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法律法规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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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广告的限制性标准
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是医 疗广告管理的专门性规章和主要依据 1.在医疗广告发布主体方面的规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 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 广告。
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
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医疗广告审批手续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 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 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 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禁止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与军队相关 的任何称谓)、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二条 医疗机构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发布医疗广告,必须具有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证明》,方可进行广告宣 传。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严格审查《医疗广告证明》并按照核定的内容 发布。对《医疗广告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变。
定为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 告问题的答复》
大众传播媒介利用新闻报道形式介绍医疗机构及其服务,如出 现医疗机构的地址、电话号码或其它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在发 表有关医疗机构报道的同时,在同一媒体同一时间(时段)发 布该医疗机构广告的,即使发布者声称未收取费用,也应认定
第十条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核实广告内容。
第十一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发布医疗广告,必须具有省、自治 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证明》,方可进 行广告宣传。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含有义诊内容的广告,必须按照卫生部《关于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的要 求进行备案后,方可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手续。
第五条 暂停就下列疾病发布医疗广告: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 ;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
;红斑狼疮。 第六条 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 等文章中不得 出现有关医疗机构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在发 表有关文章的同时,不得在同一媒介同一时间或者版面发布有关该医疗服务及 其医疗机构的广告。以上述形式发布广告,发布者声称未收取费用的,也应认
为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关于医疗广告发布内容的标准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八十条 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他人的
(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四)宣传诊疗效果及治愈率、有效率的; (五)利用患者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 的; (六)冠以祖传秘方或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七)以通讯形式诊断疾病的 (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进行宣传的诊疗方法; (九)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
医疗广告法律法规
1
医疗广告的界定
2
医疗广告审批手续
3
关于医疗广告的限制性标准
4
关于医疗广告发布内容的标准
5
关于特殊内容和形式医疗广告发布的规定
6
违规事项处罚措施
医疗广告的界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本法所指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 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广告审查标准》第七十四条:医疗广告包括:医疗机构通过一定的 媒介或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
2.对医疗广告客体方面的规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 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 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
第七条 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1.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中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的、或者使用 其他不规范名称的; 2.与药品相关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制剂以及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配方药品、中 药汤剂等; 3.涉及推销医疗器械的内容; 4.从业医师技术职称,包括“XX博士”、“XX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用 语; 5.使用未经过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的; 6.诊疗科目、诊疗方法等宣传内容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范围的; 7.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8.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9.在医疗广告中虚构故事情节,使用患者、医生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宣传治疗各 种疑难杂症,夸大疗效等。
第十四条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 明》文号。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 相发布医疗广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 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
第一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