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发改发〔2004〕74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县、区计委(计划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述两个办法同时对社会公布。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依法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三级核准管理制度,其中,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条《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实行核准制项目的范围,划分了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目录》中规定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省政府核准;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市政府核准。
第四条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建设《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建设项目应先核准、再建设。
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另行制定项目核准办法。
第五条企业的项目核准,应由企业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见附件)。
项目申请报告须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中,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甲级资质;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正文:----------------------------------------------------------------------------------------------------------------------------------------------------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1月5日)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备案。
企业根据项目投资额到拟建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不含)-1亿元(含)的,在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在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西安市辖区内的项目,投资额在8000万元(不含)-2亿元(含)的,在西安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8000万元及以下的,在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在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在市级(包括建制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采取书面备案和网上备案相结合的方式。
目前采取书面备案方式,待条件具备后企业可自主选择备案方式。
第六条企业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备案申请时,应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报告;(二)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见附件);(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投资项目凡涉及环境保护、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的,需提交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用地预审意见、城市规划意见;(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陕发改投资〔2021〕1410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9月17日附件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省直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提升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代为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项目建议书批复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适用可不审批项目建议书有关规定的项目,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为准)省直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主要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业务技术用房及相关设施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养老项目及社会服务等社会事业项目以及其他非经营性项目,其他省直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21•【字号】陕发改财金[2009]456号•【施行日期】2009.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陕发改财金〔2009〕456号)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为了做好备案创投企业年度检查工作,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和国家发改委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年度检查时间安排省发改委将于5月31日以前,对我省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在上年度是否遵守《办法》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
同时,为确保各合格创业投资企业能够及时享受应纳税所得额抵扣优惠政策,将在5月末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为年度检查合格的创业投资企业出具证明文件。
对投资运作不符合《办法》有关规定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合格后再给予出具证明文件。
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不予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二、年度检查内容(一)投资运作是否符合《办法》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
对涉及开展《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代理业务的创业投资企业,还将检查其所开展的代理业务是否被金融监管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
对被金融监管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省发改委将取消其备案资格。
(二)对过去发现投资运作不符合《办法》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是否已及时改正。
(三)《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是否已及时向省发改委报告。
三、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应在4月30前将下列文件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将在收到文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等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历史沿革、组织管理结构、资本资产状况、投资运作及典型投资案例等情况的年度业务报告。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15•【字号】陕发改发〔2008〕1631号•【施行日期】2008.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扩权县(市)经济发展局,省管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号),以及贯彻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的精神,为进一步增强市县经济发展活力,缩短项目准备周期,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经研究,现对《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陕发改发〔2004〕746号)有关事项作如下调整:一、扩大市、县项目备案管理权限。
根据国家规定,省内适用备案制的项目,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在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在市级发展改革委备案;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下的,在县(市、区)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西安市、榆林市、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权限等同于省级发展改革委。
中省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备案权限等同于市级发展改革委,其他开发区、工业园区由各市政府自行确定。
15个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权限等同于市级发展改革委。
房地产开发(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在项目开发建设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实行前置备案。
省内适用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先向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申办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土地和环评手续。
并据此将《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陕发改发〔2004〕746号)第六条第四款调整为:关于符合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节能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说明。
发改委项目核准备案规定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二〇〇四年十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第三条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四条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项目申请报告第五条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四)环境影响评价;(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第六条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四)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五)省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六)省级或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08]121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08]121号)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4月17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建设厅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条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其中需要国家、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取得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报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其中扩权县的建设项目,提供扩权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市、县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实行批准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再依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26•【字号】陕建发[2008]121号•【施行日期】2008.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08]121号)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4月17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建设厅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条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其中需要国家、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取得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报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其中扩权县的建设项目,提供扩权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市、县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实行批准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再依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先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陕政发〔2017〕2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陕政发〔2017〕2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明确禁止建设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上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市(县、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陕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陕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外资管理工作,提高外资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2002年346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0号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第三条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核准目录》执行.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一)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制管理外商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总投资5亿美元以下的备案制管理外商投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各设区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市级、县级的备案权限。
第六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不予核准和备案。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是指第四、第五条规定的陕西省内具有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
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神木县、府谷县及其它扩权强县享有设区市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总投资以新增投资额计算,并购项目总投资以交易额计算。
第九条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三章项目核准第十条拟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及投资方情况;(二)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三)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10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10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对我省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对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要提供便利化政府服务,支持企业享受财税、信贷、外汇、保险、海关、信息服务等方面扶持政策;对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要根据国家经济外交整体战略,引导企业稳妥审慎参与并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和风险提示;对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要进行干预监测并实施严格管控。
二、完善境外投资管理机制(一)坚持以备案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方式。
在资本项下实行有管理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境外企业备案、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实行并联审批,大幅压缩境外投资事项办理时限。
投资主体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重大遗漏和虚假、误导、欺骗性陈述。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负责,列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建立横向联动协同监管机制。
通过在线监测、抽查核实、业务信息共享等方式,对全省境外投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全程监管,防范虚假投资行为。
建立全省境外投资黑名单制度,对违规投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依法对有关主体和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在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公布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陕西华达科技有限公司电缆组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陕西华达科技有限公司电缆组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11.02
•【字号】陕发改高技[2005]1050号
•【施行日期】2005.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陕西华达科技有限公司电缆组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的通知
(陕发改高技〔2005〕1050号)
陕西华达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电缆组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地址为西安市电子西街三号,总投资170万元,资金来源为你公司自筹。
主要建设内容是购置国外设备2(台)套,约需外汇约9万美元,国内设备10台(套)。
经审查,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第十三类第56条,移动通信用射频电缆制造和《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规定,同意备案。
二OO五年十一月二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陕发改外资〔2018〕931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发改外资〔2018〕93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7月26日陕西省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管理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包括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第四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称“网络系统”)履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
中共陕西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做好《陕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组织落实工作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做好《陕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组织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06•【字号】陕国资产权发[2012]55号•【施行日期】2012.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陕西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做好《陕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组织落实工作的通知(陕国资产权发〔2012〕55号)各监管企业:《陕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陕国资发[2011]53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12月14日起正式实施。
为做好《办法》的组织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做好《办法》的学习培训工作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若干重大事项。
各监管企业要及时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和所属企业负责人等,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等形式,认真学习并准确掌握《办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对规范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依法行权履责,规范决策行为”的理念,切实将《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保证重大事项管理工作依法合规、科学高效。
二、抓紧研究制定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办法》就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若干重大事项依法在省国资委与监管企业之间进行了划分,并明确监管企业是其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出资人。
各监管企业要按照《办法》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本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本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工作。
要落实本企业负责重大事项管理的部门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
各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应于2012年4月10日前报省国资委备案。
三、建立健全企业重大事项内部决策制度《办法》对监管企业重大事项内部决策问题作出了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陕政发[2014]2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陕政发〔2014〕2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明确禁止建设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上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市、县、区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有关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0.28•【字号】陕发改投资〔2015〕1430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局,省级有关部门:为全面推广PPP模式、规范健全PPP项目库、加快推进PPP项目,我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81号),制定了《陕西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送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请各市(区)、各部门参照本《办法》,加快本地区、本部门PPP项目库建设,并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
2.请各市(区)、各部门在前期报送省发展改革委PPP项目清单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入库项目条件、行业范围、申报要求等,抓紧对本地区、本部门拟采取或已经采取PPP模式的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并按附表要求提出申请进入全省PPP项目库的项目清单,于11月3日前将入库申请报告报送我委。
联系人:张金峰************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10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库建立第三章入库项目申报第四章入库项目管理第五章附则陕西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模式,规范有序推进PPP项目实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陕西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陕西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我省境外投资,推进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09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国家、省级两级核准和备案管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上述范围以外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管理企业以外的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第七条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且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且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按照备案权限向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前期费用备案申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陕西欣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备案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陕西欣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18•【字号】陕发改财金[2013]180号•【施行日期】2013.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陕西欣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备案的通知(陕发改财金〔2013〕180号)陕西欣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报来《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申请》(陕欣荣创投字〔2012〕1号)收悉。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你公司符合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条件,同意备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你公司严格按照《办法》及相关规定,在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及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请你公司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在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未上市企业,尤其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三、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得从事担保、房地产、股票等投资业务,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
在资金募集时,投资者总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出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多个投资者不得以某一个投资者名义代持公司股权,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在从事代理业务时,对单一机构或个人的单笔代理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
募资和从事代理业务,不得承诺固定收益,不得面向不特定对象通过发布广告、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推介。
四、请自觉接受我委的监管,按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材料。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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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备案。
企业根据项目投资额到拟建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不含)-1亿元(含)的,在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在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西安市辖区内的项目,投资额在8000万元(不含)-2亿元(含)的,在西安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8000万元及以下的,在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在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在市级(包括建制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采取书面备案和网上备案相结合的方式。
目前采取书面备案方式,待条件具备后企业可自主选择备案方式。
第六条企业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备案申请时,应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
(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报告;
(二)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见附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投资项目凡涉及环境保护、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的,需提交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用地预审意见、城市规划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申请备案企业应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投资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备案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核。
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要求补充相关材料和文件。
项目备案材料齐全后,应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
凡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应该实行核准的项目,一律不予备案。
对不予备案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备案企业,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凡备案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查。
第八条凡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人批准后可延长至14个工作日)向申请备案的企业出具《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项目单位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在7个工作日内计算。
省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向申请企业出具备案确认书的同时,要抄送项目涉及的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投资主管部门。
第九条项目备案确认书有效期二年,自备案确认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备案确认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原项目备案确认书自动失效。
仍需建设的项目,企业须向投资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条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如在实施过程中投资主体、主要建设内容或建设地址发生变化,须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跟踪调查,并利用多种社会渠道进行监
督。
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投资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有权撤消本级部门的备案或报请上级部门撤消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在做好备案工作的同时,要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
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每月初的前5个工作日之内,将上月备案项目办理情况报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每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将本市上月备案项目办理情况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本办法规定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各市、县、区政府均按照本办法实施备案管理,不再另行制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陕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