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审核和修改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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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证行改证的渠道、方式和生效
• 《UCP600》规定:如一家银行利用一家通 知银行的服务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它 也必须利用同一家银行的服务通知修改。 如果信用证和通知书由两家银行分别通知, 不仅不合常理,也极易造成混乱,因此, 信用证修改须经原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四、受益人对信用证修改的处理
• (二)对受益人的审查 • 受益人必须是当地有权办理出口业务的企 业。受益人的名称地址应与实际相符。如 受益人为外地企业,应转由当地分行通知。 如当地不具备通知条件,可直接通知受益 人。
• (三)对信用证付款责任的审查 • 《UCP600》虽然取消了关于可撤销信用证 的规定,但一些信用证上虽未注明“可撤 销”字样,却在特别条款中规定在某种情 况下可以撤销,这类条款俗称“软条款”。 对这类信用证应视为可撤销信用证,银行 一般不接受。
• 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文件所需的时间及单据送交银行所需的时间。
检查信用证规定的文件能否及时提供
• 主要内容有:
• 1)一些需要认证的单据特别是使馆认证等能否及时 办理和提供。
• 2)由其他机构或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如出口许可证、 运费收据、检验证明等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 • 3)信用证中指定船龄、船籍、船公司或不准在某港 口转船等条款能否办到等。
二、进口商提出修改
• 进口商提出修改信用证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主观 原因是进口商可能在订交易合同时对国内销售形 势估计和预测有误,要求根据新掌握的情况修改 信用证,比如要求增加或减少货物的数量,改变 货物的品种,修改信用证金额、单价,等等。客 观原因如战争爆发使货物运输风险增大,进口商 要求增保战争险、改变目的港;又如政府颁布新 规定,要求进口货物须具备某种单据才能进口, 进口商只得修改信用证以便满足进口通关要求。
• (八)对保兑条款的审查 • 凡信用证由第三家银行保兑的,保兑责任 必须明确包括提供保兑行的确认书。同时, 对保兑行的资信进行审查。如开证行要求 通知行保兑,通知行应根据对开证行的资 信状兑及其所在国政治经济形势决定是否 加具保兑。
• (九)对银行费用的审查 • 信用证应按贸易合同规定声明银行费用的 负担。如果信用证中规定银行费用由受益 人承担,银行应与受益人联系以证实是否 与合同相符。如果此规定并非合同约定而 是进口商强行加列,应要求受益人联系申 请人修改或向开证行声明银行费用的承担 者。
• 另外,通知行还应该对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保险条款等进行必要的审查。信用证要求 的单据必须是出口国政策许可,出口商能 够得到的;信用证条款与条款之间、单据 与单据之间不能有矛盾之处。如果保险是 由出口商办理,应审查信用证所规定的保 险险另和保险条款是否为出口国保险公司 所能承担的。
二、受益人审证
• 信用证的修改最终要得到受益人的同意才 能生效。受益人收到由通知行转来的信用 证修改书后,应该向通知行明确表态是不 接受修改。如果受益人因故迟迟未能做出 表态,则以交单情况为准:如所交单据与 修改的内容相符,则视为已接受修改;如 所交单据与修改的内容不符而与原证相符, 则视为拒绝修改。只要受益人没有表态同 意接受修改,原证条款仍然有效。
• 审核信用证通常遵循的原则是:信用证条款规
定比合同条款严格时,应当作为信用证中存在 的问题提出修改(当然,在实际业务中主要是
以是否影响出口商安全收汇和顺利履行合同义
务为前提);
• 而当信用证的规定比合同条款宽松时,往往可
不要求修改。
• 注:应充分考虑办理下列事宜对交单期的影响: • 生产及包装所需的时间 • 内陆运输或集港运输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时间 • 进行必要的检验如法定商检所需的时间 • 申领出口许可证/FA产地证所需的时间 • 报关查验所需的时间、船期安排情况 • 申领检验证明书所需的时间、制造、整理
4.1.1 信用证的审核
• 一、银行审证 • 银行(通知行)的审证侧重于与收汇有关 的问题,以保证国内货物出口后能安全收 汇。通知行收到国外来证后,应考虑进口 国的政治经济形势与开证行的资信,以决 定是否通知信用证;如决定通知信用证, 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 (一)开证行资信的审查 • 开证行的资信状况是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汇的基础。 影响开证行资信的主要因素有:开证行所在国的 宏观经济形势及其对开证行的影响大小;开证行 的实力,包括资本额与资产负债总额大小;开证 行的信誉与经营作风;开证行与通知行以往的合 作关系等。如果发现开证行的资信与来证金额不 相称,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安全措施,或要求由 其他资信好的大银行加具保兑。
• (四)对信用证使用货币的审查 • 信用证一般应使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如 信用证规定的计价货币为一种外币,而用 另一种外币偿付,一般不应接受;如视具 体情况需要接受,应试注意信用证上的折 算时间与折算汇率是否合理。
• (五)对信用证偿付方式的审查 • 对信用证偿付方式的审查应以国际贸易中 通常使用的方式,并且以有利于安全收汇 的原则进行。如果信用证列有货到付款、 验货合格付款等特殊条款,因不利于收汇, 应在了解成交合同后,提出修改意见。
• (分析:根据《UCP600》,信用证非经所有当事 人同意,不得任意修改或撤销。由此可见,如开 证人和受益人双方撇开开证行而对 L/C 之内容进 行修改是无效的,当然议付行拒绝议付。 • 因此,如受益人要求改证应先给开证人,开证人 同意后再由其给开证行,而后开证行通知通知行 向受益人发出修改通知,至此这一修改方能生效。 如开证人需要修改 L/C,亦应先给开证行,然后 由开证行将修改内容通知通知行转受益人。如受 益人同意,则修改成立;如受益人不同意,则不 能修改。)
第四章 审核和修改信用证
• 第一节 信用证审核的依据与方法; • 第二节 信用证修改申请书的制作。
先行案例
• A公司向美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 定 8 月份装船,后国外来证将装船期改为 不得晚于 8 月 15 日。但 8 月 15 日前无船, 我A公司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船期延至 9 月 15 日前装运。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船 期展延,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A公司于 9 月 10 日装船完毕,15日持全套单据向银行 办理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问银行能否 拒收单据、拒付货款?为什么?
• 受益人审证的依据有三个: • 1.外贸合同。现行的外贸合同大多是由卖方提供固定格式 合同达成的。这种签约方式虽然简便易行、节约时间,但 是空白合同留下的空间有限,有些条款又不尽合理,不可 能把买卖双方特别是买方对于某种商品的特殊要求都填写 上去。为了自身利益,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可能在信用 证里加列一些合同中没有的条款。 • 2.政策法令。即来证内容有无违反我国政策法令规定的地 方。 • 3.备货和船期等实际情况。即来证内容有无我方办不到的 内容;有无影响我方安全及时收汇或增加我方费用开支的 内容。如果发现来证与合同不符,必须立即联系开证申请 人改证。
一、受益人提出修改
• 虽然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 但在信用证业务中,对于信用证审核中的 问题,受益人一般联系开证申请人要求改 证,然后由开证申请人通知开证行办理, 而不是由受益人直接联系开证行办理。 • 有一点必须特别注意:开证申请人回复受 益人表示同意改证的函电,并不具备法律 效力,受益人必须在收到开证行发来的修 改书后才能发货。
4.1.2 信用证的修改
• 信用证的修改简称“改证”,是信用证业 务中经常发生的情况。如前所述,出口商 审证后,如果发现信用证有问题,应提请 修改。只有在货物出运前做好审证和改证 工作,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拒付”或 “迟付”,为及时、安全收汇创造条件。 • 在实务中,受益人最好将信用证上的不符 点一次性提出,避免发生一改再改的情况, 以便节约改证费用和时间。
• (六)对信用证生效的审查 • 有些信用证规定必须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 文件之后才能生效。如进口商取得许可证 或当局签发的授权书后,信用证才能生效。 银行通知这些未生效信用证时,一般应在 信用证正本上明显加注“此证暂未生效, 应在生效通知到达后再办理出运”字样。
• (七)对信用证装运期、到期日和到期地 点的审查 • 银行应与出口商联系,掌握装效期长短的 合理性。有些信用证规定到期地点在国外, 这种规定受益人不易控制,如不是业务特 殊需要,应要求受益人或由银行经洽商将 国外到期修改为境内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