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修改单对照表
TSG Z7001-2004第一号修改单
附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
第1号修改单
(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的修改)
一、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
1. “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4、5、6页)。
2. 在“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后加注(第6页):
“注: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检验分别纳入相关核准项目的监督检验。
”
3. 自“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原条文序号21开始,凡未修改的条文,其序号均改为后一位数。
二、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
1. 对附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11-17页)。
续表
项目代码RD7后增加以下内容(第13页):
20页)增加注(5):
“(5)申请长管拖车定期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检验责任范围内的长管拖车数量至少应当达到500辆,并且委托具有长管拖车制造资格的单位负责长管拖车气瓶及附件的拆、装和维修工作。
”
4.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中的“三、气瓶检验机构”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21页第5行):
5.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中的“四、无损检测机构”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21页第21行):。
TSG ZF003规程及1号修改单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爆破片装置部分对比表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在产品交付用户时,应当随产品至少提供以下资料和文件:
(1)产品合格证;
(2)爆破片装置装配简图;
(3)安装、使用说明书;
(4)产品质量证明书(按批次向用户提供,符合B3.5的规定);
(5)制造单位与用户合同规定的有关文件。”
4. 将B3.5条改为:
B3.5 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新产品投产前的;
(三)产品的结构、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变,影响安全性能的;
(四)制造许可证换证的;
(五)制造单位停产超过6个月重新进行生产的;
(六)产品安全性能存在问题的。
爆破片装置型式试验项目与要求见附件D。
第六条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在许可申请受理后,应当按照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要求的规格与数量进行产品试制,试制产品应当是许可申请爆破片装置型式中有代表性的产品。
(2)爆破片装置治安早单位无损检测工作外委时,外委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核准资格和能力;
(3)爆破片装置制造过程中外委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由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负责。
C2.3 质量保证体系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4)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产品特性,建立爆破片装置的设计、制造质量保证体系,并且有效实施。
(1)设计图样、设计说明书以及制造工艺文件;
(2)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3)制造过程质量控制表(卡),检验、试验原始数据,记录和报告;
(4)出厂检验报告;
(5)产品质量证明书;
(6)用户反馈信息、售后服务或者维修记录以及事故现场调查与分析记录和事故处理记录等。
产品技术档案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6年。
附件C 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条件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第3号修改单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2017年1月第2次修改)第3号修改单1.将1.7修改为:“1.7 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有关单位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本规程不一致,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申报,由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投入生产、使用。
”2.将2.1修改为:“2.1 基本要求(1)移动式压力容器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工艺性能以及材料与充装介质的相容性;(2)罐体材料的性能、质量、规格与标志,除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外,其使用要求还应当满足本规程协调标准(修注1)的要求;(3)罐体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出厂钢印标志或者采用其他可以追溯的标志;(4)罐体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可以追溯的信息包括材料制造单位名称、材料标准号、牌号、规格、炉批号、交货状态、质量证明书签发日期等内容;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包括二维码、条码等;(5)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改造和修理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罐体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经营单位公章和经办负责人签字(章)的复印件;(6)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改造和修理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罐体用材料以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3.将2.10.1(4)、(5)、(6)修改为:“(4)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改造和修理单位应当对实物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罐体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复验结果实测值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可以投料使用;(5)用于焊接结构罐体受压元件的材料,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改造和修理单位在首次使用前,应当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6)罐体主要受压元件选用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Pa的低合金钢,或者用于罐体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应当按照2.11.2(1)和(2)的要求证明其各项性能指标能够满足本规程和相应标准的要求。
TSGZ8002-201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第一号修改单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第1号修改单(对2013年1月16日第1版的修改)一、目录修改1.附件A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定期检验、监督检验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
2.增加“附件C 型式试验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大纲内容要求”。
二、正文修改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是指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工作,做出检验结论的人员(以下称监督检验人员、定期检验人员、型式试验人员,统称检验人员)。
”3.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则规定的监督检验人员、定期检验人员分为检验员、检验师,型式试验人员只设检验员。
“定期检验人员和监督检验人员的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的划分见附件A,型式试验人员的项目种类、项目代码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4)划分。
”4.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了解被检对象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使用的基本知识;”5.第十一条修改为:“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的考试方式,包括理论笔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的取证考试的科目、方式见表1。
”表1的表头修改为:“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考试科目、方式”删除注2的(3)和(4)。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型式试验人员的考试分为特种设备综合知识考试和专业知识与操作技能考试。
其中,综合知识考试由考试机构组织进行,考试内容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管理的基本要求为主,包括与型式试验有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知识、设计与制造许可要求、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要求、计量知识、型式试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知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知识以及型式试验人员执业操守等内容。
TSG R7001-2004《容检规》1号修改单
(三)凡是校验周期延长的安全阀,使用单位应当将延期校验情况书面告知发证机构。
4
第二十九条的[σ]t有关内容(第17页第17行)
[σ]t-设计温度下材料的许用应力,MPa。
4操舱、维护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维护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0
附录2,《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目录》(第57页)
16耐压试验报告
17气密性试验报告
18附加检查、检测报告
16气密性试验报告
17附加检查、检测报告
另,附录3,《耐压试验报告》(第75页)最后一栏修改为:
检验:日期:
检验机构核准证号:
(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1)在连续2次的运行检查中。所用的安全阀未发现第十六条(五)2中所列的任何问题;
(2)使用单位建立了符合附件三要求的安全阀校验站,自行进行安全阀校验;
(3)使用单位建有可靠的压力控制与调节装置或者报警装置。
7.使用单位建立、实施了健全的设备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制度,并且有可靠的压力控制与调节装置或者超压报警装置;
根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实施情况,需要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内容予以公告,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修改单第1号
附件: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修改单
(第1号,对2004年8月第1版的修改)
[σ]t-最高工作温度下材料的许用应力,MPa。
5
附件一,第二(二十)项(第31页第16行)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Z8002—2022)第1号修改单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22)第1号修改单正文修改1. 将第3.2条表1中高级检验师(承压类设备检验)“持相关证书及年限”栏目内容修改为:“持2项承压类设备检验师证,其中1项满6年;或者持1项承压类设备检验师证满8年(注4)”;将3.2表1中高级检验师(机电类设备检验)“持相关证书及年限”栏目内容修改为:“持2项机电类设备检验师证,其中1项满6年;或者持1项机电类设备检验师证满8年”。
2. 将第3.3.2条第(3)项修改为:“(3)获得国家级或者省部级与特种设备相关的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1 项以上”,并删除注8。
3. 将第3.3.2条第(4)项修改为:“(4)参与起草并完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或者特种设备相关标准(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制修订工作合计3 项以上”。
4. 将第4.1条修改为:“持证人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免考换证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以前、6个月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申请考试换证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以前、12个月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换证的申请、发证程序按照本规则3.3、3.9 执行。
”5. 将第4.7条修改为:“原证书逾期不满5年的,可以按照本规则4.2和4.3的规定申请参加原持证级别与项目的考试换证。
考试合格的,颁发原持证级别与项目的证书。
考试不合格的,允许1年内在原考试机构补考一次。
补考不合格的应该按照本规则3.2和3.3的规定重新申请原持证级别与项目检验人员取证。
原证书逾期5年以上的,应当按照本规则3.2和3.3的规定重新申请原持证级别与项目检验人员取证。
证书有效期逾期的,不得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
”。
(TSG 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
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对2005年1月第1版和2007年第1号修改单、2009年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一、正文的修改1. 第五条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
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2. 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3. 第七条修改为:“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
”4. 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为第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第1号修改单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3个安全技术规范及4个修改单的公告(2017年第4号)2017-01-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结合实施情况,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予批准发布施行。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自2017年8名称编号批准日期施行日期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2017-01-162017-08-01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2017-01-162017-08-0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TSG N0001-20172017-01-162017-06-01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TSG G0001-20122017-01-162017-06-01程》第1号修改单《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号修TSG R0005-20112017-01-162017-06-01改单— 1 —附件: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第1号修改单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11)第2号修改单3.《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第1号修改单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第1号修改单质检总局2017年1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 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第1号修改单一、将1.1修改为:目的“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TSG G00022020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治理规程第1号修改单
附件《锅炉节能技术监督治理规程》(TSG G0002-2020)第1号修改单(对2020年8月第1版的修改)附件A修改成:附件A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A1 燃煤工业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指标层状燃烧锅炉产品层状燃烧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要求见表A-1。
表A-1 层状燃烧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注A-1:以I类烟煤、贫煤和无烟煤等为燃料的锅炉热效率指标,依照表A-1中Ⅱ类烟煤热效率指标执行。
注A-2:各燃料品种的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 daf)范围,烟煤,V daf>20%;贫煤,10%<V daf≤20%;Ⅱ类无烟煤,V daf<%;Ⅲ类无烟煤,%≤V daf≤10%;褐煤,V daf>37%(下同)。
流化床燃烧锅炉产品流化床燃烧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要求见表A-2。
表A-2 流化床燃烧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注A-3:以贫煤和无烟煤等为燃料的锅炉热效率指标,依照表A-2中褐煤热效率指标执行。
注A-4:以劣质煤(要紧组成为煤矸石,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烧量,且A ar>40%)为燃料的锅炉热效率指标,限定值应当达到锅炉设计热效率,目标值依照表A-2中AI烟煤热效率目标值执行。
室燃(煤粉)锅炉产品室燃(煤粉)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要求见表A-3。
表A-3 室燃(煤粉)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注A-5:以水煤浆为燃料的锅炉热效率指标,限定值应当达到锅炉设计热效率,目标值依照表A-3中热效率目标值执行。
A2 燃液体燃料、燃天然气工业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指标燃液体燃料、燃天然气工业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要求见表A-4。
表A-4 燃液体燃料、燃天然气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注A-6:以轻油、重油之外的液体燃料为燃料的锅炉热效率指标,限定值应当达到锅炉设计热效率,目标值依照表A-4中液体燃料热效率目标值执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1号修改单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工作的实施情况,需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现将该规则第1号修改单予以公布。
修改内容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1 号修改单。
二○○七年五月九日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1号修改单(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的修改)一、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1.“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4、5、6 页)。
修改项目序号核准项目代码核准项目备注原文内容20RD7压力容器汽车罐车(低温、长管、罐式集装箱等)定期检验注明品种修改后内容20RD7压力容器汽车罐车(低温、罐式集装箱等)定期检验注明品种增加21RD8 压力容器长管拖车定期检验含集装管束原文内容28KJ1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监督检验修改后内容29KJ1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监督检验29JJ1发电锅炉的水质定期检验参数不限原文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内容介质定期检验30JJ22.5MPa锅炉的水质、有机热载体炉的介质30JD1发电锅炉的水质定期检验修改后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内容水处理定期检验注明品种31JD22.45MPa锅炉的水质、有机热载体炉的介质原文内容31PD1无缝气瓶定期检验注明品种气瓶36PJ1各类气瓶监督检验注明品种修改后32PD1气瓶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修改项目序号核准项目代码核准项目备注内容37PJ1各类气瓶监督检验40QJ1监督检验桥、门式起重机41QD1定期检验42QJ2监督检验塔式起重机43QD2定期检验原文内容44QJ3起重监督检验流动式起重机45QD3机械定期检验48QJ5监督检验施工升降机49QD5定期检验52QJ7监督检验轻小型起重设备53QD7定期检验41QJ1监督检验注明品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42QD1定期检验种、是否含防爆43QJ2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监督检验44QD2定期检验机、旋臂起重机注明品种修改后内容起重45QJ3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监督检验机械机46QD3定期检验注明品种49QJ5监督检验升降机50QD5定期检验注明品种53QJ7监督检验注明是否轻小型起重设备54QD7定期检验含防爆原文内容56NJ1场(厂)监督检验内机动场(厂)内机动车辆车辆57ND1定期检验修改后内容57NJ1场(厂)监督检验内机动场(厂)内机动车辆车辆58ND1定期检验注明是否含防爆2.在“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后加注(第6页):“注: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检验分别纳入相关核准项目的监督检验。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第次修改第修改单
附件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2014年12月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一、“正文”的修改1. 表3-4 增加四种介质的罐体主要设计参数2. 将注3-6修改为:“所列设计压力的数值,是按照介质50℃时饱和蒸气压(表压)的倍确定的。
如果设计压力的确定存在除介质饱和蒸气压以外的影响因素时,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3.10.3的规定确定设计压力,并且还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要求。
”3. 将(3)修改为:“罐体的装卸口位置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还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
”4. 将内容修改为:“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移动式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按照铭牌和产品数据表规定的一种介质,逐台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媒介。
办理使用登记的新移动式压力容器,其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由实施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评定。
”5. 将(5)修改为:“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且作出记录;”6. 增加:“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2)在满足消防防火间距等规定的区域内使用,并且有专人操作;“(3)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7. 增加:“年度检查“使用单位每年对所使用的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至少进行1次年度检查,其年度检查的专项要求见附件J。
当年度进行定期检验的,可不再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应当进行使用安全状况分析,并且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消除。
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等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验的,不再单独进行年度检查。
”8. 在(12)后增加:“(13)装设卸液泵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其定点卸液信息跟踪及反馈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运行应当正常。
最新整理TSGT7005修改单对照表.doc
2.1.1基本要求
(4)压力容器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2.1.1基本要求
(4)压力容器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可追溯的信息包括材料制造单位名称、材料牌号、规格、炉批号、交货状态(热处理状态)、质证书签发日期等内容;可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包括二维码、条码等。
2.1.2.1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5)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在首次使用之前,应当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2.1.3.1
2.1.3.1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材料
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材料,试制前材料的研制单位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新材料技术评审。
2.1.2.1(5)、(6)
2.1.2.1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5)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在首次使用之前,应当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6)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Pa的低合金钢,或者用于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新材料技术评审,方可允许使用。
1.9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压力容器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本规程的要求不一致,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单位应当提供有关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申报,由市场监管总局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并及时将允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本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第1号修改单修改内容对照表和企业自检报告修改指南
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 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
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 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
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建议使用单 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 位立即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 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 察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安 位立即停止使用。 全监察措施。
A 的规定;
第十七条 第一款第 (三)项
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 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 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 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 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 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第十八条 第一款
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 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
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 4m;
2.9 项目及类
别
2.9 制动装置 C
2.9 制动装置 B
新增 2.9(3)
(3)制动器应当动作灵活,制动时制 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 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 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 盘)不发生摩擦;并且制动闸瓦(制 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 上没有油污
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 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
《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 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 机构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 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 还应当同时出具安全检验标志。
《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 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 机构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 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
1.2(4)
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 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 验收手续齐全;
(word完整版)(TSG T7001-)第1号修改单
附件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第1号修改单(对2009年12月第1版的修改)一、正文修改1.第五条修改为:“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3.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4.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5.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一) “项目及类别”栏修改“2.9 制动装置C”修改为“2.9 制动装置B”(二)“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1. 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这些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编号(门锁装置除外)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2. 1.2(4)修改为:“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3. 2.1(1)①修改为:“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4. 2.9增加“(3)制动器应当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并且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2.9(2)最后增加“;”5. 3.16(3)修改为:“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6. 4.6(1)中的“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修改为“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TSGT第修改单对照表
T S G T第修改单对照表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T7001—2009)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说明:对于部分不影响技术要求的文字或编辑性修订,如将“维修”修改为“修理”,“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修改为“型式试验证书”等,对照表中未予一一列入。
】
1.正文
2.附件A中的“项目及类别”栏
续表
3.附件A中的“检验内容与要求”栏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4.附件A中的“检验方法”栏
续表
续表
续表
5.附件B和附件C
按照修改后的正文和附件A做对应修改。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T7007-2022)第1号修改单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T7007-2022)第1号修改单附件1《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T7007-2022)第1号修改单一、正文修改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分别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市场监管总局”。
二、附件A修改将“玻璃轿门”修改为“玻璃轿门和前置轿门”。
三、附件H修改在附件H中增加附录h,其内容如下:附录h斜行电梯型式试验要求h1适用范围本附录适用于沿倾斜路径运行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以下统称“斜行电梯”)的型式试验。
h2引用标准本规则H2(1)~(4)引用标准以及GB/T35857—2022《斜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h3名词术语本附录h2引用标准和本规则H3规定的术语。
h4主要参数和配置的适用原则h4.1斜行电梯主要参数变化斜行电梯的主要参数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1)见H4.1.1和H4.1.2;(2)倾斜角小于等于45°的单一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改变超过15°,或者改变后倾斜角大于45°;(3)倾斜角大于45°的单一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改变超过15°,或者改变后倾斜角小于等于45°;(4)多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度改变。
h4.2斜行电梯配置变化斜行电梯配置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1)见H4.2(1)~(5)、(7)~(9)、(12)、(13);(2)斜行电梯的轿门位置(侧置、前置)改变;(3)斜行电梯的轿厢与承载架(或悬挂架)的连接方式改变;(4)斜行电梯的曳引钢丝绳与运载装置的连接方式(一端、两端)改变;(5)斜行电梯的运载装置运行轨道、护轨、导轨、安全钳夹持部件总数量减少;(6)斜行电梯的限速器类型(钢丝绳驱动的限速器、非钢丝绳驱动的机械式限速器、可编程电子限速器)改变。
h4.3适用参数范围及配置斜行电梯适用的参数范围和配置见表H-2(不含防爆和液压电梯相关项)和表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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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 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 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 检验;
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 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 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检验时如认为 附件B列出而附件C未列出的项目可能 存在不符合,经检验机构批准后,检验 人员可以增加相应的适用于受检电梯 的检验项目,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
——
——
增加:8.3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试
验B
8.3
8.3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B
8.4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B
8.4
8.4对重(平衡重)限速器-安全钳 联动试验B
8.5对重(平衡重)限速器-安全钳 联动试验B
8.8
8.8消防返回功能试验B
删除
——
——
增加:8.8应急救援试验B
3.附件A中的“检验内容与要求”栏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
第十
三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 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 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 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 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 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 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 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 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 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 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 修理、调整等工作。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4.5
4.5对重(平衡重)的固定C
4.5对重(平衡重)块B
4.7
4.7轿厢内铭牌C
4.7轿厢内铭牌和标识C
6.1
6.1门地坎距离C
6.1门标识C
6.3
6.3玻璃门C
6.3玻璃门防拖曳措施C
6.5
6.5门的运行和导向C
6.5门的运行和导向B
6.7
6.7紧急幵锁装置B
6.7层门的可接近性及紧急幵锁装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1
【说明:对于部分不影响技术要求的文字或编辑性修订,如将“维修”修改为“修
理”,“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修改为“型式试验证书”等,对照表中未予一一列入。】
1.正文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
条
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 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 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 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 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 定期检验仃为,提咼检验工作质 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 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 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本规则。
3.11井道照明C
3.13
3.13底坑设施与装置C
3.12底坑设施与装置C
3.14
3.14底坑空间C
3.13底坑空间C
3.15
3.15限速张紧装置B
3.14限速张紧装置B
3.16
3.16缓冲器B
3.15缓冲器B
3.17
3.17对重(平衡重)下方空间的防
护C
3.16对重(平衡重)下方空间的防
护B
条款
号
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 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 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 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和定期检验仃为,提咼检验工作质里, 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 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 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 本规则。
第八 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 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 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 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 验至少由2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进 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 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时,检验 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 作。
第二
十二
条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 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 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 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 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 对 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 受 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 后可以申请复检。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 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 “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 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 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 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不含改造、重 大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置B
——
——
增加:6.10轿门幵门限制装置及轿 门的幵启B
续表
条款
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6.10
6.10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C
6.11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C
7.1
7.1作业场地总要求C
删除
7.2
7.2轿顶上或轿厢内的作业场地C
7.1轿顶上或轿厢内的作业场地C
7.3
7.3底坑内的作业场地C
7.2底坑内的作业场地C
7.4
7.4平台上的作业场地C
7.3平台上的作业场地C
7.5
7.5紧急操作与动态试验装置B
调整到2.8
7.6
7.6附加检修控制装置C
7.4附加检修控制装置C
8.2
8.2耗能缓冲器试验C
删除
8.5
8.5平衡系数试验C
8.1平衡系数试验B(C)
8.1
8.1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C
8.2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C
2.11限速器B
2.9限速器B
2.12
2.12接地C
2.10接地C
2.13
2.13电气绝缘C
2.11电气绝缘C
条款
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2.14
2.14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B
2.12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B
——
——
增加:2.13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B
3.11
3.11随行电缆C
删除
3.12
3.12井道照明C
2.附件A中的“项目及类别”栏
条款
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2.6
2.6断错相保护C
调整至2.8
2.7
2.7主幵关B
2.6主幵关B
2.8
2.8驱动主机B
2.7驱动主机B
——
——
增加:2.8控制柜、紧急操作与动
态测试装置B
2.9
2.9制动装置C
调整到2.7、2.8
2.10
2.10紧急操作B
调整到2.7
2.11
条款
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1.1(2
)
1.1(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 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 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1.1(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 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所提供电梯;
1.1(3
)
1.1(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 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 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 数,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 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 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 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 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 以 及这些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 件的编号(门锁装置除外)等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