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资业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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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业务操作规程

验资业务操作规程

验资业务操作规程验资是指对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益等项目进行实地核实,并与财务会计报表中所列项目进行比对和核对的一项重要业务操作。

验资的主要目的是验证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企业的财务报表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下面是验资业务操作规程的详细说明。

一、验资的基本原则1. 真实性原则:验资的核对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益的情况,不得进行人为篡改或隐瞒。

2. 公正性原则:验资应当公正、公平地进行,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其他恶意手段对财务会计报表进行操纵或隐藏信息。

3. 审慎性原则:验资应当审慎地进行,遵循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准则,不得轻信或主观臆断。

二、验资的操作程序1. 确定验资范围:根据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验资的具体范围,并明确需要核对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益项目。

2. 确定验资时间:根据企业的经营周期和财务报表编制的要求,确定验资的具体时间,通常为企业每年的年末或每季末。

3. 制定验资计划:根据验资的范围和时间,制定详细的验资计划,包括验资的具体步骤、时间安排和人员分工等。

4. 实施实地核查:根据验资计划,进行实地核查工作。

核查过程中,应当注意关键数据和重点项目的核对,采用适当的核查方法和工具,确保核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编制验资报告:根据实地核查的结果,编制验资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验资的目的、范围、时间、核查方法、核查结果和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6. 验证财务报表:根据验资报告,对财务会计报表中相关项目进行比对和核对,确保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7. 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根据验资的结果,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帮助企业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财务报表的质量和可靠性。

三、验资的注意事项1. 审查相关文件和资料:在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审查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了解企业的运营情况,确保核查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验资问题及风险防范

验资问题及风险防范

在会计实务中 , 有的企业为办理银行信用等级或银行贷款 , 对其拥 有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 申请评估, 同时将评估结果的增值部分计人了资 本公积科 目, 随后做转增实收资本的会计处理并 申请 验资。有人 认为 , 该资产确实已发生增值 , 属于企业现有 资产 实际价值的一部分 , 可以对 企业以评估增值转增实收资本办理增资验资业务。这种观 点是错误 的,
财 政 经 济 出版 社 ,0 1 20 .
[] 2 刘航宇. 关于注册会计 师验 资业务 的几个 问题 [ B O ] 中华 E/L.
财 会 网.
者误解有关会计信息 。
我 国资产 评 估 会 计 处理 有 关 规定 指 出 , 产评 估 会 计 处 理 应 以评 估 资
[] 继仲 , 3包 叶进春. 资业务中使用资产 评估报告 的探 讨[ ] 中 验 J.
验 资 问题 及风 险 防范
金冰树
陆 瑞新
南 昌理 工学院
南 昌大 学科 技 学 院

【 要】 摘 在公司成立或变更过程 中, 资是一个很 重要的程序 , 验 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的验证 , 它对一个企业的信 用起着关键 的作用。 【 关键词 】 验资 问题 风 险防范
中图 分类 号 :2 5 文 献 标 识码 : 文 章 编 号 :0 9— 0 7 2 1 )4— 0 8一 l F7 A 10 4 6 (0 0 0 0 1 O
验资, 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 , 照中国注册 会计师审计准 按 则的要求, 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 资本及实收资本 的 变更情况进行审验, 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 、 资 风 险 防 范 验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熟悉验资 中存在 的问题或不足以严谨的工 作态度和较强的执业判定能力办理验资业 务, 规范执业, 控制和防范验 资签证风险 。验资机构及其注册会计师应 当重点做好 以下几方面工作: ( 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能力与职责 , 一) 是减少验资诉讼 、 促进注册 会计师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市场经济条件下, 各种 中介机构如何各司 其职, 协调工作 , 成为一个新 的课题。实际上, 股份公 司设立并发行股票 的过程就是各种 中 介机构如何各司其职 、 协调工作的一个典 范。对一般 公 司设立也完全可借鉴 , 即通过企业分别委托或 由注册会计师牵头组 成 专业化的队伍共同从事验资业 务, 资产评估师对 出资人投人的资产出具 评估报告 , 律师对企业设立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 注册会计师对新设公司的实收资本及 相关资产、 负债的真实性 、 合法性出具验资报告 。通过 明确各 中介机构 的职责与分工 , 充分发挥各 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士的专长 , 可能避 免违法 、 尽 虚假 、 欺诈性质的公司成

验资流程及细节

验资流程及细节

验资流程及细节一、验资流程1. 制定验资计划验资计划是验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验资计划的目的是确定验资的具体内容、方法和时间。

在制定验资计划时,需要明确验资的范围、对象、时间和要求,确定验资的具体任务和责任。

2. 收集资金信息在进行验资前,需要收集资金信息,包括公司资金的来源、去向、账户余额、流水等信息。

收集资金信息是为了了解公司的资金状况,为后续的验资工作做准备。

3. 确认资金账目确认资金账目是验资的核心工作,需要核对公司账户和资金流水,确认账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确认资金账目时,需要注意核对账号、日期、金额等信息,确保账目的准确性。

4. 抽查单证除了确认资金账目外,还需要抽查单证,核对公司的资金支出和收入的单据和凭证。

这些单证包括发票、收据、银行对账单等,需要核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5. 填写验资报告完成验资工作后,需要及时填写验资报告,详细记录验资的过程、结果和发现的问题。

验资报告是验资工作的总结和结论,对验资结果进行说明和分析。

6. 审核验资报告填写验资报告后,需要进行内部审核,确保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内部审核可以通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者财务部门进行,审核报告后需要盖章确认。

7. 提交验资报告审核通过后,需要将验资报告提交给公司领导或者相关部门,供其审阅和批准。

验资报告的审批是验资工作的最后一步,需要领导或者相关部门认真审阅并批准。

8. 完善验资工作验资工作完成后,并不意味着验资工作的结束,需要根据验资报告的结果和发现的问题,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以预防和整改问题,提高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

二、验资细节1. 了解公司业务在进行验资工作前,需要对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状况有一定了解,这样才能更好地把握公司的资金流动和账目情况。

2. 注意资金安全在进行验资工作时,需要密切关注资金的安全,尤其是在查看资金账目和抽查单证时,需要注意保密,避免泄露公司的资金信息。

3. 严格执行验资计划制定好验资计划后,需要严格执行,不得有任何偏离和疏漏,保证验资工作的严谨性和完整性。

招商引资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招商引资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招商引资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招商引资是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举措,也是地方政府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

招商引资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由于承办人员对相关法律规定不太清楚,致使签订的一些协议、合同或者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有些用词不当,容易产生歧意。

一、合同主体问题目前举国上下,各级地方政府对招商引资工作都很重视,把它作为提升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来抓。

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方,制订了多项优惠政策,投资方为了利益的最大化,也要求政府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

政府和投资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断地讨价还价,直到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后,才签订招商引资合同。

因此,在招商引资合同中政府是普通的民事主体而不是行政主体,就性质而言招商引资应当是民事行为而不是政府的行政行为。

招商引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符合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规定,产生纠纷要依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招商引资合同签订后,所招项目均以企业法人的形式进行实施,政府一般不是投资合作方,因此政府不应介入成为项目建设合同的当事人,而应当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合同的主体。

比如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应以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增资扩股的企业原有的投资者与增资者是合同的当事人;企业转让股权的,股权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是合同的当事人。

二、优惠条款问题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方,制订了大量吸引投资的优惠政策,但要注意这些优惠政策的制订要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投资方与政府权利、义务。

双方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要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政府承诺给投资方的优惠政策要量力而行,不能为了招商而招商,要考虑招商引资成本与效益对等,不能为投资方提供“超国民待遇”,也不能在合同中设定不切实际的承诺,更不能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招商引资。

政府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主要在土地和税收两个方面提供优惠政策,但这些优惠政策大都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问题。

验资实务问题汇总

验资实务问题汇总

验资实务问题汇总1. 如何进行银行函证?设立验资和增资验资中的货币出资(不包括外资货币出资),向银行询证应在其他资料全部取齐审验无误且完成验资报告初稿后再进行,即把获取银行询证函作为最后一道程序。

当审验中需要被审验单位补充资料时,一定要待资料补齐后再进行函证。

银行询证函上的截止日期应填去询证的当日,不应该填交款日期或验资截止日,且取得对账单和进行函证均应晚于交款日期。

询证函必须由本所执业人员亲自到银行获取,不能由被审验单位代办;回函如果由银行邮寄,必须直接寄到本事务所,信封应保存在工作底稿中。

银行盖章原则上要求是公章,不能用临柜的业务章,同时应有银行经办人的签章。

2. 获取的审验证据是否必须是原件?应尽量要求企业提供原件,如果企业提供的是复印件,必须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执业人员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已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对获取的企业章程要注意,有些章程的最后部分有这样的条款“本章程一式×份……验资机构一份……复印无效”的条款,如有此规定,应获取原件。

3. 哪些情况下,验资要进行审计?(1)对于分期出资(非首期)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增资,应以验资截止日为基准日进行审计;若企业在验资截止日未编制财务报表,可取得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对报表日至验资截止日的会计事项进行审验(可取得至验资截止日的科目余额表进行审验)。

上述审计工作不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重点是货币资金、往来款项、所有者权益、损益类项目等。

货币资金主要关注是否存在大额未达账,并注意其中是否有未入账的应收股东、关联方款项;往来款项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大额、异常的应收或预付股东、关联方款项,对于股东借款应取得借款协议,预付股东款项应取得采购合同,应收账款应注意是否正常销售业务所发生,结算是否及时。

对于有借款协议和采购合同的大额股东借款或预付账款,同时还要在验资事项说明中披露。

如果存在大额既无借款协议又无购货合同的应收或预付股东款项,或是无法取得函证的大额可疑应收款项,应建议企业尽快设法收回。

垫资、增资、减资流程及注意事项

垫资、增资、减资流程及注意事项

垫资、增资、减资流程及注意事项公司增资增加资本的方式主要有增加票面价值、增加出资、发行新股或者债转股。

1、增加票面价值增加票面价值,是指公司在不改变原有股份总数的情况下增加每股金额。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达到增加资本的目的。

譬如,法定公积金,应分配股利留存,以及股东新缴纳的股款,均可记入每股份中,从而使其票面价值增加。

2、增加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需要增加资本,可以按照原有股东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也可以邀请原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出资。

如果是原有股东认购出资,可以另外缴纳股款,也可以将资本公积金或者应分配股利留存转换为出资。

3、发行新股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可以采取发行新股的方式。

发行新股是指公司为了扩大资本需求而发行新的股份。

发行新股份既可以向社会公众募集,也可以由原有股东认购。

通常情况下,公司原有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preemptive right)。

4、债转股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数额还可以采取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的方式。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如果将该种债券转换成为公司股份,则该负债消灭,公司股本增加。

2 增资流程1、开立股东会股东同意此次公司增资,并出具股东会决议、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2、开立验资账户开立验资账户所需材料:营业执照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章、股东身份证原件、增资股东会决议及验资户银行的各种开户表格。

3、增资资本进账询证以各个投资人的身份打入相应的投资比例的增资资本,增资资本进账后与会计师事务所联系索取询证函,交到验资账户银行领取三单:进账单、对账单、询证函。

4、出具增资验资报告提交工商三单领取后带着增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或章程及公司相关证件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增资验资报告。

增资验资报告出具后可至工商局提交增资变更事项,所需材料: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章程、增资验资报告,5个工作日后领取增资后的营业执照。

买房验资注意事项

买房验资注意事项

买房验资注意事项买房验资是购房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购房过程中,验资是指购房者或购房者代理人通过查阅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核实卖房人的真实身份和资金来源。

以下是一些买房验资的注意事项。

首先,核实卖房人的身份证明。

购房者需要查看卖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文件,并确保其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与房屋证件上的信息一致。

此外,购房者还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或平台查询卖房人的信用状况,以确保其信用良好。

其次,核实卖房人的房屋产权证明。

购房者需要查看卖房人的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证等证明文件,并核实其房屋的产权是否合法、完备。

购房者还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查询相关信息,确保不会出现权属纠纷。

再次,核实卖房人的资金来源。

购房者需要查看卖房人的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证明等相关文件,以确定其购房资金的合法、来源是否正当。

购房者还可以与卖房人或卖房代理人进行详细沟通,了解其购房的贷款情况,以确保其购房资金充足。

此外,购房者还需要注意房屋交易款项的支付方式。

一般来说,购房款项应通过银行转账或以支票形式支付,不建议以现金形式支付。

购房者需要保留好付款凭证,并确保支付款项与合同约定一致。

最后,购房者还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资服务。

专业验资机构可以通过综合信息查询和调查,为购房者提供更全面、准确的验资报告,帮助购房者评估风险和避免购房陷阱。

总之,买房验资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购房者而言是确保购房安全和合法性的重要手段。

购房者需要对卖房人的身份、房屋产权和资金来源等进行核实,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明文件和凭证。

如有需要,购房者可以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确保购房过程的顺利进行。

验资注意事项

验资注意事项

验资注意事项验资是指企业或个人在进行投资合作时,核查对方资信的一种方法。

验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能够帮助投资者避免风险,保护自己的利益。

以下是一些验资的注意事项。

首先,验证对方的企业信息。

投资者需要确定对方是否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和注册信息。

可以通过查询商务部门的注册信息数据库,查看对方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等相关信息。

此外,还可以调查对方企业是否有相关的经营许可证、资质证书等。

其次,核实对方的财务状况。

了解对方企业的财务状况对投资者来说非常重要。

投资者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以了解其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

还可以通过财务报表的分析指标,如毛利率、净利率、流动比率等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判断对方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第三,调查对方的信用记录。

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用查询机构查询对方企业的信用记录,了解其生意往来是否正常,是否存在逾期行为。

此外,还可以了解对方企业是否有诉讼记录,是否存在被判定为违法违规的行为。

通过对方的信用记录,可以判断其是否具有合作的信用可靠性。

第四,了解对方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

投资者可以通过调研、分析行业报告等方式,了解对方企业在所处行业的地位和竞争力,以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势。

同时,还可以和行业内的其他企业进行对比,了解对方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表现,从而判断其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的潜力。

最后,签订正式合同。

在完成了以上的调查和核实后,投资者应与对方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合作的条件和规则,以保护双方的权益。

合同的签订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其具有法律效力。

总之,验资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能够帮助投资者了解对方企业的真实情况,减少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验资时,应注意核实对方的企业信息和财务状况,了解信用记录和发展前景,最后签订正式合同。

通过以上的注意事项,投资者能够更准确地评估对方的可靠性和合作价值,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关于验资的有关问题说明※

※关于验资的有关问题说明※
就应审验第二期计划投入数与上期抵缴数的差额。 4、关于“其中:实缴注册资本”的比例的填写问题,中注协的说明中只讲了教材第
634 页给出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此表是一次性投资用的表格,填写各股东按合 同约定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金额及占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是正确的。对于分期投资,本 文例题 2 的方法是可供参考的。
四、关于外商投资的分期验资问题
在此我首先将 2001 年 8 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的,“验资实务公告”师资培训班上 的一道例题(见例题 2)公布出来,然后再根据《2002 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 辅导教材问题解答》的精神以及本人理解,将自己发布于在线课堂资源库中的一道分期出
资的例题(见例题 3)作一些修改,以供大家参考。关于分期验资问题考生们主要存在以 下疑点:
1800
30%

600
20%
600
10%
600 20%
600
10%

600
20%
600
10%
600 20%
600
10%

3000
50%
3000
3000
50%
合计
3000
100%
6000
100% 3000 100%
3000
6000
100%
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提示:本题的关键在于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章)
附件: 1、验资事项说明 2、 (1)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表 1) (2)注册资本变更前后对照表(表 2)
中健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地址
中国注册会计师 A:(签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 B:(签章) 报告日期:2002 年 7 月 18 日

验资注意事项

验资注意事项

验资应注意事项1、承接业务时先对被委托项目进行风险评估,了解被审验单位并填写基本情况表,签订验资业务书,编制验资计划。

2、注册会计师必须亲自到银行进行函证,并在函证单上签名、注明函证日期;银行询证函应加盖被审验单位公章或拟设立单位的股东签字盖章。

3、注册会计师及协助经办人员必须在所取得的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等字样,并签名、注明核对日期。

4、对自然人股东应对其是否具有投资资格予以关注,除取得其身份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取得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不是国家公务员的证明文件。

注意股东是否亲自到现场经办或委托经办的情形。

5、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增资(包括分次出资的非首次出资)变更验资前,无论股东以何种类型的财产出资,均应当对被审验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以检查前期出资是否到位、是否严重亏损而导致增资前的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以及实收资本。

6、注册会计师应对股东缴纳投资款的银行单据进行审验,所有代收代付或者代转投资等不是从股东手上拿出来的财产均不能予以审验。

7、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先转移财产权再予以审验,被审验单位应提供实物移交与验收的证明,没有过户的非货币财产不能进行审验;非货币财产评估后要获取全体股东的确认文件。

8、被审验单位以净资产、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资产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对其形成来源及合法性应当进行审计,并要求被审验单位将上述净资产量化到具体股东的名下,资产在量化到股东名下时,注册会计师要高度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代扣了个人所得税。

9、涉外企业验资应有外汇管理部门的询证回函;境外投资者的实物投资,还必须取得海关、国家商检部门的有关证据。

人民币再投资须取得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10、银行函证的资金截止日与验资报告验资截止日最好一致,如果不一致,则要考虑审验风险,注册会计师必须关注股东出资的时间差可能造成资金抽走的问题。

11、被审验单位提供的复印件一般要其签名盖章,并注明“此件系原件复印,与原件核对无误”等字样。

国资委资产评估审核准备案要求及评估报告常见问题分析

国资委资产评估审核准备案要求及评估报告常见问题分析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评估技术
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 是否明示。重点审查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符合有关评 估准则的规定要求等。 基准日的选择尽可能与相应经济行为的实现日接近, 同时考虑会计报表的编制日期,一般选择在月末、季度 末或年末 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在资产评估中影响重大,评估基准 日应根据经济行为的性质确定 选择的评估基准日,应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 务于评估目的,尽量减少和避免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 项,准确划定评估范围,准确高效地清查核验资产,并 合理选取评估作价依据。评估过程中要及时地调整不适 宜的基准日。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 权〔2013〕64号) 《关于 中 央 企 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 号)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 部令第47号)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 资[2012]15号) ……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评估师与土地估价师、矿业权估价师之间的 衔接
土地使用权估价、矿业权评估,如应当经相应主管部 门批准(备案)的,应当在相应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 (备案)后引用 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引用土地估价师的报告,必须进 行完整的审阅;如土地估价报告含各种假设条件,要与 整个评估报告相匹配。 不能出现这样的揭露:“注册资产评估师对于土地评 估价值的合理性不发表任何意见。” 应关注专业评估报告评估对象的价值定义,当评估对 象存在土地出让金、矿业权价款等预计负债时,评估范 围应包括这部分负债。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一、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关注要点

验资风险与对策

验资风险与对策

验资风险与对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对企业资本进行验证作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之一。

然而近几年来,由于人们对注册资本和验资报告作用的夸大、扭曲,甚至以注册资本信用代替商业信用,致使注册会计师由于出具验资报告而被诉诸法庭的案件日益增多。

面对这种情况,注册会计师如何认识验资风险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论述。

一、验资背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经济和法律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的组织形式、投资主体及出资方式呈多元化趋势。

由于我国目前的投资主体包括国家、法人、个人和外商,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使企业产权关系日趋复杂,而产权关系的构成,又是企业经营决策权、收益分配权的基础,从而使注册会计师在验资业务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由于受验资固有的局限性及注册会计师的职权限制,验资报告只能合理地保证已验证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

因为如果出资者与被审验单位恶意作弊或与有关机构通同作弊,提供注册会计师不能识别的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况,即使注册会计师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验资业务,也可能得出不适当的审验结论,导致所发表的审验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同时,验资报告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不能作为被审验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保证。

二、验资风险的形成原因所谓验资风险就是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申报的、但实际上不存在或并不为企业所拥有的“实收资本”提供不正确的验证意见而导致会计师事务所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可能性以及注册会计师需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导致验资风险的因素有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方面。

(一)主观因素1、验资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一般来讲,验资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越强,其验资业务所带来的验资风险越低。

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

就设立验资而言,除了用实物和无形资产出资的,要获得评估证明及产权证明,同时还要判断投入非货币资产的优良性和有效性,需要验资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胜任能力外,货币资金出资的验证相对较简单。

验资业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验资业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验资业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编辑: 会计职称考试验资问题既是一个老话题,又是一个敏感话题。

验资报告是对截至验资日止企业实际收到出资者投入的注册资本金额的证明,是办理工商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重要依据之一。

然而,在实际的验资业务中,有的注册会计师因验资业务收费低在执业中审验程序不到位,有的注册会计师因对验资准则有关规定不作深入理解而草率执业,有的注册会计师甚至为了个人小利而对验资风险视而不见,给办理验资的机构带来较大风险。

一、验资中存在的问题(一)未能获取银行存款余额对账单,或以银行存款余额证明代替目前,注册会计师对银行收款凭证及银行询证回函把关较为严格,但却忽视了获取和分析银行对账单的工作,或以银行余额证明来代替对账单,误认为只要有银行收款凭证且银行已在询证函回函上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证明银行存款余额存在就可以了。

岂不知这样很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1.在设立验资中,有的出资人找银行熟人将某单位转账支票转入的暂借等款项,以开具现金支票和同时填写现金交款单的办法达到取得银行现金交款单和验资的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所获得的银行询证回函,其上一般没有银行经办人签章,不宜落实责任人。

有的银行为慎重起见,以在银行询证回函或其自制的证明上填写仅证明截止日银行存款余额为多少等字样来规避责任,给注册会计师验资增加了难度。

2.在增资验资中,仅有银行余额证明而无银行对账单,掩盖了账户资金增减变化有无明显异常情况。

有的出资人将银行借款或汇入的往来款项不及时入账,而是通过提取现金再交入银行的办法获得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达到虚假增资的目的。

如果注册会计师仅就其会计账面实施一些审计程序和获得银行存款余额证明是难以发现舞弊行为的。

尽管银行有不得提取大额现金的规定,但有的出资人却以分次提取现金、再缴回银行账户等方式达到验资目的。

(二)关联企业验资增多,巨额货币出资现象较多近年来,一些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投资者,在公司成立和经营一段时期后,另行以个人名义注册成立其他有限公司,即出资人先后成立两家及以上有限公司,同时,巨额货币出资现象严重,给注册会计师依法验资带来很大困难。

注册验资账户开立与销户时需注意的两个问题

注册验资账户开立与销户时需注意的两个问题

注册验资账户开立与销户时需注意的两个问题一、在开立注册验资账户预留印鉴时,预留的印鉴为验资人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1、分析: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因此在开立注册验资账户预留印鉴时,预留的印鉴为验资人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是错误的.2、正确做法:在开立注册验资账户预留印鉴时应预留出资人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有多个出资人的要同时预留多个出资人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在注册验资账户销户时让客户购买支票以开立支票的方式进行转账或支现销户。

1、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具体说(1)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本名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是指经核准注册登记的或者批准的名称;对自然人而言,是指个人的真实姓名。

为了证明自己使用的是本名,申请人还必须向申请开户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这些合法证件,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主要是指营业执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者开户证明。

对个人来说,主要是指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验资账户无上述合法证件,验资正是为了取得上述合法证件。

(2)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换句话说验资就是为了验证验资账户的资信状况,因此验资户不符合有可靠的资信这一条件;(3)预留签名式样和印鉴,即预留申请人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验资风险与对策

验资风险与对策

货 一 近 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 外 . 币资金出资的验证相对较简单 但对于 的主体。于是就有 了自相矛盾的验资报告 , 变更验资来说 , 一般都需要对企业的资产和负 方 面确认被 审验单 位已收到 出资者投入 的资 社会经济 和法律环境发生 了很 大变化 , 特别是 运用的审计程序和方法是否 产 , 一方 面又补 充说 明该资产 尚未办理产权移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 , 企业的组 织形式 、 投资 债情况进行审汁 , 审计结论是否正确与审计人员的专业判 交手续 . 于是就产生 了所谓的“ 验资怪圈” 。 主体及出资方式呈多元化趋势 。 由于我 国目前 适 当,
为客户 出具验资报告。 的职权限制, 验资报告只能合理地保证 已验证 执行相关的审验程序, 的被审验 单位注册资 本的实收或变 更情况符 合国家相关法 规的规定和协议 、 合同 、 章程的
( ) 二 客观 因素
上的资产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的投资额进行审计 。而在实际工作中 , 注册会
的投资主体包括 国家 、 法人 、 个人和外商 , 多元 断能力密切相关。
4、社 会 公众 对 注册会 计 师的期 望值 过
化的投 资主体使企业产权 关系 日趋复 杂. 而产
2验资人员的道德 水平。 、 验资人员道德水 大。 社会公众 ( 包括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认为注
公 权关系的构成 , 又是企业经营决策权 、 收益分 平 的高低就是看验 资人员是 否能认真遵守 道 册会计师应对 出资 人的投资是否符合我国《
的可能性 以及注册会计师需 承担民事 责任 、 行 自己推到了法律 责任深渊的边缘。 所 还应该 大力加 强对本所从 业人员 的专业教
政责任 和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导致验资风险的

验资业务风险防范案例分析

验资业务风险防范案例分析

验资业务风险防范案例分析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怀化会计资格考试网上公布相关验资业务风险防范案例分析等内容总结如下:在验资实务操作中,往往存在一些不被重视但又可能给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带来风险的问题。

笔者将在验资业务中接触或收集到的几起验资案例整理出来,希望对注册会计师防范验资风险有所警示和启发。

委托人伪造身份证明骗取验资和公司登记的案例1.案情简介:2001年9月,F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以货币出资50万元申请验资。

负责审验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全面资料后出具了验资报告。

2002年F贸易有限公司因利用伪造的身份证明骗取公司登记后抽逃注册资本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查,F公司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公司登记机关提供的三份股东身份证明中有两份系伪造,其中股东乙的假身份证标注的出生日期为1959年6月21日,而身份证编号中的出生日期为590612.F公司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股东情况表上的公安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均系伪造。

2.风险分析:从2001年7月1日开始实行修订后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下称《验资公告》)规定,设立验资的审验范围包括被审验单位的出资者等事项。

按照《验资公告》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出资者履行审验程序,在获取出资者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审核、验证。

当然,注册会计师受能力和手段限制,不可能发现所有的出资者舞弊行为,对出资者审验的要求仅限于注册会计师在保持应有职业谨慎和非技术手段下所能判断、鉴别的情形。

本案中,股东乙的身份证标注出生日期与身份证编号出生日期不符,明显违背了我国身份证的编号规则,注册会计师作为专业人士在对身份证审验时,应当能够发现伪造嫌疑而没能指出,显然存在过失。

3.风险防范:新修订的《验资公告》实施后,注册会计师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进一步重视对被审计单位出资者的审验,以判断、鉴别出资者身份的真伪:(1)在获取自然人身份证明同时,应尽可能获取由出资人户籍地派出所签章并粘贴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的自然人股东情况表。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验资业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验资业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验资业务中应注意的问题作者:袁小明来源:《财会学习》2010年第07期《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法》所称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两部分,盈余公积又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法定盈余公积就是《公司法》所称“法定公积金”,该法对其提取和转增资本都有一定限制,即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转增注册资本后减少到只有转增前的注册资本的25%时便不能再转。

《公司法》虽然规定资本公积可以转增资本,但无论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旧制度”)的企业还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的企业,并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资本。

为了避免对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进行验资时的问题出现,首先,需要弄清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要弄清哪些资本公积可以转增资本,哪些资本公积不可以转增资本;二是要弄清变更登记中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的合法性。

其次,需要弄清一个相关问题,即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区别。

一、旧制度下资本公积的核算及转增资本时应注意的问题旧制度下的“资本公积”明细科目有: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关联交易差价、其他资本公积等。

其他资本公积金主要包括以下两项:①债务重组收益以及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②从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股权投资准备等转入的金额。

仍然执行旧制度的公司,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

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股权投资准备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得直接用于转增资本,但非现金资产被出售或清算、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处置后会因为已实现而转入“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后可以转增资本。

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要注意的是:转入“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不仅仅就是转一下账、做一笔分录那么简单,需要符合出售、清算或处置的法定条件。

验资报告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验资报告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验资报告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验资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工作,保障验资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和严密性,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验资报告编制和审核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不得有违反或规避行为。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主要任务是明确验资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规范验资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提高验资报告的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验资报告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验资报告编制和审核人员,确保验资报告业务的正常运转。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开展验资报告业务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六条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确保验资报告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公司应当积极开展验资报告的改革和创新,不断提高验资报告的水平和效益,满足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八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接受外部审计机构对验资报告的审计和评估。

第二章编制程序第一条验资报告的编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编制程序。

第二条验资报告的编制应当由公司内部专业人员负责,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可靠。

第三条验资报告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确定编制周期和工作量,制定详细的编制计划和任务分工。

第四条验资报告的编制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和搜集资料,认真分析和评估项目的风险和效益,提出合理建议。

第五条验资报告的编制应当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报告格式和要求,遵循报告编写规范和习惯,写出通俗易懂的报告内容。

第六条验资报告的编制应当定期进行审查和修改,确保报告内容、格式和信息完整和一致,准确反映项目的实际情况。

第七条验资报告的编制应当经过报告编制人员和审查人员的双重审核,确保报告质量和准确性。

第八条验资报告的编制应当及时提交给相关部门和领导,及时接受审查和评价,及时加以修改和完善。

第九条验资报告的编制程序应当统一规范、程序性强和操作性强,提高报告编制效率和报告质量。

浅议融资平台公司审计中应重点关注的几方面问题

浅议融资平台公司审计中应重点关注的几方面问题

浅议融资平台公司审计中应重点关注的几方面问题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浅议融资平台公司审计中应重点关注的几方面问题马宏(审计署重庆办)【时间:2012年12月05日】【来源: 】【字号:大中小】近年来,随着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大量承担着融资功能的平台公司纷纷成立。

他们在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不断为地方一些基础性、公益性的项目进行资金输血,推动了地方道路、保障房、污水处理厂等重大项目的建设运营。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平台公司也日益暴露出过度举债、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对其监管不力将会给地方经济的发展和政府债务的控制带来巨大风险。

因此,审计部门需要认真研究如何系统的对平台公司开展审计,全面反映情况。

下面就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审计谈几点看法和建议。

一、关注对融资平台公司资产状况进行审计一般来讲,融资平台公司主要由地方政府出资组建,类型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

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的注资主要是两类:货币资本和土地。

所以,审计人员对融资平台公司资产状况的审计需要区分不同类别分类实施,关注平台公司的上述资产是否符合融资规定。

一是货币资本,审计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地方政府投入资金是否真实归属于平台公司。

审计人员需要认真审核平台公司的银行账簿、对账单、往来账簿和验资报告等资料,审查资金是否真实注入融资平台,并归属于平台公司,注意查找通过往来款形式将资金注入平台公司,待平台公司完成验资注册后抽逃资本的情况。

二是土地,审计人员需要重点关注土地资产的价值合理性及使用权归属情况。

审计人员需要认真审核资产评估报告、土地储备证或相关权属证明、验资报告等资料,审查土地入账价值是否合理、公允,土地的储备权归属是否清晰明确,注意查找明显高估土地价值虚增资本、平台公司入账土地不属于政府划转储备土地范围等问题。

特别要注意的是,随着近年来监管日益严格,地方政府的土地储备指标又受到总量限制,部分地方为获取融资,违规直接给平台公司办理土地证进行融资,在这种情况下平台公司用土地开展融资貌似合乎融资的相关规定,但却直接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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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问题既是一个老话题,又是一个敏感话题。

验资报告是对截至验资日止企业实际收到出资者投入的注册资本金额的证明,是办理工商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重要依据之一。

然而,在实际的验资业务中,有的注册会计师因验资业务收费低在执业中审验程序不到位,有的注册会计师因对验资准则有关规定不作深入理解而草率执业,有的注册会计师甚至为了个人小利而对验资风险视而不见,给办理验资的机构带来较大风险。

一、验资中存在的问题(一)未能获取银行存款余额对账单,或以银行存款余额证明代替目前,注册会计师对银行收款凭证及银行询证回函把关较为严格,但却忽视了获取和分析银行对账单的工作,或以银行余额证明来代替对账单,误认为只要有银行收款凭证且银行已在询证函回函上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证明银行存款余额存在就可以了。

岂不知这样很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1.在设立验资中,有的出资人找银行熟人将某单位转账支票转入的暂借等款项,以开具现金支票和同时填写现金交款单的办法达到取得银行现金交款单和验资的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所获得的银行询证回函,其上一般没有银行经办人签章,不宜落实责任人。

有的银行为慎重起见,以在银行询证回函或其自制的证明上填写仅证明截止日银行存款余额为多少等字样来规避责任,给注册会计师验资增加了难度。

2.在增资验资中,仅有银行余额证明而无银行对账单,掩盖了账户资金增减变化有无明显异常情况。

有的出资人将银行借款或汇入的往来款项不及时入账,而是通过提取现金再交入银行的办法获得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达到虚假增资的目的。

如果注册会计师仅就其会计账面实施一些审计程序和获得银行存款余额证明是难以发现舞弊行为的。

尽管银行有不得提取大额现金的规定,但有的出资人却以分次提取现金、再缴回银行账户等方式达到验资目的。

(二)关联企业验资增多,巨额货币出资现象较多近年来,一些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投资者,在公司成立和经营一段时期后,另行以个人名义注册成立其他有限公司,即出资人先后成立两家及以上有限公司,同时,巨额货币出资现象严重,给注册会计师依法验资带来很大困难。

市场经济允许出资者依法成立关联企业。

但是,在我国放开搞活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关联企业监管不严的情况下,这种现象的出现很可能伴随以下原因:出资者利用“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法律条文及市场宽松环境,调集关联企业大额资金,以个人而非公司的名义成立较大规模的新公司,达到争取更大规模银行贷款、“东方不亮西方亮”或必要时舍弃一方调整确保其他方的目的。

同时,银行信用卡的使用,给巨额现金流动大开方便之门。

目前,在我国有关验资的法律法规条文中,没有关于大额货币出资审验的专项规定,注册会计师难以判断巨额货币出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对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资产审验程序把关不严在对实物出资的验证过程中,有的人往往只重视对实物的购货发票、合同或协议、产权证书、资产评估报告、资产移交清单等资料的查验,忽视了获取原始付款依据和对其相关负债情况的关注,忽视了产权证书是否过户登记到拟成立公司名下的审验。

1.缺乏对实物资产付款情况的审验。

目前,购货单位存在购进设备、材料尚未支付货款而先取得发票挂账的情况。

有的出资人将较大数额的负债列入出资金额内,形成部分虚假出资和验资。

有的人说,评估价值是经过投资各方确认的,即使有负债也应当由投资者个人偿还。

这种观点是不妥的。

首先,出资人应以自有资金出资,而购置实物资产的债务部分显然不属于自有资金的范畴。

其次,如果出资人为独资,或者出资人之间是亲戚,或出资人之间是关联单位,很可能内部协商一致达到虚假出资的目的。

第三,如果出资人之间不存在上述内部协商一致情况,其他出资人误认为所出资实物不存在债务金额,那末,将债务纳入出资额并验资,很可能出现经济纠纷。

对实物资产相关付款情况的审验应属于验证资产产权归属的工作范围,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关注。

2.缺乏对有关房屋、车辆、土地使用权是否已办妥财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审验。

国务院第451号令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在第二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
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该《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不论是在变更验资中,还是在设立验资中,都必须对作为出资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资产进行是否已办妥财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审验。

目前,由于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对这一规定及其执行情况还不知晓等原因,致使在验资实务中还没有充分关注这一点及与此相关的审验事宜。

(四)对以股权、债权形式出资的理解不清楚在什么情况下才能以股权或债权出资并验资呢?目前不少人对此理解模糊。

股权,是指投资人通过购买股票或向非股份公司出资而获得的拥有被投资单位一定份额的股本或实收资本的书面凭证。

债权,包括以下两种形式:一是通过购买债券而获得的债券投资书面凭证;二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形成的应收款项。

不论是股权还是债权,在资金流出方,原始资产已转变为权利性资产;在资金流入方,所接受的资产对应于一定数额的资本金或负债。

在验资业务中,涉及的经济活动主体有两个:一是出资者,二是接受投资的单位;注册资本所涉及的资本额必须是由出资人投入到接受投资单位。

因此,以股权方式出资的,涉及的法律主体应为股权人和原被投资企业;以债权方式出资的,涉及的法律主体应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不能以股权或债权向原接受资金以外的其他单位出资和验资。

如果以股权、债权评估现值向其他单位出资,不会发生资本的流入与流出,属虚假出资范畴。

只有将股权或债权实际转让或收回后,才能以货币、实物等方式向其他企业出资并办理验资手续。

1.以股权出资和验资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包括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

由此可见,当出现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等情形时,新的股权人成为原接受资产单位的出资人,被投资企业(原接受资产方)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变更验资。

以股权方式出资和验资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

当事人通过执行股权转让协议,原股东姓名及相应注册资本转变为原股东姓名及相应注册资本。

(2)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

相应资金流动情况同有限责任公司。

(3)股份公司分配“股票股利”累计达到一定数额。

这里的股权人一般为子公司,申请变更验资单位为母公司。

当母公司分配股票股利后累计实收资本超过原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时,应申请验资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4)合营公司的出资者发生股权转让行为。

合营企业,是指按照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当投资方发生变动时,合营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验资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2.以债权方式出资和验资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当出现债权人通过债务重组等将债权转换为股权情形时,被投资企业(原接受资产单位)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变更验资。

以债权方式出资和验资一般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债务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债转股方式下的出资和验资。

债务重组中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偿还债务时,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债权人可转变为债务单位的股东。

此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应收款项可以折合一定数额的出资额,由原债务单位申请变更验资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2)可转换债券到期转换为股权。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到期时,原债权可转换为一定数额的股权,该债券发行单位应当按规定申请变更验资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五)对资产评估增值能否验资认识不清在会计实务中,有的企业为办理银行信用等级或银行贷款,对其拥有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申请评估,同时将评估结果的增值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科目,随后做转增实收资本的会计处理并申请验资。

有的同志误认为,该资产确实已发生增值,属于企业现有资产实际价值的一部分,可以对企业以评估增值转增实收资本办理增资验资业务。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是不符合统一的会计核算原则和会计制度规定的,会导致会计报表使用者误解有关会计信息。

首先,我国的会计核算遵循的是历史成本原则和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计量。

其中,
如果财产发生减值,应当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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