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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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国家审判机关和 国家检察机关
本章重点 第一节 人民法院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 第三节 公安、检察、法院
三机关相互关系 本章小结
本章重点: 1.人民法院的性质、组织原则和审判原则。 2.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原则 3.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
案件中的关系。
返回
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它们之间是一种
审判监督关系,其目的在于保证办案的质量。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和审级制度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
我国人民法院基本上是以国家行政区划为基
础,以有利于审判工作和方便群众为原则而设置
的。根据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组
织系统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
第一节 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组成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法院是我国专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以
及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 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保卫人民 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 保卫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 有制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 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届任期相同。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
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
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每届任期均
为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检
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
1.法纪监督。①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 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 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称为特种法纪监督。 ②对于直接管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即对直接 受理的贪污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和渎职 案件等进行侦查,可称为普通法纪监督。
2.侦查监督。
3.支持公诉和审判监督。
(二)人民检察院的组成和任期
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各
级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
人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
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
的权利 (六)合议制原则 (七)回避原则
返回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组成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 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 犯罪活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 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 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生产秩序、 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 有制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 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二)人民法院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由院
长1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中级人民法
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都分别由院
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
成。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
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
工作。这表明在我国法院系统中,上级人民法院
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人民
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
法院是指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
森林法院等专门法院。
(二)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
我国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是实行四级两审和 实行两审终审制。
三、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 (一)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二)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三)公开审判原则 (四)被告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五)各民族公民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4.保障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 则。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的权利。
返回
第三节 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 相互关系
一、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相互关系的宪法原 则
二、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的相互制约制度
互相配合是指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
又必须通力合作。互相制约指三机关在分工配合
4.监所监督。
(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
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主要工
作原则有如下几点:
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检察院组织 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对于任何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2.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
3.实事求是,群众路线,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 原则。
返回
的基础上,依照法律和制度的规定,要互相监督,
防止错案的发生,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返回
本章小结 本章介绍我国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一节
讲述我国的审判机关,也就是人民法院,包括人 民法院的性质、组织系统和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第二节介绍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系统、职权 以及工作原则。第三节介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关系。
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和领导体制
(一)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
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三、人民检察院的职源自文库和工作原则
(一)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本章重点 第一节 人民法院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 第三节 公安、检察、法院
三机关相互关系 本章小结
本章重点: 1.人民法院的性质、组织原则和审判原则。 2.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原则 3.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
案件中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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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它们之间是一种
审判监督关系,其目的在于保证办案的质量。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和审级制度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
我国人民法院基本上是以国家行政区划为基
础,以有利于审判工作和方便群众为原则而设置
的。根据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组
织系统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
第一节 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组成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法院是我国专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以
及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 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保卫人民 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 保卫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 有制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 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届任期相同。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
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
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每届任期均
为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检
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
1.法纪监督。①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 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 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称为特种法纪监督。 ②对于直接管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即对直接 受理的贪污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和渎职 案件等进行侦查,可称为普通法纪监督。
2.侦查监督。
3.支持公诉和审判监督。
(二)人民检察院的组成和任期
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各
级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
人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
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
的权利 (六)合议制原则 (七)回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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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组成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 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 犯罪活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 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 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生产秩序、 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 有制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 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二)人民法院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由院
长1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中级人民法
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都分别由院
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
成。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
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
工作。这表明在我国法院系统中,上级人民法院
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人民
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
法院是指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
森林法院等专门法院。
(二)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
我国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是实行四级两审和 实行两审终审制。
三、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 (一)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二)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三)公开审判原则 (四)被告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五)各民族公民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4.保障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 则。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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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 相互关系
一、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相互关系的宪法原 则
二、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的相互制约制度
互相配合是指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
又必须通力合作。互相制约指三机关在分工配合
4.监所监督。
(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
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主要工
作原则有如下几点:
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检察院组织 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对于任何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2.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
3.实事求是,群众路线,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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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础上,依照法律和制度的规定,要互相监督,
防止错案的发生,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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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本章介绍我国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一节
讲述我国的审判机关,也就是人民法院,包括人 民法院的性质、组织系统和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第二节介绍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系统、职权 以及工作原则。第三节介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关系。
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和领导体制
(一)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
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三、人民检察院的职源自文库和工作原则
(一)人民检察院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