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使用姓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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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的宪法法律规定(3篇)

姓名权的宪法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进行身份识别、人格尊严维护的重要依据。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为公民的姓名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宪法法律规定、姓名权的内涵、姓名权的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宪法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

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三、姓名权的内涵1.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2.姓名权具有以下特点:(1)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公民的人身尊严密切相关。

(2)姓名权具有专属性,即姓名权只能由本人享有,他人不得侵犯。

(3)姓名权具有相对性,即姓名权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限制,如不得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四、姓名权的法律保护1.禁止干涉他人姓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禁止他人干涉公民的姓名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改变姓名。

2.禁止盗用他人姓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禁止他人盗用他人姓名。

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姓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禁止假冒他人姓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禁止他人假冒他人姓名。

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姓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侵犯姓名权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对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对于严重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可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案例一:甲与乙系同一村村民,甲擅自使用乙的姓名进行商业活动,导致乙的名誉受到损害。

姓名权的名词解释

姓名权的名词解释

姓名权的名词解释姓名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姓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个人对于自己姓名的所有权,也就是个人对于自己姓名的支配、控制和支配权,个人可以决定自己的姓名怎么取、是否可以更换姓名,以及姓名如何使用等;二是个人对于自己姓名的使用权,也就是个人对于自己姓名在社会生活中的使用权,个人可以使用自己姓名作为身份标识参与社会交往、享受相应的权益和福利。

姓名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个人对于自己姓名的所有权意味着个人对于自己姓名的进行选择和决定,个人有权自主决定取何种姓名,并且有权更换自己的姓名。

这保障了个人对于自己姓名的自主权和尊严权,使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来命名自己,不受他人的干扰和侵犯。

其次,个人对于自己姓名的使用权意味着个人有权使用自己姓名作为身份标识,参与社会交往和享受各种权益和福利。

个人的姓名是其社会地位和身份的象征,只有个人拥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才能在社会生活中正常地行使各种权益和义务。

再次,对于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情况,个人也享有姓名权。

个人有权防止他人恶意使用自己姓名,保护自己姓名的合法权益。

最后,个人对于自己姓名的修改权和公告权也是姓名权的重要内容。

个人如果对自己的姓名不满或者发生了变化,可以申请更换姓名,也可以通过公告等方式来告知社会公众。

这保护了个人姓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他人冒用和侵权。

姓名权的保护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市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名字管理条例》也详细规定了个人姓名的选择、更换、使用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一些特殊的法律法规也对姓名权进行了专门保护,如《婚姻法》对于配偶姓氏的选择和使用做出了规定,《公民身份证法》对于姓名的登记和核查等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总之,姓名权是个人对于自己姓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这是个人对于自己身份和尊严的保护,也是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正常参与和享受各种权益的基础。

姓名权_法律规定(3篇)

姓名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是公民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姓名权法律规定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从最初的封建社会到现代社会,姓名权法律规定不断演变和完善。

本文旨在对姓名权法律规定进行深入探讨和解读,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姓名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姓名权具有以下特点:(1)专属性:姓名权只能由权利人本人享有,他人不得侵犯。

(2)人身属性:姓名权与公民的人身紧密相连,具有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特点。

(3)独立性:姓名权具有独立性,不受其他权利的影响。

2. 特征(1)决定权:公民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姓名,包括选择、修改、放弃等。

(2)使用权: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包括在各类文件、证件、合同等场合使用。

(3)变更权:公民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变更自己的姓名。

(4)排除权:公民有权排除他人侵害自己的姓名权。

三、我国姓名权法律规定的发展历程1. 封建社会在封建社会,姓名权法律规定相对薄弱。

封建统治者对姓名权的控制较为严格,公民的姓名往往由家族长辈决定,个人无权更改。

2. 近现代近现代以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姓名权法律规定逐渐完善。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统治,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

(2)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进一步明确了公民的姓名权。

(3)1990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对公民的姓名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我国姓名权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公民姓名权_法律规定(3篇)

公民姓名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姓名,作为个人身份的象征,具有独特的法律意义。

在我国,公民姓名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为了保护公民的姓名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确保公民的姓名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本文将从公民姓名权的概念、法律规定以及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公民姓名权的概念1. 姓名的定义姓名是指公民在法律上使用的文字符号,用以标识个人身份。

姓名包括姓氏和名字两部分,姓氏代表家族血统,名字则代表个人的独特性。

2. 姓名权的定义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姓名的支配权,包括姓名的选择、使用、变更和保护等权利。

三、公民姓名权的法律规定1.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2. 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

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3. 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对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进行侮辱、诽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干涉、盗用、假冒未成年人的姓名。

”四、公民姓名权的法律保护1. 公民姓名权保护的原则(1)尊重原则:尊重公民的姓名权,不得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

(2)保护原则:对侵犯公民姓名权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惩处。

(3)救济原则: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行使姓名权的法律规定(3篇)

行使姓名权的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进行身份识别、参与社会活动的基础。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

本文将从姓名权的概念、法律规定、行使方式以及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姓名权的概念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和保护的权利。

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民的尊严、名誉和身份紧密相关。

三、姓名权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

公民的姓名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冒用他人姓名、名称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用他人姓名、名称,侵犯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姓名权的行使方式1.命名权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包括选择姓名的长度、字数、读音等。

未成年人的姓名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决定。

2.使用权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进行各种社会活动,如签订合同、办理银行卡、申请护照等。

公民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变更自己的姓名。

变更姓名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4.保护权公民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姓名权,对侵犯自己姓名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追究。

五、姓名权的法律保护1.民事保护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行政保护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依法对侵犯姓名权的行为进行查处,保护公民的姓名权。

3.刑事保护对于严重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案例分析案例一:甲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乙在社交媒体上冒用甲的姓名发布虚假信息,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姓名权名词解释

姓名权名词解释

姓名权名词解释姓名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姓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它是法律体系对个体人格权的保护,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使用自己姓名、确立个人身份和权益的法定权利,也是姓名权的专属利益。

下面对姓名权进行详细解释。

首先,姓名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姓名拥有所有权。

个人姓名是每个人独有的标识符,它代表着一个人的身份、家族和尊严。

个人享有对自己姓名的独立支配权,可以决定如何使用和公开自己的姓名。

这意味着其他人未经个人允许不得使用他人姓名,防止他人滥用他人的姓名。

其次,姓名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姓名的使用权。

每个人都有权利在社会交往中使用自己的姓名,用于身份识别、签署合同、进行商业活动等。

个人姓名的使用权是个人享受公民权利和人格权利的重要保障,也是个人在社会中正常运作的必要条件。

个人有权决定自己是否使用全名、姓名缩写、别名或化名,也有权决定对外公开自己的姓名。

再次,姓名权是个人权益的法定权利。

法律赋予了个人对自己姓名的保护权利,保护个人免受他人滥用或侵犯。

个人享有对自己姓名的保密权,可以防止他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姓名信息。

个人还享有对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合理方式提出异议和索赔的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姓名权益。

最后,姓名权是专属利益。

每个人的姓名都是独一无二的,没有两个人的姓名是完全相同的。

因此,姓名权是个人与生俱来的独占权利,只属于个人本人。

他人未经个人允许不得使用他人姓名,包括商业用途、广告宣传、敏感信息泄露等,以防止个人姓名权益受损。

综上所述,姓名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姓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它是个人的法定权利,保障个人姓名的独立支配权和使用权,防止他人滥用他人的姓名。

姓名权是个人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人身份的确认、尊严的维护和社会交往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姓名权法律规制

姓名权法律规制

姓名权法律规制刍议摘要:轰动一时的”赵c”案被誉为全国”姓名权第一案”,拉开了法学界对姓名权探讨的序幕。

姓名权作为《宪法》、《民法通则》上规定的私权,公民当然对其姓名拥有自主权,但是否意味着这种权利的行使可以无所顾忌,是否应当受到限制。

通过对此案以及姓名权的本质属性研究,提出一些立法建议,认为可以纳入《宪法》保障。

关键词:人格尊严姓名权汉语拼音一、案件简要评析此案一审中判决赵c胜诉,理由:原告赵c的”赵”是规范汉字,名”c”既是英文字母,又是汉语拼音字母,也是一种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

姓名权属于公民的个人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就可以使用。

被告鹰潭市月湖公安分局提出上诉,经市中院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赵c 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赵c 同意变更姓名后使用规范汉字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月湖公安分局协助赵c办理姓名变更后的相关事宜。

笔者进行简要分析:《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居民身份证法》第4条第1款: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9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居民身份证作为国家机关人口管理和登记的重要文件,能够使用汉字登记的姓名项目必须使用规范汉字,而不能使用规范汉字以外的文字和符号。

《公安部三局关于对中国公民姓名用字有关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关于我国公民姓名可否使用繁体、异体及冷僻字的问题,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姓氏可以保留异体字外,应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首先《宪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虽然我国没有明确指出人格尊严的具体内容,通过推理得出包括对姓名权的保障。

姓名权的法律规定

姓名权的法律规定

姓名权的法律规定姓名权,又称名誉权,是指个人对其姓名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姓名权的法律规定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姓名免受侵害,维护个人的名誉和尊严。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姓名权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差异,下面将介绍中国大陆关于姓名权的法律规定。

中国大陆的姓名权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03条的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姓名权。

公民的姓名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决定使用或者不使用本人姓名的权利;二是反对他人冒用本人姓名的权利。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了保护姓名权的措施。

该条规定,公民享有决定自己的姓名的权利,不得冒用他人姓名;禁止他人冒用公民的姓名从事活动,诽谤、诬告、侵害他人名誉,损害公民的声誉。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的规定,公民有权利请求法院禁止、排除继续侵害自己姓名权的行为,并可以要求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损害程度较轻,公民也可以要求被告人赔礼道歉。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规定了对冒名顶替、诽谤他人名誉的法律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第247条,冒用他人姓名、照片或者冒名顶替他人,或者诽谤他人的名誉,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应当依法受到处罚。

总结起来,中国大陆的法律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的保护,包括决定使用或不使用本人姓名的权利,以及反对他人冒用本人姓名的权利。

同时,法律规定了对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进行惩罚的措施,包括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以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冒用他人姓名、照片或者冒名顶替他人,以及诽谤他人的名誉都将面临刑事处罚。

这些法律规定的出台和实施,有力地保护了公民的姓名权,维护了每个人的名誉和尊严。

个人姓名权相关法律规定(3篇)

个人姓名权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利,是公民身份的标志,也是社会交往中不可或缺的个人信息。

在我国,姓名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和保护。

以下将对个人姓名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姓名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2. 特征:- 专属性:姓名权专属于个人,不得转让、继承或赠与。

- 不可替代性:姓名是个人身份的象征,具有不可替代性。

- 保护性:姓名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侵犯姓名权的行为都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民法典》对姓名权的规定1.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自然人应当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

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变更姓名。

3.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自然人变更姓名,应当向户籍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4.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三、姓名权的具体内容1. 决定姓名的权利: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包括选择姓名、组合姓名等。

2. 使用姓名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包括在法律文件、社会交往中使用。

3. 变更姓名的权利:公民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变更自己的姓名。

4. 许可他人使用姓名的权利:公民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四、姓名权的保护1. 民事责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违反《民法典》规定,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用乙的姓名签订合同,造成乙的经济损失。

我国姓名权的法律规定(3篇)

我国姓名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

在我国,姓名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明确保护。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姓名权的法律规定,包括姓名权的含义、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二、姓名权的含义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

姓名是公民在社会交往中用于标识自己身份的符号,具有特定性和唯一性。

姓名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决定权:公民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姓名,包括姓名的构成、音节、字数等。

2. 使用权:公民有权自主使用自己的姓名,包括在各类文件、证件、通信中使用自己的姓名。

3. 变更权:公民有权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包括姓名的构成、音节、字数等。

三、姓名权的法律规定1.《民法典》第二编人格权第六章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2.《民法典》第二编人格权第六章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自主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

姓名的构成、音节、字数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3.《民法典》第二编人格权第六章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自然人变更姓名,应当向户籍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民法典》第二编人格权第六章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盗用、假冒他人的姓名。

”四、姓名权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1. 侵权行为(1)干涉姓名权: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干涉他人姓名的决定、使用、变更等权利。

(2)盗用姓名权: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损害他人姓名权的利益。

(3)假冒姓名权:冒用他人姓名,冒充他人身份,损害他人姓名权的利益。

2. 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侵权人可能面临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侵权人可能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公民的使用姓名权力

公民的使用姓名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更改自己地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民法意义上地姓名权,包含了三个基本内容:即公民地自我命名权,对姓名地独立使用权,姓名变更地权利.姓名权属于人身权地范畴,任何人无权干涉.公安机关允许公民变更姓名,只是基于管理原因,规定十六周岁以后要从程序上严格控制改名.因此,户籍管理机关限制公民改名地规定,在某种意义上,并没有干涉公民姓名权地行使.对变更姓名地权利进行严格控制,是基于户籍管理工作地原因,也会提高公安机关地办案效率和质量,减少社会治安地混乱局面.防止有人触犯法律,为了逃避制裁,乘机改换自己地姓名,这样势必给公安机关地侦查工作增加了困难.在特定地场合下,更改姓名会给社会带来很多麻烦,比如民事诉讼,法院已经立案了,被告却把姓名更改了,在法庭调查中,法官传唤被告张军,被告人却说我不是张军,我地名字叫李军,这就利用了法律地地空档,乘机逃避制裁.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户籍管理工作地宗旨,就是保护公民地合法权利、履行法律义务,提供服务和便利,其中当然包括行使人身权.在当前,户籍管理机关控制公民随便改变姓名,并不是让公民放弃自身权利地行使,只是顺应管理工作地需要,采取地相应措施.管理工作地繁琐,可以通过有效地途径解决,对于确实有违社会公德、影响社会秩序地姓名变更要求,也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规予以限制.对于有违法嫌疑地人,所提出地改名申请,进行严格控制,并不是剥夺公民地姓名权,而是法律尊严.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很多人要求更改原来地姓名,是因为原有姓名确实给个人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对于这些人来说,改名虽然会带来一时地麻烦,但可以带来今后生活地便利.姓名变更这种人身权,也必须由权利人本身亲自来行使.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在孩子出生时,父母为其起名字,是实施亲权地代理行为,而并非孩子自我命名权地转移.当孩子成年后要求变换姓名,正是对父母代理孩子行使命名权地修正,因为有一部分姓名,可能是违背孩子本人意愿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改名以后,可以促进事业发展,使生活顺遂,增强体质,幸福安康.婚姻不如意地孤独男女,可以获得良缘,寻求新地发展机会.不和睦地家庭也会冰释前嫌,得以幸福圆满.解决了阴阳地不平衡,可以生育子女.改变了生命质量,避免不必要地伤害.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如今人们只追求姓名有新特点,有地沿用伟人姓名,以期攀龙附凤,借助能量,显示大气、冷僻、独特.也有追求诗情画意地雅趣,别具一格.如果能从汉字文化等方面引导人们去关注姓名,自然是好事,但如果从唯心、迷信地角度去关注姓名,则难免走入歧途.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在西安市西郊桃园村,曾经有一家理发店,招牌竟然叫:“最高发院”.由于名称别致而响亮,一开张就名声鹊起,因为这类名称与国家权力机关地名称相混淆,无法申办营业执照,很快被工商部门查封了.称谓虽然响亮且不能长久,根本原因就是没有依法办事.离谱地店名称谓无独有偶,一家浴场巨大地招牌竟然是标称是“棕楠海”.还有一家发屋地牌匾称谓叫“发新社”.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法律界有关人士指出,涉嫌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地行为,用谐音混淆使用党政军机关名称,可能会误导公众,产生不良影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缔这类企业名称,有法可依.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章姓名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公民地姓名不被他人侵犯,是社会赋予地权利,起名、改名也决不是个人地私事.《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地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父母有权为自己孩子起名,进行户籍登记.《民法通则》所规定地公民姓名权,即在法律上,公民享有地姓名权力.姓名权是公民地合法人身权,侵犯姓名权地情况主是: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干涉:即干涉公民决定和使用自己地姓名,如丈夫强迫妻子随夫姓,父母强迫子女随自己地姓,不准养子女随生父母地“姓”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盗用:即不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姓名,例如盗用知名学者地名义发表作品、办班收费等.假冒:即冒名顶替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例如冒用中央电视台某记者地身份进行活动,他掩饰自己地真实身份即为假冒.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公民为维护自己地姓名权,应注意以下几点:公民首先应明确自己姓名权所包含地权利内容,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地主张.公民地姓名权受到侵害,公民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甚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姓名权的法律规定(3篇)

姓名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在我国,姓名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本文将详细阐述姓名权的法律规定,包括姓名权的概念、法律依据、权利内容、行使和保护等方面。

二、姓名权的概念1. 姓名权的定义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姓名权包括姓名的选择权、使用权、变更权和保护权。

2. 姓名权的特征(1)人身属性:姓名权与公民的人身密切相关,具有人身属性。

(2)专属性:姓名权只能由公民本人享有,他人不得侵犯。

(3)不可转让性:姓名权不得转让给他人。

(4)不可分割性:姓名权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割。

三、姓名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侮辱、诽谤或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情节较重的;(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四、姓名权的内容1. 选择权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姓名,包括全名、别名、笔名等。

选择姓名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 使用权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包括在个人身份证明、合同、信函、出版物等场合使用。

3. 变更权公民有权变更自己的姓名,包括姓名的简化、更名、恢复原名等。

变更姓名时,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关于自然人姓氏的法律规定

关于自然人姓氏的法律规定

关于自然人姓氏的法律规定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四、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五、户口登记条例1958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六、公安部关于对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能否使用规范汉字以外文字和符号填写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8]6号)江西省公安厅:你厅《关于公安机关对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能否使用规范汉字以外文字和符号填写的请示》(赣公文[2008]3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精神,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并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姓名登记项目保持一致。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已经明确要求姓名登记项目使用汉字填写。

公民享有姓名权吗

公民享有姓名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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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享有姓名权吗公民享有姓名权《民法典》第⼀千零⼀⼗⼆条【姓名权】⾃然⼈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变更或者许可他⼈使⽤⾃⼰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变更⾃⼰的姓名并要求他⼈尊重⾃⼰姓名的⼀种⼈格权利。

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的姓名。

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户⼝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向户⼝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姓名权包括以下内容:1、⾃我命名权⾃我命名权就是⾃然⼈决定⾃⼰姓名的权利,任何⼈⽆权⼲涉。

⾃然⼈的姓,原则上不能选择。

在我国现实⽣活中有⼦⼥随⽗姓的习惯,但我国现⾏《婚姻法》第22条规定:“⼦⼥可以随⽗姓,可以随母姓。

”如果⾃然⼈依法重新选择姓⽒,法律也不应⼲涉。

即使⼥⼦结婚后是在⾃⼰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据当事⼈⾃⼰的意志决定。

姓名⼀般都是⾃然⼈出⽣时其⽗母确定,但这不是对⾃我命名权的否定,实际上是⽗母亲权的表现,是⽗母实施亲权的代理⾏为。

⾃然⼈成年后,也可以通过姓名变更⼿续,变更⾃⼰的姓名。

⾃我命名权的另⼀个表现是⾃然⼈选择⾃⼰别名的权利,可以根据⾃⼰的意志和愿望,来确定登记姓名以外的笔名、艺名以及其他相应的名字,任何⼈都不得⼲涉。

2、姓名使⽤权姓名使⽤权就是⾃然⼈对⾃⼰的姓名的专有使⽤权。

使⽤⾃⼰的姓名是⾃然⼈姓名权的重要内容,⾃然⼈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本名,也可以使⽤⾃⼰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

任何组织与个⼈都不得强迫⾃然⼈使⽤或不使⽤某⼀姓名。

姓名使⽤权是⼀种专有的使⽤权,他⼈不得故意使⽤别⼈的姓名。

在现实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为。

重名也叫姓名的平⾏,即数⼈合法取得同⼀姓名。

论姓名权的宪法权利属性

论姓名权的宪法权利属性

论姓名权的宪法权利属性【摘要】姓名权是人们根据自身意志取名并享有对该名称的决定权利。

在宪法层面,姓名权被视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属性,受到宪法的明确保护。

宪法规定了人们对自己的姓名拥有不可侵犯的权利,并禁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姓名。

姓名权也与其他宪法权利密切相关,如言论自由、隐私权等。

为了有效保障姓名权,宪法对其具体的保障措施包括规定不得滥用他人姓名、禁止侵犯他人姓名等。

姓名权也并非绝对的,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如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

宪法赋予了姓名权一定的宪法权利属性,并为其在社会生活中的正常行使提供了有力支持和保障。

【关键词】姓名权、宪法、权利、属性、概念、保护、关系、具体保障措施、限制条件、结论1. 引言1.1 引言在现代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姓名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只有在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下,我们的姓名才能得到尊重和保障。

正因为如此,我们有必要深入研究姓名权的宪法权利属性,探究宪法对姓名权的保护原则,明确姓名权与其他宪法权利的关系,阐明姓名权的具体保障措施,以及界定姓名权的限制条件。

通过对姓名权的宪法权利属性进行深入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姓名权这一重要权利,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为完善我国姓名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2. 正文2.1 姓名权的概念姓名权是指个人对其姓名的自主选择、使用和保护的权利。

姓名是个人的重要标识,是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基本认知和交流方式。

姓名权是人格权的组成部分,与人的尊严、自主权、隐私权等密切相关。

姓名权的概念首先体现在个人对自己姓名的选择权。

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姓名,包括姓氏和名字。

在这个过程中,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家族传统、文化背景等因素来确定姓名,这体现了个人的自主权和尊严。

姓名权包括对姓名的使用权。

个人拥有使用自己姓名的自由,包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在社会活动中宣传、在商业领域中经营等方面。

法律保护公民权利的案例(3篇)

法律保护公民权利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法律对公民的姓名权给予了充分的保护。

本文将以张三的姓名权纠纷案为例,探讨法律保护公民权利的实践。

张三,男,30岁,汉族,某市居民。

张三在日常生活中一直使用“张三”这个名字,但在一次意外中,他发现有人在自己的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平台上使用“张三”这个名字,并发布了一些与张三无关的言论。

张三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

二、案件审理过程1. 起诉阶段张三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被告使用“张三”这个名字的截图、朋友圈截图等,并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

2. 审理阶段(1)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其使用“张三”这个名字是为了方便与张三进行交流,并没有恶意。

同时,被告还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与张三有过交往。

(3)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

3. 裁判阶段(1)法院认为,被告在未经张三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张三的姓名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言论,侵犯了张三的姓名权。

(2)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其社交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对张三名誉的影响。

三、案例分析1. 姓名权的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

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姓名。

”在本案中,被告未经张三同意,使用其姓名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言论,侵犯了张三的姓名权。

2. 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姓名权纠纷案件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

在本案中,张三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使用其姓名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言论,法院依法认定了张三的举证责任。

3.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侵害姓名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姓名权的法律规定(3篇)

公民姓名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身份的重要标志。

在我国,姓名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出发,对公民姓名权的法律保护进行详细阐述。

二、姓名权的概念及法律地位1. 概念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

姓名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决定姓名权:公民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姓名,不受他人干涉。

(2)使用姓名权: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包括在法律文件、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场合。

(3)变更姓名权:公民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变更自己的姓名。

2. 法律地位姓名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三、姓名权的法律保护1. 宪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姓名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公民姓名权的保护提供了宪法依据。

2. 民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3. 刑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 侵权责任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因姓名权受到侵害,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姓名权保护的实现途径1. 自行维权公民在姓名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自行与侵权人协商解决,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2. 请求司法保护公民在姓名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请求行政机关保护公民在姓名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向行政机关投诉,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侵权行为。

五、姓名权保护的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因涉嫌犯罪被错误逮捕,导致其姓名在媒体上被公开曝光,严重损害了甲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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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使用姓名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更改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民法意义上的姓名权,包含了三个基本内容:即公民的自我命名权,对姓名的独立使用权,姓名变更的权利。

姓名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任何人无权干涉。

公安机关允许公民变更姓名,只是基于管理原因,规定十六周岁以后要从程序上严格控制改名。

因此,户籍管理机关限制公民改名的规定,在某种意义上,并没有干涉公民姓名权的行使。

对变更姓名的权利进行严格控制,是基于户籍管理工作的原因,也会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和质量,减少社会治安的混乱局面。

防止有人触犯法律,为了逃避制裁,乘机改换自己的姓名,这样势必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增加了困难。

在特定的场合下,更改姓名会给社会带来很多麻烦,比如民事诉讼,法院已经立案了,被告却把姓名更改了,在法庭调查中,法官传唤被告张军,被告人却说我不是张军,我的名字叫李军,这就利用了法律的的空档,乘机逃避制裁。

户籍管理工作的宗旨,就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履行法律义务,提供服务和便利,其中当然包括行使人身权。

在当前,户籍管理机关控制公民随便改变姓名,并不是让公民放弃自身权利的行使,只是顺应管理工作的需要,采取的相应措施。

管理工作的繁琐,可以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对于确实有违社会公德、影响社会秩序的姓名变更要求,也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规予以限制。

对于有违法嫌疑的人,所提出的改名申请,进行严格控制,并不是剥夺公民的姓名权,而是法律尊严。

很多人要求更改原来的姓名,是因为原有姓名确实给个人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对于这些人来说,改名虽然会带来一时的麻烦,但可以带来今后生活的便利。

姓名变更这种人身权,也必须由权利人本身亲自来行使。

在孩子出生时,父母为其起名字,是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而并非孩子自我命名权的转移。

当孩子成年后要求变换姓名,正是对父母代理孩子行使命名权的修正,因为有一部分姓名,可能是违背孩子本人意愿的。

改名以后,可以促进事业发展,使生活顺遂,增强体质,幸福安康。

婚姻不如意的孤独男女,可以获得良缘,寻求新的发展机会。

不和睦的家庭也会冰释前嫌,得以幸福圆满。

解决了阴阳的不平衡,可以生育子女。

改变了生命质量,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如今人们只追求姓名有新特点,有的沿用伟人姓名,以期攀龙附凤,借助能量,显示大气、冷僻、独特。

也有追求诗情画意的雅趣,别具一格。

如果能从汉字文化等方面引导人们去关注姓名,自然是好事,但如果从唯心、迷信的角度去关注姓名,则难免走入歧途。

在西安市西郊桃园村,曾经有一家理发店,招牌竟然叫:“最高发院”。

由于名称别致而响亮,一开张就名声鹊起,因为这类名称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名称相混淆,无法申办营业执照,很快被工商部门查封了。

称谓虽然响亮且不能长久,根本原因就是没有依法办事。

离谱的店名称谓无独有偶,一家浴场巨大的招牌竟然是标称是“棕楠海”。

还有一家发屋的牌匾称谓叫“发新社”。

法律界有关人士指出,涉嫌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用谐音混淆使用党政军机关名称,可能会误导公众,产生不良影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缔这类企业名称,有法可依。

第二章
姓名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姓名不被他人侵犯,是社会赋予的权利,起名、改名也决不是个人的私事。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
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父母有权为自己孩子起名,进行户籍登记。

《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公民姓名权,即在法律上,公民享有的姓名权力。

姓名权是公民的合法人身权,侵犯姓名权的情况主是:
干涉:即干涉公民决定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如丈夫强迫妻子随夫姓,父母强迫子女随自己的姓,不准养子女随生父母的“姓”等。

盗用:即不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姓名,例如盗用知名学者的名义发表作品、办班收费等。

假冒:即冒名顶替进行民事经济活动。

例如冒用中央电视台某记者的身份进行活动,他掩饰自己的真实身份即为假冒。

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姓名权,应注意以下几点:
公民首先应明确自己姓名权所包含的权利内容,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主张。

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公民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甚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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