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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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30606(颁布时间)
20030701(实施时间)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文号)
徐州市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办法
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办法应作如下修改:
(十五)《徐州市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7号令)
1、删除第六条:“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区从事下列建设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商城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商城管理机构同意后,由商城管理机构代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向计划、规划、国土、建设、市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二)对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建筑装饰装修的。”
2、删除第七条:“商城和步行街地区内道路等公共场地的挖掘和占用,由市市政和市公安部门委托商城管理机构审批管理。商城和步行街地区内的道路、广场、绿化、路灯、排水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环保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以及保安、环境卫生等物业管理由商城管理机构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职能由市市政和市园林管理部门委托商城管理机构行使。”
3、删除第八条第四款:“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区设置门头字号和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当经商城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4、删除第九条:“商城和步行街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前,应当就经营范围和地点先行征求商城管理机构的意见,经商城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5、删除第十条:“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区举办文化、商业、旅游和其他促销宣传活动的,应当经商城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再报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6、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商城和步行街地区车辆的通行证由商城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公安交警部门审批发放。”
7、删除第十三条:“凡本办法规定的审批、许可须征求商城管理机构意见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执行。未经商城管理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为申请人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
经2003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以下简称"商城和步行 街地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维护良好经营秩序,促进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经济

繁荣和发展,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贸城地区是指从解放南路百货大楼戏马台分店沿户部山东至解放南路、北至马市街、西至彭城南路、南至崔焘故居。彭城路步行街是指北起建国路、沿彭城南路、剪子股至和平路。
第三条 云龙区人民政府负责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统一管理。云龙区人民政 府下设的户部山商城管理处(以下称"商城管理机构")是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综合管理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建设、国土、市政公用事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环保、旅游等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凡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区从事管理、建设、经营、旅游、购物、娱乐 等活动的,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统一规 划要求,各类建筑和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区从事下列建设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商 城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商城管理机构同意后,由商城管理机构代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向计划、规划、国土、建设、市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二)对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建筑装饰装修的。
第七条 商城和步行街地区内道路等公共场地的挖掘和占用,由市市政和市 公安部门委托商城管理机构审批管理。
商城和步行街地区内的道路、广场、绿化、路灯、排水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环保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以及保安、环境卫生等物业管理由商城管理机构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职能由市市政和市园林管理部门委托商城管理机构行使。
第八条 商城和步行街地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含夜景灯饰)由商城管理 机构委托有规划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设置规划,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
商城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政府审定的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并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设置的审批手续。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所得收益按60%用于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管理和公共设施的维护,40%上缴市财政。
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区设置门头字号和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当经商城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商城和步行街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前,应当就经营范围和地点先

行征求商城管理机构的意见,经商城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再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条 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区举办文化、商业、旅游和其他促销宣传活动的 ,应当经商城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再报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区除因执行公务需要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维修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可以通行外,其他因生产、经营和生活需要通行的车辆应当办 理《商城通行证》,并在限定的时间内通行。
商城和步行街地区车辆的通行证由商城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公安交警部门审批发放。
商城和步行街地区车辆禁行和通行时间规定,由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商城管理机构确定,并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向社会公示。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种车辆外,其他进入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车辆应当服从商城管理机构的管理,并在划定的停车区域整齐停放。
第十二条 商城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规划、公安交警、市政等有关部门在商城 和步行街地区外适当场地设置公共停车场(点)。
第十三条 凡本办法规定的审批、许可须征求商城管理机构意见的事项,有 关部门必须执行。未经商城管理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为申请人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商城和步行街地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经营管理以及文物保护的管理,按照国家、省、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经营管理以及文物保护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严禁擅自占用道路、广场、停车场、公共走廊、休息亭等公共场地从事店外经营、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商城管理机构有权对本地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对出售违禁物品、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等违法经营行为,商城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区,商城管理机构发现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的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市城市管理云龙行政执法分局设立的商城行政执法中队具体负责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商城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其职责,加强管理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云龙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2003年7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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