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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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一)

摘要:融资难成为了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而担保难又是“瓶颈”中的“瓶颈”。中小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小,实力弱,融资风险大,同时缺乏相对完善的担保体系,金融机构从风险控制与管理的角度出发,不愿意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从而造成中小企业的发展不能得到足够的融资支持。因此,就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及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而言,构建和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势在必行。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

资金不足问题目前已成为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中最为突出的问题。融资难成为了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而担保难又是“瓶颈”中的“瓶颈”。中小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小,实力弱,融资风险大,同时缺乏相对完善的担保体系,金融机构从风险控制与管理的角度出发,不愿意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从而造成中小企业的发展不能得到足够的融资支持。因此,就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及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而言,构建和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势在必行。一、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户数占企业总户数的98.5%,职工人数占70%,资产总额占5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GDP的50%,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岗位。然而,融资困难严重制约着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调查,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绝大部分来自内部留存,贷款和股权累计融资不到20%。国内贷款的70%以上投向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所获资金比例极低1]。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构建起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通过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可以建立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良好的关系,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将推动我国信用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第一,信用担保体系可以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由于大多数中小企业资产数量少、生产经营规模小、经营业绩不稳定,抵御风险能力差,加上部分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低下,信息不够客观透明,信用等级较低,银行从信贷安全角度考虑,不愿对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由于银行对中小企业普遍惜贷,目前,中小企业较多地以高息为代价从民间市场筹借资金,如此以来,融资的成本远高于银行贷款。而通过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是贷款的银行利息加上一定金额的手续费,远低于从民间筹集资金的费用。

第二,信用担保体系有助于合理控制银行管理成本。中小企业的贷款一般呈现出金额小、笔数多、时间紧的特点,而银行信贷的经营环节(包括客户调查、资信评价、贷款发放、贷后监督)不能因此减少,这就直接导致银行贷款的单位交易成本上升。据统计,中小企业贷款频率是大中型企业的5倍,户均贷款额只有大中型企业的0.5%,银行对大企业的贷款运作费约为总贷款额的0.3%~0.5%,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各种管理费用却高达2.5%~2.8%,贷款管理成本是大中型企业的5倍2]。信用担保机构的存在可以简化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程序,降低管理成本。

第三,信用担保体系有利于增强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调控能力。与一般企业事业单位的非专业性担保相比较,由于信用担保体系克服了自发性、零散性等缺点,可以集中地、系统地按照特定的目标,根据自身的实力与信誉承担数倍于其资产的担保责任,因而这种信用担保具有放大倍数的功能,在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中,可以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成为政府调控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手段。

第四,信用担保体系有助于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政府行政担保,而是政府扶持下的市场化担保,政府仅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以中小企业为突破口,建立起包括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担保在内的社会化信用体系。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存在的问题

作为高风险低收益行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具有准公共品性质,政府必须介入和扶持。同时,

信用担保对我国来说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存在一些缺陷。

一是立法性缺陷。担保行业法律体系滞后,不适应信用担保的发展。从国内担保业的法律环境看,现行的担保法的立法背景是为了解决企业间债务及保护银行的债权,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担保人的权益保护显然不够。同时,现行的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等规章立法层次相对较低,效力有限,难以对担保业整体和该行业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规划和调整,难以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

二是结构性缺陷。信用担保资金来源单一,政府担保在整个担保体系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民间资本性担保严重不足。大部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只有少数地区设有民营担保公司。由于中小企业量大面广,而且需求是多种多样的,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远远满足不了中小企业担保的需要。

三是经营性缺陷。地方财政资金和资产对担保机构的划入普遍都是一次性的,并且规模很小,缺乏资金补偿机制,担保机构资金来源和补偿问题十分突出。同时,银行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权利与义务方面存在不对等。在担保风险的分担上,协作银行往往只享受权利而不愿意承担义务或少承担义务,即要求信用担保机构承担100%的风险;在保证方式选择上,协作银行则要求信用担保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处于被动地位。

四是功能性缺陷。由于大部分企业互助基金规模较小,对中小企业贷款大量实行政府担保,有可能造成政府财政负担加重,政府风险放大。同时,近年来,全国各地担保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已经由2000年的200家膨胀到2006年底的3366家,如此数量超常、无序地增长,其背后必然隐藏着巨大的风险3]。

五是制度性缺陷。当前不健全的制度环境突出表现在政府不适当干预和政策的不连续。我国目前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在各级政府的直接支持下建立的,如果政府行为得不到制约,政府就可能以出资人身份不适当干预担保业务活动,出现领导说了算、领导定项目等各种形式的指令性担保,信用担保就会重蹈政府干预贷款的覆辙。另一方面,信用担保机构又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尤其是资金上的支持。如果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发生调整,或者减少对担保机构的资金注入,担保机构就难以为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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