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盟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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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等3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等3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等3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11.11•【字号】湘民发〔2016〕48号•【施行日期】2016.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等3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湘民发〔2016〕48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民政对象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补助资金管理,省厅制定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规定》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维修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2016年11月11日湖南省民政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推动我省社会救助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维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民政厅根据全省社会救助事业发展需要,以及补助资金规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做好预算管理、资金分配、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协商,根据本地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加大本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的投入,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将补助资金用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

主要包括:(一)为家庭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困难家庭发放基本生活救助金;(二)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特困人员发放救助供养金;(三)为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或个人)发放短期基本生活救助金;(四)为部分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等有特殊需要的困难群众,统一采购、发放衣物、被褥、粮油等生活必需品;(五)为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提供政府购买的照料、护理服务;第七条省民政厅采用因素法对补助资金进行分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11•【字号】内政办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2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均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编密织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保障网,努力实现依法救助、精准救助、综合救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各盟市要尽快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的社会救助标准下发所属旗县(市、区),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

本年度内,再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必须按有关程序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旗县(市、区)在2016年3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各盟市民政部门在5月底前对新标准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盟市和旗县(市、区)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强力推进精准救助各盟市要切实加强城乡低保规范管理工作,着力推进精准救助。

一是要尽快制定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标准,完善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认定办法,对低保对象进行精准认定,确保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二是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评议、审批和信息公示工作程序,确保每个工作环节均按政策规定落实到位;三是要认真抓好按户施保工作,提高本地区按户施保水平,到2016年底,按户施保比例要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城市户均保障1.78人,农村牧区户均保障1.72人),确保实现按户施保;四是盟市本级要按照“三书、四表、两记录”要求,抓紧统一本地区低保档案内容,督促所属旗县(市、区)抓紧完善档案内容,确保实现一户一档、有据可查;五是着力加强基层经办能力建设,要按照低保对象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配备具体经办人员,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情况的自查报告按照《国务院关于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的通知》文件精神及6月9日由国务委员杨金同志主持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工作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自检自查小组,对全县涉及民生的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灾民救助等政策落实情况、资金发放情况、操作流程进行了全面的自检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我县社会救助工作的目标任务我县社会救助工作紧紧围绕《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及《委十届四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进行,报告中提出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水平,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为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供保障,为人们创业奋斗解除后顾之忧。

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水平挂钩联动机制。

为了圆满完成各级党委政府既定的工作规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如下的目标任务。

社会救助工作的目标。

在全县范围内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和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临时性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为辅助,以社会互助为补充,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社会广泛参与,制度完善、政策配套、管理规范、运转协调、络健全、保障有力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社会救助工作的任务。

我县多年来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2014年度将社会救助工作列入了县委政府的千分制考核内容,促进了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运行。

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度上半年,社会救助工作任务是年内将7900人纳入城市低保范围,30000人纳入农村低保范围,3800人纳入五保供养范围,代缴33000人新农合参合资金,救助临时性困难对象8000人,救助灾民20000人,救助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困难群众1600人;坚持科学扶贫、精准扶贫,加大扶贫攻坚力度,争取投入各类扶贫资金1亿元以上,解决10000人贫困人口的脱贫问题;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实提高全县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制度衔接,发挥社会救助政策的整体合力。

2016年专项转移支付

2016年专项转移支付

2070199 其他文化支出 2070199 其他文化支出 2070199 其他文化支出 2070199 其他文化支出
2016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2016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第二批) 2016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第三批) 2016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2016年民生计划城乡社区服务站建设工程补助资金(城市社区65万 元,农村社区20万元)
2016年就业补助资金(财政局专户)
441.02 161.00 63.70 202.32 14.00 373.20 294.00 17.50 2016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2015年退役105人) 2016年退役安置补助资金(第一批),以工资统发。 2016年抚05 法院
20405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20405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20405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20405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20405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2040506 “两庭”建设 20406 司法
2040604 基层司法业务 2040604 基层司法业务 2040604 基层司法业务
第 5 页,共 23 页
2060499 其他技术研究与开发支出 2060499 其他技术研究与开发支出 2060499 其他技术研究与开发支出 20607 科学技术普及
74.00 38.74 153.28 5.00 5.00 1516.41 191.41 24.00 22.00 25.36 22.00
全民健身中心
2079903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支出 2079999 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 208 20801 2080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 民政管理事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解决我区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按照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共享发展的基本原则,抓紧健全制度、完善政策、理顺体制、健全机制,尽快将我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制度相衔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制度内容(一)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具体认定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办理程序。

1.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

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实施方案办法

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实施方案办法

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实施方案办法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实施方案办法(精选篇1)一、帮扶目标确保结地帮扶困难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有子女上学的,不因贫困而辍学;有危重病人的,能得到及时医治;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能实现再就业;每户帮扶对象年上门走访慰问不少于2次。

二、帮扶对象单位驻地所在社区内的3户结对困难户三、帮扶内容(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国际、国内形势,做好结对帮扶困难户的思想政治工作。

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当前形势,克服怨天尤人、消极悲观、等靠依赖等思想情绪,坚定战胜困难、摆脱困境的信心和决心。

(2)在向3户结对帮扶对象各提供帮扶资金3000元的基础上,对有劳动能力的结对帮扶对象,积极通过项目扶持、技能扶持、就业扶持等形式,帮助增强致富意识和工作本领;对子女难以完成学业的结对帮扶对象,采取建立长期助学计划,使其顺利完成学业;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处理能力的结对帮扶对象,通过发动党员干部出资、出力,帮助其改善生活状况,增强其生活信心。

(3)在重大节日期间,组织党员干部到结对帮扶对象家中慰问和志愿服务活动。

(4)在宣传公民道德新风尚、推行移风易俗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迷信、严格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治安、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积极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四、帮扶要求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局结对帮扶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结对帮扶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帮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2、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要把结对帮扶活动作为密切干群关系,作为促进机关作风转变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摆上位置,认真抓紧抓好。

局帮扶工作人员要带着感情,带着热情、带着责任投身到帮扶活动中去,对帮扶对象做到政治上关心,经济上资助,技能上培训,生活上照顾,精神上慰问。

要经常深入帮扶对象家中走访,重大节日要开展慰问活动,及时掌握帮扶对象的动态情况,确保帮扶活动取得实效,不断推向深入。

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实施方案办法(精选篇2)20__年,我社区紧紧围绕市委、政府关于扶贫帮困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帮扶社区的实际,把排民忧、解民难作为帮助基层办实事的出发点,把对口帮扶工作和日常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为所帮扶社区解决实际困难。

关于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汇报

关于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汇报

关于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汇报尊敬的领导:我怀着非常荣幸的心情向您汇报关于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自XXX年起,我们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措施,以解决困难群体基本生活需求为核心目标,通过对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努力为广大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精准的援助服务。

一、资金管理情况自从基本生活救助资金设立以来,我们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资金的管理主要包括预算编制、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估等方面:1.预算编制:每年初,我们根据困难群体的实际需求和相关政策要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基本生活救助资金预算,确保资金使用能够覆盖到位。

2.资金申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困难群体可以通过社区、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申请基本生活救助资金。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我们建立了严格的审核机制,确保申请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拨付与使用:经过您的批准后,我们会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拨付,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

根据政策规定,资金主要用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如食品、药品、住房等。

4.监督与控制:我们严格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控制,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对于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我们主要通过定期检查、现场抽查、资金跟踪等方式进行。

同时,我们也积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如人脸识别、大数据等技术,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准确度。

5.绩效评估:为了评估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效果,我们定期开展资金使用效果评估,对发放对象的生活改善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二、使用情况分析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主要呈现以下特点:1.资金使用对象广泛:通过资金的合理调配和管理,我们对困难群众的援助范围不断拓宽,囊括了失业人员、特困人员、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等各类困难群体。

截至目前,我们共计发放了XXX万人次的基本生活救助资金。

开展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问题以及意见建议

开展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问题以及意见建议

开展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我国一直致力于为困难群众提供救助和服务。

然而,开展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本文将阐述这些问题,并提出一些意见建议,以帮助完善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一、开展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问题1.信息不对称。

目前,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中存在许多信息不对称和信息缺失问题。

一方面,救助机构难以了解到真正需要救助的人的信息,对于被救助者的信息掌握较少,无法准确把握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

另一方面,一些困难群众也难以得到及时详细的救助信息,不知道如何获得帮助,可能会错过可以获得救助的途径和机会。

2.救助标准低。

当前,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中的救助标准还较低,很难真正解决困难群众的困难。

现场调查显示,很多困难群众经过救助后仍然陷入困难,缺乏必要的安全、教育、娱乐等保障。

3.救助手续复杂。

救助手续复杂是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另一个主要问题。

困难群众往往需要提供很多证明材料才能够获得救助资格。

除了证明材料,他们还需要填写一些表格等材料,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对于一些困难群众来说,这种复杂的手续常常是难以接受的。

4.救助渠道单一。

目前困难群众救助渠道单一,仅仅依靠政府救助,不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作用,这也限制了救助的效果。

尤其是像残疾人这类需要长期帮助的人群,单一的救助渠道更是难以满足他们的需求。

二、意见与建议1.完善信息互通和应用。

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应该共享信息,建立高效的信息互通机制,及时了解困难群众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在政府网站、社会组织网站、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平台上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和查询平台,方便救助工作的实施。

2.增加救助资源。

政府应该加大投入,增加救助资源,提高救助标准,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在政府的基础之上,发挥慈善机构、群众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提高公众意识和社会资源的积极性,构建多元化的救助体系,共同帮助困难群众摆脱困境。

困难群众救助落实情况汇报

困难群众救助落实情况汇报

困难群众救助落实情况汇报
近年来,我市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和好评。

通过各级政府部门的努力,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下面,我将困难群众救助落实情况进行汇报。

首先,我市在困难群众救助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各级政府部门加大了对困难群众的关爱力度,通过建立健全的救助制度和政策,确保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同时,各级政府还加大了对困难群众的帮扶力度,通过定期发放救助金、提供医疗救助等方式,帮助困难群众渡过了难关。

其次,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救助标准不够明确,导致一些困难群众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救助待遇;二是救助资金分配不够公平,一些地区和群众得到的救助力度还不够;三是救助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

针对以上问题和不足,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进,一是要进一步明确救助标准,确保每一位困难群众都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救助待遇;二是要加大对困难地区和群众的帮扶力度,确保救助资金能够更加公平地分配到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三是要加强对救助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确保救助工作的规范和透明。

总的来说,我市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我们将继续加大对困难群众的帮扶力度,不断改进救助工作,确保每一位困难群众都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救助待遇,让他们能够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

希望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为困难群众营造一个更加和谐、温暖的社会环境。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10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10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10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7日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和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60号),现就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出如下意见:一、申请条件具有本市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一)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申请人的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关于财产规定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新形势下XX区特殊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新形势下XX区特殊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新形势下XX区特殊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存在的困难与问题XX区就业管理服务处一、特殊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的开展情况(一)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电子化动态管理制度。

实行就业困难人员逐级申报登记制度,通过村(社区)、镇、区就业服务处、市就业局四级机构逐级审核,逐级上报,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电子化档案,将人员基本信息和就业(失业)信息录入浙江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数据库,对每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状况实行数字化实名制管理,积极开展“跟踪式”就业帮扶,实行“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政策,既“授之以鱼”,更“授之以渔”。

今年以来通过跟踪式帮扶对我区805名困难人员开展了就业援助并顺利实现就业。

我区一位名叫XXX的人员是这项工作的直接受益者。

家住XX镇XX村的XXX是一名智力残疾的村民,之前在福利企业上班,后来从企业出来后一直在家待业。

基层平台工作人员知道他的情况后及时进行了登记,并纳入就业帮扶人群范围。

后来村干部丁主任正好得到消息说社区有一个社区保洁的岗位有空缺,考虑到XX家中情况比较困难,所以第一时间与社区干部取得了联系,并跟社区干部说明了XX 的有关情况,在丁主任等村干部的帮扶下,XX目前已到重兆社区从事保洁工作,之后基层平台工作人员也对其进行了跟踪回访,XX对目前工作较为满意。

(二) 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优惠政策。

积极开展就业帮扶、鼓励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等形式实现就业,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协助其申报“4050”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并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了社保补贴。

2016年全区共认定就业困难人员556人,办理申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1835人次。

(三)多渠道促进“去产能”失业职工实现转岗再就业。

2016年我区因“去产能”等政策调整和新设备替代旧设备、“机器换人”等影响,涉及需转岗、再就业职工430人,行业涉及炼钢、印染、电镀、织造等。

对于“去产能”而产生的失业职工,就业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对于不能胜任新设备操作顺利转岗的推荐参加就业创业培训。

困难群众生活补助工作总结

困难群众生活补助工作总结

困难群众生活补助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国困难群众生活补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积极开展帮扶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了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教训,需要及时总结和反思。

首先,我们要充分肯定困难群众生活补助工作所取得的成绩。

通过各种帮扶政策和措施,许多困难群众得到了实质性的帮助,生活水平有所改善。

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努力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赞扬,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其次,我们要深入分析困难群众生活补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执行帮扶政策时存在不少弊端,导致一些困难群众无法享受到应有的帮助。

同时,一些帮扶措施的长期效果也不够明显,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最后,我们要提出进一步改进困难群众生活补助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首先,要加强对帮扶政策的宣传和解释,让更多的困难群众了解到自己享有的权利和福利。

其次,要建立健全的帮扶机制,确保帮扶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最后,要加强对帮扶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不足,确保帮扶工作的效果和可持续性。

总之,困难群众生活补助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才能更好地为困难群众提供帮助,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汇报

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汇报

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汇报接到《**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调研的通知》(甘财社【2017】13号)文件后,我局高度重视,安排专人对2016年的农村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孤儿供养、大病医疗救助、冬春生活救助、临时救助等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

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一、各类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农村低保资金:2016年农村低保保障人数45431人,上级下达我县农村低保资金9790万元,全年累计发放低保资金9768.53万元,结余21.47万元;城乡大病医疗救助资金:2016年上级下达我县医疗救助资金918万元,共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935.75万元,救助55987人次,结余-17.1万元;农村五保供养资金:2016年上级下达我县五保供养资金697.02万元,共发放五保对象供养金658万元,结余39.02万元;临时助救助资金:2016年上级下达我县临时救助资金171万元,共下拨142万元,结余29万元。

二、各类资金管理情况我县切实加强各类资金的管理使用,纪检、监察部门强化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实行跟踪审计,省民政厅、财政厅实行逐年清算,县财政局定期进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督查,县民政局实行不定期核查,同时,设立了举报箱,拓宽了社会监督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各项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

城市低保、农村低保、五保供养资金2017年第一季度前由县国库拨入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其中:农村低保、五保供养资金,县民政局向财政局提供保障对象拨款依据(拨款文件和名册),经财政局审核后,将保障对象资金拨入各乡镇财政所惠农专户,乡财政所经乡信用社将资金打入“一折统”发放,城市低保由财政专户拨入县民政局低保专户,县民政局通过金融代办机构,直接打入享受对象存折。

临时救助资金由国库拨入县财政专户,县财政根据县民政局提供的拨款文件拨入各乡镇惠农专户,下拨到各乡镇的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由各乡镇定期将发放救助资金开具的“三联单”上报民政局进行核销。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07.01•【文号】财社〔2016〕87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社会工作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财政部、民政部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7月1日附件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级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报民政部审核后送财政部复审备案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民政部在完成绩效目标审核后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会同民政部下达补助资金。

同时,民政部指导省级民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五条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城乡困难群众数量、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方财政努力程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

生活救助工作制度

生活救助工作制度

生活救助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和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生活救助,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家庭和个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支持,帮助其解决生活中的基本问题。

第三条生活救助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

第四条生活救助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关爱困难群体的良好氛围。

二、救助对象和范围第五条生活救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下列人员:(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三)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居民;(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居民;(五)其他需要生活救助的人员。

第六条生活救助范围包括:(一)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二)医疗费用支出;(三)教育费用支出;(四)住房费用支出;(五)其他生活必需品的支出。

三、救助标准和方式第七条生活救助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生活救助方式包括:(一)现金救助;(二)实物救助;(三)服务救助;(四)其他形式的救助。

四、救助程序第九条生活救助程序分为申请、审核、审批、发放四个环节。

第十条申请生活救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家庭经济状况说明;(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生活救助申请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受理,经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生活救助资金应当按月发放,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发放。

五、救助资金和管理第十三条生活救助资金来源包括:(一)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社会捐赠的资金;(三)其他来源的资金。

第十四条生活救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截留、套取。

第十五条生活救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尊敬的领导和各位代表,我将向大家报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情况。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是党和政府倾心关怀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帮助那些生活困难、无法自给自足的群众过上基本的生活。

以下是我们的工作情况报告:
1.帮扶对象范围扩大:我们积极落实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将救助范围逐步扩大。

不仅包括城乡低保对象,还包括特困人员、孤儿、残疾人、重度精神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

2.定期评估和审查:我们建立完善的救助对象审核机制,采取定期复核的方式,对已纳入救助范围的群体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救助资源精准到位。

3.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我们根据物价水平和群众生活成本的变化,适时对救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确保救助资源能够真正起到应有的扶贫效果。

4.帮扶方式多样化:我们通过发放生活补贴、提供医疗救助、提供基本生活用品等多种方式,全面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众,力争让他们温暖过冬。

5.社会力量参与:我们积极引导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积极捐赠,加强救助资源的整合和共享。

6.加强宣传和培训:我们加大对救助政策和工作流程的宣传,通过举办培训班、发布宣传材料等方式,提高救助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群众能够便捷地享受到救助政策。

以上是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情况报告。

我们将继续秉持党和政府的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做好救助工作,确保困难群众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

谢谢各位!。

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方案范文

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方案范文

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方案范文一、工作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构建和谐社会,特制定本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1、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包括但不限于衣食住行、医疗、教育等方面。

2、帮助困难群众提升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就业创业,增加收入来源。

3、建立健全困难群众救助帮扶长效机制,实现救助帮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三、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尊重困难群众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关注他们的实际需求和心理感受。

2、公平公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进行救助帮扶,确保机会均等、待遇公平。

3、分类施策,根据困难群众的不同情况和需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救助帮扶措施,提高工作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4、社会参与,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救助的工作格局。

四、救助帮扶对象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包括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

3、受灾群众。

4、孤儿和困境儿童。

5、重度残疾人。

6、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家庭。

7、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

五、救助帮扶内容1、生活救助(1)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供养金等生活保障资金。

(2)对因灾、因病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3)为困难群众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援助,如食品、衣物、被褥等。

2、医疗救助(1)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应保尽保。

(2)对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进行救助,减轻其医疗负担。

(3)建立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平台,方便困难群众就医结算。

3、教育救助(1)对困难家庭的学前教育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和普通高校学生,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教育资助。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活动绩效评价报告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活动绩效评价报告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活动绩效评价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13•【字号】•【施行日期】2018.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活动绩效评价报告【摘要】为推动深化绩效预算改革,强化绩效预算管理,2018年7月至8月,省财政厅、民政厅联合对我省2015年至2017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开展了绩效评价。

重点评价范围包括定州市、辛集市在内的全省24个县(市区)。

从评价结果看,三年综合评价得分90.33分,评价档次为“优秀”。

2015年以来,我省各级民政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全力做好对困难群体救助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努力筹措资金,较好地保障了救助活动开展,受到困难群体、社会各界普遍好评,对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助推了扶贫攻坚。

评价中也发现,基层民政部门开展救助活动中还存在个别制度执行不够规范、影响绩效发挥问题,需引起重视。

今后需通过深化绩效预算改革,加强绩效监督评价,进一步提高救助管理水平,更多更好惠及困难群体,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美丽河北做出新的努力。

为深入推进我省绩效预算管理改革,按照《2018年省级财政绩效评价重点工作计划》要求,2018年7月至8月,省财政厅、民政厅联合对我省2015年至2017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了绩效评价。

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背景2015年中央做出打赢脱贫攻坚战决定后,全省民政系统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救助兜底脱贫的决策部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会救助政策支撑体系,涵盖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乡医疗救助、艾滋病毒感染儿童救助等重要民生领域。

截止2017年底,我省城乡平均低保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544元、每人每年3829元,较2015年分别提高了25%、48%,城乡低保补差标准达到每人每月320元、每人每月191元,较2015年分别提高了26%、53%,较好地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农村特困人员集中、分散供养标准分别达到6712元/年、5503元/年,较2015年分别提高了23%、53%;直接医疗救助达44.2万人次;发放救助金4亿元,惠及临时生活困难群众42万人次,有效避免了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07.07•【文号】民发〔2016〕115号•【施行日期】2016.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做好新形势下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做出了系统安排,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大意义特困人员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我国现阶段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

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制度化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服务,是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具体举措,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的重要内容,对于坚持共享发展理念、保障和改善民生、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站在保持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将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任务和举措抓紧抓好,坚持城乡统筹,强化托底保障,优化服务供给,落实精准救助,切实维护好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全面把握贯彻落实《意见》的重点任务各地要根据《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意见》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
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民办发[2016]22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6.12.30
【实施日期】2016.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的通知
(民办发〔201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242号)有关规定,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2016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现予印发执行。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2016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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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5
1.盟市实施绩效评价情况。(1分)
2.开展监督检查情况。(1分)
3.审计、纪检等部门发现问题以及专项治理、督查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1分)
4.信息公开反映问题及重大负面舆情反映问题处理情况。(2分)
工作效果
(40分)
对象准确率
18
1.未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范围,无“错保”现象。(9分)
其中:
注重动态管理,财产收入核对准确,未发现“错保”“骗保”情况;(2.5分)
②基层干部政策执行规范,不存在“人情保”“关系保”情况;(2.5分)
③基层政府政策执行规范,不存在“政策保”情况;
(2.5分)
④无其他“错保”情况。(1.5分)
2.将符合条件人员全部纳入救助范围,无“漏保”现象。(9分)
救助有效性
2.盟市部门协调机制作用发挥情况。(2分)
3.盟市统筹安排使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情况。(3分)
4.设立一门受理平台情况。(1分)
5.明确协同办理流程。(1分)
资金保障
5
1.按救助对象人数和补助水平足额安排救助资金,确保应保尽保。(2分)
2.地方各级财政投入分别占全盟(市)资金投入的比例情况。(2分)
社会满意率
5
救助对象(3分)和社会公众(2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满意程度。
工作创新
(5分)
创新经验
5
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实施过程中探索形成可推广的创新经验。(5分)
3.将政府设立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情况。(1分)
能力建设
4
1.盟市开展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情况。(1分)
2.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配备情况。(1分)
3.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情况。(1分)
4.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量化配备情况。(0.5分)
5.农村牧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法人登记率。(0.5分)
3.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分类确定临时救助标准情况。(2分)
对象管理
8
1.低保对象占户籍人口比例(覆盖面)情况。(2分)
2.制定实施救助申请、民主评议、分级审核审批等对象认定程序措施情况。(1分)
3.开展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摸底调查情况。(1分)
4.建立特困人员和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情况。(1分)
5.建立救助对象动态退出机制情况。(2分)
6.对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实行长期公示情况。(1分)
资金执行
10
1.按规定及时下达补助资金情况。(1分)
2.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救助金情况。(3分)
3.年终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滚存结转结余比上年年终滚存结转结余减少规模情况。(3分)
4.年终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滚存结转结余比上年年终滚存结转结余减少幅度情况。(3分)
信息化建设
3
1.核对信息平台建立情况。(1分)
2.低保等救助信息系统及时上传或更新数据情况。(1分)
3.城乡低保数据量与民政统计台账一致率。(0.5分)
4.数据检验通过率。(0.5分)
工作管理
(30分)
标准制定
7
1.平均低保标准占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比例情况。(3分)
2.合理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情况。(2分)
3.盟市制定低保申请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核查办法。(1分)
4.盟市出台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核对的政策。(2分, 1个部门0.5分,满分2分)
5.盟市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及其成效宣传与信息公开情况。(1分)
6.盟市将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或政府绩效考核。(1分)
统筹资源
9
1.盟市制定实施统筹救助资源、强化政策衔接等政策措施情况。(2分)
2016年度盟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
评价指标
评价内容
分值
评价标准
工作保障
(30分)
政策保障
9
1.盟市制定农村牧区低保等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文件。(2分)
2.盟市出台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的文件(2分)
12
1.救助对象提出救助申请、获得政策信息的便捷程度。(4分)
2.救助对象每月(季度)及时收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金情况。(4分)
3.救助审核审批、复核、对象动态管理、资金发放等工作规范管理情况。(4分)
政策知晓率
5
救助对象(2分)、基层工作人员(2分)和社会公众(1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政策的了解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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