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信托业风险防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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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文题目

美国信托业风险防控分析

二、选题背景、意义

选题背景

1、信托一直是商品经济的产物,而现在的世界也正是处于一个现代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的时代,正是这种情况,促进了金融信托业的蓬勃兴起与繁荣。在这一方面,美国虽然不是信托业务最早起源的国家,但却是当今世界金融行业最发达的国家。20 世纪 80 年代之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资本经营的国际化进程加快,以及众多国家对金融管制的放宽,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信托业制度和业务也开始发生很大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趋势。一是信托职能多元化,二是信托业务与其它金融业务互相交融,三是信托投资业务国际化,四是信托品种日益创新,五是信托业务交易电子化,六是养老金信托呈逐年增长态势。而本文的论述,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而开展。

2、信托是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发达的财产管理制度,其功能独特,有很大的应用弹性,在社会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运用,对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从二十世纪起,信托制度受到了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视,纷纷加以引进。目前,信托制度已经成为一种全球性的法律制度。发端于英国的信托制度首先被美国引进,在其本质特征的基础上又加以改进和创新,形成了自己的独特的制度。美国引入信托制度后,得到了飞速发展,成为信托最发达的国家之一。

3、金融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核心,其作为金融行业中的一个特殊分支,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同时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919 年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成立信托部,这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信托部,可以说是中国现代信托业的发端。1921 年中国通商信托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专业信托公司,从此信托公司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并得到很快发展。纵观中国信托业 20 多年来的发展历程,从 1979 年新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成立至今,整个行业前后经历了五次大规模的全国性行业整顿,这是其他任何金融行业都未曾有过的。正是这五次大规模的行业性清理整顿,使国内的信托行业逐渐走出了“发展-违规-整顿”的怪圈,逐步获得社会的认可。同时,各家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资产重组,革新了市场经营观念,提高了整体的经营管理水平。而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在信托业中的风险防控措施无疑还达不到适应其发展速度的标准,这也在无形中,遏制了我国信托业的发展。

选题意义

从现在来看,美国在信托业风险的防控方面,具有着极为先进的经验,其具体的防控效果,也要超过世界范围内的很多国家。而在目前国际贸易的结算当中,银行将已承兑的单据以信托方式交于买受人,这就很有可能招致的不利法律结果。而在押汇过程中,银行的利益究竟应该怎样得到最有效的保护,这就值得相关人士对其进行分析。从其相关的理论来看,信托业以信用为基础,这决定了信托业务模式的独特性,而在信托公司运作信托产品的过程中,往往风险防范是最重要的工作原则,而中国信托业的风险防范机制整体不强,这与信托行业公司治理模式不健全有直接关系。信托投资作为一种大众化的投资理财手段,就正体现了这一特点。在信托投资过程中,很容易受托人“内部控制”的风险,作为信托关系核心主体的受托人易于利用手中掌控的经营权损害受益人的利益。信托投资治理结构的失衡、资产运作管理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等因素加大了受托人的道德风险,而在赋予受托人极大权力的同时,如何对这种权力进行有效约束?在我国,现有受托人法的不完善,受托人道德水平和信托投资水平的低下,受托人利益冲突的时有发生,对受益人的法律救济手段和对受托人的监管难有好的效果等诸多问题都使得当前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显得尤为必要。美国是现代信托业发展得最为充分的国家,因而使得其信托立法也尤为昌盛,特别是关于受托人行为法的谨慎投资义务的规制更是独具特色。据此,对美国的信托业具体特点与发展历程,以及其风险防控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无疑有利于促进国际信托业的发展,同时也能够解决我国当前信托领域的诸多顽症,这无论是对于受托人的谨慎投资还是对于国家信托业的发展,都是具有着一定先进意义的。

三、相关文献综述

美国是世界上信托业最发达的国家,其信托法律制度非常完善,现代信托法中的很多原则和制度都来自美国的信托法。美国信托法的发展可以分为早期阶段、发展阶段和成熟阶段。对于早期阶段的美国信托法,学者杨爽曾经在其《我国信托业走向何方?》一文中,对其进行大概的描述。早期阶段是从接受信托到独立战争时期。随着英国对美洲的殖民,英国的法律传到了美国。信托法充当主体的衡平法体系也为美国殖民地的大部分地区沿用。从仅存的很少一些早期信托的案例可看出信托在美国出现得很早。而在信托的数量上殖民地的信托要比英国的少很多。在美国东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信托在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

要的作用;而在西部新兴地区,财富积累得较少,信托发挥的作用相对小些。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西部地区的信托也日益增多。总之,美国在17世纪已出现了一些有关信托的案件,信托案件出现的数量与经济的发达程度成正比,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比西部新兴地区多。而从其具体的类型来看,美国早期阶段的信托主要是民事信托,人们出于血缘和友谊的关系,担任受托人,无偿管理信托事务。而对于信托法的主要内容,国内学者周晓明也在《信托业的法制控制——我国信托业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一文中认为,美国信托业的主要内容脱胎于英国,并没有形成自己的特点。而其具体的发展阶段,则是从独立战争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1781年独立战争胜利为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道路。在此期间,美国的股份公司组织发展较快,社会财富大量增加,并由实物形式的土地,向股票、公司债券等形态转化。因此,某些金融机构在业务经营范围上有所扩展,对信托的要求渐增。纽约州在1822年授予农业火险和借款公司特许权,允许其充当受托人。这是第一次给予法人充当受托人的权利,这也同时开创了信托法发展历史上的重要一页。而对于这些发展历程的具体研究,国内学者对其涉及的较少。到了1853年,一家专营信托的“美国信托公司”在纽约成立,从此信托业和保险业开始分离。国外学者LAWRENCEMF 在《AHistory of American Law(SecondEdition)》一书中,也对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其中他提到,1861—1865年,美国发生了南北战争。而战争结束后,美国的经济在东西部都得到了飞速发展,相应地给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社会财富增加,积累上升,投资者要求资金的出路;为了满足社会集资,股份公司采用分股征集资金的自治形式,给分散的社会小额资金提供了方便,资金容易转让,公司的成立时间又比合伙企业长,很受投资者欢迎;美国政府对信托的管理政策有所放宽,并允许信托公司扩大业务经营范围,有权吸收存款和经营其他银行业务;公司组织增加,亟须专业人士理财,而信托公司就可以提供这样的服务。由于这些因素,使得美国的信托业在南北战争之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美国的信托法主要体现为判例。随着信托业的繁荣,有关信托的判例也越来越多,丰富了信托法。由于经济的发展,同时由于美国的国民性比较活泼,美国在信托制度上有了很多创新,如首次使用法人受托人。法人受托人的出现导致了信托公司和银行信托部的迅速发展,繁荣了信托业,这是对信托的最大贡献。另外,美国信托法中有关信托投资的重要规则—“谨慎投资人规则”开始确立。这是美国随着经济发展不断调节信托投资规则的一个典型例子。此外,1935年美国法学会完成了美国《信托法重述》,其内容涉及到信托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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