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5)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
(一)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保护教育秩序,维护教师的名誉和权利,切实落实教师职业道德的规范,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教[2024]10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基础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教师。
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其自身情况对其实施教育处分,或者按照公务员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理。
四、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实施教育处分,分为谈话警告、书面警告和记过两种,对不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分别处理。
(一)谈话警告应当适用于教师的小过失,现场和口头上进行谈话警告;
(二)书面警告应当适用于较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以书面形式警告教师。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
(2023年修订)
一、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界定
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中小学教师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行为,如教育教学工作不负责任、违反
教育教学计划等;
2. 滥用职权、私自改变教学内容或方法,以及故意干扰学生的
正常研究活动;
3. 教学不公正,对学生实施不公平评价或歧视;
4.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利用学生从事非法或不道德的行为;
5. 对学生进行身体或心理上的虐待;
6. 侵犯学生或其他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尊严、权益等;
7. 私自收受礼品、贿赂或其他利益,违反廉洁自律规定;
8. 故意传播不真实或无法确认的信息,误导学生或其他教职工。
二、处罚措施
根据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严重程度,中小学教师将会受到以下处罚措施:
1. 轻微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责令检讨;
2. 一般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记过、降级、停职检查;
3.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撤职、开除、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诉和复核
中小学教师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并进行复核。
申诉和复核的程序和要求详见《中小学教师申诉和复核办法》。
四、其他规定
1. 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接受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2. 对于举报投诉属实的,将按照相应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
3. 鼓励广大师生、家长和社会公众对中小学教师的良好职业道德进行表彰和奖励。
以上即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的内容摘要。
具体细则和条款请参阅正式文件。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案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案纪律,敷衍教案,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案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案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近年来,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为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和保障学生权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相继出台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以便及时有效地处理此类问题并保证教师队伍的整体职业水准。
一、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界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违背职业道德要求,违法国家法律法规,不履行教师的职责,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等一系列行为。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 虐待学生:包括体罚、变相体罚、精神虐待、言语侮辱、歧视等行为;2. 学术不端:包括抄袭、剽窃、伪造实验数据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3. 性侵犯学生:包括性骚扰、性侵害等侵犯学生人身权益的行为;4. 违法犯罪行为:包括贪污受贿、故意伤害学生、教唆学生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5. 辱骂学生家长:包括言语或行为上对学生家长进行侮辱、恐吓等行为;6. 私自收受礼品:包括违反规定私自收受学生或家长的礼品、钱财等。
二、处理办法针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处理办法,以确保对违规行为的及时处理,并对相关教师作出相应的处罚和教育。
具体的处理办法如下:1. 警示教育:针对一些较轻的违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可采取警示教育的方式,对教师进行指导和教育,让其意识到错误,并且要求教师书面检讨;2. 谈话提醒: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较为严重的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可进行谈话提醒,通过沟通交流使其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要求教师进行改正;3. 课程训练: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较为严重或者多次违规的教师,可要求其接受相关课程训练,提升其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4. 科研项目限制:对于学术不端行为严重的教师,可以限制其参与科研项目,以限制其学术发展空间;5. 停职检查:对于性侵犯学生等严重违规行为的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可对其实行停职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6. 撤职处理:对于涉嫌严重犯罪的教师,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予以撤职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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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案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案纪律,敷衍教案,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案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案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引言中小学教师是社会中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职业群体,他们肩负着培养未来的希望的重要使命。
为了确保教师队伍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行为,必须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
一、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定义中小学教师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其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德规范。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 恶意谩骂学生或同事; - 教育方法不当,对学生进行体罚或虐待; - 借教学之名滥用权力,违反学校纪律; - 侵犯学生隐私权或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 私自收受学生或家长的礼物或财物等。
二、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危害教师的行为直接影响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不仅会对学生产生负面影响,还会损害整个教育系统的声誉。
具体危害包括: - 对学生心理和身体造成伤害,影响学生的学业和健康发展; - 破坏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导致教学质量下降; - 降低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信任度,影响教师形象和声誉。
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原则面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处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公正、公平原则:对待每一个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应该公正、公平处理,坚决杜绝包庇、纵容等不正之风。
2. 及时、有效原则:对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该及时、高效,以防止不良行为对学生及教育环境的损害扩大化。
3. 依法治教原则:教育部门和学校应依法制定处理办法,依法依规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4. 教育为主原则:教育部门和学校应注重倡导和培养教师职业道德意识,通过教育引导教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四、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措施针对不同情况下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谴责和批评教育:对于一般性质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采用谴责和批评教育的方式进行处理,通过集体或个别谈话,教育教师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初等教育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监管制度,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处理范围第五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理:一、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二、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三、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上课或者酒后驾驶;四、参与赌博、色情、迷信等活动;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学生隐私;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破坏社会稳定、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信息;七、违反教学纪律,擅自调整教学计划,降低教学质量;八、在招生、考试、评优、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九、违反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三、利用职务之便,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性侵害的;四、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处理措施第七条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批评教育;二、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五、调离工作岗位;六、降级、撤职;七、解聘、开除;八、依法撤销教师资格。
第九条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除采取上述处理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以下处理:一、限制招生、限制职称评定;二、取消学术技术称号、荣誉称号;三、暂停或者取消相关教育教学活动资格;四、暂停或者取消教师资格。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一、背景和意义新时代是我国发展的关键时期,教育作为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复兴。
中小学教师作为教育工作的主要实施者,肩负着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
因此,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严惩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对于提高教育质量、培养优秀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推进,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问题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一些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体罚、变相体罚、歧视学生、索要财物等,严重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教育公平和教育环境。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处理原则1. 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既要进行思想教育,又要依法依规给予惩处,促使教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2. 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处理,确保处理的公正性、公平性。
3. 坚持预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同时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要严肃处理,形成有力的震慑。
4. 坚持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明确责任,分级管理,确保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处理内容本办法所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破坏教育公平和教育环境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 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侮辱、诽谤、歧视学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2. 索要或者接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其他利益的行为。
3. 未经学生同意,公开学生个人信息的行为。
4. 迟到、早退、旷工、请假不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行为。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是培养未来之花、传播知识的重要工作者,其职业道德行为至
关重要。
然而,偶尔会有一些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准则,需要依法受到
处理。
针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我国制定了明确的
处理办法。
首先,对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学校会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确
实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学校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多样,一般情况下包括口头警告、书面批评、停职检查等措施。
如果情节严重,学校可能会给予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降职、
停薪留职、解聘等处理。
其次,针对具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教师可能还会受到法律制裁。
比如,如果教师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另外,教师在工作中如果存在侵害学生身心健康、违规招生等行为,也可能
会面临行政处罚或者法律诉讼。
此外,社会舆论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也进行了严厉谴责。
教师
是社会的楷模和引领者,其行为举止对学生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一
旦教师违反职业准则,将受到广泛关注和批评,失去了公众的信任和
尊重。
总的来说,中小学教师是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的职业道德行为对
学生的成长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希望每位教师能够严
格遵守职业准则,传播正能量,为社会培养更多优秀的未来之才。
同
时,对于那些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学校和社会也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教育事业的纯洁和社会风气的正常。
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保障学生、家长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理原则处理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肃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处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管理和处理。
第四条处理内容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教育教学活动中的违法行为1. 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2. 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3. 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行为;4. 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5.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6.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二)教师职业道德失范行为1. 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2. 擅自变更教学内容,降低教育教学质量;3. 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遇突发事件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4.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5.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6. 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7. 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行为;8.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9. 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10. 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11.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
(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条定义
本办法旨在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校正常运行。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 侮辱、歧视、恶意诋毁学生;
2. 滥用职权,从事私人经营或接受贿赂;
3. 私自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4. 教学过程中使用暴力或侮辱性语言;
5. 严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
6.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伦理的行为。
第二条处理原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的处理原则如下:
1. 依法惩处,追究法律责任;
2. 严肃处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3. 公正公平,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三条处理程序
1. 学校成立违规行为处理委员会,负责对中小学教师的违反职业规范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2. 调查期间,教师有权进行申辩,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3. 经过调查取证,确认教师存在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 谈话提醒;
- 调岗调离;
- 降级处分;
- 取消教师资格。
第四条教师权益保障
教师在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中,享有以下权益保障:
1. 被处理前有权申辩;
2. 处理决定必须依法依规,公正公平;
3. 被处理后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五条宣传教育
学校应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业规范的宣传教育,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
第六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一、制定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教育的期望越来越高,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一些中小学教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如体罚学生、有偿补课、收受家长礼品等。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也败坏了教师队伍的形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不满。
为了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的规范和管理,严肃处理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教育部制定了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6、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7、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8、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11、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四、处理方式1、警告和记过处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2、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3、开除处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处分。
4、其他处理方式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一、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重要性1.1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肩负着培养下一代的重要任务。
他们的言传身教,对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因此,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对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与教育质量的关系教育质量是衡量一个国家教育水平的重要指标。
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是影响教育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
只有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才能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培养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一代。
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表现及原因2.1 表现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1)课堂上不尊重学生,对学生进行体罚、言语侮辱等。
(2)课后私自补课,向学生收取额外费用。
(3)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学生家长的礼品、红包等。
(4)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5)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偏见和歧视现象。
2.2 原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个人道德素质不高,缺乏教育职业道德的自觉性。
(2)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盲目追求物质利益。
(3)教育体制的不完善,导致教师职业压力过大。
(4)家庭教育缺失,导致学生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三、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3.1 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加强教师的职业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使他们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增强教育职业道德的自觉性。
加强对教师的心理健康教育,帮助他们调整心态,减轻职业压力。
3.2 完善教育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公正、客观的教育评价体系,使教师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使命,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
加大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惩处力度,形成有力的震慑。
3.3 加强家校合作加强家校合作,让家长了解学校的教育教学情况,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
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不给教师增加额外的压力。
四、结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对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纪律处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纪律处分办法(2023年修订)根据《中小学教师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为了维护中小学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处分办法。
第一条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认定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2. 传播违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的信息或观点;3. 涉及学生的虐待、欺凌或侮辱等行为;4. 损害学生权益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5. 私自泄露学生个人信息或教学机密;6. 教学不当导致学生发展受阻或受伤;7. 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不当教育手段;8. 接受或索取贿赂、回扣;9. 有重大违纪行为或犯罪记录;10.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二条处分措施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中小学教师,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可采取以下处分措施:1. 批评教育: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批评,并告诫其不能再次犯错;2. 诫勉:书面警告,提醒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3. 记过:记录违规行为,影响其晋升或评优;4. 降职:对严重违规行为者降低职务级别;5. 停职:对严重违规行为者暂停职务,期限由教育主管部门决定;6. 开除:对严重违规行为者予以解聘。
第三条处理程序对于发生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中小学教师,处理程序如下:1. 接到举报或投诉后,教育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2. 在调查核实完成后,根据事实情况进行处理决定;3. 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教师,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法律责任对于涉及犯罪行为的中小学教师,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管理不力、监管不力的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版本的相关规定。
注意:本文档中引用的所有法规和规定仅供参考,请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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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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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 四条
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 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 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 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 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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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 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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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 学校、少年宫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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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 构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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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 学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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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情节轻重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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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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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 务评审、教研科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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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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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 方式变相体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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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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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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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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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立和民办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教师职业道德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保障教师的陈述、申辩权利。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监督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核评价,确保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五条中小学教师应当遵守以下职业道德规范:(一)热爱祖国,忠诚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关心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为人师表,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
(四)严谨治学,勤奋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团结协作,尊重家长,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六)自觉抵制不良风气,拒绝有偿家教,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三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破坏社会稳定的言论或者信息。
(二)歧视、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
(三)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四)泄露学生隐私,损害学生合法权益。
(五)参与赌博、迷信活动,影响教育教学秩序。
(六)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上课。
第七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一)抄袭、剽窃他人教育教学成果,情节严重。
(二)故意泄露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三)利用职务之便,强迫、暗示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商品等。
(四)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性侵犯。
(五)组织、参与有损教育教学秩序的活动。
第八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一)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规定》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规定一、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处理1. 对学生不当言行:如侮辱、恐吓、体罚学生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调离岗位、停职、解聘等,并追究法律责任。
2. 不履行教育职责:如敷衍塞责、不负责任、草率教学等行为,将采取教育培训、批评教育、降级、停职、解聘等措施。
3. 涉嫌违纪犯罪行为:如贪污腐败、受贿行为等,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并追究刑事责任。
4. 自私行为:如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教学资源向个人倾斜等行为,除按照相关法规处理外,还将要求返还不当所得,并采取相应纪律处理措施。
5. 公开批评校领导或教育部门:教师若在公开场合批评校领导或教育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纪律处分等措施。
二、保护学生权益的行为处理1. 教师涉嫌虐待学生:如虐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解除教师职务。
2. 教师骚扰学生:如性骚扰、恶意侵害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将实施停职、开除教师等措施,并配合学生及其家长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三、处理程序1. 收集证据:学校将对涉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2. 调查核实:学校将成立调查组对收集的证据进行核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被投诉人的辩解。
3. 处理决定:学校将依据调查核实情况,按照纪律处分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
4. 宣布处理结果:学校将对处理结果进行公示,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不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需求的变化。
教师们要严格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操守,为学生的成长和未来贡献力量。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维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在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违反教育职业行为准则,损害学生权益,损害学校利益,损害教育形象的行为。
第三条处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是处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主管部门。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第五条教师应当遵守以下职业道德准则:(一)尊重学生,关爱学生,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二)严谨治学,勤勉敬业,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得敷衍塞责;(三)尊重家长,与家长保持良好沟通,不得侮辱、讽刺家长;(四)恪守职业道德,保持教师形象,不得有损教师形象的行为;(五)维护学校利益,不得有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批评教育: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较轻的教师,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错误。
(二)诫勉谈话: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较严重的教师,可以进行诫勉谈话,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检讨。
(三)调离教学岗位: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严重的教师,可以将其调离教学岗位,安排其他工作。
(四)取消教师资格: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教师,可以取消其教师资格,不得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五)法律追究: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构成犯罪的教师,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时,应当成立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时,应当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学校、家长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确保处理结果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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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