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工作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00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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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病案科劳动制度

二、病案管理工作制度

三、病案服务管理制度、规范及程序

四、病案科回避与保护患者隐私的规范与措施

五、病案保护及信息安全制度

六、病案库房防护管理制度

七、建立住院新病案制度

八、病案收集制度

九、病案整理规定

十、病历缺欠登记制度

十一、住院病案归档制度

十二、病案保存制度

十三、病案登记制度

十四、病案借阅归还管理制度

十五、复印病历制度

十六、复印病历登记制度

十七、病历质量管理制度

十八、病历书写培训制度

十九、病历质量全程监控、评价、反馈制度二十、病历质量等级评定及奖罚办法

二十一、病案科工作人员职责

二十二、总检医师职责

二十三、病案管理人员职责

二十四、病案编目人员职责

二十五、病案科应急预案及处置流程

二十六、病案建立过程流程图

二十七、病案管理流程

二十八、复印病历流程

病案科劳动制度

一、病案科人员作息时间为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凡出现下列情况者给予处罚:

1. 不允许迟到早退;

2. 病、事假必须在上班前请假,否则按旷工对待,病假必须有假条;年休假、倒休假必须提前请示,事后请假一律按事假处埋。其他假,如婚、丧、产、探亲假等按院内规定执行。

3. 上班以后不准外出买早点、吃早点、吃零食、干私活(包括化装、睡觉、修车、扎堆聊天)。在上班时会客尽量在走廊入口处,不要让客人进入病案库。

4. 每班杜绝出差错事故。

二、因公事离岗不要超半小时(指在本院)

三、不准在岗期间大声喧哗、打架、打逗影响他人工作。

病案管理工作制度

1. 住院病案由病案科负责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病历管理要求,有序地归档保存,保证病案的安全比以备医务人员及患者使用。

2. 病案科于办公时间内办理借阅手续,其他时间除为急诊再住院病人书写病历使用外,不办埋借阅手续。未经病案科许可不得从病案科拿走病案。

3. 严格院内病历借阅制度,除科研教学、病历讨论外,非直接为病人进行诊疗的人员不得借阅病历。

4. 填写未完成的病案记录,均需在病案科进行,病案不得借出病案科。

5. 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病案科的病历,要由科主任出具注明借阅原因及归还时间并签字的借条,在病案科登记后方可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医务科批准方可调阅。

6. 患者因医保、医疗、病退等需要要求复印病案的,需按医院"复印病历制度"执行。

7. 病案原件必须由医务人员携带并陪同家属复印,医务人员有责任妥善保管病案原件,不能交由病人或家属自行复印。

8. 复印人员要认真填写复印登记,交纳复印费用后,由病案科人员负责病案复印。

9. 病案科人员要严格按照复印病历制度,及时准确为病人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服务。病案复印后,要在复印的病案资料上加盖医疗机构病案复印专用章,同时做好复印登记。

10. 使用病案应小心爱护,保持整洁。病案内的各种记录、文件资料等不得私自涂改、拆散、伪造隐匿、销毁或遗失,不得转借他人。病人出院后医护人员整理好病案,最后由护士交予病案收集人员,并做好交接双签字。

11. 新出院或死亡病人的病案需经病案科整理装订后,方可借用。病案科内各种卡片、索引、登记本及各种统计资料,需经病案管理人员同意方可参阅,但不得借出病案室。

12. 病案作为医疗信息的宝贵资料,必须由院内工作人员传送,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把病案交给病人或利用病人及院外人员传送病案,保证病历无丢失,无非法使用及处置病历的情况。

13. 病案保存必须防火、防潮、防霉、防虫咬,保持整洁、完整,保证安全。病案科应每天通风,室内不得吸烟、晾洗衣物。

病案服务管理制度、规范及程序

为了更好的为医院医务人员及管理人员、患者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关司法机关及医疗保险机构人员提供病案服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管理规定》等法规,特制定病案服务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服务规范与服务程序。

一、服务对象

病案服务限于相关医务人员及管理人员,患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有关司法机关及医疗保险机构相关人员。

二、病案服务管理制度

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患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司法机关和医疗保险机构相关人员提供病案服务,履行借阅、复印或复制申请核查与病案信息核查。具体细则参照我院《病案借阅复印制度》。

2.制定回避与保护患者隐私的规范与措施。具体细则参照我院《病案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3.病案服务登记信息必须完整,包括借阅人、借阅与归还时间、借阅目的以及复印或复制的内容,保留相关借阅、复印或复制人的申请、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等资料。

4.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三、病案服务规范与程序

(一)复印或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的代理人或其近亲属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为患者提供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具体操作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病案科复印→申请人缴费→病案科盖章

(三)由病案科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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