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T7005-2012修改单对照表
自动扶梯新检规TSG-T7005-2012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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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第九条 本条对新版检规中不同类别检验项目的检验程序 进行了明确,实际也是对不同类别检验项目的定义进行了规 定。与旧版各梯种检规的重要项目(※项)、非重要项目相 比,分类更细,选项原则上也进行了一些调整。比如一些涉 及查验零部件配置是否合理的项目未予选入或者不再列为重 要项,主要考虑目前已经具有型式试验全面把关的基础,只 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及其调试有可能出现偏差的项目才 保留下来;考虑到检修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本 版检规A、B项的设定以保障乘客安全直接相关的内容为选择 原则,一些涉及检修人员安全的项目不再列为重要项,因此, 今后电梯检验人员、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这方面能力素 质的考核把关应当更加严格。另外,执行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驱动与转向站 14项
相邻区域 6项
附件A的组成
4
扶手装置 和围裙板
7项
5
6
梳齿与梳齿板 1项
监控和安全装置 13项
附件A的组成
7
8
检修装置 2项
自动启动、 停止 要求
2项
9
10
安全标识 2项
运行检查 3项
1 技术资料
1.1 制造资料 A (*)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 覆盖范围原则——国质检
锅【2003】174号,附件1。
告知方式:送达、邮寄、 传真、电子邮件或网上 告知
1 技术资料
(2)施工方案:安装 单位按照其质量管理 体系文件的规定,履 行审批手续。
02版检规无此项要求。
1 技术资料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国质检锅【2003】251号:现 场持电梯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 不得少于2人。 报检时审查;现场查验。
1 技术资料
• (5)驱动或者转向站及总体布置图; • (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
自动扶梯检验规则TSG T700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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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1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Escalators and moving walk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2年3月23日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前言略3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1)附件A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附件B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0)附件C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27)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 (33)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生产(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进行的检验。
1。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2013年第1次修改) 第2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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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一、正文修改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二、附件A修改1.将1.1(2)修改为:“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2.将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以及梯级或者踏板等承载面板、梯级(踏板)链的型号,并且在证明文件上有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3.将1.1(4)修改为:“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梯级或者踏板等承载面板、驱动主机、控制柜、梯级(踏板)链的型式试验证书;对于玻璃护壁板,还应当提供采用了钢化玻璃的证明;”4.将1.1(5)调整为1.2(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驱动站、转向站及总体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出入口、高度等满足安全要求;”5.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
(1)~(4)在报检时审查,(3)、(4)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5)、(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6.将1.3(3)修改为:“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7.增加:“2.8 主要部件铭牌B“(1)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2)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检验方法为:“对照检查驱动主机、控制柜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8.将“2.10 断错相保护C”修改为“2.11 断错相保护B”9.将“2.14 紧急停止装置B”调整为“2.15 紧急停止装置B”,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1)紧急停止装置应当设置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出入口附近、明显并且易于接近的位置。
TSGT700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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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内容
技术资料
驱动和转向站 相邻区域 扶手装置和围裙板、梳齿和梳齿板 安全保护装置、检修装置、自动启动停止 标识、运行检查
二、驱动和转向站
2.1 维修空间
对调试、维修或检验人员在控制柜或驱动主机等 装置前安全站立的面积做出了规定。
二、驱动与转向站
2.2防护
如果转动部件易接近或对人体有危险,应当设置有效的防
护装置,特别是必须在内部进行维修工作的驱动站或转向 站的梯级和踏板转向部分 2.3照明
分离机房的电气照明应当是永久、固定的。
寸从扶手装置端部算起至少为2.50m;
三、相邻区域
如果该区域的宽度不小于扶手带外缘之间距离的两倍加上 每边各80mm,则其纵深尺寸允许减少至2m;
三、相邻区域
(2)阻挡装置: 如果人员在出入口可能接触到扶手带的外缘并且引起危险, 则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例如:
①设置固定的阻挡装置以阻止乘客进入该空间;
②自动人行道不应超过40m
二、驱动与转向站
二、驱动与转向站
三、相邻区域
3.1周边照明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周边,特别是在梳齿板的附近应有
足够的照明。在地面测出的梳齿相交线处的光照度至少为 50lx
三、相邻区域
3.2出入口
(1)畅通区域:
宽度至少等于扶手带外缘距离加上每边各80mm,纵深尺
注:复印件须经电梯改造或重大维修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4.使用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 (2)安全技术档案:制造、安装资料,监督检验报告、 定期检验报告,自检报告、维保记录、运行故障和事
TSG_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 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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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inspection-Escalators and moving walk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2年3月23日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1)附件A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附件B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0)附件C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27)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3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生产(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TSG-T7005-2012-第2号修改单(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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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报批稿)一、正文修改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生产(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 单位、负责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简称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3.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二、附件A修改1.将1.1(2)修改为:“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2.将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以及梯级或者踏板等承载面板、梯级(踏板)链的型号等内容,并且在证明文件上有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3.将1.1(4)修改为:“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梯级或者踏板等承载面板、驱动主机、控制柜、梯级(踏板)链的型式试验证书;对于玻璃护壁板,还应当提供采用了钢化玻璃的证明;”4.将1.1(5)调整为1.2(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驱动站、转向站及总体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出入口、高度等满足安全要求;”5.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
T第修改单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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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装置上设有停止装置
(6)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其附近标明“旁路”字样,并且标明旁路装置的“旁路”状态或者“关”状态;
②旁路时取消正常运行(包括动力操作的自动门的任何运行);只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轿厢才能运行;运行期间,轿厢上的听觉信号和轿底的闪烁灯起作用;
(5)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符合以下要求:
①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②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可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门的运行和导向C
门的运行和导向B
紧急开锁装置B
层门的可接近性及紧急开锁装置B
—
—
增加: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及轿门的开启 B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C
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C
作业场地总要求C
删除
轿顶上或轿厢内的作业场地C
轿顶上或轿厢内的作业场地C
底坑内的作业场地 C
底坑内的作业场地 C
对重(平衡重)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B
对重(平衡重)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B
消防返回功能试验B
删除
—
—
增加:应急救援试验B
3. 附件A中的“检验内容与要求”栏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2)
(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所提供电梯;
TSG_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_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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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生产(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自动扶梯新检规TSG-T700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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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技术资料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 •
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自动扶梯与自动 人行道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以及含有电 子元件和(或)可编程电子系统的安全电路(如果有)、 梯级、踏板、梯级踏板链、驱动主机、滚轮、扶手带、 控制屏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等内容,采 用玻璃作护壁板,应采用钢化玻璃。并且在证明文件 上有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 期;
附件A 解读与提示
项目 项目类别
序号
附件A结构
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基本按照检验流程排列
资料
驱动与转向站相邻区域
扶手装置和围裙板、梳齿与梳齿板、
基本流程
安全、检修、自启动装置
标识
运行检查
附件A的组成
1
2
3
技术资料
驱动与转向站 14项
相邻区域 6项
4项
附件A的组成
4
5
6
扶手装置 和围裙板 7项
• 3、第八条:本条既分别强调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实施的前提, 对不同检验实施的项目、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了明确,又对正 常或者非正常情况下定期检验的周期进行了规定。
• ◇与旧版各梯种检规相比,定期检验实施的前提、不同检验的项 目确定、非正常情况下定期检验周期的动态性,更充分体现了分 类监管与实事求是的原则,同时,也探索了电梯安全监察、监督 管理新的方向,即今后电梯安全预防工作不仅要控制事故,还将 在降低电梯故障率方面做出努力。特别是第四款规定的明确,将 提升业主和公众对维护保养工作质量及物业单位的监督效果,对 促进小业主督促物业单位选择水平高的维护保养单位有推动作用。 另外,执行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1)电梯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项目的确定符合实际需要, 条款内容很容易理解,但执行时应当注意:一是企业应注意根据 相关项目检验性质的不同,按对应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二是检 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既不能完全按照附件B的格式,更不能完全 按照附件C的格式,应当以附件B规定格式为主。其中,封面、注 意事项页、结论页均按照附件B规定执行,检验项目页中各个分 项目按照实际执行情况组合,结论页备注栏中一定要列明哪些项 目是按照监督检验要求进行的,哪些项目是按照定期检验要求进 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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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inspection-Escalators and moving walk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2年3月23日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1)附件A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附件B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0)附件C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27)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3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生产(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进行的检验。
最新整理TSGT7005修改单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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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基本要求
(4)压力容器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2.1.1基本要求
(4)压力容器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可追溯的信息包括材料制造单位名称、材料牌号、规格、炉批号、交货状态(热处理状态)、质证书签发日期等内容;可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包括二维码、条码等。
2.1.2.1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5)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在首次使用之前,应当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2.1.3.1
2.1.3.1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材料
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材料,试制前材料的研制单位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新材料技术评审。
2.1.2.1(5)、(6)
2.1.2.1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5)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在首次使用之前,应当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6)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Pa的低合金钢,或者用于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新材料技术评审,方可允许使用。
1.9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压力容器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本规程的要求不一致,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单位应当提供有关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申报,由市场监管总局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并及时将允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本规程。
TSG T7005-2012 第2号修改单(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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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报批稿)一、正文修改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生产(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 单位、负责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简称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3.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二、附件A修改1.将1.1(2)修改为:“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2.将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以及梯级或者踏板等承载面板、梯级(踏板)链的型号等内容,并且在证明文件上有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3.将1.1(4)修改为:“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梯级或者踏板等承载面板、驱动主机、控制柜、梯级(踏板)链的型式试验证书;对于玻璃护壁板,还应当提供采用了钢化玻璃的证明;”4.将1.1(5)调整为1.2(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驱动站、转向站及总体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出入口、高度等满足安全要求;”5.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
(TSG-T7005-2012)第1号修改单-自动扶梯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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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T7005-2012)第1号修改单-自动扶梯人行道附件5《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第1号修改单(对2012年3月第1版的修改)一、正文修改1. 第五条修改为:“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3.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4.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第(二)项修改为:“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第(三)项修改为:“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 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3项(含3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5.2.13修改为:“(1)如提供手动盘车装置,该装置应当容易接近,操作安全可靠。
TSG_T7005-2012扶梯相邻区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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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层板平面
梳齿相交线
97版5.4.2项 规定,室内或 室外出入口处 的光照度分别 至少为50lx或 15lx。
相邻区域
3.2出入口 C 第3.2项为C类项目,02版检规相应项为一般项目。 本项(1)中”畅通区的宽度至少等于扶手带外缘距 离加上每边各80mm,该畅通区纵深尺寸从扶手 装置端部算起至少为2.50m;如果该区域的宽度 不小于扶手带外缘之间距离的两倍加上每边各 80mm,则其纵深尺寸允许减少至2m“,依据标 准附录A中的A.2.5。
扶手装置和围裙板
阻挡装置
扶手装置和围裙板
③当自动扶梯或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和相邻的墙之 间装有接近扶手带高度的扶手盖板,并且建筑物 (墙)和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300mm 时,应在扶手盖板上装设防滑行装置。该装置应 包含固定在扶手盖板上的部件,与扶手带的距离 不应小于100mm,并且防滑行装置之间的间隔 距离不应大于1800mm,高度不应小于20mm。 该装置应无锐角或锐边 。
相邻区域
相邻区域
相邻区域
相邻区域
3.4防护挡板 B 第3.2项为B类项目,02版检规相应项为重要项目。 ”如果建筑物的障碍物会引起人员伤害时,则应采 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特别是在与楼板交叉处以及 各交叉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之间,应当 设置一个高度不应小于0.30m,无锐利边缘的垂 直固定封闭防护挡板,位于扶手带上方,并且延 伸至扶手带外缘下至少25mm(扶手带外缘与任 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大于等于400mm的除外) “。 本项依据标准附录A中的A.2.4。
相邻区域
3.1周边照明 C 第3.1项为C类项目,02版检规相应项为一般项目。 本条依据为新标准附录A中的A.2.9。对比02版检 规4.1条,进一步明确了检测位置为“在梳齿相交 线处”的地面。如目测不能判断光照度是否至少为 50lx时,用照度计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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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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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构造不必完全与图示相一致,但标注尺寸的规定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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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挡装置示例1 阻挡装置示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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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垂直净高度 C 第3.3项为C类项目,02版检规相应项为一般项目。 ”自动扶梯的梯级或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 方,垂直净高度不应小于2.30m。该净高度应当 延续到扶手转向端端部 “。本项依据标准附录A中 的A.2.1,尺寸见下图中的h4。 对应02版检规4.3条有所变化,增加“该净高度应 延续到扶手转向端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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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02版检规4.4条,有很大变化,应特别关注。 注意:设置一个高度不应小于0.3m,无锐利边缘 的垂直固定封闭防护挡板,位于扶手带上方,且 延伸至扶手带外缘下至少25mm . 该项目对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也须按新检 规要求执行。
相邻区域
相邻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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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大于等于 400mm的除外
相邻区域
扶手装置和围裙板
4.1扶手带 C 第4.1项为C类项目,02版检规为一般项目。 扶手带开口处与导轨或扶手支架之间的距离在任 何情况下均不允许超过8mm 本项依据标准的5.6.2.1,尺寸见图 中的b6’和 b6”。
扶手装置和围裙板
扶手带开口挤压剪切手指
扶手装置和围裙板
4.2扶手防攀爬设置 C 本项为C类项目,属于新增条款,且内容较多, 应特别加以关注。 要点1:扶手装置应没有任何部位可供人员正常 站立;
相邻区域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相邻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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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防护挡板 B 第3.2项为B类项目,02版检规相应项为重要项目。 ”如果建筑物的障碍物会引起人员伤害时,则应采 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特别是在与楼板交叉处以及 各交叉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之间,应当 设置一个高度不应小于0.30m,无锐利边缘的垂 直固定封闭防护挡板,位于扶手带上方,并且延 伸至扶手带外缘下至少25mm(扶手带外缘与任 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大于等于400mm的除外) “。 本项依据标准附录A中的A.2.4。
TSGT7005-2012修改单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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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 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 盘)不发生摩擦;并且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 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2.8 (3)曳 引轮 轮槽不 得有 严重磨损 (5)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符合以下要求:
(适用于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定 ①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
——
修改后内容 调整至 2.8 2.6 主开关 B 2.7 驱动主机 B 增加:2.8 控制柜、紧急操作与动态测 试装置 B 调整到 2.7、2.8 调整到 2.7 2.9 限速器 B 2.10 接地 C 2.11 电气绝缘 C 2.12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B 增加:2.13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B 删除 3.11 井道照明 C 3.12 底坑设施与装置 C 3.13 底坑空间 C 3.14 限速张紧装置 B 3.15 缓冲器 B 3.16 对重(平衡重)下方空间的防护 B 4.5 对重(平衡重)块 B 4.7 轿厢内铭牌和标识 C 6.1 门标识 C 6.3 玻璃门防拖曳措施 C 6.5 门的运行和导向 B 6.7 层门的可接近性及紧急开锁装置 B
7.2 底坑内的作业场地 C
7.4 7.4 平台上的作业场地 C
7.3 平台上的作业场地 C
7.5 7.5 紧急操作与动态试验装置 B
调整到 2.8
7.6 7.6 附加检修控制装置 C
7.4 附加检修控制装置 C
8.2 8.2 耗能缓冲器试验 C
删除
8.5 8.5 平衡系数试验 C
8.1 平衡系数试验 B(C)
——
2.9 2.9 制动装置 C 2.10 2.10 紧急操作 B 2.11 2.11 限速器 B 2.12 2.12 接地 C 2.13 2.13 电气绝缘 C 2.14 2.14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B —— 3.11 3.11 随行电缆 C 3.12 3.12 井道照明 C 3.13 3.13 底坑设施与装置 C 3.14 3.14 底坑空间 C 3.15 3.15 限速张紧装置 B 3.16 3.16 缓冲器 B 3.17 3.17 对重(平衡重)下方空间的防护 C 4.5 4.5 对重(平衡重)的固定 C 4.7 4.7 轿厢内铭牌 C 6.1 6.1 门地坎距离 C 6.3 6.3 玻璃门 C 6.5 6.5 门的运行和导向 C 6.7 6.7 紧急开锁装置 B
TSGT第修改单对照表
![TSGT第修改单对照表](https://img.taocdn.com/s3/m/2338f74b910ef12d2bf9e775.png)
T S G T第修改单对照表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T7001—2009)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说明:对于部分不影响技术要求的文字或编辑性修订,如将“维修”修改为“修理”,“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修改为“型式试验证书”等,对照表中未予一一列入。
】
1.正文
2.附件A中的“项目及类别”栏
续表
3.附件A中的“检验内容与要求”栏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4.附件A中的“检验方法”栏
续表
续表
续表
5.附件B和附件C
按照修改后的正文和附件A做对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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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3.6
3.6断错相保护C
调整到2.8
3.7
3.7主开关B
3.6主开关B
3.8驱动主机B
3.7驱动主机B
—
—
增加:3.8控制柜、紧急操作与动态测试装置B
3.9
3.9制动装置C
调整到3.7、3.8
3.10
3.10紧急操作B
调整到3.7
3.11
3.11限速器B
为了加强对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消防员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八条(三)
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
3.9限速器B
3.12
3.12接地C
3.10接地C
3.13
3.13电气绝缘C
3.11电气绝缘C
3.14
3.14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B
3.12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B
—
—
增加:3.13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B
4.11
4.11随行电缆C
删除
4.12
4.12井道照明C
4.11井道照明C
4.13
4.13底坑设施与装置C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
(TSG T7002—2011)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说明:对于部分不影响技术要求的文字或编辑性修订,如将“维修”修改为“修理”,“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修改为“型式试验证书”等,对照表中未予一一列入。】
1.正文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消防员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8.1轿顶上或轿厢内的作业场地C
8.3
8.3底坑内的作业场地C
8.2底坑内的作业场地C
8.4
8.4平台上的作业场地C
8.3平台上的作业场地C
8.5
8.5紧急操作与动态试验装置B
调整到3.8
8.6
8.6附加检修控制装置C
8.4附加检修控制装置C
11.5
11.5平衡系数试验C
11.1平衡系数试验B(C)
4.12底坑设施与装置C
4.14
4.14底坑水位限制C
4.13底坑水位限制C
4.15
4.15底坑空间C
4.14底坑空间C
4.16
4.16限速张紧装置B
4.15限速张紧装置B
4.17
4.17缓冲器B
4.16缓冲器B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4.18
4.18对重下方空间的防护C
4.17对重方空间的防护B
11.2
11.2耗能缓冲器试验C
删除
11.1
11.1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C
11.2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C
—
—
增加:11.3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试验B
11.3
11.3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B
11.4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B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11.4
11.4对重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B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1.1(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1.1(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所提供电梯;
1.1(3)
1.1(3)……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这些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编号(门锁装置除外)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5.5
5.5对重的固定C
5.5对重块B
5.7
5.7轿厢铭牌C
5.7轿厢铭牌和标识C
6.2
6.2端部固定C
6.2绳端固定C
7.1
7.1水平滑动门C
7.1门标识C
7.2
7.2门地坎距离C
删除
7.3
7.3门间隙C
7.2门间隙C
7.4
7.4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B
7.3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B
7.5
7.5门的运行和导向C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二十二条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不含改造、重大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7.4门的运行和导向B
7.6
7.6自动关闭层门装置B
7.5自动关闭层门装置B
7.7
7.7紧急开锁装置B
7.6层门的可接近性及紧急开锁装置B
7.8
7.8门的锁紧B
7.7门的锁紧B
7.9
7.9门的闭合B
7.8门的闭合B
—
—
增加:7.9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及轿的开启B
8.1
8.1作业场地总要求C
删除
8.2
8.2轿顶上或轿厢内的作业场地C
11.5对重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B
—
—
增加:11.8应急救援试验B
11.8
11.8电梯速度C
11.9电梯速度C
11.9
11.9上行制动试验B
11.10上行制动试验B
11.10
11.10下行制动试验A(B)
11.11下行制动试验A(B)
3.附件A中的“检验内容与要求”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1.1(2)
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检验时如认为附件B列出而附件C未列出的项目可能存在不符合,经检验机构批准后,检验人员可以增加相应的适用于受检电梯的检验项目,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