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直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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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省直统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豫劳社养老[2006]53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6.12.06

【实施日期】2006.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直统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豫劳社养老〔2006〕53号)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为进一步落实《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直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3〕17号)的有关规定,加快推动我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省直统筹工作,现就落实和推动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个人账户建立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银合发〔1998〕30号)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养老保险统筹的实际情况,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4年1月至1997年12月期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入个人账户,并入部分不再补记利息。1997年底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但1994年1月至1997年12月期间职工应缴纳而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能做为视同缴费年限。

同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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