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艺术中心剧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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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艺术中心剧场管理规定

1目的

对剧场的各项工作进行规范与控制。

2范围

适用于中心的所有演出(活动)项目。

3职责

3.1营销中心:负责将此规定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主办单位及演出团体,并督促其履行此规定的各项条款。

3.2物业中心:负责配合、监督、落实主办单位对此规定的执行。

4程序

4.1项目活动进场前营销中心应与主办单位签订《上海东方艺术中心演出消防、安全协议书》,交保安部盖章确认,由保安部备案存档。

4.1.1如遇协议书内未涉及到的安全事项,主办方应主动向保安部说明具体事项,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

4.1.2严禁在装台、走台及演出期间动用明火,如特殊情况及剧情需要动用明火时须提前与保安部协商,经保安部同意后,主办方必须提前写出消防安全保证书。(须写清动明火的时间、动火地点、消防措施、具体负责人等)送交保安部备案后方可使用。

4.1.3如双方协商产生分歧,主办方需申报消防部门审批,待批文下发并将复印件送交保安部备案后方可使用,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4.1.4主办单位因演出需要给消防设施带来影响时,应及时与保安部沟通协商。如未经保安部同意所造成设备报警引起联动的严重后果由主办单位负责。

4.2营销中心需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主办单位各类演出证件的使用说明和适用范围。

4.2.1演职人员进场时必须凭证入场,应严格按照证件后面所示《使用要求》进行工作和通行,确保一证一人。

4.2.2有效的通行证件系为演职人员提供安全有序的演出环境的保证,严禁倒证现象发生,一经发现东方艺术中心任何工作人员均有权没收所倒用的通行证件,该证件一经没收立即作废。

4.2.3所有通行证件均需由保安部统一制作;如有特殊需要需使用自制证件的,须经主管物业工作的公司领导或总经理审核批准。

4.2.4使用自制证件时,须通过营销中心随《演出工作通知单》一同向本公司物业中心一并提供样证2份。为确保客人方便停车,便于保安部预留停车位,主办单位自制停车证及数量应经由保安部审核盖章确认后方为有效。

4.3演职人员用餐的管理与控制。

4.3.1中心院内谢绝就餐,外带餐食谢绝带入本中心。

4.3.2演职人员不得在化妆间及后台区域内食用任何餐食。

4.4后台及化妆间的管理与控制

4.4.1不得在化妆间内私自添加用电设备。如有需要主办方应对相关电器设备用电量进行统计,报工程部审核,待确认后方可实施安装,并按消防规定实施操作。化妆间内用电限额2千瓦。

4.4.2化妆间内所有物品不得私自拆装、挪用或带离房间。

4.4.3化妆间内不得吸烟、躺卧化妆台上。

4.4.4不建议在化妆间内摆放背景板、易拉宝或在墙面张贴各类宣传制品。

4.4.5演职员须遵守严格遵守化妆间内所公示的《演职人员管理规定》中的各项规定。

4.4.6花篮、捧花进入中心后台区域需将包装纸内的水倒干。所有花泥须包裹塑料纸。

a)大堂花篮从正门进入,摆放位置以不阻挡通道为原则。

b)歌剧厅从13号门进入,摆放位置舞台侧台。

c) 音乐厅从5号门进入,摆放位置在上台口边。

d)演奏厅从3号门进入,摆放位置在舞台候场区。

e)摆放在舞台上的鲜花需将花泥用塑料纸全部包裹方可进行插花。

f)主办单位必须在演出活动项目结束后,对所有花篮、捧花进行清理,不得弃留于中心内。

4.4.6贵重私人物品自行进行妥善保管。

4.5装台、搭建的管理与控制

4.5.1进场前主办方应对相关的搭建设备进行统计重量,报技术部、工程部审核,待确认后方可实施安装。a)观众厅地面200公斤/每平方米

b)大堂地面500公斤/每平方米

4.5.2进场前主办方应对相关电器设备用电量进行统计,报技术部、工程部审核,待确认后方可实施安装,并按消防规定实施操作。

a)大堂用电子总限量100千瓦

b)化妆间及排练厅用电总限量2千瓦

4.5.3搭建过程中与地面、墙面的接触部分必须做好保护,不得在地面、墙面使用螺丝、钉子等作为固定媒介使用。

a)任何铁轮搬运工具不得进入舞台。

b)搬运过程中任何物品不能在地面上拖动。

c)装台时须做好对剧场设备设施的保护工作,若有损坏须照价赔偿。

4.5.4乐器、道具、背景等需存放于指定区域,不得阻碍走廊的通行,不得紧靠墙面及遮挡消防设施。

a)歌剧厅乐器、道具、背景从14号门进入,存放在侧台。服装箱可在510化妆间门口通道存放。

b)音乐厅乐器、道具、背景从9号门进入,存放在乐器存放区内。服装箱可在下台口走廊摆放。

c)演奏厅乐器、道具、背景从3号门进入,存放在候场区坡道处。

d)特殊物品的进入可提前告知保安部。

4.5.5装、拆台时必须有一名主办单位的负责人在场,负责协调各项事务。

4.5.6演职人员在装、拆台及排练期间,持有效证件者可就座于观众厅内的指定工作加座上,未经许可不得就座于观众席座椅上,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可以在指定区域就座。

4.5.7营销中心应向主办方、演出方和合作方明确项目进行期间(含装台、演出期间)演职人员、记者、所请VIP客人的无停车证车辆停放在中心停车场内时须一律按规定交费。

4.5.8主办单位自带设备的使用

a)音乐厅内不得使用烟雾机、干冰机等,不得打纸花炮。不得使用摄像摇臂。

b)歌剧厅允许使用烟雾机、干冰机、泡泡机、雪花机。允许在舞台上使用纸花炮,但其发射角度应避让舞台灯具避免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现。在即不影响观众视线又不阻挡消防通道,且对地面等设施做好相应成品保护的情况下,歌剧厅允许使用摄像摇臂。

c)演奏厅参照音乐厅的规范执行。

d)所有主办单位自带物品的使用,由演出技术部进行监督、审查,并在使用过程中给予控制。

4.5.9未经公司领导批准,所有观众厅的座椅均不得拆除,以作机位或调音台等占用位置使用。

4.5.10主办单位应事先确定演出项目是否有转播车到达现场,同时对转播车车型及时进行了解,并通过营销中心以《演出工作通知单》形式提前通知保安部预留车位。常规转播车进入中心可停入中心转播车位内(12号门外);超大转播车须停放在六区地上停车场(办理停车证时按两个小车位车证收取费用)。

4.6观众厅的管理与控制

4.6.1演出彩排需在观众入场前10分钟结束,所有工作人员按证件使用范围各就各位;未经公司最高级领导同意不得拖延观众入场时间及开演时间。

4.6.2演出开始前90分钟大堂各岗位上岗,观众可进入大堂区域。演出开始前40分钟观众凭票进入观众厅。

4.6.3演出结束后10分钟关闭剧场门,如观众退场速度较慢或因某些因素滞留,可视人流量开放部分剧场门。

4.6.4观众厅内谢绝拍照、摄像,严禁使用闪光灯。

a)公司内部演出、流行音乐会、综合性晚会可以拍照、摄像、使用闪光灯。

b)公司包场演出在征得演出单位允许的前提下可以拍照、摄像、使用闪光灯。

c)任何商业演出不得拍照、摄像、使用闪光灯。

4.6.5 摄影、摄像、记者证需凭证配票进入观众厅。演出期间在指定区域拍摄,不得随意走动影响观众厅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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