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类别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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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以案释法案例

产品责任以案释法案例

产品责任以案释法案例话说有这么一位张女士,她可是个特别爱生活的人,喜欢鼓捣各种美食。

有一天,她在超市看到一款微波炉正在促销,外观时尚,功能看起来也特别强大,什么解冻、蒸鱼、烤鸡翅的功能一应俱全,价格还挺实惠。

张女士二话没说就把这个微波炉带回了家。

这刚一到家啊,张女士就迫不及待地想试试新微波炉。

她按照说明书的指示,把一碗水放进去加热。

可谁能想到呢,就在加热的过程中,微波炉突然“砰”的一声,就像放鞭炮似的,炸了!这可把张女士吓得不轻,好在她离得还有点距离,没受伤,但是厨房那可是一片狼藉啊,微波炉的门都飞出去老远,墙上还被崩出了几个小坑。

张女士也不是个轻易认输的人,她就去咨询了律师。

律师告诉她啊,这事儿超市可不能这么简单就推脱责任。

按照产品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使用者受到损害的,不管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都得承担责任。

这个缺陷呢,包括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或者警示说明不充分等情况。

在这个案例里,微波炉突然爆炸,很有可能就是存在产品缺陷。

而且张女士能够拿出购买凭证,证明这个微波炉就是从这个超市买的,这就初步建立了证据链。

然后呢,要是超市觉得自己没责任,就得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个微波炉爆炸是因为张女士自己的过错,比如说张女士私自改装了微波炉之类的,要是拿不出证据,就得承担责任。

后来啊,这个事儿闹到了法院。

法院呢,就请了专业的鉴定机构来对这个爆炸的微波炉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出来后发现,原来是微波炉内部的一个零部件存在质量问题,在加热过程中承受不住压力就炸了。

这就说明这个微波炉确实存在产品缺陷。

最后呢,法院判决超市要对张女士进行赔偿,包括赔偿微波炉的价款、赔偿厨房的修缮费用,还有因为这个事儿给张女士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毕竟被这么一吓,张女士好长一段时间都不敢进厨房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作为消费者,要是遇到像这种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况,可不能吃哑巴亏。

而作为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呢,得把好产品质量关,不然出了问题,那可就得承担责任啦。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案例(3篇)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品质量问题日益凸显。

产品质量问题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影响到企业的声誉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案例的分析,探讨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介绍某市一家名为“XX电器”的知名家电企业,因生产的一批空调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当地消费者协会介入调查,发现该批空调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散热不良、电路短路等。

经查,该批空调在制造过程中,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使用了劣质零部件,导致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

三、案例处理过程1. 消费者维权事故发生后,消费者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企业赔偿损失。

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了事故的真实性,并向企业发出整改通知。

2. 企业整改企业收到整改通知后,承认了产品质量问题,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立即召回不合格空调,并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同时,企业对生产过程进行了全面检查,找出问题所在,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 法律诉讼消费者协会认为,企业生产的空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企业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在本案中,企业生产的空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有权要求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当产品质量不合格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消费者协会充分发挥了维权作用,为消费者争取了合法权益。

3. 企业责任意识企业应树立正确的质量观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

产品责任诉讼案例分析

产品责任诉讼案例分析

产品责任诉讼案例分析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在生产、销售和使用产品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而产品责任诉讼则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的情况下,消费者通过法律手段向生产商或销售商要求赔偿的过程。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真实的产品责任诉讼案例,来了解这一领域的重要性和相关的法律问题。

案例概述在2017年,一名消费者购买了某家家具店生产的一款沙发,并将其放置于家中使用。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消费者发现沙发的坐垫存在严重的设计缺陷,使其不仅坐起来不舒适,还导致了腰椎受伤的情况。

消费者认为这是由于制造商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瑕疵,因此向该家具店提起了产品责任诉讼。

缺陷分析在分析此案例时,首先需要明确沙发坐垫的设计缺陷是否存在,以及该缺陷是否属于产品的质量问题。

通过对案件的调查和证据分析,法院最终认定该产品存在缺陷,并且该缺陷直接导致了消费者的腰椎受伤。

责任划分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责任的划分是非常重要的。

一般来说,生产商、销售商以及可能的中间商都可能被追究责任。

在此案中,家具店是沙发的制造商和销售商,因此承担了全部的责任。

赔偿金额在判决中,法院判决该家具店赔偿消费者的医疗费用、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等相关费用,总计50万元人民币。

此外,该家具店还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对该款沙发进行召回,并对所有购买该沙发的消费者进行产品更换或退款。

法律问题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产品责任诉讼中涉及的一些重要法律问题。

其中包括以下几点:1. 缺陷定义:法院需要明确产品缺陷的定义和标准。

在此案中,法院认为沙发坐垫的设计缺陷满足了产品缺陷的标准。

2. 证据要求:在产品责任诉讼中,消费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并且该缺陷直接导致了损害。

消费者在此案中通过提供医疗记录和沙发设计缺陷的照片等证据,成功地证明了其主张。

3. 赔偿范围:法院在判决中确定了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和精神损失等相关费用。

同时,对于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法院还可以要求生产商或销售商进行召回并赔偿所有受影响消费者。

有关产品责任纠纷的经典判例

有关产品责任纠纷的经典判例

有关产品责任纠纷的经典判例说到经典判例,得提一提某个发生在某地的案子。

话说有位大爷,买了一款名叫“超级榨汁机”的神器,满心期待着能喝到新鲜果汁,健康生活的梦想马上就要实现。

谁知道,使用时榨汁机竟然自我“发飙”,飞出了一块铁片,直击大爷的额头。

这下可好,原本是想喝果汁,结果成了“果汁战士”,还得去医院缝针。

大爷一怒之下,把商家告上了法庭。

商家开始还在那儿狡辩,说大爷没有好好阅读说明书,结果法官一听,觉得这理由也太“扯”了,立马就有了判决,商家赔偿了大爷一笔不小的费用。

这个案例让人明白,产品可不能闹着玩,坏了事儿可不止是客户的麻烦,商家也得承担后果。

再说另一个更有意思的案子。

某品牌的电饭锅,号称“自动煮饭专家”,结果在某次“煮饭大赛”中,这锅突然“自爆”,把整厨房搞得一片狼藉。

厨房里的锅碗瓢盆全都被波及,真是惨不忍睹。

消费者心里那个火啊,差点没气炸,冲到商家门口闹腾。

商家开始嘴硬,还想甩锅给消费者,说你们不会用嘛?但法官却一脸无奈,心想:“锅不炸,你们怎么能 blame 消费者?”最终,消费者得到了应有的赔偿,商家也意识到,得加强产品质量,不然下次可就得上法庭了。

这些案例告诉我们,产品责任纠纷真是个不容小觑的话题。

很多人可能觉得,唉,买个产品有什么责任呢?可一旦出了问题,这责任可就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安全,商家绝不能心存侥幸,得把质量把好关。

要知道,消费者的信任可是金字招牌,一旦失去,想要找回可就难了。

生活中,咱们常常能遇到产品质量问题。

像那次我买的运动鞋,明明标着防水,结果刚下雨,鞋子里就像开了水龙头一样,湿得跟什么似的。

愤怒的我立马冲去商家,结果对方一脸无辜,声称我穿错了。

但我心里清楚,买的时候可没见过这样的“附加条款”。

所以,消费者一定要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别怕麻烦,敢于和商家对峙,必要时寻求法律帮助。

商家也得知道,产品质量才是王道。

用心做好每一个细节,才能赢得消费者的心。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案例(3篇)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食品中毒事件。

数十名消费者在一家名为“XX美食”的餐厅就餐后,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

经调查,这些消费者均食用了该餐厅提供的“香辣蟹”菜品。

后经相关部门检测,发现该菜品中含有大量细菌和毒素,严重超标。

受害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餐厅及食品供应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受害者情况:共有30名消费者在“XX美食”餐厅就餐后出现中毒症状,其中6人住院治疗,其余人经治疗后症状有所缓解。

2. 餐厅及食品供应商情况:餐厅负责人为李某,食品供应商为某食品加工厂,该厂负责人为赵某。

3. 产品检测报告:经相关部门检测,发现“香辣蟹”菜品中含有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有害细菌,以及金黄色葡萄球菌肠毒素等毒素,均严重超标。

4. 餐厅及食品供应商辩解:餐厅负责人李某辩称,其餐厅在采购食材时均从正规渠道进货,且每次进货都会进行检验。

食品供应商赵某则辩称,其生产的“香辣蟹”符合国家标准,且在销售前已经过严格检验。

三、法律分析1. 产品责任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食品中毒事件是由于“香辣蟹”菜品中含有有害细菌和毒素导致的,属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

2. 生产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香辣蟹”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中毒,食品加工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3. 销售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

本案中,餐厅作为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未尽到检验义务,导致消费者中毒,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4. 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与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用户受伤的产品责任案件分析

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用户受伤的产品责任案件分析

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用户受伤的产品责任案件分析案例名称:ABC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用户受伤的产品责任案件分析案例编号:2021-ZS-001挑战事件时间:2005年3月15日细节:一位消费者小李购买了ABC公司生产的电动剃须刀,使用不久后发生了严重电击事故。

小李称,他在正常使用剃须刀的过程中,突然感到剧痛,并被电击到了手指。

由于电击的强度非常大,小李立刻失去了对剃须刀的控制,导致发生了严重的皮肤灼伤。

小李随后将此事报告给了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并委托了一名律师代表其提起了法律诉讼。

用户权益保护协会介入时间:2005年4月1日细节:用户权益保护协会收到了小李的投诉后,立即与ABC公司进行了沟通,并要求其对事件进行调查和解决。

用户权益保护协会将小李的情况纳入案件调查范围,并派遣了专业人员对剃须刀进行了安全性能测试。

测试结果表明,剃须刀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存在电击风险。

法律诉讼提起时间:2005年5月20日细节:小李的律师代表其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BC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称,ABC公司作为产品制造商,对其生产的电动剃须刀存在明显的设计缺陷和安全隐患,公司应对此负有产品责任。

该诉讼要求ABC公司赔偿小李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时间:2006年1月10日细节: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邀请了双方当事人、专家和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提供了与剃须刀安全性能有关的证据和专家意见,认为ABC公司的产品存在缺陷,并且该缺陷是导致小李受伤的直接原因。

ABC公司辩称,小李在使用剃须刀时违反了使用说明,属于滥用产品。

判决结果时间:2006年4月30日细节:法院对该案做出了判决,裁定ABC公司承担产品责任,并判定向小李支付医疗费用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和经济损失10,000元的赔偿。

法院认为,ABC公司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存在疏忽,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律师点评这起产品责任案件中,ABC公司因电动剃须刀的设计缺陷导致了用户小李的受伤,因此被判定承担产品责任并支付赔偿金。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案例(3篇)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食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旗下产品以“绿色、健康、天然”为卖点,深受消费者喜爱。

然而,在2018年,该公司因虚假宣传问题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2018年3月,某消费者在该公司官方网站上购买了一款“有机蔬菜礼盒”。

购买时,该礼盒宣传称“100%有机蔬菜,无添加,无污染,适合家庭日常食用”。

消费者收到产品后,发现其中部分蔬菜存在农药残留超标现象。

于是,消费者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经调查,该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虚假宣传有机产品:该公司生产的“有机蔬菜礼盒”并非100%有机蔬菜,而是部分有机蔬菜和部分常规蔬菜的混合包装。

2. 隐瞒农药残留信息:该公司在产品包装上未标明农药残留信息,也未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告知消费者产品可能存在农药残留。

3. 误导消费者:该公司在宣传中强调“无添加,无污染”,但实际上部分蔬菜在种植过程中使用了农药,且未进行充分清洗。

三、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作出了以下处罚:1. 责令改正: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对产品进行整改。

2.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

3. 公开道歉:要求该公司在当地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4. 吊销营业执照:鉴于该公司严重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规,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某食品公司因虚假宣传被查处,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 法律意识淡薄:该公司在宣传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规,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不足。

2. 利益驱动: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该公司在产品宣传上夸大其词,误导消费者。

3. 监管缺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在该公司生产、销售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其违法行为。

产品责任法案例

产品责任法案例

产品责任法案例产品责任法案是指对于生产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所做出的法律规定和约束。

在我国,产品责任法案于1993年颁布实施,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了解产品责任法案的应用和相关法律责任。

某市民小王购买了一台新的电热水壶,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漏电事故,导致小王被电击受伤。

小王因此向水壶生产厂家提出了索赔要求,要求对自己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进行赔偿。

水壶生产厂家却以产品使用不当为由拒绝了小王的索赔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我国的产品责任法案,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个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首先,根据产品责任法案,生产者对于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承担严格的责任。

也就是说,无论生产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损害,生产者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小王的案例中,电热水壶存在漏电问题,导致了小王受伤,因此生产厂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产品责任法案,消费者在遭受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损害时,有权要求生产者进行赔偿。

在小王的案例中,他受伤是由于电热水壶的质量问题造成的,因此他有权要求生产厂家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

再次,根据产品责任法案,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和监管,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对于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生产者应当及时进行召回和处理,以避免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在小王的案例中,电热水壶存在漏电问题,而生产厂家却没有及时采取召回措施,这也是其应当承担责任的原因之一。

最后,根据产品责任法案,生产者对于其产品的质量问题应当进行严格的追责和赔偿。

在小王的案例中,生产厂家以产品使用不当为由拒绝了小王的索赔请求,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产品责任法案,生产者应当对于消费者的合理索赔请求进行认真处理,切实履行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产品责任法案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维权意识,一旦遭受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及时寻求法律保护和维权途径,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产品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产品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产品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一、案例背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产品责任纠纷已成为经济领域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往往会因为产品质量问题或者使用不当而受到损害。

而制造商或销售商则会面临着赔偿责任的压力。

本文将以某汽车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消费者维权事件为例,探讨产品责任纠纷的处理方式。

二、案例分析1. 事件经过某汽车公司推出了一款新型SUV车型,但该车型存在着制动失灵和空调故障等严重质量问题。

一位消费者在购买该车型后不久便发现了这些问题,并多次向销售商和制造商反映,但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

最终,该消费者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2. 消费者维权该消费者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首先是向当地消协投诉并寻求帮助。

消协对此进行了调查,并要求汽车公司对该车型进行召回和免费维修。

然而,汽车公司并未积极响应,并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该消费者选择了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 法律处理该消费者通过律师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汽车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律师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该车型存在着制动失灵和空调故障等严重质量问题,并指出汽车公司未能履行产品质量保证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汽车公司对该消费者进行赔偿,并要求汽车公司对该车型进行召回和免费维修。

三、案例启示1. 企业应当重视产品质量企业作为生产者或销售商,在推出产品时必须保证其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义务。

如果企业在产品质量上存在着问题,将会面临着巨大的赔偿压力和声誉损失。

2. 消费者有权利维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一定的权利保护,如果发现商品存在着质量问题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可以通过消协、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 法律是保障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企业在产品质量上存在着问题,并且未能积极解决,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是保障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消费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并积极维护。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虚假宣传案件:包括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

这类案件通常是因为厂商在产品宣传中夸大了产品的功效或药用价值,从而误导消费者。

2. 化妆品质量问题案件:包括产品质量不合格、添加禁用成分、违规使用添加剂等。

这类案件通常是因为化妆品生产厂商违规添加
了禁用成分、使用了不合规的添加剂,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可能
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危害。

3. 化妆品安全问题案件:包括产品安全性不达标、使用含有致
敏成分、导致过敏反应等。

这类案件通常是由于部分消费者对某一
化妆品中的成分过敏或者使用不当而导致的安全问题。

4. 不合规生产销售案件:包括产品未通过检验、未取得批准证书、超范围生产销售等。

这类案件通常是因为化妆品生产销售企业
未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生产销售,未经过必要的检验和批准。

5. 违法禁用成分案件:包括违规使用禁用成分或超范围使用成分。

这类案件通常是因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规使用了被禁用的化学
成分或者超范围使用某些成分,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分类仅是一种常见的划分方式,不同地区
和国家对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的类别和细分可能存在差异。

产品责任案

产品责任案

产品责任案标题:产品责任案——医用设备引发严重意外伤害纠纷案例概述:2010年3月15日,广州市某医院内发生一起因医用设备故障引发的严重意外伤害事件,由此引发的纠纷涉及产品责任问题。

本案将以该事件为例,详细描述事发过程、各方主张以及法庭最终的判决。

事件经过:2010年3月15日上午,广州市某医院一位患者陈某接受李医生的手术。

当手术进展至中途阶段,患者陈某所使用的手术机器突然发生故障,导致医生无法按预定程序继续手术。

由于设备的突然故障,手术中止并造成陈某的手术过程受到重大干扰,最终他不得不接受进一步修复手术以解决突发问题,进而导致手部创伤。

产品责任主张:1.陈某及其家属主张医院应对手术设备的故障负有责任,因其担任医疗服务提供者和产品的引入者;2.陈某和家属追究医用设备制造商的责任,认为其未能提供合格的设备,存在产品质量问题;3.陈某和家属亦指控医院在使用手术设备前未充分测试和检验,未能遵守其所承担的产品引入者职责。

证据呈现:1.陈某和家属提交与手术设备相关的文件,包括购买合同、设备维护记录和相关鉴定报告;2.医院提供手术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以及相关的质量检验记录;3.制造商提交产品质量控制文件、安全检验报告和初步设备检测报告。

法庭审理:1.医院辩称其已按照制造商提供的维护手册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2.制造商辩称其在销售前对设备进行了质量检验,并出示了初步设备检测报告;3.陈某及家属认为医院未能在使用前充分测试手术设备;4.陈某及家属的律师呼吁法庭承认,医疗机构在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和特殊监管责任。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医用设备故障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制造商应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承担无缺陷责任,而医院作为瑕疵产品引入者,也应当对产品质量负有相应的管理和监管责任。

然而,在这起事件中,对于产品的故障责任的界定存在一定争议。

一方面,医院提供了手术设备的维护记录,证明其已按照制造商提供的手册定期维护;另一方面,陈某及家属认为医院未能在使用前充分测试手术设备。

严格产品责任法律案件(3篇)

严格产品责任法律案件(3篇)

第1篇案号:(2023)某民初字第001号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4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医疗器械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法定代表人张某。

2022年5月,原告李某因颈椎病在某医院就诊,经医生建议,购买了一台被告某医疗器械公司生产的颈椎按摩器。

原告使用该按摩器约一个月后,感到颈部疼痛加剧,经医院诊断,李某颈椎部位出现严重损伤,经治疗,花费医疗费用数万元。

李某认为,被告生产的颈椎按摩器存在设计缺陷,导致其颈椎受损,遂将某医疗器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被告生产的颈椎按摩器是否存在设计缺陷?2. 如果存在设计缺陷,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被告应当承担何种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一)被告是否存在设计缺陷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医疗器械公司生产的颈椎按摩器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指出,该产品适用于颈椎保健、缓解疲劳,但未提及可能导致颈椎损伤的风险。

同时,被告提供的生产资质证明、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表明,该产品在出厂前已通过相关检验,符合国家标准。

然而,在原告李某使用过程中,因按摩器的设计缺陷,导致其颈椎受损。

经专家鉴定,该按摩器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导致颈椎损伤的风险,属于设计缺陷。

(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生产的颈椎按摩器存在设计缺陷,导致原告李某颈椎受损,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被告应当承担何种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赔偿损失;(二)停止侵害;(三)排除妨碍;(四)消除危险;(五)恢复原状;(六)赔礼道歉。

”本案中,被告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 赔偿原告李某因治疗颈椎损伤所花费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2. 依法召回存在设计缺陷的颈椎按摩器,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3. 向原告李某公开赔礼道歉。

产品质量法律风险案例(3篇)

产品质量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电子产品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我国手机市场也呈现出井喷式的发展态势,众多品牌争相进入市场。

然而,产品质量问题也日益凸显,成为消费者和商家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某知名品牌手机电池爆炸事件为例,探讨产品质量法律风险。

二、事件概述2018年5月,某知名品牌手机电池突然发生爆炸,导致消费者手机损坏,甚至有人受伤。

事件发生后,该品牌迅速回应,表示将全面排查电池问题,并对受影响用户进行赔偿。

然而,随着事件的持续发酵,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反映同样的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三、法律风险分析1.产品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生产者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在本案例中,手机电池爆炸事件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本案例中,消费者购买的手机电池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损,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商业信誉损害手机电池爆炸事件对某知名品牌造成了严重的商业信誉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在此事件中,若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对品牌产生负面评价,将可能构成对品牌的不正当竞争。

4.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经调查证实,手机电池爆炸事件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产品质量问题手机电池爆炸事件暴露出产品质量问题。

生产者应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应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切实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产品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产品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家电公司推出了一款新型家用电热水器。

该产品具有智能控制、安全、高效节能等优点,颇受市场关注。

然而,不久后,公司陆续开始接到一些消费者的投诉,声称购买的电热水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案例过程投诉爆发2020年XX月XX日,某QQ群内有多位消费者发布了有关该公司电热水器的投诉。

他们称购买的电热水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突然发生了爆炸,并造成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此消息一经传播,立即引起了广大消费者和媒体的极大关注。

网络曝光投诉消息迅速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上扩散。

有消费者在网上晒出了事件发生后的现场照片和视频,引发公众对该产品质量和公司声誉的质疑。

舆论持续发酵,电热水器的安全问题成为热门话题。

产品召回为了应对公众的关切和舆论压力,该公司决定主动发起产品召回。

他们在公司官方网站和各大媒体发布了公告,宣布召回所有已经售出的该型号电热水器,并提供免费维修或退款的服务。

同时,公司组建了应急处理团队,加大质量审查和改进工作,并向消费者道歉。

调查与鉴定随着产品召回的进行,相关部门对电热水器进行了彻底调查和鉴定。

调查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对相关的产品、技术和生产环节进行了审查和分析。

经过调查发现,电热水器爆炸事故主要是由于内部电路设计缺陷和材料问题导致的。

诉讼及赔偿部分消费者不满公司的召回处理措施,决定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他们通过律师起诉该公司,要求赔偿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审理过程持续数月,最终判决该公司必须对被告进行相应赔偿,并责令公司做出整改措施,确保产品安全。

案例结果最终,该公司根据法院判决向投诉的消费者支付了赔偿金,并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也对产品进行了全面改进,并对生产工艺、质量管理等环节进行了严格监控,以确保产品安全。

此案件对相关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更多企业加强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案例分析该案例是一个典型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例,涉及到了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和售后等多个环节。

常见产品责任纠纷类型及典型判例

常见产品责任纠纷类型及典型判例

常见产品责任纠纷类型及典型判例产品责任纠纷(因责任主体不同而区分为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有的法院将其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有的法院将该类纠纷定性为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

个人认为这是不准确的,因为“民事案由规定”里没有相应的规定)主要类别分为两大类,分别为食品类的和非食品类的,本文主要针对食品类案件做出总结。

1、“不安全”食品纠纷案例一:生产销售食品使用过期的执行标准被判十倍赔偿; 典型判例可参考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83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丁泉因在被告钦州市百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购买了“6盒碧康达养胃茶”,购买后发现其购买的产品生产日期是2014年3月26日,该产品的执行标准号DB45/T554-2008已于2014年2月28日过期,从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标准更新为DBS45/006-2013。

丁泉认为,销售者销售了使用已经过期的执行标准生产的食品,属于违反食品安全的食品,遂起诉要求百草源公司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

法院查明,014年6月18日,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丁泉申诉举报钦州市百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诉举报函的回复”,载明:”经查实,钦州市百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使用过期的执行标准和错误标注产品标准代号的行为,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102号)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规定……责令该企业于2014年5月15日前改正,责令改正的内容及要求为:1、立即停止使用违规的标识;2、立即召回所有出厂销售的”碧康达养胃茶”代用茶……”2014年9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第1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2014年3月1日以后,应该使用DBS45/006-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用茶和调味茶》来生产产品,DB45/T554-2008《代用茶及调味茶质量安全要求》已经被DBS45/006-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用茶和调味茶》代替。

严格产品责任法律案件(3篇)

严格产品责任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生产家电产品的企业,其生产的洗衣机产品因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以下简称“被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严重事故,造成财产损失。

被告认为原告生产的洗衣机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原告承担严格产品责任。

以下是该案件的具体情况。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起因2018年5月,被告在超市购买了一台原告生产的洗衣机。

使用过程中,洗衣机突然发生爆炸,导致被告家中墙壁、地板等设施严重损坏,被告本人也受到惊吓。

事后,被告立即联系原告,要求进行赔偿。

2. 被告取证被告收集了洗衣机爆炸现场的照片、视频以及购买凭证等证据,并向当地质监局进行了投诉。

3. 原告回应原告在接到被告投诉后,对洗衣机进行了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洗衣机内部存在多处损坏,导致爆炸。

原告承认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但认为爆炸是由于被告使用不当造成的,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4. 案件审理被告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原告承担严格产品责任。

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件。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应当承担严格产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严格的产品责任。

”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原告生产的洗衣机存在缺陷,导致被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给被告造成了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原告应当承担严格的产品责任。

2. 法院判决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 法院同时判决原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五、案件启示1. 企业应严格把控产品质量,确保产品安全可靠。

2. 生产者应充分认识到严格产品责任的重要性,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3. 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产品时,应注意查看产品合格证明,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4. 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勇敢维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总结本案是一起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严格产品责任法律案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责任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责任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责任案例分析法律依据在中国,处理消费者因使用某公司产品受伤索赔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供了广泛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框架,包括安全权、知情权等,并规定了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时的法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侵权责任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定,明确了产品缺陷导致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提供了更加具体的操作指南。

5.《产品责任争议处理办法》-规范了产品责任争议的具体处理流程。

案例分析案例一:家用电器产品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张某购买了一台由A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器。

在正常使用过程中,该电热水器突然发生漏电事故,导致张某触电受伤并住院治疗。

出院后,张某以产品存在缺陷为由向A公司提出索赔请求,要求赔偿医疗费用、误工损失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X]万元。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与判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A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器确实存在设计上的缺陷,未能有效防止漏电情况的发生。

∙经技术鉴定机构检测,确认该批次电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

∙张某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其受伤是由于电热水器漏电直接造成的。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裁定:∙A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且其产品存在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构成产品缺陷。

∙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A公司需对张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合理支出。

法律要点:∙《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伤害,生产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强调了消费者的健康权和安全保障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商品和服务。

产品质量法律案件(3篇)

产品质量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消费者权益纠纷。

原告(以下简称“甲”)于2020年5月10日,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品牌为“XX”的智能手表。

购买后,甲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手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手表无法正常使用。

甲与商家沟通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购买过程:甲于2020年5月10日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XX”品牌的智能手表,价格为人民币2999元。

甲在购买时,商家承诺该手表为正品行货,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2. 使用过程:甲收到手表后,按照说明书进行充电和设置,但在佩戴手表一周后,发现手表屏幕出现闪烁,随后完全无法显示时间。

甲尝试重启手表、恢复出厂设置等操作,但均无法解决问题。

3. 沟通协商:甲发现手表质量问题后,与商家进行沟通,要求商家更换或退货。

商家表示,手表已超出三包期限,无法提供免费维修或更换服务。

甲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4. 诉讼请求:甲认为商家提供的智能手表存在质量问题,且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甲请求法院判决商家退还货款2999元,并赔偿其损失人民币8997元,共计人民币11996元。

三、法院判决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甲购买的“XX”品牌智能手表确实存在无法显示时间的问题,且该问题在甲发现后未能得到解决。

同时,法院认为商家在销售过程中未如实告知消费者手表的真实情况,存在欺诈行为。

2. 法律适用: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商家构成欺诈行为,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责任。

3.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商家退还甲货款2999元,并赔偿甲损失8997元,共计11996元。

同时,法院判决商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产品质量责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产品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

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

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案件名称:手机质量责任纠纷案件案例背景:2005年,小明在一家电子产品商场购买了一款某知名手机品牌的最新型号手机。

购买两个月后,手机出现了屏幕破裂的问题,小明将手机送回售后维修,根据售后人员的解释,破裂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售后维修部门提供了修理服务,并承诺将在10天内完成修理。

然而,小明在等待了三个月后,仍未收到手机维修结果。

小明对此感到非常不满并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事件过程:1. 2005年11月5日,小明购买了一款某知名手机品牌的最新型号手机。

2. 2005年12月10日,手机屏幕出现破裂问题,小明将手机送至售后维修部门。

3. 2006年1月15日,小明多次咨询售后维修进展,但未得到明确回复。

4. 2006年3月20日,小明签署律师代理委托书,委托律师代理手机质量责任纠纷案件。

5. 2006年6月5日,小明的律师提起诉讼,向法院申请解决手机质量责任纠纷。

6. 2006年8月15日,法庭受理了小明的案件,并通知对方被告出庭应诉。

案件细节:1. 2006年11月20日,法庭宣判,认定被告手机制造商存在产品质量责任,并判决被告支付小明手机购买款项的全额退款,并赔偿小明因维修时间过长造成的经济损失。

2. 2007年1月10日,被告公司发出上诉状,对一审判决不服,要求对判决进行二审。

3. 2007年3月5日,二审庭审开始,小明的律师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手机制造商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并维护了小明的权益。

4. 2007年8月10日,法院重新判决,驳回被告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律师点评: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手机制造商应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承担合理质量责任。

本案中,被告公司既在产品质量问题上出现了瑕疵,也在售后维修服务中违反了承诺。

在我代理小明的过程中,通过充分调查取证,提供证据并充分维护小明的权益,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有利判决。

本案公正的审理结果,不仅保护了小明的合法权益,也对其他类似案件起到了警示作用。

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案例标题:产品质量纠纷案件-草帽引发的悲剧】事件时间:2007年5月涉及方:原告:李某被告:树叶帽厂、草帽经销商事件背景:2007年5月,李某一家决定出门郊游,在旅行前,他们到当地一家专营草帽的店铺购买了几顶新的草帽。

这家店铺是由树叶帽厂生产的草帽的授权经销商。

然而,在使用不到两个小时后,李某的孩子突然发生了严重的过敏反应,他们怀疑是草帽引发了这一过敏反应。

事件经过:2007年5月15日,李某一家到当地草帽店铺购买了一顶为4岁儿童制作的草帽。

购买时,李某询问了草帽材料以及是否有过敏反应的可能性,经销商表示该草帽由天然草叶手工编制而成,不含任何过敏原。

李某家人相信了经销商的说法,购买了草帽。

然而,事件发生后不久,他们发现孩子的额头上出现了红疹,并伴有强烈的瘙痒感。

经过几个小时的症状加剧,李某一家紧急送孩子到当地医院就诊。

医生初步判断孩子出现过敏性皮炎反应,为了安全起见,他们决定将孩子转院到省级儿童医院进一步观察和治疗。

经过一周的治疗和观察后,医院确诊孩子患有对某种天然植物纤维过敏性皮炎,这就意味着孩子对草帽的过敏反应确凿无疑。

随后,李某找到树叶帽厂,并向其提出了索赔要求。

李某主张,他们购买时明确咨询了材料和过敏可能,并且被告作出了虚假陈述,导致李某家人的孩子受伤。

他们要求树叶帽厂为他们的医疗费用、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承担责任。

被告树叶帽厂辩称,他们出厂时已经对草帽进行了严格检验,并使用了符合相关标准的材料。

他们认为,购买后的草帽可能受到了外界因素的影响,导致了其材料发生了变化或引起了过敏反应。

判决结果: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向双方要求提供了相关证据。

经过调查和鉴定,法院确认草帽质量存在问题,其中的天然植物纤维可能引发过敏反应。

同时,法院还找到了其他购买草帽的消费者,他们也遇到了类似的过敏反应。

最终,法院判决树叶帽厂和草帽经销商需向李某一家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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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产品责任类别案件
(一)案件概要
1、后营子供销社诉铁三中冷冻食品机械经销部产品责任案(1989年第2期)
(1)案件事实概况:原告在被告处购得“白塔”牌冷藏柜一台,被告派人调试后投入使用。

后原告单位职工王文海手握冷藏柜把手开箱取食物时,因箱体带电触电身亡。

经查,带电原因是因为冷藏柜的磁力起动器安装错误。

于是,原告以被告出售不合格的产品导致员工死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的产品责任。

(2)裁判要旨: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产品不合格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该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出售给原告的冷藏柜质量严重不合格,并导致了原告一员工的死亡,因此应该承担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并应赔偿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法院判决及适用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2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退还原告货款及运费共计7900元,付给原告安葬死者及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抚慰金共计13986.90元,支付死者亲属误工损失、交通费等共4152.03元。

2、席春林等村民诉滑家当镇购销种子损害赔偿纠纷案(1993年第1期)
(1)事实概要:原告席春林等505户村民,从被告当镇供种站购进“湘花一号”稻种,结果水稻生长情况与资料介绍的差距很大,造成原告505户村民18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2)裁判要旨:经法院查明,被告供种站的稻种系从第三人湖南省水稻研究所原种场购得,该稻种是区域小面积试种品种,未经湖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因此,第三人提供的稻种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而被告未严格审查第三人的资格,应承担次要责任。

(3)法院判决及适用的法律:在法院查清事实之后,被告和第三人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供种站愿意向农户赔偿损失4万元,第三人原种场向农户赔偿6万元,并请求原告撤诉。

原告同意被告和第三人提出的赔偿数额,并在收到赔款后,正式向法院撤诉。

同时由于被告和第三人违法经营,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予以民事制裁:收缴第三人非法收入1万元,罚款5000元;对被告罚款5000元。

3、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2001年第2期)
(1)事实概要:原告陈梅金之夫乘坐被告日本三菱汽车公司生产的三菱汽车时,因前挡风玻璃在行驶途中突然爆裂而被震伤,导致猝死。

原告认为是被告的挡风玻璃的质量问题而致损害发生,因此被告应该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裁判要旨:根据民法通则第106和产品质量法第29条的规定,
如果被告不能举出法定的免责事由那么就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原告能够证明人身伤害、损害事实以及挡风玻璃爆裂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本案的被告却无法证明导致玻璃破损的真正原因是什么,也就是说可能是玻璃本身的原因造成了损害事实,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应该承担产品责任。

(3)法院判决及适用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和产品质量法第29条、第32条的规定,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改判:判决被上诉人三菱汽车公司赔偿上诉人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鉴定费、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受教育费及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496901.9元,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二)类评
1、概说
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案件近年来时有发生。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选登的产品责任案件只有3个,但是绝对不意味着司法实践中涉及产品责任的纠纷比较少。

后营子供销社诉铁三中冷冻食品机械经销部产品责任案涉及的是家用电器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死亡的产品责任案件,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是关于汽车产品29(作为部件的挡风玻璃)爆裂致人损害的产品责任案件,而
林等村民诉滑家当镇购销种子损害赔偿纠纷案则是农用种子存在缺
陷导致受害人严重经济损失的产品责任案件。

法院均判决这些案件的原告胜诉,并在有的判决理由中说明产品责任案件为无过错责任案件,将种子认定为产品,适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导致的证明方法等,体现了法官正确掌握民法通则第122条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疑难产品责任案件的较高水平。

我们认为这3个案件的判决结果都是妥当的。

2、产品责任纠纷的受害人与有请求权的人
后营子供销社诉铁三中冷冻食品机械经销部产品责任案发生在我国
产品质量法颁布之前,当时可以适用的法律为民法通则第122条以及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责任条例》。

由于当时的法律规定比较笼统,法律在审理这一案件时没有能够将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严格区别开来,而且在确定正当原告方面存在问题。

我们认为从案件的事实来看,被告有两个方面的责任:一是违约责任,是其违反与后营子供销社之间的买卖合同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二是其缺陷产品导致后营子供销社的职工王文海死亡的侵权责任。

对于前一种责任,请求权人为后营子供销社,对于后一种责任的请求权人则为王文海的近亲属。

民法通则第122条和后来的产品质量法均将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造成的人身损害和(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确定为侵权后果,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近亲属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不以受害人与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之间存在买卖等类型的合同关系为前提。

同时,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也不得单纯以产品责任为依据请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赔
偿致害产品本身的价值。

如果要获得此等赔偿,必须在当事人之间存
在合同关系。

这样的法律规定就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严格区别开来。

3、种子作为“产品”
农产品是否为产品责任法或者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呢?我国产
品质量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则将农产品和猎获物明确排除在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之外。

做出这种规定的理由有二:其一,农产品和猎获物毕竟不是经过工业流程“加工、制造”出来的;其二,这样的规定贯彻了保护农民利益的立法政策。

种子是农产品,但是是否应当排除在我国的产品责任范围之外呢?我们认为,初级农产品一般未经过加工、制作,不属于“产品”,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制作的产品就不再是农产品而是工业产品。

专门作为良种进行生产、加工和销售的种子应当认定为产品,因为其生产加工过程具有严格要求,其储存、运输也有特殊要求,其生产者的利润高于用于普通消费的农产品。

种子存在缺陷往往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30
在席春林等村民诉滑家当镇购销种子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实际上是将种子认定为产品,并由此做出了相应的处理。

此外,本案涉及原告人数众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需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类似于集团诉讼的相关问题。

4、产品责任案件的无过错性质与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倒置
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是人民法院最近审理的一件产品责任案件。

这一案件涉及的两个法理问题值得重视:其一,法院在判决要旨中直接认定产品责任案件为无过错责任案件;其二,关于挡风玻璃破损原因的举证责任倒置。

31
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包括哪些、无过错责任是否为归责原则之一,为学界聚讼甚多的问题之一,大致有过错责任原则“一元说”,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二元说”,此外还有“公平责任说”、“过错推定归责原则说”。

我们认为,我国侵权行为法的责任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个,它们分别体现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和106条第3款中。

本案判决直接指出产品责任案件为无过错责任案件,属于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可以认为是司法实践在个案上对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二元说”的认可。

本案在因果关系和事实的证明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1)挡风玻璃的爆裂是否损害发生的原因;(2)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挡风玻璃爆裂。

对于第一个问题,原告当然负有举证责任,在案件中原告也进行了证明。

而对于第二个问题的证明,实际上是关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以及缺陷与损害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

法官将这一证明责任转移给了被告:如果被告不能证明玻璃爆裂的真实原因,就推定玻璃存在缺陷。

实际上被告未能证明玻璃爆裂的真实原因,因此承担了败诉的后果。

这样的举证责任倒置是否公平呢?如果是公平的,其法理依据又是什么呢?我们认为,在产品责任这样的案件中,由于原告与被告在经济实力和对产品的技术构成的知识的差别,在特定情况下将“产品不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是公平的。

但是进行这种转移或者倒置,需要有一定的前提,即原告已经进行了初步的举证,使得法官在心证上能够初步确信存在缺陷(或者存在因果关系),然后为了进一
步查明事实真相而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

此外,如果显而易见的事实表明存在缺陷(或者因果关系),法官也可以进行这种举证责任的再分配。

在本案中,作为汽车的生产者,被告对挡风玻璃爆裂的各种可能性了解得更为清楚,它也有技术上的能力排除一些并不是原因的假象。

在原告证明了挡风玻璃爆裂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之后,法官要求被告对挡风玻璃不存在缺陷进行证明是妥当的。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法院最终是在这样一种推定——挡风玻璃极有可能存在缺陷而在行驶中爆裂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基础之上做出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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