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5•【字号】徐政规[2011]7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产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我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明晰产权,保持农贸市场功能属性不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贸市场是指市区范围内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经营蔬菜、水产品、粮油、肉禽蛋、果品等农副产品为主,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有固定设施的场所。
第三条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质,农贸市场建设(包括改造提升,下同)应坚持政府投资为主。
政府投资包括直接投资、产权回购及改造补贴三种类型。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市区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的审核及拨付,市商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各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也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辖区内农贸市场建设。
第二章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农贸市场第五条市、区(包括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下同)两级国有投资公司作为项目投资主体,区级国有投资公司负责办理项目报批及农贸市场权属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市场建设用地原则上为国有划拨土地,土地用途应明确为公共设施。
在立项、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中明确农贸市场建设规模、土地性质及用途等内容,未经市政府允许不得擅自调整。
第七条为保障农贸市场的综合服务功能,农贸市场项目可依据规划条件和《徐州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试行)》配套建设部分办公及配套服务设施,但办公及配套服务设施规模不得大于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室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其产权不得擅自分割出售或抵押。
步行街卫生管理规定(三篇)
步行街卫生管理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步行街的卫生管理,有效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市民的健康和环境的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步行街及其周边区域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步行街卫生管理应当坚持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规范、协调、有效的措施。
第四条步行街卫生管理应当注重社会共治,鼓励市民参与卫生管理工作,形成全社会关注和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步行街卫生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卫生检查和卫生评估。
第六条步行街卫生管理应当统筹考虑环境保护、垃圾清理、卫生设施、饮食卫生、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环境保护第七条步行街应当建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制定环境保护方案,并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第八条步行街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禁止乱倒垃圾和乱丢烟蒂等行为,建立垃圾分类制度,配备垃圾桶、垃圾袋等设施。
第九条步行街应当加强对绿化和花草的管理,定期进行修剪、清洁和浇水等工作,确保景观整洁美观。
第十条步行街应当加强对空气质量的监测,减少尾气排放和噪声污染,提倡绿色出行方式,如步行、骑行等。
第三章垃圾清理第十一条步行街应当制定垃圾清理方案,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清洁人员和清洁设备。
第十二条清洁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垃圾清理工作,保证步行街整体的卫生情况。
第十三条清洁人员应当做到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地面洁净,清理完毕后要及时清理工具和设备,确保不影响交通和商业活动。
第十四条步行街应当建立垃圾分类制度,工作人员要对市民进行宣传教育,使之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
第四章卫生设施第十五条步行街应当建立便捷的卫生设施,包括厕所、洗手间、垃圾桶等,设施应当满足市民的基本需求。
第十六条卫生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清洁,保障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卫生状况。
第十七条卫生设施应当设置在合适的位置,方便市民使用,同时注意设施的安全性,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三环路、市中心商圈部分地段城市管理界限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三环路、市中心商圈部分地段城市管理界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18•【字号】政办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三环路、市中心商圈部分地段城市管理界限的通知(政办发〔2013〕13号)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城市管理,杜绝部分区域界线模糊不清、城市管理和卫生保洁扯皮等现象,按照市委主要领导和市政府分管领导的要求,依据《市政府关于三环路及城市出入口环境综合整治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徐政纪要2005年第3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三环西路沿线城市管理责任界限的通知》(徐政办发〔2009〕12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原双拥碑地区、中心商圈周边等区域城市管理界限的通知》(徐政办发〔2012〕11号)等文件,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明确三环路和市中心商圈部分地段的城市管理范围、监督考核职责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三环路管理问题(一)三环路沿线公路用地范围认定。
对未综合整治路段有边沟的为边沟外缘1米;集镇段西环为路缘石外7.5米;北环与东环为路缘石外6.5米;综合整治后的路段为两侧人行道外缘。
市交通局负责三环路用地范围内相关城市管理工作。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管理由市交通局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等问题由辖区政府负责。
三环路产权范围以外挖掘、占用、随意堆放、乱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事项,由辖区政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管理。
(二)三环路市场化保洁工作的考核由市环卫处和市交通局共同实施,各占50%的考核权。
(三)市规划等部门在办理三环路沿线相关建筑物、构筑物许可时,要与市交通局进行沟通或设置前置审批程序。
(四)对于道路两侧存在的乱堆、乱放、乱倒以及马路市场等问题的管理,原则上公路用地以内的由交通部门牵头负责,公路用地以外的由辖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的公安、交通、城管、规划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综合整治工作。
商业步行街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商业步行街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商业步行街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协调、组织、监督商业步行街安全管理工作。
2. 设立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商业步行街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内容1. 消防安全管理(1)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
(2)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3)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商户和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4)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交通安全管理(1)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确保交通秩序。
(2)加强交通疏导,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安全。
(3)对违规停车、违章行驶等行为进行处罚。
3. 防盗安全管理(1)加强巡逻防控,提高见警率。
(2)加强商户、员工防盗意识教育,提高防范能力。
(3)建立健全防盗报警系统,确保及时发现、处置盗窃案件。
4. 卫生管理(1)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步行街整洁。
(2)定期对公共区域进行消毒、除害,预防疾病传播。
(3)对商户、员工进行环境卫生教育,提高卫生意识。
5. 人员管理(1)加强商户、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意识。
(2)对违反规定、损害公共利益的商户、员工进行处罚。
四、安全检查与考核1. 定期对商业步行街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商户、员工奖惩的依据。
3.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商户、员工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
五、奖励与处罚1.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商户、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商户、员工依法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商业步行街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本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徐州市食品商贩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1996)-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徐州市食品商贩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1996)正文:----------------------------------------------------------------------------------------------------------------------------------------------------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食品商贩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1996年5月22日江苏省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徐州市食品商贩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徐州市食品商贩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条例》名称修改为《徐州市食品摊贩卫生管理条例》,条文中的“食品商贩”均修改为:“食品摊贩”,“食品卫督机构”均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本市食品摊贩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城市、乡镇的街头、集市贸易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固定或流动设摊、从事食品制、售活动的生产经营者。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以摊、点形式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均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四、第三条修改为:“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食品摊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铁路等部门设立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五、第五条增加:“卫生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和转让。
”列为第二款。
六、第七条第一项在“污染源”前“其他”之后加“开放性”;第二项将“清洗”改为“冲洗”;第三项修改为:“水源,水质符合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排水设施完好”;第四项修改为:“备有密闭存放垃圾、废弃物的设施”;第修改为:“餐具、饮具、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完备,使用或运转正常”;删去第八项。
步行街消防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步行街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步行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坚持以人为本,把消防安全放在首位,做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2. 责任明确,分工负责。
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实行分级管理,确保消防工作落到实处。
3. 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对步行街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进行全面检查,不留死角,确保消防安全无隐患。
4. 教育先行,提高意识。
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三、消防安全组织机构1. 成立步行街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步行街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各商户、单位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消防安全责任1. 步行街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步行街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2. 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3. 各商户、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4. 步行街范围内的商户、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五、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设施管理(1)步行街内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有效,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
(2)消防设施标识应清晰可见,不得随意遮挡、覆盖。
(3)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占用、堵塞。
2. 用火、用电管理(1)商户、单位应遵守用火、用电安全规定,不得在禁火、禁烟区域吸烟、用火。
(2)用电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安全使用。
(3)禁止使用明火、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3.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2)利用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渠道,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徐州市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徐州市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6.06施行日期2003.07.01文号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主题类别公安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徐州市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潘永和二00三年六月六日徐州市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以下简称“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维护良好经营秩序,促进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经济繁荣和发展,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贸城地区是指从解放南路百货大楼戏马台分店沿户部山东至解放南路、北至马市街、西至彭城南路、南至崔焘故居。
彭城路步行街是指北起建国路、沿彭城南路、剪子股至和平路。
第三条云龙区人民政府负责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统一管理。
云龙区人民政府下设的户部山商城管理处(以下称“商城管理机构”)是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综合管理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建设、国土、市政公用事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环保、旅游等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凡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区从事管理、建设、经营、旅游、购物、娱乐等活动的,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统一规划要求,各类建筑和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步行街公共管理细则
步行街公共管理细则步行街是指为了方便行人出行而设置的仅供行人通行的道路。
作为城市中重要的公共空间,步行街起到了促进商业发展、增加市民休闲娱乐场所、改善城市形象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维护步行街,以下是一些步行街公共管理细则的建议。
首先,建立良好的管理机制和组织结构。
应当成立专门的步行街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社区代表和商户代表组成。
委员会负责制定、执行步行街的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日常维护工作。
同时,还应设立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街道清洁、安全巡逻、市场管理等。
其次,严格管理商户经营行为。
商户是步行街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经营行为直接影响到步行街的经营环境和形象。
因此,应建立健全的商户管理制度,包括商户准入规定、经营行为规范等。
对于违反规定的商户,应及时予以处罚,并依法撤销其经营权。
同时,鼓励商户开展绿色环保、文化创意等有益于步行街发展的经营活动,提供倾斜政策和支持。
第三,加强步行街的公共设施建设。
步行街需要配备必要的设施,包括卫生间、垃圾桶、休息座椅等。
这些设施的设置应以方便行人为主要考虑因素,应符合人性化设计和易于维护的原则。
同时,还应设置合理的交通标识和指示牌,引导行人正确使用步行街,避免交通混乱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加强安全治理和维护秩序。
步行街是人员密集的区域,安全问题的防范和管理至关重要。
应加强巡逻队伍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理和服务水平。
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合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步行街的社会治安。
同时,对于违反公序良俗、扰乱市容市貌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和处罚。
最后,加强与市民的互动和参与。
步行街是为市民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充分发挥市民的主体地位和参与意识。
可以通过举办市民议事会、民意调查等方式,听取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积极组织开展各种文体活动,提供多样化的文化娱乐服务。
通过提高市民对步行街的参与度和归属感,进一步增强步行街的活力和吸引力。
总之,步行街是城市公共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是一项复杂而必要的任务。
商业街管理制度范本
商业街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街的经营秩序,保障商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商业街的整体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商业街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第三条商业街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商业街的管理工作,维护商业秩序,促进商业繁荣。
第四条商业街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商业街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商业街管理机构第六条商业街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商业街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商业街管理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队伍,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商业街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各项管理活动。
第九条商业街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商业街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商业街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商业街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商业街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商业街的具体情况,确定经营范围,合理规划商业布局。
第十二条商业街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商业街的信息,提高信息化水平,满足市场需求。
第十三条商业街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商户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商户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商业街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环境的管理,维护商业街的整体形象。
第十五条商业街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商业街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四章商业街管理措施第十六条商业街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商业街的安全。
第十七条商业街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保障商业街的环境卫生。
第十八条商业街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秩序的管理,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商业街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消费者维权机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商业街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信息的管理,提高商业街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商业街管理奖惩机制第二十一条商业街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奖惩机制,对优秀商户进行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商业街管理制度
商业街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商业街的经营行为,维护商业街的秩序,提升商业街的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商业街以及商业街上的经营主体、商家和行人。
三、商业街管理委员会1. 商业街管理委员会是商业街的管理机构,负责商业街的日常管理工作。
2. 商业街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商业街相关经营主体组成,负责商业街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3. 商业街管理委员会负责商业街的规划、设计、统一装饰风格等管理工作。
四、商业街的经营行为1. 商业街上的经营主体必须依法经营,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2. 商业街上的经营主体必须遵守商业街管理委员会的统一装饰风格,保持商业街的整体形象。
3. 商业街上的经营主体必须保持经营场所的清洁卫生,不得乱倒垃圾,保持商业街的环境卫生。
4. 商业街上的经营主体必须依法纳税,不得偷税漏税,维护商业街的经济秩序。
五、商业街的商家1. 商业街上的商家必须依法营业,不得从事非法经营行为。
2. 商业街上的商家必须遵守商业街管理委员会的统一装饰风格,并保持店面的整洁卫生。
3. 商业街上的商家必须尊重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不得欺诈消费者。
4. 商业街上的商家不得在商业街上张贴和分发违法、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维护商业街的良好形象。
六、商业街的行人1. 商业街上的行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商业街的交通秩序。
2. 商业街上的行人必须保持商业秩序,不得在商业街上进行打架斗殴和其他侵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 商业街上的行人必须保持商业街的环境卫生,不得乱丢垃圾。
4. 商业街上的行人必须遵守商业街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不得在商业街上进行非法活动。
七、商业街的安全管理1. 商业街管理委员会必须加强商业街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商业街的安全秩序。
2. 商业街管理委员会必须加强商业街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好火灾防范工作,确保商业街的安全。
3. 商业街管理委员会必须定期对商业街的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及时修缮和更新,确保商业街的安全运营。
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7•【字号】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8月30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9月27日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2019年8月30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第三章农贸市场的设立与终止第四章农贸市场的经营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内的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铜山区、贾汪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与设施,主要用于农副产品现货交易的集市型场所。
本条例所称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服务以及其他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的组织领导,促进农贸市场的发展。
商贸服务场所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贸服务场所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商贸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场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场所内的所有商贸服务活动,包括商品销售、餐饮服务、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
第三条本场所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服务质量,提高顾客满意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本场所设立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
第五条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本场所的各项管理制度;2. 负责组织实施各项管理制度;3. 负责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4. 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5. 负责对员工进行培训和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商品销售部:负责商品的销售、售后服务及顾客投诉处理;2. 餐饮服务部:负责餐饮服务的质量,确保食品安全,处理顾客投诉;3. 美容美发部:负责美容美发服务的质量,确保服务安全,处理顾客投诉;4. 休闲娱乐部:负责休闲娱乐活动的组织,确保活动安全,处理顾客投诉;5. 工程部:负责场所的设施设备维护,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6. 保安部:负责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场所秩序。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七条服务态度1. 员工应礼貌待人,热情服务,尊重顾客;2. 员工应主动询问顾客需求,提供合适的服务;3. 员工应耐心解答顾客疑问,及时解决顾客问题。
第八条服务质量1. 商品销售:确保商品质量,提供正规发票,保障消费者权益;2. 餐饮服务:确保食品安全,遵守食品安全法规,提供健康、卫生的餐饮服务;3. 美容美发:确保服务安全,遵守美容美发行业标准,提供专业、舒适的服务;4. 休闲娱乐:确保活动安全,提供丰富多样的休闲娱乐项目,满足顾客需求。
第九条服务流程1. 员工应熟悉服务流程,确保服务顺利进行;2. 员工应主动向顾客介绍服务流程,提高顾客满意度;3. 员工应及时处理顾客问题,确保服务效果。
商业街管理制度及商户管理制度初稿
商业街管理制度及商户管理制度初稿一、商业街管理制度(一)商业街的整体规划与布局1、商业街的规划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市场需求和商业发展趋势,确保布局合理、功能齐全。
2、明确商业街的定位,如时尚购物街、美食街、文化街等,以吸引特定的消费群体。
(二)商业街的公共设施管理1、定期检查和维护公共设施,包括路灯、垃圾桶、座椅、公共厕所等,确保其正常使用。
2、对公共设施的损坏或故障,应及时安排维修,维修期间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三)商业街的环境卫生管理1、制定严格的卫生标准,要求商户保持店铺周边的清洁卫生。
2、安排专人负责商业街公共区域的清扫和垃圾清运,保持街道整洁。
3、加强对卫生死角的清理,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蚊蝇等工作。
(四)商业街的安全管理1、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确保商业街的公共区域处于监控范围内。
2、制定应急预案,对火灾、地震、盗窃等突发事件有应对措施。
3、定期组织商户和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商业街的交通管理1、合理规划商业街的停车位,确保车辆停放有序。
2、对商业街内的交通流量进行监测和调控,避免交通拥堵。
3、严禁在商业街内乱停乱放车辆,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六)商业街的广告与宣传管理1、制定统一的广告标准和规范,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健康、美观。
2、对商业街的整体形象进行宣传推广,提升商业街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商户的宣传活动应提前向管理部门报备,不得影响其他商户的正常经营和商业街的整体秩序。
(七)商业街的活动管理1、鼓励举办各类商业活动和文化活动,丰富商业街的氛围。
2、对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合法。
3、活动期间应加强安全保障和卫生清洁工作。
二、商户管理制度(一)商户的入驻与退出管理1、制定商户入驻的条件和流程,包括资质审核、租赁合同签订等。
2、对新入驻商户进行培训,使其了解商业街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
3、商户退出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清理场地,交回相关设备和物品。
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9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停车和洗车管理第二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三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环境卫生设施第二节废弃物处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化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其他城市化建成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市市容环卫部门与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市容环卫部门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范围的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调整城市管理体制和职能权限的方案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调整城市管理体制和职能权限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9•【字号】徐政发[2004]133号•【施行日期】2004.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调整城市管理体制和职能权限的方案的通知(徐政发[2004]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调整城市管理体制和职能权限的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调整城市管理体制和职能权限的方案根据《徐州市城市管理体制和职能权限调整方案》(徐政发[2004]65号)关于城市管理体制和职能权限调整稳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现决定对城市管理体制和职能权限进行部分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一、职能调整(一)设立徐州市市容管理局,挂徐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以下简称“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局”)。
原区城市管理局改名为区市容管理局,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以下简称“区市容与城管执法局”)。
(二)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城市市容环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市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是各区市容与城管执法局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时也是行政复议机关。
(三)将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承担的黄河故道容貌环境管理、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容貌环境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职能划归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局。
(四)将建筑工地夜间施工的审批权、管理权、处罚权和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油烟与污水污染的行政处罚权由市、区市容与城管执法局划归市环保局。
(五)设立徐州市公安局城市管理分局,负责保障城市管理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查处城市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治安案件。
二、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局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市容环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草案;制定相关的行政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比、行业规范等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与监督。
步行街综合管理规定
步行街综合管理规定近年来,中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商业中心迅速发展。
随着商业活动的快速增长和城市交通的繁忙,步行街已成为城市中心区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定义不清,多个行业管理重叠的特点,步行街的综合管理存在一定的困难。
为此,我们制定了一部分规定——《步行街综合管理规定》。
规定旨在严格管理步行街的运营和使用,保障步行街的繁荣和安全,构建友好、和谐的步行街环境。
一、总则1.1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管理机构、经营者等在步行街经营和使用的行为。
1.2 步行街必须经过正式的审批程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证后才能对外开放。
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视情况暂停营业。
1.3 步行街应当为市民和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购物环境,并加强环保意识,减少污染和噪音,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环境。
二、步行街建设管理2.1 步行街的建设必须遵循城市规划和建设的一般要求和标准。
建设前必须逐项进行环评审批,并把环保措施作为建设方案的重要内容进行合理安排。
2.2 在步行街的建设中,应保留和保护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尊重城市风貌和传统文化,同时应寻找并采用环保和节能技术。
2.3 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应法律法规,保证工地周围安全,并做好噪声、污染治理。
三、步行街经营管理3.1 步行街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和卫生许可,合规经营;未经许可,以任何方式在步行街上设立档口或销售商品均属违法。
3.2 步行街内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消防、环保、安全等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安全和保洁,不得任意停放车辆或在步行街区域内举办大型活动。
3.3 步行街内的经营者应当规范管理,严格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欺诈或虚假宣传,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防止假冒伪劣、侵权盗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四、步行街维护管理4.1 步行街的维护管理应按规定分类管理,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实行24小时巡逻并建立防控措施。
管理步行街实施方案
管理步行街实施方案步行街是城市中非常重要的公共空间,是人们休闲娱乐、购物消费和文化交流的重要场所。
为了提高步行街的功能和质量,以下是管理步行街的实施方案:一、优化步行街规划和设计1. 根据步行街特点和城市发展需求,进行合理的规划和设计,确定步行街的长度、宽度和道路布局。
2. 保证步行街的整洁和舒适,设置休息座椅、绿化带和覆盖物,提供遮阳和防雨设施。
3. 设置必要的交通设施,包括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确保行人的安全通行。
二、加强步行街管理和维护1. 成立专门的步行街管理机构,负责步行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该机构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相关经验和技能。
2. 制定步行街管理制度和规定,明确步行街的使用规则,包括禁止车辆通行、禁止乱停乱放等,确保步行街的秩序和安全。
3. 加强步行街的环境维护和保洁工作,包括垃圾清理、道路清洁、设施维修等,保持步行街的整洁和美观。
三、丰富步行街活动内容1. 在步行街开展各类主题活动,如文化艺术展示、商家优惠活动等,吸引更多市民和游客前来参与。
2. 加强步行街的文化交流,定期举办文化演出、音乐会等活动,提升步行街的文化品位和吸引力。
3. 鼓励商家举办特色展销活动,如农产品展销、当地特色美食展示等,促进步行街的经济发展。
四、加强与周边商圈的合作1. 建立步行街与周边商圈的联动机制,推行会员制度,促进商家之间的合作和共同发展。
2. 开展联合推广活动,如举办购物节、美食节等,增加顾客的消费欲望和购买力。
3. 加强与周边商圈的交通衔接,提供便利的交通方式,鼓励游客通过步行街进入周边商圈,促进消费增长。
五、利用科技手段提升步行街管理1. 引入智能化管理系统,实现对步行街的全方位监控和管理,包括摄像头、传感器等设备的安装和运营。
2. 建立步行街的官方网站和手机应用程序,提供步行街的实时信息、活动推荐等,方便市民和游客获取相关信息。
六、加强步行街与市民的互动和参与1. 开展市民参与步行街管理的活动,如义务保洁、文化活动参与等,提高市民的参与度和责任感。
步行街管理制度14篇
步行街管理制度14篇【第1篇】z步行街物业保安部管理制度步行街物业保安部管理制度1纪律规定1.1管理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公司和保安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上级的指示和指令,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1.2一切行动听指挥,实行层级管理,按照先执行,后上诉的原则。
1.3准时集中考勤、不迟到、不早退、上下班做好交接工作,有情况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1.4当值时不抽烟、不喝酒、不看书报、不会客、不离岗、不串岗、不打和听私人电话、不吃零食、不打瞌睡、不收听收录机、不围聚闲谈、不大声喧哗、不做与工作无关之事。
2义务规定2.1维护公司及客人利益、保护公司和客人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是我们每个保安员的职责,救死扶伤、抢险防暴、防火是我们保安员的应尽义务。
2.2管理人员必须应尽公民义务和工作职责,严防一切坏人坏事到我守卫范围进行破坏活动。
2.3确保公司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他人侵害,制止一切违法犯罪分子进行破坏行为,协同公安机关执法部门擒拿违法犯罪人员。
2.4遇到自然灾害、治安事故及时处理、解救,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2.5严查一切出入我公司范围内的人员物品,并按照保安部`的规定,分别给予正确处理。
2.6保障客户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并给予提供优质的服务。
3仪态规定3.1仪态是我们每个管理人员应具备的精神风貌,也是体现我们公司声誉的组成部分。
3.2管理人员必须保持精神饱满,高度警惕,站、坐姿态端正。
3.3上班时必须按规定着装配戴,仪容仪表整齐。
3.4对待上级和客人必须立正行礼,用适当的礼貌用语,向上级和客人问好。
3.5做到文明执勤,礼貌待人,遇到不知情者,要耐心向其解释,并说明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2篇】步行街保安部岗位工作职责管理制度步行街保安部岗位工作职责及管理制度(一).保安队工作职责1.在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24小时护管服务。
2、以"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的方针,严格进行街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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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凡本办法规定的审批、许可须征求商城管理机构意见的事项,有 关部门必须执行。未经商城管理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为申请人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商城和步行街地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经营管理以及文物保护的管理,按照国家、省、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经营管理以及文物保护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商城和步行街地区内道路等公共场地的挖掘和占用,由市市政和市 公安部门委托商城管理机构审批管理。
商城和步行街地区内的道路、广场、绿化、路灯、排水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环保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以及保安、环境卫生等物业管理由商城管理机构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职能由市市政和市园林管理部门委托商城管理机构行使。
徐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30606(颁布时间)
20030701(实施时间)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文号)
徐州市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办法
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办法应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 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区举办文化、商业、旅游和其他促销宣传活动的 ,应当经商城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再报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区除因执行公务需要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维修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可以通行外,其他因生产、经营和生活需要通行的车辆应当办 理《商城通行证》,并在限定的时间内通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贸城地区是指从解放南路百货大楼戏马台分店沿户部山东至解放南路、北至马市街、西至彭城南路、南至崔焘故居。彭城路步行街是指北起建国路、沿彭城南路、剪子股至和平路。
第三条 云龙区人民政府负责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统一管理。云龙区人民政 府下设的户部山商城管理处(以下称"商城管理机构")是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综合管理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商城和步行街地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含夜景灯饰)由商城管理 机构委托有规划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设置规划,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
商城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政府审定的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并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设置的审批手续。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所得收益按60%用于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管理和公共设施的维护,40%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2003年7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3、删除第八条第四款:“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区设置门头字号和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当经商城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4、删除第九条:“商城和步行街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前,应当就经营范围和地点先行征求商城管理机构的意见,经商城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2、删除第七条:“商城和步行街地区内道路等公共场地的挖掘和占用,由市市政和市公安部门委托商城管理机构审批管理。商城和步行街地区内的道路、广场、绿化、路灯、排水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环保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以及保安、环境卫生等物业管理由商城管理机构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职能由市市政和市园林管理部门委托商城管理机构行使。”
市城市管理云龙行政执法分局设立的商城行政执法中队具商城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其职责,加强管理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云龙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严禁擅自占用道路、广场、停车场、公共走廊、休息亭等公共场地从事店外经营、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商城管理机构有权对本地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对出售违禁物品、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等违法经营行为,商城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区,商城管理机构发现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的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经2003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以下简称"商城和步行 街地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维护良好经营秩序,促进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经济繁荣和发展,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区设置门头字号和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当经商城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商城和步行街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前,应当就经营范围和地点先行征求商城管理机构的意见,经商城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再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5、删除第十条:“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区举办文化、商业、旅游和其他促销宣传活动的,应当经商城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再报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6、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商城和步行街地区车辆的通行证由商城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公安交警部门审批发放。”
7、删除第十三条:“凡本办法规定的审批、许可须征求商城管理机构意见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执行。未经商城管理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为申请人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
公安、工商、规划、建设、国土、市政公用事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环保、旅游等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凡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区从事管理、建设、经营、旅游、购物、娱乐 等活动的,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统一规 划要求,各类建筑和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商城和步行街地区车辆的通行证由商城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公安交警部门审批发放。
商城和步行街地区车辆禁行和通行时间规定,由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商城管理机构确定,并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向社会公示。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种车辆外,其他进入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车辆应当服从商城管理机构的管理,并在划定的停车区域整齐停放。
第六条 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区从事下列建设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商 城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商城管理机构同意后,由商城管理机构代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向计划、规划、国土、建设、市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二)对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建筑装饰装修的。
(十五)《徐州市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7号令)
1、删除第六条:“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区从事下列建设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商城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商城管理机构同意后,由商城管理机构代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向计划、规划、国土、建设、市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二)对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建筑装饰装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