理分配人力资源,确保落实各项执业职责。
第八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设立财务部门,建立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保障资金安全和财务透明。
第三章执业准入与管理第九条专利代理机构招聘专利代理师应当符合《专利代理法》规定的条件,同时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实践经验。
第十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执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执业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执业行为的自查和评估工作,及时更新执业规则和管理制度,提高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业务经营管理第十二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委托事务管理制度,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职业风险。
第十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专利技术管理数据库,及时了解最新的专利信息和法规政策,为客户提供准确和全面的技术查询和分析服务。
第十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业务合同和授权书严格审核,确保标准化和规范化的操作流程。
第五章质量保障和服务监督第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质量反馈和客户评价机制,定期开展业务服务满意度调查,做好服务质量的改进和提升。
第十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监督和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响应客户的需求,解决矛盾和纠纷。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
提
—
一
(
)
取 得 律 师 资 格 证 书 或 者 法 律 职业 资 格 证 书
;
高 专 利 代 理 人 的 专 利 诉讼 业 务 水 平 第 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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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以上
( )
中 华 全 国 专 利 代 理 人协 会 根 据 协 会 章程 二
曾 经 代 理 专 利诉 讼 案 件
;
主 要 根 据 《 专 利 代 理 条 例 》 第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专 利代 理 人 必 第 二 条 规 定 本 办 法 同 时适 用 于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及其 指 派 的 专 利 代理 人 须 承 办 专 利 代 理 机构 委 派 的 专 利 代理 工 作 不 得 自 行 接 受 委 托 专 利 诉 讼 业 务 也 应 当 由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统 接 受 委 托 再 指 派 专 利 代 理 人承办 因此 本 办 法 作 为 专 利 诉 讼 代 理 工 作 的监 督 管 理 制 度 应 当 同 时 约 耒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和 专 利 代理 人 ② 本办法第三条将原 国 家 社 会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修 改 为 政府 主管 部 门 各 级 司 法 机关 社 会 和 当 事人 的监督 原 文 主要 参 考 了 《 律 师 法 》 第 三 条 第 三款 的 内 容 修 改 后 进 步 明 确 国 家 主 要 是 指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和 各级 司 法机 关 主 要 是 指 专利 代 理 机 构 办 理专 利 代 理职业 责 任 保 险 参 见 本办 法 第 八 条 第 二 款 及 第 二 十 ③ 办 法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职 业 风 险控 制 制 度 四 条第 专利 代 理 人 承 办 专 利 诉 讼 业 务 存 在 定 民 事 责任 风 险 为 了 确 保 专 利 诉 讼 代 理 工 作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应 当 要 求 从 事 专 项 利 诉 讼 业 务 的 专 利 代理 机 构 办 理 专 利 代 理职 业 责 任 保 险 类 似 于 律 师 职业 责任 保 险 ④ 本 办 法 施 行 前 专 利 代 理人 已 经 取 得 经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定 的 专 利 民 事 案 件 诉 讼 代 理 人 资 格 的 该 资 格 继 续 有 效 直 接 纳 入 办 法 第 六 条 中的 诉讼 代 理 人 名 册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关于印发《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关于印发《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的通知发布部门 :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发布日期 : 2021.02.24实施日期 : 2021.02.24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行业规定法规类别 : 专利代理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关于印发《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的通知各专利代理机构:为完善行业自律工作机制,引导会员自觉遵守行业纪律,促进行业行稳致远,近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协会《章程》,以及近年来专利代理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适应性修改了《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并经协会第十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2021年2月24日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2021年2月3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第十届七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利代理师职业道德第三章专利代理师执业纪律第四章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纪律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规范专利代理执业行为和专利代理机构管理活动,保障专利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和相关管理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行业规范、公序良俗以及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的各项规定,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专利代理行业形象。
第五条专利代理师应当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为专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服务,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服务。
2023年市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2023年市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严格规范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有力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以提供更优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为__振兴辽沈战役赋能助力,根据__省知识产权局《2023年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__市知识产权局决定继续深入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严格落实商标代理新规,重拳打击各类突出违法代理行为(一)深入贯彻落实《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
__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从备案入口、执业规范、监管手段、违规处罚等多个环节入手,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规定》的实施将极大扭转商标代理行业发展无序、监管无力的问题。
各区、县(市)局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依法履行好《规定》中明确的各项职责,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做好对《规定》贯彻实施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研判,不断提升全市商标代理监管效能,尽快形成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的良好局面。
(二)重拳打击突出商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市)局要加强与辖区内品牌企业、重要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联系,通过走访、座谈、畅通社会投诉举报渠道、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收集摸排商标代理违法线索,建立本地区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统计表,以线索为指引,重拳打击突出商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
要按照《规定》要求,将代理抢注、囤积热词商标,代理重大不良社会影响商标,与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存在勾连,在代理跨境电商业务及通过网络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假冒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伪造变造法律文件、印章、签名,接受同一商标代理中利益冲突双方委托等违法违规行为作为2023年的重点整治对象,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加大打击力度。
情节严重的,市知识产权局将报请省知识产权局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提高专利代理质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全国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规范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促进专利创新运用。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第六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有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五)有一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利代理师。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正常代理秩序。
第三章专利代理师第八条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执业,认真履行专利代理职责,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秩序。
第九条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第十条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专利代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全国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和指导。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0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0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5.04.30•【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0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代理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0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申长雨2015年4月30日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规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五)品行良好。
专利法修改对照表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 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 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 理。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 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 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 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 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 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 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 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 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 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 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 计人为专利权人。 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 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 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 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 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 其约定。 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 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 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 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 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 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 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 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 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予一项专利权。 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 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 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 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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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述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该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十条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政策、建立机制等措施,支持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鼓励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专利代理援助工作。
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方便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和公众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办理事务、查询信息。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不再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业务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手续。
专利代理机构注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应当在营业执照注销或者接到撤销、吊销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委托人,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未妥善处理全部专利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不得办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变更。
第十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在本省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在获得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同意后,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规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伙人、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
第四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四)有五名以上股东;
(五)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信息应当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信息一致。
第十八条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信息应当与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的登记信息一致。
第十二条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知识产权局申请。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将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及标识牌交回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停业或撤销手续。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向申请人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章程、合伙人或者股东等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同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变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生效。
(三)不能专职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
(四)专利代理机构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其合伙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专利代理机构新任合伙人或者股东、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第十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只能选择、使用一个名称。除律师事务所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专利代理”或者“知识产权代理”等字样。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和“办事处”“分公司”或者“分所”等组成。
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
(三)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分支机构担任负责人;
(四)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前三年内未受过《专利代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五)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时未被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名单。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当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书和下列申请材料:
(一)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和合伙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有两名以上合伙人;
(五)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有书面公司章程;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全国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是本行政区域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则对专利代理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专利代理师的自律性组织,其成立应当依法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受业务主管单位监督指导。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
合并至第九、十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十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手续。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相应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变更。
(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股东身份证件扫描件;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专职律师身份证件扫描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