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宝山区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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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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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宝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计划【发文字号】宝府办[2011]49号【发布部门】80903C002【发布日期】2011.05.26【实施日期】2011.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宝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府办〔2011〕4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宝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上海市宝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方案在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领导下,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上海市宝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并在宝山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获得批准。

为全面贯彻实施《规划纲要》,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工作目标和进度(一)量化目标,落实工作进度。

《规划纲要》明确了“十二五”发展的5大类33项主要量化目标和一系列任务要求,并提出了2020年的战略目标。

各街镇、园区和各职能部门要对量化指标进行年度细分,对有明确要求的工作任务,要转化为具体或量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二)总体时间进度要求。

按照《规划纲要》实施的总体目标,主要指标的进度要求如下:一年开好局。

2011年是《规划纲要》实施的开局之年,要把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总体部署,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提升城市化水平作为首要任务,全面推进《规划纲要》实施。

各街镇、园区和各职能部门要加快建立保障规划实施的机制,制定完成规划实施方案,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好重大项目、重点工作、重要任务,力争在短时间内取得成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宝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宝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宝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9.03.30•【字号】宝府办[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宝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09〕1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监察局拟订的《宝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宝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能,应对当前挑战,落实区委五届七次全会精神,确保全区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区政府决定今年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中开展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强素质转作风,提质提效促发展”为主题,以建设“为民、务实、清廉、高效”机关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立健全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确保区委、区政府各项重大决策和部署的落实,为宝山经济继续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一是机关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效能考评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二是机关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干部作风求真务实,机关工作更贴近群众、贴近企业,做到主动服务、跨前服务。

三是机关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

政府职能加快转变,政务运行协调规范,各项政令畅通落实,审批、办事效率得到提高。

三、主要任务(一)充分发动,营造氛围。

召开全区推进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大会,具体部署今年推进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宝府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9年7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三章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安排第四章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第五章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精细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和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区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资金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审核上报或转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单位”)是指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进行具体管理,承担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等责任。

第三条(资金来源)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区级政府投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债券建设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宝山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宝山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宝山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宝府办[2010]44号【发布部门】80903C002【发布日期】2010.07.13【实施日期】2010.07.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宝山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10〕44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公安分局拟订的《关于宝山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10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关于宝山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为确保上海世博会的顺利运行,并为世博会以后本区的消防安全提供坚实的保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本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19号)要求,本区决定从即日起至2012年底,在全区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3年的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下简称“防火墙”工程),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认真贯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前移火灾预防关口,切实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二、工作目标全面提高本区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四个能力”,进一步推动政府部门落实消防工作组织领导、监管、设施建设、检查考评的“四项责任”,不断夯实农村、社区消防安全的组织建设、设施建设、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的“四个基础”,全面提高公安机关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消防宣传教育、社会消防管理创新的“四个水平”,使本区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消防安全环境显著优化,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防控。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办公业务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办公业务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办公业务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5.10.18•【字号】宝府办[2005]69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办公业务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宝府办〔2005〕6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宝山区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宝山区办公业务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五年十月十八日宝山区办公业务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区办公业务网的运行管理,切实保障区办公业务网承载的各类政务应用系统的正常运作,构筑全区统一的安全、稳定、可靠的电子政务信息交互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接入和申请接入区办公业务网的单位。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区办公业务网系全区政务机关内部网上办公的专用非涉密网络,是实现信息交互、数据共享、联网办公、网上办事等各类电子政务应用的基础网络平台,是上海市政务外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上海市二级区(县)政务外网,与上海市政务外网及本区各单位网络互联互通,与公务网物理隔离,与互联网逻辑隔离。

第四条(联网范围)区办公业务网联网范围包括本区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单位。

各个联网接入单位的局域网是区办公业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区办公业务网主干网一同构成完整的区政务外网体系。

第五条(网络结构)区办公业务网采用光纤形式与各镇、街道、各部、委、办、局局域网直接相连,采用虚拟专网(VPN)、虚拟拨号专网(VPDN)形式实现与居委会、村委会、基层单位的网络互连。

区办公业务网设有一个核心点、三个汇接点和一个异地容灾备份中心。

第六条(管理部门)区信息化委员会是区办公业务网运行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办公业务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制订的《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制订的《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制订的《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宝府办〔2014〕57号•【施行日期】201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制订的《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宝府办〔2014〕57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行政服务中心制订的《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4年5月20日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指导思想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上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沪府发〔2012〕91号)的相关意见和要求,为确保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规范、高效运行,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心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构职责中心负责服务大厅的日常运行和管理,负责对进驻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主要职责:(一)制定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并组织实施;(二)对进驻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分析,为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三)对同一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组织协调,适时开展联合办理或同步办理;(四)对中心办事窗口及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五)受理服务对象的咨询和投诉,并协助区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六)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入驻要求(一)事项入驻。

各部门应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做到“两集中、两到位”。

各部门进驻中心的办理事项由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审改办”)确定,进驻事项一经确定后,由中心统一编制事项目录,集中在中心窗口既受又理。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2010年宝山区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2010年宝山区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2010年宝山区政务公开工
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宝府办[2010]36号
【发布部门】80903C002
【发布日期】2010.06.10
【实施日期】2010.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2010年宝山区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10〕3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纠风办拟定的《2010年宝山区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六月十日
2010年宝山区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
2010年,宝山区政务公开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上海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具体部署,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以推进行政权力规范有序和公开透明运行、基层政务公开为重点,紧紧围绕确保世博会成功举办这一中心任务,推进制度建设,狠抓落实,不断创新与拓展公开渠道,为实现“两高一少”的目标服务。

一、主要任务
(一)做好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的政务公开工作
围绕加快经。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7.11.13•【字号】宝府[2007]72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二OO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宝府〔2007〕72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合理、有效地使用政府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按照“计划、资金、建设、监管”四分开的原则,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公益性项目,包括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含市重大项目前期配套)、社会事业、绿化、环保、农业、水利、信息化等项目,以及使用政府投资的改、扩建项目和大、中修项目。

区政府投资资金的构成为区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政府融资建设资金以及其他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政府融资建设资金原则上用于市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投资;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审)和后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

(二)宝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设交通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评审及审批;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等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三)宝山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的编制、审核和各类资金的集中归集、集中拨付;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监理、财务监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基建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和监督。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7年宝山区纠风和政务公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7年宝山区纠风和政务公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7年宝山区纠风和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纪检【发文字号】宝府办[2007]28号【发布部门】80903C002【发布日期】2007.05.18【实施日期】2007.05.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7年宝山区纠风和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07〕28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监察委员会、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区政务公开办公室拟订的《2007年宝山区纠风和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七年五月十八日2007年宝山区纠风和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2007年是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宝山区“作风建设年”。

今年,我区纠风和政务公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以及全国、市纠风和政务公开工作会议的部署,按照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及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紧紧围绕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和政风行风测评工作,全面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为胜利实现“经济实力更强、城乡环境更美、人民生活更好、社会更加和谐,又好又快地建设现代化滨江新区”的目标提供坚强保证。

一、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1、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主要任务和目标:进一步巩固中小学规范收费工作成果,违规收费行为得到坚决、及时查处,基本形成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机制,人民群众对教育收费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主要措施和办法:一是继续完善教育收费制度规定。

全面清理并修订完善教育收费制度规定,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教育收费制度体系。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05•【字号】宝府办〔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府办〔2019〕35号宝山区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进一步规范本区政务公开工作,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根据《2019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就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基本原则(一)立足基层需求,坚持服务群众。

立足区政府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实际,围绕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使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成果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二)围绕重点领域,坚持公开常态。

围绕市政府办公厅明确的重点领域,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要求,依法依规全面梳理公开事项,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提高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坚持制度建设,强化标准引领。

坚持统筹规划,将政务公开标准、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与规范政务公开行为相结合,建立统一的区级标准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和更新,推进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标准化有机融合。

(四)注重点面融合,持续推动公开。

要立足实际,从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长远发展的高度,开展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以点带面,将标准化规范化理念融入政府工作全领域、全过程。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到2019年9月底前,形成宝山区政务公开标准和规范,全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显著提高。

(二)具体目标1.区政府办公室围绕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政府信息指南、年度报告、年度工作要点、机构职能信息、财政资金信息、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政策文件解读、依申请公开等基础领域,编制公开标准和规范。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切实加强2010年防汛防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切实加强2010年防汛防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切实加强2010年防汛防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0.02.26•【字号】宝府办[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切实加强2010年防汛防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宝府办〔2010〕6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防汛办拟订的《关于切实加强2010年防汛防台工作的通知》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O年二月二十六日关于切实加强2010年防汛防台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今年我们将迎来举世瞩目的上海世博会。

认真做好防汛防台工作,确保世博会期间防汛安全和全区安全度汛,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全市工作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和现实意义。

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如何做好今年防汛防台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防汛防台工作的自觉性当前我国正极力摆脱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带来的影响、国内经济回暖基础仍不稳定、社会发展多种矛盾叠加,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增多。

加之今年我们又要召开世博会,汛期比往年提早一个月开始、推迟一个月结束,世博期间贯穿于整个汛期。

汛期天气的不确定性,使我区的防汛工作风险越来越高、影响越来越大,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

确保世博期间防汛安全是确保世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我们在防汛工作方面政治敏感性不强,就很可能会因思想重视不够、应对不力、处置不当而酿成事故、触发矛盾,甚至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给世博会带来负面影响,影响全市工作大局。

面对特殊形势,各单位、各部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责任意识,要充分认识做好今年防汛工作的特殊意义,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把防汛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切实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0.12.21•【字号】宝府办[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府办〔2010〕6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宝山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宝山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0〕89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在本区严肃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崇尚创新、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全面提高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形成以企业自我保护为主体、行政和司法保护相结合、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监督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保护知识产权长效监管机制,推进我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宝山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宝山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宝山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宝山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宝山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4月20日2020年宝山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20年是全面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收官之年,也是宝山推进政务公开任务落实和制度创新之年。

宝山区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聚焦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关切,全面提升政务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和工作能级,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引导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更好发挥新时代政务公开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

一、抓好《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贯彻落实(一)广泛做好宣贯和组织实施1、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对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组织开展专题宣传活动。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融媒体中心;责任单位:各街镇、园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2、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出台后,及时做好本单位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并按照区政府办公室统一部署,抓好有关人员学习培训和新增要求的组织落实工作。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街镇、园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3、对直接隶属区政府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进行梳理和确认,以清单形式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集中公开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4.04.19•【字号】宝府[2004]55号•【施行日期】200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意见(二○○四年四月十九日宝府〔2004〕5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5月1日起,将在上海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各政府机关”)中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为贯彻《规定》,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政府信息公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通过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府的服务水平,努力建设一个忧民所忧、乐民所乐的服务政府;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责任政府;依法行政、公正严明的法治政府。

二、总体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事关大局,时间紧、要求高、范围广、责任重,各政府机关要将政府信息公开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与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做到积极稳妥,讲究时效,重视服务,信息真实,办理公正,归口指导。

三、组织体制(一)本区设立由顾佳德副区长、李原副区长任第一召集人、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信息委主任为召集人的宝山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区信息委、区监察委、区计委、区政府法制办、区档案局、区财政局、区国家保密局、区政府门户网站等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本区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把关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把关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把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31•【字号】宝府办〔2016〕41号•【施行日期】2016.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把关的通知宝府办〔2016〕41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把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把关的通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区政府办公室工作规范与工作流程》等规定,现就公文报送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公文报送存在的问题(一)文种使用不准确。

“请示”与“报告”混用,“请示”中没有做到一文一事,“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二)公文格式不规范。

公文版面安排不规范,如首眉部分、主体部分、版记部分等不符合要求,请示件未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或审核等。

(三)行文规则不统一。

存在多头主送情况,一是主送一个上级机关的同时,又主送其他上级机关或上级机关的某个部门;二是非特殊情况以机关的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等。

(四)公文质量不过关。

一是名称表述不规范,同一名词在同一公文中的表述不一致;二是时间表述含糊,使用约数词;三是用词不当,生造词语等;四是不符合语法,搭配不当等;五是数据前后不一致等。

(五)公文涉及内容协商不到位。

一是报请区政府审批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未经充分协商,应联合行文的未联合行文;二是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报请区政府审批。

(六)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查有欠缺。

部门报请区政府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

二、改进公文处理的有关工作要求(一)规范公文格式1.各单位、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多个部门联合向区政府报送公文时,必须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区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区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区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宝府办[2010]4号
【发布部门】80903C002
【发布日期】2010.01.28
【实施日期】2010.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区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
事项目的通知
(宝府办〔2010〕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经区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2010年区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项目》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各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对照工作安排和分解的任务,明确目标,细化方案,落实措施,按要求全力推进各项工作,确保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
2010年区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项目
一、新增就业岗位2.66万个以上,其中农村富余劳动力非农就业岗位30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公告【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宝府[2006]104号【发布部门】80903C002【发布日期】2006.10.16【实施日期】2006.1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公告(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宝府〔2006〕104号)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现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事项及行政执法依据公告如下:一、行政执法主体(1家)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二、主要行政执法事项(112项)(一)行政许可事项1、设立外资企业的许可2、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许可3、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许可4、设立台胞投资企业的许可5、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用地许可6、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的许可(初审)7、水域滩涂养殖许可8、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9、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10、设置、撤销渡口许可11、森林防火期内林区野外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许可12、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许可13、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的设置14、县(区)属的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建房用地的审批15、非标准时段集会、游行的许可16、填没征用精养鱼塘等渔业水域的许可1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的许可18、有偿置换其他建设用地进行开发的批准19、暂停排水的批准(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对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批2、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3、建设用地审批4、国有土地划拨的批准5、划拨土地房地产转让审批6、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审批7、城市道路挖掘的审批8、持证人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审批9、吊销《取水许可证》审批10、现场管制审批11、捐赠人对捐赠工程项目命名的审批12、举办群众性文体活动审批13、使用低于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审批14、取土采石的审批15、建设殡仪设施的审批16、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使用耕地审批17、兴建乡(镇)村企业用地的审批18、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批19、设置综合档案馆的审批20、聘用国外专家的审批21、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持股总额低于法定比例的审批22、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且属于重要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23、划定狂犬病疫点、疫区的审批24、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核25、供水安全保护强制性应急措施审批26、对严重违反定点屠宰管理规定行为取消定点资格的审批27、对燃气供应企业严重违反燃气管理行为的取消审批(三)行政处罚事项1、对公民不履行兵役义务的处罚2、对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的处罚3、对单位妨害兵役工作的处罚4、对违反消防法需要责令停产停业行为的处罚5、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处罚6、对妨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7、对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的处罚8、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处罚9、对违法生产、销售、进口或使用淘汰的设备,或采用淘汰生产工艺的处罚10、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的处罚11、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行为的处罚12、对水源保护区内超标排污的处罚13、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14、对新建国家明令禁止的高耗能工业项目的处罚15、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的处罚16、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的处罚17、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违反劳动保护规定的处罚18、对存在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19、对逾期未开发利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行为的处罚20、违反规划建设港口、码头的处罚21、对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的处罚(四)行政强制事项1、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2、对房屋拆迁裁决的强制执行3、对大气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强制性应急措施4、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治理5、对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强制清除6、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强制措施7、对未经批准设立的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的取缔8、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人员的隔离9、防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紧急措施10、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的强制措施11、对有损毁危险文物的抢救修缮12、对占压燃气管道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强制拆除13、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排污口行为的处理14、对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的限期治理15、对壅水、阻水严重的跨河工程设施的处理16、旅客滞留、货物积压阻塞港口的强制疏港17、对禁止养殖区内新建或者控制养殖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处理(五)行政确认事项1、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确认2、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3、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4、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确认5、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六)行政裁决事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裁决(七)行政给付事项1、因参战、参加军训牺牲、残疾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学生抚恤优待2、抚恤金、补助费的发放3、未满16周岁独生子女伤残、早亡补助(八)行政征收(用)事项1、临震应急期物资、设备、人员调用和场地占用2、征用土地方案的组织实施3、戒严期间对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工程机械等的临时征用4、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人员物资临时征用5、特殊情形下对客运车辆的临时调用(九)其他执法事项1、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相关违法行为处理2、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处理3、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理4、非法收取款物的处理5、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理6、因特殊需要夜间连续作业的证明7、对军事院校结业、退学学员安置8、退役、残疾军人安置9、组织公路抢修10、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11、水事纠纷处理12、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规定13、对碍航闸坝的处理14、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批准三、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108件)(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8、《。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办负责人工作分工的通知-宝府办[2004]47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办负责人工作分工的通知-宝府办[2004]47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办负责人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办负责人工作分工的通知(二○○四年九月十六日宝府办〔2004〕47号)各科、室:经2004年9月13日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现将办公室负责人工作分工安排通知如下:主任:倪诗杰主持区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

联系区长分管部门工作。

分管办公室人事工作。

兼区政府外事办主任。

副主任:朱卫国负责联系街道工作和镇管社区等工作。

兼区委、区政府地区办主任,主持地区办工作。

副主任:蒋阿妹负责协调区政府重大活动的行政事务工作和政府系统的接待安排等工作。

兼区政府外事办副主任,负责外事办日常工作。

分管办公室老干部工作。

副主任:朱显武负责调研、信息和文字工作等。

负责起草区政府重要文稿及区政府主要领导讲话稿。

负责区政府信息公开、编辑政府公报等工作。

分管综合科。

分管办公室电子政务工作。

联系政府门户网站。

副主任:潘卫国负责联系城乡建设和管理工作、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稳定等工作以及建设和燃气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汛防台、纠风和政务公开等工作。

分管区政府总值班室工作。

副主任:龚烨华负责联系综合经济、工业经济、外经外贸、园区建设工作以及生产安全等工作。

分管秘书科和人大代表书面意见与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协助分管区政府总值班室工作。

副主任:高香负责联系社会保障、商业经济和社会事业等工作。

分管督查室工作。

——结束——。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区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区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区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宝府办[2010]13号【发布部门】80903C002【发布日期】2010.03.29【实施日期】2010.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区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宝府办〔2010〕1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按照《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主要工作任务,经2010年3月2日区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2010年区政府重点工作安排和任务分解》印发给你们。

请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对照重点工作安排和任务分解,细化方案、明确措施、强化责任,按要求全力推进各项工作,确保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特此通知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2010年区政府重点工作安排2010年是上海世博会的举办年,是完成“十一五”规划、编制“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四个更”目标的关键一年。

区政府工作要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市委和市政府、区委的决策部署,按照区委五届九次全会、区六届人大六次会议的要求,积极融入全市发展大局,抓住上海举办世博会和推进城市化的契机,围绕“四个更”奋斗目标和加快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乘势而上谋发展,坚定不移调结构,持之以恒惠民生,统筹兼顾促和谐。

在认真做好各项常规性工作的同时,对有关重点工作安排如下:总体要求:结合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功能拓展和生态环境治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和城市功能布局,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综合效益。

(一)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加快形成与城市化相适应的产业布局。

主要有:1、制订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着力解决企居混杂等突出问题,细化深化和落实重点地区、重点行业调整转型的年度目标任务。

(牵头领导:夏雨同志;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2、制订新一轮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大力推进3条轨道交通沿线结构调整,完善商业商务等功能配置;加快上海智力产业园二期、上海国际研发总部基地、绿地顾村商业中心、共康商业中心、淞宝商业中心等项目建设;促进电子商务、研发设计、呼叫中心、总部经济等产业集聚;启动建设塘后支路吴淞文化特色街,丰富“宝山滨江之旅”内涵,加强世博游览路线本区沿线景观的创建管理。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宝山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宝山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宝山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0.12.21•【字号】宝府办[2010]64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宝山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宝府办〔2010〕64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上海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沪府办〔2010〕88号)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宝山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夏雨区委常委、副区长副组长:周坤明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丁顺强区商务委主任丁炯炯区科委主任、知识产权局局长成员:阳树智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新闻办主任王槐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昝红旗区经委副调研员严鲤生区公安分局副局长陈志军区监察局副局长钟国定区司法局副局长于珊区财政局副局长张卫国区农委副调研员朱琴区卫生局副局长方天明区国资委副主任陈其斌宝山海关副关长陆友清区税务分局副局长王政工商宝山分局副局长王浩凯区质量技监局副局长应文灿区文广影视局副局长李梦逸区机管局副调研员郭有浩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成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副局长韦杨区法院副院长郑永生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朱晓吴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赵剑萍区文化执法大队副大队长顾建荣区城管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推动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各街镇、园区和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督办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大案件。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委,承担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区商务委副主任李小年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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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宝山区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宝府办[2010]30号
【发布部门】80903C002
【发布日期】2010.05.21
【实施日期】2010.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宝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宝府办〔2010〕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宝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一日
2O1O年宝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和《2010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精神,结合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2010年我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以拓展深化公开内容为支撑,以规范公开流程环节为抓手,聚焦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部门,增强行政权力的透明行使;聚焦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有序扩大公众的知情权;聚焦社会热点和百姓关注,着力破解依申请难题。

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力求在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方面有新进展,力求在满足公众需求方面有新提高。

(一)积极推进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公开透明。

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以政府预算、部门预算、预算执行、财政转移支付为重点,根据“依法、完整、真实、逐步、细化”的原则,有序推进预算公开。

向社会公开经人大审议通过后的政府预、决算情况表。

完善预算编制,积极推动部门预算公开,研究形成部门预算公开的有效方式。

扩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面,以教育、卫生、就业、保障性住房等民生领域部分专项资金为重点,公开资金的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等。

继续加大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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