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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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根据试用期管理的实际需要,《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第二条:试用期是指新录用公务员按照规定适用的一定期限内,对其进行工作适应、工作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考核和培养的一段时间。

第三条:试用期适用范围包括在机关、单位、事业单位担任正式编制的公务员职位,并已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的新录用公务员。

第四条:试用期的时限为三年。

特殊专业技术岗位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五年。

第五条:试用期内,新录用公务员享受相应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但不享受任免调动、特殊津贴等职务性待遇。

第六条:试用期内,对于新录用公务员的考核主要从工作适应、工作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评定。

评定结果根据绩效评价制度进行,评定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七条:试用期内,新录用公务员有权收到来自上级领导或指导员的指导、培训,以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工作并提高工作能力。

第八条:试用期结束后,经考核成绩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予以正式聘用,确认为正式编制的公务员,并享受相应的权益和待遇。

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第九条:试用期内,对于新录用公务员的主要违纪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辞退等措施。

第十条:试用期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序的原则,切实保护新录用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激励其持续进步。

第十一条:对于试用期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相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环境,为试用期公务员的培养和进步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试用期是新录用公务员进入职场后的关键阶段,对于他们的工作适应和能力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试用期管理,提高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素质和能力水平,制定本《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公务员法律法规学习〗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培养第五条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考核第八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出guo为你带来[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欢迎大家继续关注国家公务员考试频道查看相关资讯,可按Ctrl+D收藏频道!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的更新!人社部发〔xx〕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培养第五条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考核第八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公务员试用期的工作能力与专业素养提升

公务员试用期的工作能力与专业素养提升

公务员试用期的工作能力与专业素养提升在公务员试用期内,我通过积极参与工作,不断提升工作能力与专业素养。

在这篇工作总结中,我将详细梳理我的工作能力提升以及专业素养的提升,以期能够对未来的工作有更深入的认识和规划。

一、工作能力提升在试用期内,我充分利用各种培训机会,不断学习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

首先,我参加了公务员常用软件的培训,熟练掌握了各类办公软件的使用方法,包括Word、Excel和PPT等,能够高效地处理办公文书和数据分析等工作。

其次,我还参与了公务员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为公务员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依据。

此外,我还主动学习了项目管理的知识,通过学习项目管理知识,我能够更好地组织和管理公务员工作中的各类项目,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通过这些培训,我不仅提升了自己的工作能力,也为将来的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我在日常的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提升专业技能。

首先,在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时,我善于分析问题的本质和原因,并能够综合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同时,我还积极与同事和上级沟通交流,学习他们的经验和技巧,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加以吸收和运用。

此外,在工作中我也积极参与各类会议和讨论,在团队合作中发扬自己的专业特长,同时也虚心听取他人意见,不断完善自己的工作方法和流程。

通过这种不断学习和实践的方式,我逐渐提升了工作能力,并能够胜任较为复杂的工作任务。

二、专业素养提升公务员试用期也是我提升专业素养的重要阶段。

首先,我注重学习和了解与自己所从事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通过阅读相关书籍和文献资料,参加专业培训,我不断深化对所在领域的理解和掌握。

此外,我还从行业专家和同行的经验中获取专业信息和前沿动态,通过积极参与和关注相关研讨会和论坛,我能够及时了解到行业发展的最新动态,为自己的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其次,我注重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

公务员作为国家的行政管理者,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始终保持廉洁奉公的精神风貌。

公务员初任培训管理办法

公务员初任培训管理办法

公务员初任培训管理办法一、目的和职责1、培训管理制度的目的和依据《公务员初任培训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完善我国公务员初任培训管理工作,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奠定坚实基础。

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培训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明确初任培训的目标和要求,确保公务员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2)规范初任培训的组织与实施,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3)加强培训资源整合,提高培训效益。

(4)建立健全培训评价和反馈机制,持续改进培训工作。

2、公司人力行政部的职责与权限公司人力行政部作为公务员初任培训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和权限如下:(1)制定和修订公务员初任培训管理制度,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2)负责初任培训的整体规划、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3)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开展初任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4)负责初任培训资源的配置和管理,包括培训场地、设施、师资等。

(5)组织开展初任培训的评价与反馈,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6)对初任培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和解决,保障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7)负责初任培训费用的预算、审批和报销工作。

(8)对违反培训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提出处理意见。

二、培训类别和方式1、新入职应届毕业生培训(1)第一阶段- 培训目的:使新入职应届毕业生尽快熟悉公司文化、岗位基本职责和工作流程,初步建立职业素养。

- 培训对象:当年新招聘的应届毕业生。

- 培训时间:一般为入职后第一个月内,共计不少于40课时。

- 培训方式:采用讲授、讨论、案例分析、实地参观等多元化方式。

- 培训内容:公司文化、组织结构、职业道德、岗位基本知识、团队协作等。

- 培训要求:学员需按时参加培训,积极参与互动,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2)第二阶段- 培训目的:深化专业知识,提高实际操作能力,为正式上岗做好准备。

- 培训时间:入职后第二个月至第三个月,共计不少于60课时。

公务员录用规定

公务员录用规定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由于吴某正处于试用期,单位不能对其进行辞退,如果吴同志在单位未允许的情况下考了别地方的公务员,单位可以对其考察不合格,将其取消录用。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条规定“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

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根据这条规定,试用期要离开只能是取消录用资格。

试用期内当然能辞职。

但是过了试用期就无法辞职了!!!必须过最低服务期限5年!!!!!!!!!!!公务员法写的很清楚。

如果单位不让你主动辞职的话,你可以故意犯错误,让单位辞退你(辞退和辞职不一样的哈)最起码五年以内不会再想考公务员了... ---------大哥你走关系进来的吧。

最基本的公务员法和招考简章都不知道,你想考还考不成的。

招考简章写的很清楚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的时候审核是不会对你的身份进行查询的,但是如果你笔试通过了,就要进行资格审查,这时候才会查出来你是试用期的公务员。

即使你没有转正,也不会被录取,因为试用期的公务员是不允许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而转正后的公务员在最低服务年限内(5年)也要在单位的允许下才能参加公务员考试,满了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可以参加上一级的公务员考试有在公务员试用期内,又考上别的公务员并成功走了的吗?0最佳答案理论上说,是不行的,因为公务员有最低服务年限。

但实际上,看个人操作。

我觉得,在职(包括试用期)公务员,如果想再次报考,应该事先知会领导,给领导一个理由,比如你家在别的地方,想离家近一些等等,或者直接说想有更好的发展,更高的追求,相信领导会理解的。

但同时要向领导保证,不会影响到工作。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62号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培养第五条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考核第八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如何加强公务员试用期管理

如何加强公务员试用期管理

如何加强公务员试用期管理1、引言:近年来,我国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省、地、县、乡四级国家行政机关均实行了公务员公开招考录用制度,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大量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和社会在职人员被选拔进入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务员队伍进而得到了很好的充实和优化。

一般来说,一名考生能够身经公务员录用的各道“关卡”,最终取得公务员资格,其自身具备的各项能力和基本素质是出类拔萃的。

但是,经过了层层选拔是不是就等于考生就真正具备公务员应有的素质?被正式录用是不是就等于“一定终生”了呢?在招录公务员的过程中,由于客观条件所限,用人单位对考生情况的了解和掌握不可能非常全面,个人对自己是否具备适合行政机关工作需要的个性特征也缺乏深刻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容易导致招考录用和实际使用的脱节。

用人单位还需通过试用期的实际工作进一步考察识别新录用的公务员,正确判断其是否能够胜任单位安排的工作,是否能够正确行使职责和履行义务,从而确定是否录用。

要更准确地识别好、使用好新录用公务员,必须重视和加强试用期公务员管理。

2、重视新录公务员初任培训,切实提高公务员能力公务员具有管理、检查、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加强公务员的能力,除了严把进口关,最重要的渠道莫过于开展培训。

各用人单位应积极派出新录用人员参加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举办的初任培训,帮助新录用人员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熟悉机关工作要求和程序,了解国家方针政策,掌握公务员基本知识,促使其尽快成为一名合格的国家公务员。

3、重点安排公务员参与具体工作,促使其尽快融入角色新录用的公务员有的是大学毕业生,有的是社会在职人员,不论是“新兵入伍”还是“老兵新传”,进入国家行政机关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到了一个全新的环境,人生到了新的起点,蕴藏着极大热情急待喷薄而出,用人单位一定要重视个人的热情对工作产生的积极作用以及可能带来的巨大效益,让个人承担综合岗位的工作或是参与完成重大工作任务,压担子,严要求,一方面促使公务员尽快熟悉工作环境,业务流程尽快转换角色;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公务员完成具体工作的情况考察其敬业精神、责任心、与人交往沟通协调能力及吃苦耐劳精神、创新能力等。

新录用公务员培训计划表

新录用公务员培训计划表

新录用公务员培训计划表第一部分培训需求分析1.1 人员背景分析本次培训对象为新录用的公务员,他们来自不同的学校和专业,具有不同的知识背景和工作经验。

他们需要接受系统的培训,以适应公务员的工作环境和要求。

1.2 培训需求分析新录用公务员需要经过系统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培训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务员法规政策培训:新录用公务员需要了解国家法律法规,熟悉公务员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掌握公务员的基本职责和权利。

2) 政治理论知识培训:新录用公务员需要接受政治理论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政治敏感度,提升他们的政治修养和政治风采。

3) 行政管理知识培训:新录用公务员需要了解行政管理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掌握行政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

4) 公共服务意识培训:新录用公务员需要明确公共服务的宗旨和要求,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加强他们的为民服务意识和能力。

1.3 培训目标确定基于以上需求分析,我们将制定以下培训目标:1) 公务员法规政策培训目标:使新录用公务员了解国家法律法规,掌握公务员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明确公务员的基本职责和权利。

2) 政治理论知识培训目标:提高新录用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和政治敏感度,加强他们的政治修养和政治风采。

3) 行政管理知识培训目标:让新录用公务员了解行政管理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掌握行政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

4) 公共服务意识培训目标:明确公共服务的宗旨和要求,提高新录用公务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加强他们的为民服务意识和能力。

第二部分培训内容安排2.1 公务员法规政策培训内容安排公务员法规政策培训内容主要包括:1) 公务员管理条例解读2) 公务员权利和义务3) 公务员行为规范4) 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5) 公务员奖惩办法2.2 政治理论知识培训内容安排政治理论知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1)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3) 政治经济学4)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5) 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2.3 行政管理知识培训内容安排行政管理知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1) 行政管理基本理论2) 行政组织与管理3) 行政决策与执行4) 行政监督与责任5) 行政改革与创新2.4 公共服务意识培训内容安排公共服务意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1) 公共服务理论基础2) 公共服务职业道德3) 公共服务技能培训4) 公共服务案例分析5) 公共服务考核与评价第三部分培训方法选择3.1 讲座式培训针对公务员法规政策培训和政治理论知识培训,我们将采用讲座式培训,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授课,从理论到实践,全面系统地帮助新录用公务员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

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培养第五条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考核第八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领导在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班上的讲话

领导在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班上的讲话

领导在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班上的讲话同志们:根据公务员法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班,在此,我代表区委组织部,对大家的到来表示诚挚地欢迎。

下面,我就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公务员和办好这期培训班,讲三点意见:一、提高站位、高度重视,增强参加初任培训的责任感公务员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既是国家公务员法的要求,也是公务员法赋予大家的权利和义务。

本次培训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贯彻实施公务员法的需要。

这次初任培训班是在新修订公务员法正式实施后,我区组织的第一次初任培训,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

因此,认真做好这次培训工作,是依法行政的体现,对于提高全市公务员队伍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公务员队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尽快完成角色转变的需要。

你们从学校或企事业单位考进公务员队伍,面对的是一个崭新的环境,有三个转变是你们必须面对的身份转变、环境转变、任务转变。

这三个转变,转得快不快,转得好不好,对你们今后的工作有着重大影响。

要通过这次培训,积极适应角色转换,给自己重新定位,在最短的时间里,最大程度地适应社会、适应工作岗位。

三是提高机关工作能力的需要。

如何尽快提高机关工作能力,是摆在我们在座每一位新公务面前的现实问题。

本次培训班的课程,都是针对新任公务员安排的。

通过这次培训,使大家增强公仆意识、责任意识、依法行政意识和终身学习意识,切实增强大家适应新形势下工作需要的能力素质。

二、勤于学习,勇于实践,争做一名合格的公务员年轻公务员要健康成长,组织的培养是重要的外部因素,关键还要靠内因,靠自身的努力,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时时刻刻、事事处处注意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努力做工作中的楷模、学习中的标兵、生活中的强者。

三要正直诚信。

诚信是人的内在品质的外部表现。

一个人如果为人诚实,坚守信用,就让人觉得可靠,处处受人尊敬。

新录用人员管理规定

新录用人员管理规定

新录用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培养第五条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第八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第十二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管理,确保新录用公务员顺利过渡到正式工作状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试用期管理的目标是通过评估和培养,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岗位适应性和工作能力的全面考核。

第三条:试用期为新录用公务员进入正式工作前的一段时间,一般为六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试用期。

第四条: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按照规定发放。

试用期满且通过考核的,薪资待遇将和正式工作人员保持一致。

第五条:试用期内,新录用公务员必须全力以赴完成试用期工作任务;必须切实履行试用期职责;必须认真接受上级安排的培训和学习任务。

第六条: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试用期培训计划,并及时安排试用期员工参加各类培训、学习和考试。

第七条:试用期管理过程中,各单位应重视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监督指导,经常性地与试用期员工进行沟通、交流和反馈。

第八条:试用期期间,各单位应定期进行员工的综合考评。

根据试用期员工工作表现,给予肯定、指导和必要的改进措施。

第九条:试用期内发现本单位不适合从事本岗位工作或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的员工,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结束后,单位应根据考核结果,综合评估试用期员工是否具备聘用条件和能力,决定是否正式录用、继续试用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若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单位应根据规定给予相应的惩处。

同时,将持续改进试用期管理工作,推动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为了确保试用期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试用期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要求、考核标准、评估方法和流程,并向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详细介绍和培训。

第十三条:试用期内,各单位应向新录用公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指导和支持,帮助他们熟悉工作内容、掌握工作技能,并鼓励他们提出问题和意见,以促进其全面成长和发展。

第十四条:试用期员工应积极主动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学习机会,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能力素质,并将所学知识和技能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2015年国家公务员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国家公务员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培养第五条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考核第八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第十二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8】62号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b5E2RGbCAP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p1EanqFDPw第四条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培养第五条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DXDiTa9E3d第六条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RTCrpUDGiT第三章考核第八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5PCzVD7HxA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公务员初任培训总结

公务员初任培训总结

公务员初任培训总结总结是把一定阶段内的有关情况分析研究,做出有指导性的经验方法以及结论的书面材料,写总结有利于我们学习和工作能力的提高,不妨坐下来好好写写总结吧。

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公务员初任培训总结,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公务员初任培训总结篇120__年1月6日,和田地区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班在和田地区人事培训中心隆重开课。

20__年和田地区新招录的部分公务员357人分三期参加了本次初任培训。

对新招录的公务员进行初任培训在和田地区尚属首次。

新录用人员初任培训是国家人事培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位适应能力的重要措施。

通过培训,使新录用公务员准确把握公务员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正确行使公务员权利,自觉履行公务员的义务,遵守公务员纪律和行为规范,恪守职业道德,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了解国家机关的职能和运作程序及方法,掌握职位必备的业务知识,提高行政能力和工作技能,为培养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奠定坚实基础。

本次公务员初任培训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培训课目的设置上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和科学性。

在针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政治素质方面设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等课目;在针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业务素质和职位适应能力方面设置了依法行政、公共管理、公务员法律制度、公务员权利、义务与行为规范、公务员保守国家秘密行为规范、公共管理、公共服务政府职能结构与运作、公务员工作方法、机关常用公文处理与写作、公务员礼仪知识、公务员心理调适等课目。

二是培训授课教师精心选用有较高政治理论水平、业务素质、机关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同志担承但授课任务。

授课教师中县处级干部3人、科级干部11人。

三是培训方式采用新的培训模式,公共必修课采用集中脱产的培训方式进行强化培训和宣誓;专业科目的培训、考试和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探索实行导师制。

在公务员试用期内,各用人单位须精心挑选德才兼备、工作能力强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导师”,以一对一的“传、帮、带”形式进行业务指导、岗位实习,引导新录用公务员健康成长。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第一章概述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单位录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管理。

第二章试用期确定与工作安排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命为公务员;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转正。

第四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对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根据岗位的性质、职责等因素,确定试用期内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

第五条在试用期内,机关、单位应当安排专门的导师或者辅导员,对试用期公务员进行指导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三章考核管理第六条在试用期满前3个月,机关、单位应当组织对试用期公务员进行考核,重点考察其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考核采取综合评价的方式,以考试、评价等形式进行,考外部机构、专家等可以参与考核工作。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合格的试用期公务员可以正式转为公务员,不合格的试用期公务员不予转正。

第九条对于试用期公务员考核不合格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解释,指导和培训其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章试用期公务员权益保障第十条在试用期内,试用期公务员享有与正式公务员相同的权益,包括工资待遇、福利待遇、职务晋升等。

第十一条试用期公务员享有合理的工作和学习环境,有义务接受机关、单位制定的学习计划和培训安排。

第十二条对于试用期公务员的违纪违规行为,机关、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包括纪律处分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具体试用期管理细则由各级机关、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之前的有关规定。

以上是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为了提高公务员队伍的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试用期内的管理和考核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试用期管理,才能选拔出适合而且胜任的公务员,为国家的发展和建设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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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培养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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