烤烟育苗工场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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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家坝基地单元育苗工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意见》(黔府发〔2006〕6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烟办综〔2008〕219号)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许家坝基地单元辖区内由烟草部门组织实施的育苗工场土建设施及相关设备。

第三条育苗工场管护办法包涵明晰产权,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范围及内容;建立管护机构;设立管护资金;提倡项目设施(设备)有偿使用;建立管护监督、管护考核制度。

第四条烟叶工场的管护遵循“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第五条管护资金来源遵循“政府补贴、烟农自筹、设施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护主体、范围及内容

第六条育苗工场产权按项目建设主体归属。烟叶工场附属设施归烟草公司所有。育苗工场内育苗大棚及其设施等归所在区域有烟农合作社所有;所在区域没有烟农合作社的归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所有。但10年内在自己不使用或部分使用的情况下,必须服从投资的烟草行业的调节使用。

烟叶育苗工场属于公益设施,由烟农合作社或村委会和当地烟草部门协商管护。

第七条育苗工场管护内容:育苗大棚及自控、供热和排湿等设施以及控制室等设配。

第八条管护标准:烟叶内清洁卫生,配套设备设施功能完好无损;育苗工场的控温设备、备用电源运行正常,安全警示、项目信息等标识完好。

第三章管护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管护机构及各职能部门职责

(一)烟叶中心站职责:

1.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育苗工场运行管护方针、政策;

2.依照本办法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本站项目管护实施细则,明确项目管护人员职责;

3.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报修项目的维护方案及费用支出进行论证、审批,对项目管护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验收。

4.负责本烟叶站育苗工场的运行、管护和资金管理等工作。

(二)专业合作社与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育苗工场运行管护方针、政策;

2.协助、组织实施育苗工场管护工作,并落实具体项目建设管理、运行管护责任人;

3.对维修的育苗工场进度、质量和相关协调工作负责。

第四章管护资金来源、使用及管理

第十条按照“政府补贴、烟农自筹和设施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凑错和使用育苗工场相关资金。有烟农综合合作社的,由合作社从专业化烘烤服务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育苗工场设备维护专项资金使用。育苗工场相关设施闲置时的的经营和租赁收益,用于项目管护。

第十一条管护资金管理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滚存使用”原则。资金使用纳入政务、村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公示,并接受同级审计。

第十二条管护资金使用范围:

(一)育苗工场设施管护。

(二)管护责任人劳务补贴。

(三)管护机构的人员工资和日常工作经费。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育苗工场运行管护工作实行年度工作责任层层考核,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项目长效运行。

第十四条管护主体出现下列情形的,将追究责任:

(一)未制定管护措施,管护人员未落实的。

(二)在规定使用年限内的设施(设备)严重损毁,未及时申报修理,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外借和租赁、私自倒卖设施(设备)

的。

(四)育苗工场未用于漂浮育苗或作它用的。

第十五条级各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对省、地、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的重要决策、决定和部署敷衍塞责、执行不力的。

(二)不按要求成立管理机构及时足额划拨、匹配烟叶工场设施运行管护资金,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个人独断专行、滥用职权、擅自作出决定而造成工作失误的。

(四)工作失职,导致项目因管护不到位,造成损失的。

(五)监管不力,导致项目维修质量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建筑材料等价格明显虚高且审计通不过,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

(六)监管不力,运行管护资金发生重大或多次发生贪污、截留、挪用的。

(七)监管不力,违规确定项目补贴对象以及虚报项目管护责任人员的。

(八)不及时处理和解决群众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中有关问题的反映、投诉和举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九)其他不认真履行运行管护工作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十六条被问责人的考核、评优及任用等按有关规定

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局(分公司)烟叶生产股和烟叶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联合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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