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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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及其管理活动,保障信息系统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风险评估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信息网络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存储、传输、处理的运行体系。

本办法所称重要信息系统,是指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风险评估,是指依据有关信息安全技术与管理标准,对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及由其存储、传输、处理的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等安全属性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县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险评估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重要信息系统的风险评估,可以由其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涉密信息系统的风险评估,由国家保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第五条风险评估分为自评估和检查评估两种形式。

自评估由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营或者使用单位自主开展。

检查评估由县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也可以由信息系统建设、运营或者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标准和规范组织进行,双方实行互备案制度。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重要信息系统目录,制定检查评估年度实施计划,并对重要信息系统管理技术人员开展相关培训。

第七条江苏省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为本省从事信息安全测评的专门机构,受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对从事风险评估服务的社会机构进行条件审核、业务管理和人员培训,组织开展全省重要信息系统的外部安全测试。

第八条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营或者使用单位可以依托本单位技术力量,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风险评估服务机构进行自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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