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合同(典当个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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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财产权利质押合同
[ ] 质字第[ ]号
甲方(贷款人,质权人):
住所:邮编:
联系方式:传真:
"
乙方(出质人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住所: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方式:传真:
乙方(出质人二):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住所: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方式:传真:
乙方(出质人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住所:邮编: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方式:传真:
鉴于甲方与(下简称“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人向甲方申请借款。为此,乙方自愿以其具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动产/财产权利质押给甲方,为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项下借款人的全部义务提供担保。为明确本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则:
一、*
“主合同”系指由甲方与借款人所签订的《借
二、本合同所指的
款协议》,编号为号。
三、本合同所指的“债务”系指因《借款协议》所约定之债务,即借款人应履行的还款义务,及因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而由甲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质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公证费用、律师代理费、执行费用等,以下简称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无效,则乙方仍应以抵押物对甲方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担保责任。
四、当援引本合同、主合同时,应当包括该合同经修改、补充、变更部分。
第二条主合同设立的借款金额及期限
一、借款金额:。
·
二、借款利率:。
三、借款期限:。
第三条乙方以“质物清单”(附后)所列之动产/财产权利(即当物)设定质押。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质物估价为币元,并设定本合同项下质物权利价值为币元(大写)。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在该质物上再设定其他担保物权。
第四条乙方保证对质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在向甲方质押期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没有任何权利瑕疵。
第五条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借款发放前)将质物(或质物凭证)以及与质物有关的权属证明、证书、文件等交付甲方占有。质物移交后,因质物交纳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支付。
依法需办理出质登记的,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到相关登记部门依法办理出质登记,并在出质登记手续办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出质登记证书移交甲方执管。办理出质登记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有权收取质物所生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但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如质物为股权的,甲方还有权收取股权所产生的一切收益。甲方对收取的股权收益应办理提存或者存入甲方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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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对主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全部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对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实现质权的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等。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评估、鉴定、登记、公证、保险、保管、运输以及质物的拍卖、变卖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代缴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天内偿还甲方,超过天,按日处以代缴金额的违约金。
第八条质押期间,甲方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甲方的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乙方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后,甲方向乙方赔偿;
二、如乙方未能全部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甲方的赔偿责任可以与乙方应承担的担保责任进行部分或全部抵销。
第九条质物的保险
一、乙方应就本合同质物清单所列财产向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种应符合甲方的要求,被保险人为甲方,投保金额不小于质物估价。在乙方担保范围的债务还清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乙方中断保险,甲方有权代为续保或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对甲方因保险中断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负全部责任。
二、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交该质物的保险单正本。在乙方担保范围的债务还清之前,保险单正本由甲方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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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押期间,质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过错所得赔偿金或保险理赔金应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条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包括不可抗力),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
值相当的担保物。如乙方不提供的,甲方可提前处分质物。甲方提前处分质物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同时乙方需按质物估价金额%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质物损坏或者灭失的,质权的效力及于乙方因损坏或者灭失而获得的保险金或赔偿金。对于该笔保险金或赔偿金,应由甲方领取并在质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质物灭失未得赔偿金或者赔偿金数额少于质物价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增加提供质物。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与灭失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物,同时应按质物估价金额%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质物如可能发生污染,乙方应当事先声明,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保护措施。质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的,应由乙方独立承当责任。
第十三条质押期间,质物转让须征得甲方同意,所得价款应存入甲方指定帐户提存。
第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实现债权,不受借款期限的限制:
一、甲方依法要求借款人提前履行债务,但借款人未依约履行;
】
二、借款人或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解散;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四、借款期间,借款人或乙方合并、分立、合资、合营、重组、兼并、被宣告破产、解散、清算、擅自变更企业体制等可能危及甲方利益情形发生。
五、借款人或乙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纠纷,以及其他足以影响甲方利益情形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