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人事社保案例精华丨社保缴费十大典型争议案解读
社会保险缴纳争议案例探讨
社会保险缴纳争议案例探讨一、案例背景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安全而设立的制度,每个参与者都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争议和纠纷。
本文将以几个具体案例为例,探讨社会保险缴纳中常见的争议,并提出解决建议。
二、欠薪问题引发的社会保险争议在某工程公司,张先生一直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然而,在某个月份,公司因资金紧张没有及时支付员工工资。
由于无法拿到工资,张先生暂停了对社会保险的缴纳。
当事后公司重新开展业务并支付了欠薪时,张先生又开始继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但是,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却被告知由于一个月没有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退休金计算就要减少。
针对这种情况,我认为雇主有责任确保员工按时领取工资,并应该全额承担延迟支付导致的退休金计算问题。
此外,政府应加强监管,对违规拖欠工资的企业予以惩罚,保护员工权益。
三、转岗引发的社会保险争议某公司员工王女士因工作需要被调动到另一个职位,随之而来的是社保缴纳记录的变化。
新岗位对应社保缴纳基数较低,导致了她未来退休金的减少。
在这种情况下,王女士提出了异议,并要求还原为之前的社会保险缴纳比例和缴费基数。
然而公司以经济压力为由拒绝了她的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雇主应该提前告知员工调岗可能会带来的影响,并在员工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如果雇主一方擅自调岗导致社保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寻求法律救济。
四、养老金领取年龄引发的社会保险争议根据国家规定,正常退休年龄是60岁(男性)和55岁(女性)。
然而,在某些行业中可能有特殊规定,如地铁等特殊行业可提前退休。
某地铁公司员工李先生在60岁时申请提前领取养老金,却被告知只能在正常退休年龄到期后才能领取。
李先生认为,他的工作环境特殊,风险大,应该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
对于这种情况,我认为政府应加强对特殊行业的了解和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规定。
同时,企业也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合同履行义务,保障员工权益。
公司员工社保缴纳流程中的争议案例与解决方式
公司员工社保缴纳流程中的争议案例与解决方式在公司的员工社保缴纳流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常常会出现争议。
解决这些争议是保障员工权益和维护企业正常运营的关键。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探讨在公司员工社保缴纳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式。
一、争议案例一: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员工社保在社保缴纳过程中,公司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员工社保,给员工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同时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式:1. 协商解决:员工可以与公司进行协商,提出合理的要求并寻求解决。
例如,要求公司及时补缴欠款,并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作为违约金。
2. 劳动仲裁:如协商无果,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仲裁机构将调查并裁决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员工的社保,并决定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二、争议案例二:员工社保缴纳记录不准确或缺失在社保缴纳过程中,公司可能存在员工社保缴纳记录不准确或缺失的情况,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应有的权益。
解决这一问题,可采取以下方式:1. 调查核实:员工可以向公司提出要求,要求公司对社保缴纳记录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修正错误。
员工可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确保记录的准确性。
2. 投诉监管部门:如公司拒绝核实或修正错误记录,员工可以向相关的社保监管部门投诉。
监管部门将对公司进行调查,并要求其补正错误记录,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争议案例三:公司未向员工告知社保政策变化社保政策常常会有变化,公司有责任及时向员工告知变动的内容。
如果公司未能履行这一职责,员工可能会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
针对这种情况,员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1. 咨询与确认:员工可以主动向公司咨询社保政策的变化,并要求书面确认,以防止因为公司失职而导致的权益损失。
2. 法律诉讼:如公司故意或恶意违反告知义务,员工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法院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判决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结:在公司员工社保缴纳流程中,争议案例的出现并不罕见。
案例: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争议和非本职工作的工伤认定案
案例: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争议和非本职工作的工伤认定案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争议王先生系上海某光缆公司的员工,该公司对员工的工资分配实行结构工资形式,即将工资分解成基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几部分,根据具体考核计算每月工资。
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随着市场情况不断调整变化,王先生的每月工资收入变化也较大。
为了确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公司与王先生约定:以基础工资的标准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王先生虽然对公司的说法有异议,但为了能够在公司长期工作下去,因此也就同意了公司的做法。
于是,公司就按双方约定的数额为王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年后,公司在合同终止时通知王先生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王先生对公司不再续用自己感到失望。
在办理离职手续时,王先生向公司提出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与自己工资收入不符的问题,希望公司予以解决。
公司表示双方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已有约定,公司按约定为王先生缴费不存在问题,对王先生的要求予以拒绝。
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王先生提出:自己在公司工作多年,公司没有按自己的实得收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公司补缴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差额部分。
上海某光缆公司公司答复:公司因生产经营状况有变化而与员工约定缴费基数,公司严格按约定的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不同意王的先生要求。
律师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该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劳动法》对劳动关系当事人确定的法定义务。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联合发文《关于调整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从2000年4月1日起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按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相一致的原则确定;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最新:山东高院、人社厅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10个典型案例
最新:山东高院、人社厅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10个典型案例9月25日上午,山东高院和省人社厅联合召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判及仲裁工作新闻发布会,山东高院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了近年来山东法院审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关情况,公布了五起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典型案例;省人社厅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了近年来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工作的有关情况,公布了五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
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诉讼案件)案例一、互助性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裁判要点】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未将专业合作社等互助组织纳入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范围,互助性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一、基本案情戚某主张自1999年起开始在某居委会任出纳会计,2017年12月,经选举成为新一届党支部委员。
2017年2月,某合作社召开股东代表扩大会议,一致同意由戚某牵头,组织股东成立自查自纠小组,因此戚某与某合作社发生纠纷,要求某合作社支付停发的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工资。
二、仲裁及诉讼请求戚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某合作社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工资46200元。
戚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某合作社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工资46200元。
戚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合作社支付戚某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工资46200元。
戚某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三、处理结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戚某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戚某的起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审裁定:驳回戚某的再审申请。
四、争议焦点及裁判理由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戚某的诉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戚某一审中请求某合作社支付其工资46200元,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戚某向某合作社主张支付工资报酬的前提是双方间存在一方单纯提供正常劳动,而另一方支付对价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即劳动力交换关系。
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争议的案例
社会保险争议案例1. 概述社会保险是国家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而在实际落实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争议问题,特别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在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的争议,并提出解决的思路和建议。
2. 争议案例一:社会保险待遇计算问题某公司员工小李在退休后申请社会保险待遇时发现,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额与实际待遇有所差距。
小李认为公司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退休后享受的待遇受到影响。
而公司方面则声称已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对于小李的投诉予以否认。
分析:此案例中存在明显的社会保险待遇计算问题。
对于员工个人来说,社会保险是其一生的积蓄,直接关系到其退休后的生活质量。
而在实际操作中,缴纳和计算过程中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问题,导致员工体验不良。
解决思路: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检查和核实,确保缴费和待遇的公平合理。
3. 争议案例二:社保基金管理不当问题某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管理过程中发现,部分社会保险基金被用于非法投资或被挪用,导致一定的经济损失。
相关责任人被追究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保障权益的问题依然存在。
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运行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而在管理过程中存在挪用和非法投资问题,严重损害了人民裙众的权益。
解决思路: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和审计工作,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加强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4. 争议案例三:社保待遇标准不公问题一些地区存在着不同岗位、不同单位的员工,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存在差异大的情况。
同样是缴纳了社会保险,部分员工却因单位性质、地区差异等原因导致待遇水平存在差异,引发了一定的社会不公问题。
分析: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差异化不仅是制度本身的问题,更是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
在同一职业领域内、同等缴费条件下,员工应当享有相同的保障和待遇。
社会保险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社会保险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一、案情描述在社会保险领域,往往存在着一些疑难问题和争议案例。
在这里,我们选取一则与社会保险相关的案例,通过具体案情描述和法律分析,展示社会保险以案释法典的典型案例。
案例名称: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纠纷案案情描述:王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多年来一直在公司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制度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在王某因病请假期间,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其社会保险费,导致王某在享受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时出现了纠纷。
王某认为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二、法律问题1. 公司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及对劳动者权益的影响;2. 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的法律权利和保障;3. 社会保险仲裁机构对社会保险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及相关法律依据。
三、法律分析1. 公司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地为劳动者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法律赋予劳动者相关的维权途径和法律保护。
在这一案例中,王某可以就公司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主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保障: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参保对象,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险权益。
针对王某在享受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时出现的纠纷,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并在法律框架下保护王某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正常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3. 社会保险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在处理社会保险纠纷案件时,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行使审查权和裁决权,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公正、合法地解决王某的社会保险纠纷案件。
在裁决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王某的实际情况和合法诉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解决建议对于本案中公司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裁定公司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要求公司尽快足额缴纳王某的社会保险费,确保其能够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i人事社保案例精华丨社保缴费十大典型争议案解读
i 人事社保案例精华丨社保缴费十大典型争议案解读1. 单位可以基本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保吗?【案例】2005年1月29日,魏小姐与思莱公司签订期限自2005年2月1日至2007 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魏小姐月薪由基本工资 2400元、保密费600元等部分构成, 月薪总额以当月工资单为准。
2006年7月10日,思莱公司向魏小姐发出辞退通知书。
2006年9月7日,魏小姐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思莱公司以每月 7000 元的基数补缴自己 2005年1月至2006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
仲裁委于同年 决,公司为魏小姐补缴 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 24480元(包括魏小姐个 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5610元)。
魏小姐不服裁决,于当月 25日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厂院,称自己2005年每月收入为 7000元,2006年增至7500元,均以现金形式发放,有签 收制度,据此要求公司依法按每月 7000元缴费基数缴纳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
法院经审理判决,公司为魏小姐缴纳自 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51513.1元(其中包括个人应缴部分),魏小姐将个人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费11805.1元交给 公司。
【说法】 根据社保征缴条例的相关规定,除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外,职工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
按国家统计局《关于 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
举个例子,某职工本人 2009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 5000元,他从2010年4月起的个 人缴纳的社保费为 5000X 11% (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 ) =550兀,单 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费为 5000X 37% (养老保险22%+医疗保险12%+失业保险2%+生育保 险0.5%+工伤保险0.5% ) =1850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争议 典型案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来给大家讲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这可都是实实在在发生过的事儿啊!
就说有这么一个例子。
小李在一家公司辛辛苦苦干了好几年,结果公司
突然就把他给炒了,还不给合理的补偿!哎呀,你说气人不气人!这不就是欺负人嘛!那小李能甘心吗?肯定不能啊!他就去找相关部门反映,要求给自己一个说法。
还有啊,小王明明符合领取某项补贴的条件,可申请的时候却被各种刁难,这合理吗?当然不合理呀!他四处奔走,想维护自己的权益。
再看看老张,在单位工作多年,到退休年龄了却发现单位在社保缴纳上
有问题,这可事关他以后的生活保障呀!你说他能不急吗?他就不停地和单位理论,找相关部门解决。
这些事儿不就像我们生活中的一个个坑吗?我们得想办法跨越这些坑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争议可不是小事儿,它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呀!如果说我们的权益是一艘船,那这些争议就是海浪,随时可能把船打翻。
但我们不能怕呀,得勇敢地面对!
我们得像那些勇敢维护自己权益的人一样,不轻易放弃。
遇到不公平的事儿,就要站出来说“不”!不能让那些不合理的行为得逞。
这就好比我们在路上看到坏人欺负人,难道我们能装作看不见吗?肯定不能啊!
总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争议就在我们身边,我们一定要重视,要懂得用合法的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社会保险缴纳争议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缴纳争议案例分析如下所示,是一篇关于社会保险缴纳争议案例分析的文章。
一、引言社会保险是一个国家为了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制度。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社会保险缴纳争议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这些争议产生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二、Case 1:被拖欠社会保险费用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后,小李突然被告知公司已经破产,无法支付其应有的社会保险费用。
小李感到非常焦虑和失望,他为自己辛勤工作多年却无法享受应有的退休金而感到愤怒。
针对这种情况,小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争议:1.查证资料:小李应该仔细核对自己的劳动合同、薪酬单据以及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相关资料。
2.寻求帮助:小李可以咨询劳动局或社会保险局等相关部门,了解自己享有的权益,并提交相应申诉。
3.法律途径:如果上述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小李可以通过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
三、Case 2:补缴社会保险争议一家新公司收购了一家老公司,但遗留下来的员工并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员工们要求新公司进行补缴,但新公司认为这是前任雇主应负责的事情。
在这种情况下,解决争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协商谈判:员工和新公司应该坐下来协商,并制定一个符合双方利益的补缴方案。
2.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新公司作为接管方,在收购后有责任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相应的补缴。
3.监管部门介入:如果双方无法就补缴事宜达成一致,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请求他们承担调解角色。
四、Case 3:社会保险费退款争议某位工人因个人原因辞职后,希望能够将之前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退还。
然而,社保局以相关规定为由拒绝了他的申请。
针对这种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解决争议:1.询问相关政策:工人应前往当地社保局咨询详细的政策规定和办理流程,确保自己对退款条件有清晰的认识。
2.提供证明文件:根据社保局要求,工人需要准备好与离职相关的证明文件,如离职证明和薪资单等,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
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引发的劳动权益诉讼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引发的劳动权益诉讼案例分析社会保险缴纳问题是劳动关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当雇主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可能会引发劳动权益诉讼案例。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的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
案例一:某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张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工作多年来一直按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
然而,最近张某得知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且拖欠了几个月的费用。
张某对于公司的行为感到愤怒和不满,他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致张某在享受社会保险权益时遇到了困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雇主必须按时足额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某可以通过劳动权益诉讼来要求公司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社保缴纳问题导致劳动合同纠纷李某是某家外资企业的一名员工,该企业没有为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随着李某在企业工作时间的延长,他开始意识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了损害。
他与企业进行交涉,要求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并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然而,企业以各种借口拒绝满足李某的要求。
这时,李某选择通过劳动权益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的劳动权益受到了侵害,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且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雇主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李某可以通过劳动权益诉讼来要求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并要求企业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以确保自己的权益。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引发的劳动权益诉讼案例较为常见。
在这些案例中,员工可以通过劳动权益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要求雇主履行相应的义务。
针对这一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对雇主的责任和义务有明确规定,雇主必须按时足额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同时,员工也有权要求雇主履行相关义务,并可以通过劳动权益诉讼来解决争议。
人力资源法律社保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和服务的创新型公司。
公司成立以来,员工数量逐年增长,业务范围不断扩大。
然而,在2019年,公司因社保缴纳问题与一名员工发生争议,导致劳动关系紧张,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二、案情简介2018年10月,某科技公司员工李某入职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
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为李某缴纳五险一金。
然而,在李某入职后的一个月内,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保缴纳手续。
李某多次催促公司办理,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9年3月,李某因个人原因离职。
离职前,李某要求公司补缴其在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保费用。
公司认为,李某在入职后一个月内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保,责任在李某,故拒绝补缴。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公司是否应承担未按时为员工办理社保的责任?2. 员工是否应承担因公司未办理社保而产生的损失?四、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案件分析1. 公司是否应承担未按时为员工办理社保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本案中,公司未在李某入职后一个月内为其办理社保,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员工是否应承担因公司未办理社保而产生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李某因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保而离职,有权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失。
社会保险纠纷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纠纷案例分析标题:社会保险纠纷案例分析——职工社保待遇争议案案例:小李与公司社保待遇之争事件发生时间:2008年6月1.事件背景小李是某公司的一名普通职工,自2002年7月起,他被公司正式雇佣,享受到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福利。
在2008年6月份的社保待遇发放中,小李发现所得的社保退休金远低于他预期的金额。
2.事件经过2.1提出申诉与调解小李第一时间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了申诉,并要求解释为什么退休金金额异常低,远低于他缴纳社保的金额。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此表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计算公式,小李的退休金确实应该是所发放金额的一半。
小李不同意该解释,并坚称公司存在社保待遇争议,要求进行调解。
2.2调解过程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与小李进行了多次沟通,试图解释和调解此事。
期间,小李对社保政策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研究,认为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给出的解释并不完全准确,并提出自己的计算结果。
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关于小李的实际工资和参保工资的认定以及社保待遇计算公式的适用问题。
2.3诉诸法律由于长时间的调解未能解决争议,小李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他通过朋友介绍咨询了一位资深的劳动法律师,律师根据小李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并认为小李对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合理的,于是为小李起草了一份诉状。
3.法律诉讼3.1提起诉讼2009年2月,小李根据律师建议,将公司告上了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他相应的社保退休金,并补偿由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3.2仲裁程序仲裁委员会接受了小李的诉讼申请,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安排了开庭听证程序。
期间,双方通过律师提交了意见书和证据材料,就社保政策解释、工资标准及实际工资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3.3仲裁结果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和权衡证据,仲裁庭作出判决:公司需向小李支付相应的社保退休金,并赔偿小李由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4.律师点评律师认为,此案例中小李确实在与公司之间存在社会保险待遇的争议。
社保缴纳争议案例剖析
社保缴纳争议案例剖析引言: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对于增加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起着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社保缴纳往往存在一些争议。
本文将通过剖析一些真实的案例,探讨在社保缴纳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个人与单位之间的责任分配个人与单位之间的责任分配是社保争议案例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在某些情况下,雇主可能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造成员工权益受损。
例如,在某家民营企业中,小明作为该公司的正式员工,并按时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
然而,长期以来,公司并未为他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并试图逃避承担相关责任。
当小明需要领取退休金时,他却发现自己根本没有在养老保险制度下建立账户。
解决这类问题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关系条约进行调解和处理。
个人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相关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于拒绝缴纳社保费用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惩处。
二、个人缴费基数确定社会保险制度规定了每个参保人员应按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往往引发争议。
举例来说,在某市工作的小红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发现金额与自己预期不符。
原来,雇主为小红缴纳失业保险时并未按照其实际工资进行计算,而是将缴费基数设置得很低。
这导致了小红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获得较低的补偿金额。
为解决这类问题,需要完善与调整社会保险制度,确保个人缴费基数能够真实反映其实际收入水平。
同时,加强对企业和雇主的监管力度,确保他们按照规定正确核算和申报工资,并及时足额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三、异地就医报销问题在跨地区就医时,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问题也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点。
不同地区的医疗报销政策有差异,这给个人所需支付的医疗费用带来了困扰。
以小李为例,他在A市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并因工作需要前往B市工作。
但当他在B市就医时,却发现自己只能按照A市的报销比例来获得医疗费用补偿,而不是按照B市的标准。
社会保险经典案例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运行已经十几年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尽管如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问题还存在许多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
用人单位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使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明显增加,加大了生产成本,因而千方百计地少缴甚至不缴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的缴费积极性也不高,有的甚至同意用人单位以高额工资代替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于社会保险的种种错误认识,存在着很大的潜在风险并由此会在履行、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发生一系列纠纷。
今天的“论剑”就社会保险的法律误区及操作实务展开讨论。
缴费约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案例1]员工A与北京某企业甲在2004年5月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8500元。
并约定如果A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企业支付违约金,标准为王某每提前一年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8500元。
双方同时约定,A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3000元。
2006年5月,某猎头公司找到A,称一公司急需像A这样的人才,而且月薪15000元。
A为之心动,但又担心主动辞职要承担违约责任。
为了做成这笔业务,猎头公司建议A以企业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这样就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了。
经过考虑,A于2006年5月8日以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随后便到新公司上班。
一个月后,A收到甲企业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应诉通知书。
庭审中,甲企业诉称,以3000元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与A协商一致的结果,是A真实意思的表示,企业并无过错,A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因此,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A支付违约金25500元。
企业的请求能获得支持吗?杨树峰:企业应该以新员工的新岗位工资(在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以内)或以员工社会保险转移单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自行约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或以明显低于职工工资的数额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虽然企业节约了成本,职工多拿了工资,但却损害了国家利益并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积累。
社保引起法律纠纷的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原在某市某国有企业工作,因企业改制,张某于2012年1月离职。
离职后,张某认为自己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退休年龄,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然而,张某在向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遭到拒绝。
社保局认为,张某的离职原因并非法定退休年龄,且在离职后未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因此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张某不服,遂将社保局告上法庭。
案件经过:1. 立案阶段:张某在接到社保局拒绝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后,于2012年3月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社保局依法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的申请,并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2. 仲裁阶段:在仲裁阶段,张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劳动合同,证明其曾在某国有企业工作,并与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2)离职证明,证明其于2012年1月离职;(3)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社保局则提交了以下证据:(1)张某离职原因证明,证明张某离职原因并非法定退休年龄;(2)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证明张某在离职后未继续缴纳养老保险。
仲裁委员会在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后,认为张某的离职原因并非法定退休年龄,且在离职后未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因此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据此,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3. 诉讼阶段:张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张某和社保局分别提交了以下证据:(1)张某提交了与仲裁阶段相同的证据;(2)社保局提交了某市社会保险法规,证明其拒绝张某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律依据。
法院在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后,认为张某的离职原因并非法定退休年龄,且在离职后未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因此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据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离职员工是否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1. 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险缴纳争议案例剖析
社会保险缴纳争议案例剖析一、引言社会保险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福祉的基石之一,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关于社会保险缴纳的争议案例。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案例,剖析其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法,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社会保险缴纳相关规定,并引起对相关问题的思考。
二、案例一: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某工人小张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多年,但近期发现自己在参保时某些月份的社会保险金额比实际工资应达标准低很多。
他向所在企业申请核查后发现,这几个月份公司并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这种情况下,小张应针对以下问题采取相应措施:1. 第一步:与单位沟通,在清晰了解情况和问题原因后向单位提出正式书面申诉。
2. 第二步:如沟通无效,则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部门投诉,要求其进行调查,并催促单位履行缴费义务。
3. 第三步:如果投诉无果,小张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二:个人实际工资高于缴费基数小李在一家外企任职,工资待遇不错。
某天,他突然发现自己的社会保险缴纳基数远低于实际工资收入,导致其个人所得税也相应增加。
他希望解决这一问题并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
对于这种情况,小李可以考虑以下措施:1. 第一步:及时与所在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沟通,了解其为何将其社保缴纳基数设定在较低档次。
2. 第二步: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主动要求企业调整个人社保缴纳基数至符合实际收入水平。
3. 第三步:如企业未予理会或拒绝调整,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咨询相关专业机构或律师了解进一步处理方法。
四、案例三:跨省就业引发社保转移问题小王在上海工作多年,但最近决定回到家乡湖北发展。
然而,在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时遇到了困难。
他发现办理转移手续之前需要先完成上海的缴费事宜,并且无法确保缴纳记录是否被及时传输给湖北。
针对这一问题,小王可以采取以下步骤:1. 第一步:与原就业单位和新就业单位沟通,了解转移流程,并收集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中国劳动法案例分析:社会保险缴纳争议的案例研究
中国劳动法案例分析:社会保险缴纳争议的案例研究引言:近年来,随着中国不断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管力度,社会保险缴纳争议数量也呈现上升趋势。
此类案件涉及到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本文将通过一些具体案例,探讨社会保险缴纳争议的核心问题以及相关法律条款和理论,旨在帮助人们加深对此类纠纷的了解与认识,促进劳动法的全面执行。
第一部分:案例分析1. 案例一:公司隐瞒员工实际工资水平状况:公司A在员工加入之前,将企业核心人员的实际工资和正式提供的工资存在差距,并通过合同等方式巧妙地规避了社保缴纳责任。
争议核心:员工认为公司存在隐瞒实际工资的行为,导致个人的社保缴纳金额不准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1条规定雇佣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仲裁或诉讼判决:劳动仲裁或法院认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并要求公司按照实际工资水平为员工补缴社保费。
2. 案例二:社保缴纳基数存在漏洞状况:公司B在为员工缴纳社保时,存在将员工薪资分拆为低基数和高基数两部分,只为低基数部分缴纳社保费的情况。
争议核心:员工认为公司通过拆分薪资,存在故意规避高额社保缴纳的行为。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基数应当是本单位职工实际工资的60%至300%。
劳动仲裁或诉讼判决:劳动仲裁或法院认定公司B存在故意规避高额社保费缴纳的行为,要求公司按照实际应缴纳的社保费用重新核算。
第二部分:法律分析1.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1条和《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雇主有义务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一规定明确了雇主的责任和义务,并保护了员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2. 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的确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基数应当是本单位职工实际工资的60%至300%。
这是为了防止雇主通过将员工工资拆分为低基数和高基数两部分来规避高额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社会保险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社会保险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社会保险是指一种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组织并为公民提供的社会福利制度,旨在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和社会安全。
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可用于解释和说明社会保险法规的具体适用情况:
1. 退休保险案例:假设某员工在退休前多年参加了退休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保险费。
在满足退休条件后,该员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享受退休保险金。
这个案例可以解释退休保险制度的工作原理和申请流程。
2. 医疗保险案例:一个家庭的成员因患重病需要进行昂贵的治疗,但该家庭无力支付医疗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医疗保险可以为患者提供经济援助。
这个案例可以用来解释医疗保险制度的作用和保障范围。
3. 失业保险案例:某个雇员突然被公司解雇,面临经济困难时,可以向失业保险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于日常开支和求职活动。
这个案例可以解释失业保险的目的和适用条件。
4. 工伤保险案例:一位工人在工作过程中意外受伤,需要进行治疗和康复。
此时,工伤保险可以提供医疗费用补偿、康复费用和一定的丧失劳动能力补偿。
这个案例可以用来解释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和救济措施。
通过以上典型案例的解释,人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和使用方法,提高对社会保险法规的认知和遵守程度。
10社会保险管理案例
第一章社会保险管理第一节社会保险缴费的管理案例1 职工的哪些收入应列入工资总额?案情介绍2006年3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在过去4年对9680户次缴费单位进行的专项审项显示,64.54%的被审计单位存在漏逃社会保险费问题。
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人员介绍,缴费单位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方法主要是在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上做手脚,有的单位只给部分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而以各种理由不给季节工、外地城镇职工、农民工缴纳保险费,逃避缴费义务;有的单位不按职工实际发生的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奖金、津贴等补助没有列入缴费工资额,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大量流失。
其中,不按职工人数缴费的单位占22%,不按职工工资总额缴费的单位占78%。
针对这一状况,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生了补缴通知书,限期整入补缴。
职工的哪些收入应该列入工资总额?案例分析根据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00%或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则按60%计入。
根据2004年国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瞒报缴费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有重大违法情节的缴费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本案中,瞒报缴费工资或者职工人数的单位要受到相关的处罚。
本案暴露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征缴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拒缴、欠缴社会保险费。
一些企业经济效益比较好,但是,就是拒缴、欠缴社会保险费。
这同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有很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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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人事社保案例精华丨社保缴费十大典型争议案解读1.单位可以基本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保吗?【案例】 2005年1月29日,魏小姐与思莱公司签订期限自2005年2月1日至2007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魏小姐月薪由基本工资2400元、保密费600元等部分构成,月薪总额以当月工资单为准。
2006年7月10日,思莱公司向魏小姐发出辞退通知书。
2006年9月7日,魏小姐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思莱公司以每月7000元的基数补缴自己2005年1月至2006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
仲裁委于同年12月11日裁决,公司为魏小姐补缴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24480元(包括魏小姐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5610元)。
魏小姐不服裁决,于当月25日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称自己2005年每月收入为7000元,2006年增至7500元,均以现金形式发放,有签收制度,据此要求公司依法按每月7000元缴费基数缴纳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
法院经审理判决,公司为魏小姐缴纳自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51513.1元(其中包括个人应缴部分),魏小姐将个人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费11805.1元交给公司。
【说法】根据社保征缴条例的相关规定,除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外,职工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
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
举个例子,某职工本人2009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5000元,他从2010年4月起的个人缴纳的社保费为5000×11%(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550元,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费为5000×37%(养老保险22%+医疗保险12%+失业保险2%+生育保险0.5%+工伤保险0.5%)=1850元。
需注意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2010年4月起上限为10698元)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2010年4月起下限为2140元)的,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本案争议焦点是魏小姐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对此,仲裁裁决和一审判决大相径庭,法院判决金额竟比仲裁裁决金额高出一倍多。
这是因为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对争议双方证据的采信情况不同,或者说运用了不同的证据规则。
仲裁委员会基本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具体工资金额,确定魏小姐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法院则考虑到公司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又未提供工资单等必要证据,因此侧重于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每月工资总额,以当月工资单为准”的表述,根据魏小姐陈述的工资金额,确定其缴费基数为2005年、2006年的上海市社保费缴费上限。
但不管怎么说,原则上职工当年个人缴费基数,就是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
2.公司筹建期间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案例】张某在离开原单位休整一段时间以后,于2009年12月经朋友介绍进入一家正在筹建成立公司的“单位”工作,负责帮助老板进行前期筹建和策划。
由于当时企业营业执照没有批下来,张某只能与老板王先生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在公司成立前,王老板以现金形式每月发给3000元工资,但未提及缴纳社会保险之事。
之后,公司于2010年4月取得了营业执照,2010年6月张某因个人原因离开了王老板处。
张某认为自己于2009年12月就开始帮助老板筹建公司,也按月获得了工资报酬,公司应根据国家规定为自己缴纳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说法】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养老保险是保障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单位和个人都有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
单位承担此义务的前提是经工商局批准的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企业,个人则必须是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员工,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案中的张某在该“单位”筹建期帮助工作,双方的关系不是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如与“单位”发生纠纷属于民事争议。
2010年4月,该单位的营业执照下发,从这时间段开始,单位具有企业主体资格,具备了一个企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单位应从2010年4月开始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3.试用期员工如何缴纳社保费?【案例】 2010年7月,小李从高校毕业后进入浦东新区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一周后,会计所与小李签定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一年,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2500元。
试用期满后,事务所对小李的工作表示满意,将他的工资调整至3000元,与此同时,事务所到所在区的社保中心为其建立城保个人账户,并按2010年度城保缴费基数下限2140元申报了缴纳基数。
同年9月,小李遇到一个更适合自己发展的机会,向会计所提出辞职。
在办理离职手续的过程中,小李认为单位应以转正后的工资3000元作为基数申报,并要求补缴2个月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费。
而在会计所看来,试用期间小李还不是单位的正式员工,无权享受这些待遇,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说法】《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了正常、合法的劳动关系,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依法缴纳各自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本案中的会计所有义务为小李缴纳社会保险金。
至于小李社保缴费基数,小李和事务所的说法均不正确。
根据沪劳保基发(2006)7号文规定:“对于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小李进事务所首月的全月工资收入是2500元,小李要求事务所按3000元作为缴费基数没有依据。
而事务所按当年度社会保险费下限为职工申报缴费基数的做法也是不正确的,单位应如实申报,只有当职工的工资性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收入60%的,才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
4.员工承诺放弃社保协议有效吗?【案例】娄女士于2005年1月入职某管理中心任讲解员,2008年12月,娄女士与中心解除劳动关系。
在此期间,中心未给娄女士缴纳社会保险。
娄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心支付养老保险费。
中心辩称,娄女士入职时曾书面承诺自行承担转档及社会保险,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日前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管理中心支付原告娄女士人7848元。
【说法】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个人、单位和社会三方利益,这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员工承诺放弃社会保险费的权利没有法律效力。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个人、单位和社会三方利益,这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员工承诺放弃社会保险费的权利没有法律效力。
上海劳动仲裁明确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能调解放弃或者部分放弃社会保险费缴纳请求(申请人撤诉或变更请求除外);不能调解将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情况明确的,不能调解降低或者提高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就是说员工即使签了“不再追究”的承诺书,也可让原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
现娄女士要求某管理中心支付其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中单位应负担的部分,应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社保机构出具的证明为据。
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用人单位把本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劳动者个人。
上海劳动仲裁明确规定,对以社会保险费补贴名义支付,劳动者已经领取的相关费用,用人单位要求返回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处理。
5.单位职工能否按自由职业者身份缴费?【案例】本市人员季小姐于2009年底进入本市一家广告设计公司工作,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
当季小姐问及社保事宜时,单位人事略显神秘地向她“解释”说,因单位刚成立不久,且规模较小,所以没办理社保登记手续。
员工可以到街道按自由职业者身份缴费,然后凭缴费凭证到单位来报销。
“明明是单位员工,却要我们按自由职业者缴费,单位这样做符合规定吗?”季小姐带着疑问到有关部门咨询。
【说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都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非生产经营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的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因此,用人单位有义务按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上述广告公司要求职工以自由职业者,即按自雇人员身份缴费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单位当月内仍未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征收2‰的滞纳金。
实践中还有一些单位为了规避法定义务,通过与非正规劳动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以非正规劳动组织名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亦由其代发,因为非正规劳动组织社保费缴费基数较低(2010年为1120-10698元),比企业(2010年为2140-10698元)低出许多。
但是这种所谓的派遣用工关系未必能得到劳动仲裁或法院的支持,因为非正规劳动组织,不具有劳务派遣单位的成立要求,其主体不合法,有关的派遣行为及协议也可能随之无效。
6.追索社保缴费的时效如何把握?【案例】刘小姐2008年5月10日与单位签定了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
2009年8月,刘小姐在社保站查寻缴纳记录时,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2008年5月---7月)的社会保险费。
刘小姐向单位提出补交的要求,遭到拒绝。
于是刘小姐准备申请仲裁,要求单位补缴。
【说法】如前所述,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但需注意的是,劳动者以此申请劳动仲裁不能超过时效。
在上海,2008年5月1日以后,社保缴费争议的仲裁时效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即: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社会保险费应缴未缴之日起计算。
2008年5月1日之前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的,社保缴费争议的仲裁时效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争议的处理意见》规定执行,即:申诉时效最迟自当事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计算,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这意味着在2008年5月1日之前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的,职工只要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的,也能讨回10多年前的社保费;但是在2008年5月1日以后,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一年以前的社保费就未必讨得回来了。
虽然刘小姐是2009年8月才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的社保,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可能会被认为超过仲裁时效,理由就是虽然刘小姐应当早就发现这个违法行为,这就是所谓的“应当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