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8】62号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b5E2RGbCAP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p1EanqFDPw第四条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培养第五条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DXDiTa9E3d第六条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RTCrpUDGiT第三章考核第八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5PCzVD7HxA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2015河南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

2015河南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

2015河南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决定,开展全省2015年面向社会统一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工作。

一、招录计划河南省共计划招录公务员6026人。

其中:省直单位397人,省属监狱系统345人,省辖市以下地税系统598人;省辖市4198人;省直管县(市)488人。

具体招考单位、拟录用人数及有关要求等,见附件1。

二、报考资格条件招考职位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报考人员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机关工作的经历,以及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工作的经历。

【更多报名条件》》】三、报名和资格审查(一)本次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主要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

1.报考省直单位的程序和办法。

(1)提交报名申请。

报考人员于2015年9月14日8:00至9月18日18:00期间,登录河南人事考试网,点击“公务员考试”、“网上报名”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报名入口》》】,按要求提交报名申请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电子照片(红底、蓝底、白底均可,jpg格式,利用图片软件制作【公务员考试照片调整系统】时,照片宽高比例约为1.3:1.6,大小为130×160像素,30kb以下,最终效果以输出后的大小为准)。

报名申请被接受后,将向报考人员反馈一个报名序号。

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查询报考资格审查结果、网上缴费、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查询成绩等事项的重要依据,请妥善留存。

(2)报考资格审查。

招录单位负责及时对报名申请和上传照片进行网上初审,并在2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3)查询资格初审结果。

报考人员于2015年9月15日至9月20日期间登录河南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初审。

通过报考资格初审的人员,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

2015年9月15日8:00至9月18日18:00期间,未进行报考申请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2015年山东省公务员招聘考试内容

2015年山东省公务员招聘考试内容

2015年山东省公务员招聘考试内容2015山东务员考试大概在15年5月底6月初报名,8月中旬考试。

这里有14年山东省公务员招聘考试信息查看:一、考试内容和方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所有报考者均须参加全部考试,其成绩方可有效。

各职位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使用同一试题,申论考试试题按报考职位工作性质进行分类,其中:在机关中履行司法、行政执法、法制工作职责,以及为社会公共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位,使用A类试卷;履行财务管理、审计、经济管理等工作职责的职位,使用B类试卷;除上述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使用C类试卷。

笔试时间为6月22日。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下午14:00-17:00 申论A、B、C类笔试结束后,按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

面试人员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根据录用计划和报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

面试人数按以下比例确定:相同职位录用计划在10人以下的为1:3;10人(含)以上的为1:2。

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职位,取消录用计划;达不到计划录用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二)面试面试采用百分制计分。

每个报考人员的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

面试成绩由考官当场评判,采取每个测评要素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综合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确定报考人员面试成绩。

面试成绩在本场面试结束后统一向面试人员宣布。

省直机关及直属单位的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面试人员应缴纳考务费70元。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以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分用人部门或职位,按1:1的比例等额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如用人部门同一个录用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

2015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2015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2015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公告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解读职位表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表2015年国家公务员报考指南时间安排表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时间安排表大纲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大纲汇总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大纲解读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大纲解读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大纲趋势分析2015中国证监会专业考试及专业考试大纲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度银监会系统公务员专业科目笔试考试大纲2015年国家公务员招考7个非通用语职位外语水平测试考试大纲►政策解读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形式发生重大变化:行测题将首现两套试卷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学科分类目录最新版如何查看职位报名人数如何正确填写注册信息表如何正确填写详细信息表【最新】2015年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最新】《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最新】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最新】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最新】2015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15国考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2015国考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调整通知《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修订通知►注意事项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致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考生的一封信报考国家公务员诚信承诺书►报名入口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务员-网上传照片、网上缴费、网上打印准考证►相关下载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招考部门代码查询地址在哪?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推荐表下载地址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登记表下载地址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招考部门咨询►历年真题国家公务员考试真题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深圳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公务员法律法规学习〗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培养第五条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考核第八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重庆市公务员2015年录用公告

重庆市公务员2015年录用公告

重庆市公务员2015年录用公告2015年重庆公务员考试公告、报名注意事项、职位表等最新资讯及免费备考资料请点击:/R0W9xv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及《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为满足我市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工作需要,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决定开展2014年下半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录对象本次招录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一)在报名开始日(2014年8 月13日)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二)在报名开始日(2014年8月13日)前已取得重庆市辖区内户口,且取得国民教育序列(包括全日制、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函授)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一)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年龄为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1978年8月13日至1996年8月13日期间出生)。

其中,报考人民警察(含公安人民警察、森林公安人民警察、司法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为30周岁及以下(1983年8月13日至1996年8 月13日期间出生);但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法医和司法人民警察狱医、所医职位的,年龄为35周岁及以下【其中,报考司法人民警察狱医、所医职位的,如在报名开始日(2014年8月13日)前已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放宽至40周岁及以下(1973年8月13日至1996年8 月13日期间出生)】;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 具有良好的品行;5.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 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 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

(二)其它要求:1. 招录职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11.27
•【字号】渝人社发〔2016〕15号
•【施行日期】2018.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1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等要求,我局对直辖以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现对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2018年11月27日附件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招录机关应当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由各级 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初任培训,确因工作需要等原因自行 组织培训的,要把初任培训的主要内容纳入培训范围,并报同级公 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二、新录用公务员未参加初任培训者不能任职定级,并按以下 办法处理:
1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通力根1保过据护管生高线产中敷工资设艺料技高试术中卷0资不配料仅置试可技卷以术要解是求决指,吊机对顶组电层在气配进设置行备不继进规电行范保空高护载中高与资中带料资负试料荷卷试下问卷高题总中2体2资,配料而置试且时卷可,调保需控障要试各在验类最;管大对路限设习度备题内进到来行位确调。保整在机使管组其路高在敷中正设资常过料工程试况1卷中下安,与全要过,加度并强工且看作尽护下可1都关能可于地以管缩正路小常高故工中障作资高;料中对试资于卷料继连试电接卷保管破护口坏进处范行理围整高,核中或对资者定料对值试某,卷些审弯异核扁常与度高校固中对定资图盒料纸位试,置卷编.工保写况护复进层杂行防设自腐备动跨与处接装理地置,线高尤弯中其曲资要半料避径试免标卷错高调误等试高,方中要案资求,料技编试术写5、卷交重电保底要气护。设设装管备备置线4高、调动敷中电试作设资气高,技料课中并3术试、件资且中卷管中料拒包试路调试绝含验敷试卷动线方设技作槽案技术,、以术来管及避架系免等统不多启必项动要方高式案中,;资为对料解整试决套卷高启突中动然语过停文程机电中。气高因课中此件资,中料电管试力壁卷高薄电中、气资接设料口备试不进卷严行保等调护问试装题工置,作调合并试理且技利进术用行,管过要线关求敷运电设行力技高保术中护。资装线料置缆试做敷卷到设技准原术确则指灵:导活在。。分对对线于于盒调差处试动,过保当程护不中装同高置电中高压资中回料资路试料交卷试叉技卷时术调,问试应题技采,术用作是金为指属调发隔试电板人机进员一行,变隔需压开要器处在组理事在;前发同掌生一握内线图部槽 纸故内资障,料时强、,电设需回备要路制进须造行同厂外时家部切出电断具源习高高题中中电资资源料料,试试线卷卷缆试切敷验除设报从完告而毕与采,相用要关高进技中行术资检资料查料试和,卷检并主测且要处了保理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15.02.16•【字号】浙人社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6号浙江省各级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为满足全省各级机关补充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5年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的工作。

为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招考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全国和省组织工作会议以及全国考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更加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各级党政机关,进一步优化公务员队伍来源和经历结构;加大向基层倾斜力度,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建立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党政领导干部培养选拔链;坚持依法考录、科学考录、公平考录、安全考录;进一步完善考录制度,不断提高考录工作服务水平。

二、招考计划根据各级招录机关上报并经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汇总的需求计划,经审核,2015年全省各级机关计划考录9385名公务员(招考计划详见附件1)。

三、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报考省级机关或省属单位:(1)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5年3月16的户口所在地为准);(2)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3)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和省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8】62号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b5E2RGbCAP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p1EanqFDPw第四条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培养第五条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DXDiTa9E3d第六条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RTCrpUDGiT第三章考核第八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5PCzVD7HxA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15.02.16•【字号】浙人社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6号浙江省各级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为满足全省各级机关补充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5年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的工作。

为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招考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全国和省组织工作会议以及全国考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更加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各级党政机关,进一步优化公务员队伍来源和经历结构;加大向基层倾斜力度,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建立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党政领导干部培养选拔链;坚持依法考录、科学考录、公平考录、安全考录;进一步完善考录制度,不断提高考录工作服务水平。

二、招考计划根据各级招录机关上报并经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汇总的需求计划,经审核,2015年全省各级机关计划考录9385名公务员(招考计划详见附件1)。

三、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报考省级机关或省属单位:(1)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5年3月16的户口所在地为准);(2)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3)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和省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广东省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广东省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导读】安徽公务员考试网为您提供:广东省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更多信息请关注安徽人事考试网【推荐阅读】2015安徽公务员考试笔试辅导课程【面授】2015江苏公务员笔试辅导课程【网校离线下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等规定,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2015年全省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13854名。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考对象招考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上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以上人员(部分监狱、戒毒管理机关一线护理职位放宽到中专)。

2015年国内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须于2015年9月30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报考人员须于报名之日(即2015年2月9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二、报考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报考年龄一般为18至35周岁(即1979年2月9日至1997年2月9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考年龄放宽到40周岁(即1974年2月9日以后出生)。

根据人社部发〔2011〕115号等文件规定,报考广州和地级市以下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司法行政部门监狱、戒毒所一线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为18至30周岁(即1984年2月9日至1997年2月9日期间出生),报考此类职位的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以及报考公安机关法医、监管场所医学类和监狱、戒毒所狱医、心理矫正类等特殊职位的年龄放宽到35周岁(即1979年2月9日以后出生)。

报考公安机关特警类职位的年龄为18至25周岁(即1989年2月9日至1997年2月9日期间出生)。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部分职位放宽到中专)。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制度法规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制度法规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制度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各级人事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制定本《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管理,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规范试用期管理活动,根据公务员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初次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管理。

第二条试用期是公务员进行岗位适应、业务培训和综合考核的阶段,一般为一年。

第三条试用期要求公务员在培训、考核、绩效评价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观察和评估,了解其能力、品行、适应能力等情况,对试用期内表现良好的公务员,可以按照规定予以正式录用。

第四条试用期内,应当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具体内容包括:(一)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公务员的业务水平;(二)参与实际工作,了解并适应工作环境;(三)进行岗位综合评估,对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团队合作能力、业绩等进行评价。

第五条试用期内,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的考核制度,按照公务员的工作要求和绩效评价进行考核,对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公务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和整改。

第六条试用期结束后,应当进行试用期考试或综合评价,对公务员的业务能力、工作表现等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结果将作为正式录用的依据。

第七条试用期内,公务员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保障,试用期不计算在公务员的任职年限内。

第八条试用期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正式录用,录用后,享受公务员的权益和待遇。

第九条试用期内,公务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积极踏实工作,不得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行为。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务员,可以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并可能终止其试用期。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各级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公务员考试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安徽公务员考试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2016安徽公务员考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45号各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局: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培养第五条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2015 年最新事业单位参公考试《公务员法》试题和答案

2015 年最新事业单位参公考试《公务员法》试题和答案

2015 年最新事业单位参公考试《公务员法》试题和答案一、单项选择(以下各题只有一项是正确答案)1、公务员的任用,坚持()的原则。

A.勤能并重B.管理与监督并重C.为才是用D.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答:D2、我国对公务员的管理实行的是()制度。

A. 党政干部单一的管理模式B. 对公务员集中统一管理的模式 C. 分类管理 D. 根据职位分级管理答:C3、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范围重新做了界定,根据规定公务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中(的特征。

A.依法履行公职B.纳入国家行政编制C.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D.三项均属于答:A4、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以下()类人员不属于公务员。

A. 九三学社机关的工作人员B. 基层检察院行政管理人员 C. 在企业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 D. 政协办公厅工作人员答:C5、下列()类人员属于公务员范围。

A. 企业工会职工B. 消协工作人员C. 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D. 中国民主同盟机关的工作人员答:D6 、下列()类人员不是公务员。

A. 人大机关工作人员B. 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C. 政协机关工作人员 D. 机关中的工勤人员答:D7、下列()个部门不属于公务员主管部门。

A.人事部B.某县县委组织部C.某省人事厅人事处D.某市人事局答:C8、()项职能超出了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能范围。

A. 组织公务员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B.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起草拟定地方公务员管理的法规、规章 C. 对违反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的现象进行纠正和处理 1 )是公务员最本质 D. 制定公务员管理法律答:D9、下列()项不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A.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司法资格证书 B. 身体健康C. 无刑事犯罪纪录 D. 大专以上学历答:D10、根据公务员法规定的几项义务,下面()项不属于公务员的义务。

A. 《法官法》中规定法官必须维护司法公正 B. 公务员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C. 保持“政治中立” D. 保守工作秘密答:C11、公务员要按照规定的()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5年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培养
第五条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考核
第八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第十二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第十三条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

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第四章取消录用
第十五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第十七条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十八条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

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二十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纪律约束
第二十五条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二十六条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