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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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应注意事项

1、承接业务时先对被委托项目进行风险评估,了解被审验单位并填写基本情况表,签订验资业务书,编制验资计划。

2、注册会计师必须亲自到银行进行函证,并在函证单上签名、注明函证日期;银行询证函应加盖被审验单位公章或拟设立单位的股东签字盖章。

3、注册会计师及协助经办人员必须在所取得的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等字样,并签名、注明核对日期。

4、对自然人股东应对其是否具有投资资格予以关注,除取得其身份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取得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不是国家公务员的证明文件。注意股东是否亲自到现场经办或委托经办的情形。

5、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增资(包括分次出资的非首次出资)变更验资前,无论股东以何种类型的财产出资,均应当对被审验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以检查前期出资是否到位、是否严重亏损而导致增资前的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以及实收资本。

6、注册会计师应对股东缴纳投资款的银行单据进行审验,所有代收代付或者代转投资等不是从股东手上拿出来的财产均不能予以审验。

7、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先转移财产权再予以审验,被审验单位应提供实物移交与验收的证明,没有过户的非货币财产不能进行审验;非货币财产评估后要获取全体股东的确认文件。

8、被审验单位以净资产、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资产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对其形成来源及合法性应当进行审计,并要求被审验单位将上述净资产量化到具体股东的名下,资产在量化到股东名下时,注册会计师要高度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代扣了个人所得税。

9、涉外企业验资应有外汇管理部门的询证回函;境外投资者的实物投资,还必须取得海关、国家商检部门的有关证据。人民币再投资须取得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10、银行函证的资金截止日与验资报告验资截止日最好一致,如果不一致,则要考虑审验风险,注册会计师必须关注股东出资的时间差可能造成资金抽走的问题。

11、被审验单位提供的复印件一般要其签名盖章,并注明“此件系原件复印,与原件核对无误”等字样。

12、变更注册资本的应获取被审验单位新增实收资本相关会计处理资料,获取被审验单位近期会计报表及银行对账单,检查前期出资的实物、无形资产是否已办理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注意前期出资可能存在抽逃及亏损的影响。

13、被审验单位应提供给股东开据的股金交纳收据。

14、被审验单位所提供的投资协议、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纪要,股东的签名必须齐全。15、被审验的拟设立单位要提供其经营场所的证明、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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