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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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业务知识第二编专业法律知识和公安队伍建设篇第七章人民警察法第一节人民警察法概述一、人民警察法的概念警察法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警察法,是指一切有关警察组织、警察行为、警察执法监督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警察法专指警察法典。

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此2恩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即属后者。

所谓人民警察法,是指规定人民警察任务、职权、义务、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法律责任和执法监督的法律。

它规定了我国人民警察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和行为准则,是确立我国人民警察制度的基本法律。

二、人民警察法的地位与作用警察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和法律规范体系。

警察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警察机关、警察人员和相对人在警察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包括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内部关系是人民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人员之间的关系。

外部关系是人民警察机关、人民警察人员在行使警察职权过程中,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的关系。

警察法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等法律文件中,有关人民警察组织、职权和活动准则等法律规范组成的。

其中《人民警察法》是警察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在警察部门中处于基础的地位,起着统帅的作用。

三、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在该法第1条中明确了三点:一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贯彻从严治警方针,提高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三是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的范围:1、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2、国家安全机关的人民警察;3、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4、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5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由此可见,《人民警察法》所指人民警察范围不仅包括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而且还包括其他机关的警察,是“大警察”。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正文:----------------------------------------------------------------------------------------------------------------------------------------------------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1995年7月15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简称人民警察法,以下同)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如何理解、执行关于盘问、检查的规定依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即可以对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

检查包括对被盘问人的人身检查和对其携带物品的检查。

经盘问、检查,对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将被盘问人带至当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填写《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继续盘问。

“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是指公安派出所所长一级及其以上的领导人员。

对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根据被盘问人的证件或者本人提供的姓名、地址,立即书面或电话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并作出记录。

在盘问记录中应当写明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具体时间,盘问记录应当由被盘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当被盘问人的违法犯罪嫌疑在二十四小时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的,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将留置时间延长至四十八小时,边远地区来不及书面报批的,可以先电话请示,事后补办书面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背景下我国警察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背景下我国警察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背景下我国警察管理体制改革研究作者:范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2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修订对于我国而言十分重要,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从目前来看,该法的修订内容涉及很多方面,主要包括职责权力、组织、保障、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等;确定警察身份不仅要考虑人事关系、编制情况,还要考量警务特点,对其进行全方位评估;确定是否具有警察职权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划清权力界限,必须要按照警察的职责进行合理配置;在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按照公安部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部署,明确职权分工。

关键词警察法警察管理体制警察职权作者简介:范超,四川警察学院,助教,研究方向:警察管理、警察(内部)指挥。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1.127为了有效规范人民警察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履行法律义务,强化人民对权力的监督,创建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凝聚社会各界共识,强化立法科学,使法律更加符合我国社会发展情况,公安部深入基层一线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开展修订工作。

2016年12月1日,公安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以下简称《警察法》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现行《警察法》)相比,《警察法》修订草案关于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在完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推进公安管理体制改革,还是在提高人民警察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等方面都有很大进步,值得充分肯定。

一、公安管理体制改革之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性(一)公安理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基础环节站在社会发展的层面上看,所有的行为都必须要以人为本,就算是改革也不能撇开人这个关键点。

公安部门作为政府组成部门中最重要的部门之一,关系到社会是否稳定。

所以,公安部门的改革必须慎重,改革过程中要理顺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那么应该如何推动改革成为了首要解决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文章来源:/Content-1505.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1995年2月28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文章来源:/Content-1505.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上严格规定有案底的人不能做哪些工作

法律上严格规定有案底的人不能做哪些工作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法律上严格规定有案底的人不能做哪些工作有案底的人是指受过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生活中常见到有案底的人在找工作的时候会遭受不公平待遇.那么在法律上严格规定有案底的人不能做哪些工作1、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2、人民陪审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检察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4、公务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5、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6、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三十二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7、司法鉴定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8、公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修正)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9、警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公安部关于印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

公安部关于印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

公安部关于印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2015修订)【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文字号】公通字[2015]35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2015.11.23【实施日期】2015.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2015年11月23日公通字〔2015〕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统一规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法律适用,提高公安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现将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规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法律依据的适用,现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涉及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规范如下:一、治安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法律1995年2月28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1.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第15条、第16条,《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10条)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制造、贩卖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

对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制造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第15条。

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安部,公安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12.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和权力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一节机构管理第二节人员管理第四章保障第一节警务保障第二节职业保障第五章执法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加强对人民警察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概念)本法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公安工作及其人民警察的行政机关。

本法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中依法履行治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且被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安机关任务)公安机关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查处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公安事权划分)公安机关事权划分为中央公安事权、地方公安事权以及中央和地方共同公安事权。

国家建立与事权相适应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和人民警察保障制度。

第五条(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基本原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应当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

人民警察必须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

第六条(专群结合原则)公安机关必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健全社会治安组织动员机制,实行社会治安群防群治,推动社会治安社会化治理。

人民警察必须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七条(法治原则)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严禁滥用、超越权力。

人民警察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权力行使适度原则)人民警察行使权力应当与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尽可能选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最小侵害的措施。

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

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权第三章义务和纪律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五章警务保障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讲解

(一)执法质量考评工作流程
4、法制业务考核工作在分局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
指挥处负责组织协调;政治处负责监督;法制科负责统筹法制业务 考核的具体工作,评定各执法单位的考核成绩,拟定处理意见;预 审大队负责对刑事执法的预审考核;监察科负责调查问责,实施处 理。
(一)执法质量考评工作流程
5、考核实施流程:
(一)执法质量考评工作流程
9、分局对各派出所的考核奖励:
(1)奖励领导,年考前三名的,派出所所长、教导员和表现突出的 案件侦查队领导评为分局执法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录入个人执法档案; (2)奖励民警,各派出所根据本所民警年终执法绩效考核成绩,按 照案件侦查队总人数5%、社区巡警队总人数2%的比例,排名靠前的 民警评为分局执法先进个人,录入个人执法档案。 分局对各内设执法单位的考核奖励参照派出所实行。
(三)执法过错认定工作流程
3、查处程序
(4)认定 调查组应在调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经集体研究提出书面调查结果和纠正、 处理意见,报法制科负责人审核,主管局长审批,重大、复杂、疑难的 案件可提请分局执法监督委员会讨论认定并报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 定。 法制科负责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主管局长应在5个工作日 内审批,执法监督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局长办公会议应 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执法监督委员会过半数成员参加方可做出认定。执法监督委员会召开会 议应当备置会议记录本,每位成员的意见应当记录备案。 (5)反馈 对于认定为执法过错案件,法制科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案件承办单 位。

求 (三)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能够开展网 上办公办文,熟悉信息化业务。

(一)执法质量考评工作流程


(二)涉“黄赌毒”场所查处监督工作流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4.12.2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草案)》的说明——1994年12月21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公安部部长陶驷驹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草案)》作如下说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57年公布实施以来,对于确立人民警察制度,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人民警察在维护国家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以及治安管理的工作中面临着许多新的复杂情况,任务更加艰巨、繁重。

尤其是近年来,严重暴力犯罪不断增加,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威胁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威胁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因而人民警察在执法中的许多问题亟待通过立法加以解决,使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进一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在新的形势下,《条例》已经显然不能适应客观需要。

因此,在总结《条例》实施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人民警察法是迫切需要的。

公安部从1982年初即组织专门班子,着手起草人民警察法。

经过12年的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参考、借鉴了一些国家的警察法,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共9章46条。

一、起草人民警察法的指导思想(一)草案是对《条例》的修正和增补,凡是《条例》关于人民警察的性质、任务和基本职权等的规定现在仍然适用的,原则上予以保留;同时,针对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既要立足当前,又要考虑长远。

(二)既要保障国家依法对人民警察实施领导和管理,又要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限,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同时,也要充分体现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障公民依法有效地对人民警察实施监督,防止人民警察滥用职权。

甘肃省公安招警考试《公安专业科目》(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圣才出品】

甘肃省公安招警考试《公安专业科目》(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圣才出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二、职权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察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0.26【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9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权第三章义务和纪律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五章警务保障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习人民警察法心得体会5篇

学习人民警察法心得体会5篇

学习人民警察法心得体会5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经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下面是本人带来的有关学习人民警察法心得体会,希望大家喜欢#学习人民警察法心得体会1#时间匆匆,一转眼,一周的时间就过去了,我们在这一周的培训里,对监狱工作有了全新的认识。

过去我对监狱的认识多半是自己的想象与猜测,虽然毕业于警校,但是对监狱并没有真正的接触。

在培训的这一周时间里,我们深刻认识与了解了我们监狱有别于其他工作的特点,了解了监狱的工作特性与现状,从许多老民警身上学习了他们丰富的工作经验,听他们分享了他们的工作心得。

我们了解到了奋斗在一线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伟大与不容易。

我们所要面对的,有些是迷失了人生道路的人,有些是心理扭曲、仇恨社会的人,有些更是穷凶极恶的人。

而我们的工作,就是严格而又文明的管理,防止罪犯逃脱、非正常死亡;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

对罪犯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罪犯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使其弃恶从善、回归社会是我们的基本职责。

而要做到这些,就要求我们必须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对执行职务所需的政治理论、文化科学知识等。

这对我们的只是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它要求我们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与政治素养。

通过这一周的学习,我认识到作为一名新录用的民警,我们距离一个合格警察的标准还有很大的差距。

在往后的工作中,我会做到多思考、多学习,为成为一名合格的监狱民警打好基础,多向老民警学习,勇于实践,服从领导。

从手边眼前的事情做起,认真做到以下几点:1、头脑清醒、信念坚定;2、虚心好学、不断进取;3、谦虚谨慎、低调踏实;4、爱岗敬业、默默奉献;5、知法懂法、依法办事;6、做好准备、迎接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1957年6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属于人民,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依照法律惩治反革命分子,预防、制止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以保卫人民民主制度,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人民警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

人民警察的编制和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条人民警察的职责如下:(一)预防、制止、侦查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侦缉逃避侦查、审判和执行判决的人犯;(二)依照法律管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三)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工作,领导群众进行防特、防匪、防盗、防火工作;(四)警卫法庭,押解人犯,警戒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改造场所;(五)依照法律管理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枪支弹药、无线电器材、印铸行业、刻字行业;(六)管理户口;(七)依照法律管理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居留、旅行等事项;(八)管理城市交通秩序、车辆和驾驶人员;(九)维护公共场所、群众集会的秩序和安全;(十)维护车站、码头、机场、火车上和船舶上的秩序,保护旅客和运输的安全;(十一)保护各国驻华使领馆的安全;(十二)警卫重要的机关、厂矿企业等部门的安全;(十三)监督公共卫生和市容的整洁;(十四)进行消防工作;(十五)追查被抢劫、偷盗的财物,查找迷失的儿童和下落不明的人,救护被害人和突然患病处于孤立无援状态的人;(十六)向居民传达自然灾害的预报,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动员群众采取预防和消灭灾害的措施;(十七)积极参加和协助进行其他有关群众福利的工作;(十八)向群众进行提高革命警惕、爱护公共财产、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和尊重社会公德的宣传工作;(十九)其他属于人民警察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的职业限制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的职业限制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的职业限制一、亲属犯罪的,小孩入伍考学有这些限制!刑九的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解读:(一)大人犯法,小孩受罪的情况在公务员政审中,有一项是审查考生的直系亲属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如果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则孩子公务员政审不通过。

那直系亲属的哪些行为会影响子女考公务员呢?1、老赖,老赖指的是有能力还账,但是却耍赖拒不还款的人。

2、直系亲属如果有判处死刑的情况,亦或者正在服刑(不管是什么刑罚)、曾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正在被立案审查的,都会影响到考生的“仕途”。

3、父母有醉驾前科,父母的有醉驾前科,不仅影响孩子的公务员政审,就连孩子高考填志愿时,有些专业也不允许报考。

(二)警校招生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1、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2、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3、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4、曾参加过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5、有过吸毒史的;6、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7、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8、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三)征兵政审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1)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2)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3)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4)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5)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6)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7)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2、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8)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3、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9)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10)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11)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摘要)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摘要)一、简介:人民警察法于1995年2月28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公布,1995年2月28日起施行。

共8章52条。

二、任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三、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义务:人民警察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同时还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0日点击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规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法律依据的适用,现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涉及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规范如下:一、治安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法律 1995年2月28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1、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第15条、第16条,《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10条)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制造、贩卖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

对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制造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第15条。

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6条。

(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部门规章 2001年3月16日起施行)2、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第17条)3、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第18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4、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1款第l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43条规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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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2012.10.26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9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权
第三章义务和纪律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五章警务保障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第十条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条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条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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