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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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何注意事项

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何注意事项

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何注意事项每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它不仅关系到纳税义务的准确履行,还可能影响到财务状况和税务合规性。

那么,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首先,要确保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这包括各种财务报表、凭证、发票等。

如果资料不完整或存在错误,可能会导致申报延误甚至面临税务处罚。

所以,在汇算清缴前,应当对相关资料进行认真的梳理和核对。

对于企业来说,要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

收入方面,要确认所有的应税收入都已经计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

同时,要注意一些特殊的收入确认时点和方式,比如分期收款销售、视同销售等。

成本费用方面,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和范围进行核算,确保各项成本费用的列支合法合规。

例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都有明确的扣除限额,超过部分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在资产的处理上也需谨慎。

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存货的计价方法等都要符合税法规定。

如果企业在资产的核算上与税法存在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另外,对于资产的损失,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和审批,以获得在税前扣除的资格。

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也是关键的一环。

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业或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应当及时了解并掌握这些政策,看自身是否符合优惠条件。

如果符合,要按照规定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确保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

比如,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也有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

税务申报的时间节点一定要牢记。

错过了申报期限,不仅会产生滞纳金,还可能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评级。

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期限是在年度终了后的 5 个月内,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申报期限是在次年的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在申报期限内,要合理安排时间,提前做好准备,确保按时完成申报。

对于关联交易的处理也要特别关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doc 12)(2021整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doc 12)(2021整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考前须知思路:以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为架构,结合我集团的实际情况和地税局召开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议,来安排我们本年企业的所得税汇算工作。

第一局部税前扣除的根本原则一、所得税扣除方法规定了以下根本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存在的问题:通过我们平时的纳税自查,发现遍及存在用以前年度的发票入账的问题,而以前年度的发票证明该费用是发生在以前年度,如果在当期入账,就不符合税收上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以前年度的发票就属于调增的对象。

但是由于发票传递本身有一个时间问题,所以颠末咨询市地税局,市地税局的答复是但凡重要发票都必需在当年入账,因此各公司必需要严格昂首,能尽量入账的都必需在当年入账,最迟必需鄙人年度一月份入账,这样,还有争取的余地,不然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配比原则。

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需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存在的问题:1、有些公司在“营业费用〞中设了一个“分公司费用〞,这是与“相关性原则〞不符合的,因为分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人,所以其发生的费用不该该在本部报销。

建议:另设一个比方“市场部费用〞“发卖公司费用〞等。

2、通讯费问题:通讯东西的产权归属个人的通讯费,一律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已经列支的,要进行调增。

3、汽车折旧问题:汽车产权不属于本单元,无论是否由本单元,一律不得在本单元计提折旧,不然,要进行调增。

〔四〕确定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管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需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二、严格划分本钱性支出和经营性支出的范围这里需要说明一点,虽然税法这样规定,但是税法作为税收优惠又赐与了纳税人一个政策:即纳税人购置的科研设备,单元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可以在报税务机关批准后,一次性在所得税前列支。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重点释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重点释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重点释义【摘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是指在企业进行年度纳税结算时,根据税法规定对企业的税务情况进行调整和核对的项目。

纳税调整项目主要分为增值税、所得税和其他税费等多个方面。

具体内容包括营业额核实、成本费用核对、资产负债表调整等。

申报流程需按照税法规定逐项申报,并注意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纳税调整项目的影响在于能够保障企业的纳税准确和合规,避免因税务问题带来的风险。

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特别关注纳税调整项目,确保纳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税收调整、申报流程、准确合规、影响作用1. 引言1.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重点释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每年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汇总核算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的过程。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项目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纳税调整项目是指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根据税法规定和会计准则,对企业在当年度发生的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和调整,以确定最终应纳税额的过程。

纳税调整项目可以分为常规纳税调整项目和特殊纳税调整项目两大类。

常规纳税调整项目包括企业收入、成本、费用、损益及资产负债表等方面的调整;特殊纳税调整项目则是指那些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进行调整的项目,如跨境业务、各类补贴、资产处置等。

纳税调整项目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计算的相关核算处理、资产增值税待抵扣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重组债务重组等。

在申报纳税调整项目时,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注意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所填写信息的真实准确。

企业在进行纳税调整项目申报时需注意保留相关的核算资料及凭证,以备税务机关审核查验。

纳税调整项目的作用在于帮助企业确保纳税准确合规,有效管理企业税务风险,避免因漏报或误报造成的税务风险和额外成本。

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重点关注纳税调整项目,以确保企业的税务合规性和稳定性。

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部分、调减部分都是哪些?除了业务招待费需要调整,还有哪些需要调整的

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部分、调减部分都是哪些?除了业务招待费需要调整,还有哪些需要调整的

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部分、调减部分都是哪些?除了业务招待费需要调整,还有哪些需要调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部分、调减部分都是哪些?除了业务招待费需要调整,还有哪些需要调整的收入类、费用类、成本类全要调整,主要是调增,调减主要是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

广告费、工资薪金、三费、折旧、减值准备、赔偿金、罚款、捐赠等需要调整。

所得税汇算清缴哪些需要调整纳税第三节扣除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 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最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的的问题

最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的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的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的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和方法首先,将企业填写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企业的利润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审核账账、账表;其次,针对企业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是以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逐项进行;。

最后,将审核结果与委托方交换意见,根据交换意见的结果决定出具何种报告,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还是咨询报告,若是鉴证报告,其报告意见类型可分为:无保留意见鉴证报告、保留意见鉴证报告、否定意见鉴证报告、无法表明意见鉴证报告。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政策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有:(一)工资薪金1、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审核人员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否有序的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针对以上情形,作为审核人员在操作时,应该收集相关的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以及相关的考情表等相关资料来核实企业工资薪金发放的真实性,合理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的的问题word精品文档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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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的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和方法首先,将企业填写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企业的利润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审核账账、账表;其次,针对企业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是以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逐项进行;。

最后,将审核结果与委托方交换意见,根据交换意见的结果决定出具何种报告,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还是咨询报告,若是鉴证报告,其报告意见类型可分为:无保留意见鉴证报告、保留意见鉴证报告、否定意见鉴证报告、无法表明意见鉴证报告。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政策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有:(一)工资薪金1、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审核人员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否有序的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针对以上情形,作为审核人员在操作时,应该收集相关的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以及相关的考情表等相关资料来核实企业工资薪金发放的真实性,合理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与新政策解析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与新政策解析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与新政策解析注意事项:1.审慎填写纳税申报表:企业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应确保填写准确无误,避免因错误和遗漏导致税款计算错误。

2.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充分了解并合理利用国家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等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入股等政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合理调整,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3.准确计算抵扣税金: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需要仔细计算已经缴纳的各类税款的抵扣金额,确保获得合理的税款优惠。

5.及时缴纳税款: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得税款缴纳到税务部门,确保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滞纳金等原因增加税务成本。

新政策解析:1.税率调整:根据国家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有所调整。

目前,多数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少数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企业享受更低的税率。

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需要按照新的税率进行计算和缴纳税款。

2.减免税政策优化: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和创新,国家对于一些领域的企业实行营业税减免政策。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进行合理的营业税减免申报,以减少税款负担。

3.审核机制升级:税务部门对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加强了对企业汇算清缴的监管力度。

企业在进行申报时,需要完善相关材料,确保符合法规和政策要求,避免因未能通过审核而引发税务风险和纠纷。

4.强化税前扣除政策:近年来,国家强化了税前扣除政策的实施,包括加大对企业研发费用、技术创新以及员工培训等支出的扣除力度。

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需要合理申报和计算税前扣除金额,以减少应纳税额度。

总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需要企业高度重视和合规操作的税务工作。

企业应及时了解和适应相关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合理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在申报材料上仔细审查和计算,以保证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调整(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调整(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调整(全)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可能存在的情况企业所得税每年都要进行汇算清缴,汇算结果不外乎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企业应交数与计提数刚好相等,清缴后“应交企业所得税”明细科目为0;第二种情况:企业应交数小于计提数,清缴后“应交企业所得税”明细科目大于0;第三种情况:企业应交数大于计提数,清缴后“应交企业所得税”明细科目小于0。

除第一种情况似乎不需要进行账务调整外,后两种情况都需要进行账务调整.但是第一种情况也可能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

二、账务调整前先分清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在进行会计处理前要区分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目前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有三类:(一)企业会计准则;(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在填报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时就要求必须勾选.如图:《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部分截图因此,在账务调整时要注意区分,包括看以下文章也要区分前提条件,千万不要张冠李戴,因为三种准则(制度)的会计处理是不一样的,甚至连会计科目都有差异.三、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账务调整为什么现在讲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账务调整?因为它最简单!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附件《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中对“5801所得税费用”有明确说明,且也没有“递延税款”或“所得税递延资产”、“所得税递延负债”等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处理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

因此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调整应该是:(一)账面上计提金额为大于实际缴纳金额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交企业所得税”余额大于0.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企业没有考虑到税收优惠政策等,比如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所得税费用(二)账面上计提金额小于实际缴纳金额也就是说,上年底结账的时候可以计提的企业所得税少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事项归纳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事项归纳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事项归纳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可能涉及的主要纳税调整事项和调整所依据的相关政策条文归纳整理,便大家参考。

一、职工工资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3 号)。

国有企业计提的工资超过上级核定额度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3 号):“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 %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 %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职工福利费有余额的,本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未先冲减余额,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企业列支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各种福利性质的支出,应在“应付职工薪酬 -- 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否则,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财务人员必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问题共12页

财务人员必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问题共12页

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的问题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和方法针对“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重点审核,审核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逐项进行;将审核结果与委托方交换意见,根据交换意见的结果决定出具何种报告。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政策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有:(一)工资薪金1、会计规定职工薪酬:指企业对职工提供服务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基本)(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主要)(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注意)2、税法规定合理的支出,准予扣除,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审核工资薪金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是否相对固定的,调整是否有序进行;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审核人员应收集相关的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及考勤表等相关资料来核实企业工资薪金发放的真实性,合理性。

值得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41条、42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34条规定的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工资薪金”应当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列支,提取数大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职工福利费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准则中,将职工福利视为没有明确计提标准的职工薪酬形式,未对现行的应付福利费处理作出规范,不再按职工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而采用按实际列支的处理办法。

企业所得是 汇算清缴纳 费用调增详细说明

企业所得是 汇算清缴纳 费用调增详细说明

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规调整项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很多项目需要做纳税调整的,常规调整项目如下:1.工资薪金,工资薪金100%扣除,残疾人的工资可以加计100%扣除;2.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按照工资薪金的14%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做纳税调增,不结转以后年度;3.教育经费,教育经费一般是工资薪资的8%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使用。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100%扣除;4. 工会经费,工会经费是工资薪金的2%的以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做纳税调增,不结转以后年度;注意事项:以上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所依据的工资薪金要将所有的工资薪金都计算进去,包括登记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工程成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开发成本等中的工资薪金。

5. 广告业务宣传费,(1)当年营业收入的15%以内可以扣除,超过部分做纳税调增,结转以后年度扣除;(2)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当年营业收入的30%以内可以扣除,超过部分做纳税调增,结转以后年度扣除;(3)烟草业的广告宣传费不得扣除;6. 招待费,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以招待费的60%和营业收入的5‰相比,取小的金额,超过的部分做纳税调整。

不结转以后年度;7. 捐赠支出,利润总额大于0时,扣除限额是利润总额的12%;非公益支出要全额调增的;9. 罚款、罚金、税收滞纳金和加收利息、没收的财物,交通罚款等做纳税调增;10. 赞助支出,公司常常发生赞助支出,要做纳税调增;11 .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要做纳税调增;12. 未取得合法票据的支出要做纳税调增:12. 跨期扣除项目,不属于本期的支出要做纳税调增;13. 手续费和佣金,保险业财产保险全部保费收入的15%以内,人身保险全部保费收入的10%以内,据实扣除;其他行业的是合同确认收入的5%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做纳税调增;14. 还有一些不常用的扣除规定,根据本企业的经营关注政策法规。

(完整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

(完整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

(完整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浅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政策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有:(一)工资薪金1、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经管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审核人员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否有序的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针对以上情形,作为审核人员在操作时,应该收集相关的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以及相关的考情表等相关资料来核实企业工资薪金发放的真实性,合理性。

值得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41条、42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34条规定的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工资薪金”应当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列支,提取数大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教学提纲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教学提纲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浅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政策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有:(一)工资薪金1、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经管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审核人员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否有序的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针对以上情形,作为审核人员在操作时,应该收集相关的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以及相关的考情表等相关资料来核实企业工资薪金发放的真实性,合理性。

值得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41条、42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34条规定的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工资薪金”应当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列支,提取数大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2022版)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2022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二)直接投入费用(8+9+10+11+12+13+14+15)
-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
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费用
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
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等(24+25+26+27)
-
1.新产品设计费
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其他相关费用(29+30+31+32+33)
-
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折旧费用(17+18)
-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
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
(四)无形资产摊销(20+21+22)
-
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
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A000000 224 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2015版 □2021版 □自行设计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化
行次
1
2
3
4
5
6
7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调增和调减项目)归纳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调增和调减项目)归纳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调增和调减项目)归纳年终岁末,企业的财会人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由于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有差异,这就增加了企业的财会人员汇算清缴所得税计算的难度。

为此,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哪些事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保险费。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借款费用。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可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销售收入5‰,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公益、救济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之间各种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注意的八个方面_0

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注意的八个方面_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注意的八个方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注意的八个方面如下所示:在企业所得税汇缴的过程当中,要特别关注的是收入、成本、费用以及资产损失等项目的归集和核算,规范税前扣除,调整相关项目。

总结近几年来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企业应该特别关注以下八个方面,尽量减少税收风险。

第一,收入确认调整。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依据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收入,对税务与会计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同时,企业还应该掌握哪些是不征税收入,哪些是免税收入,哪些是会计不确认收入而税收要视同销售收入行为。

不征税收入本身不构成应税收入,而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是一种税收优惠。

例如,某企业2012年度取得一笔市财政局拨付的科研经费100万元,用于研究专项课题,2011年度发生专项课题研究费35万元。

该企业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对此项资金的具体管理要求,并对该项资金的使用单独核算。

则该企业取得的100万元财政拨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调减收入100万元,同时其对应的专项支出35万元不得税前扣除,调增金额35万元。

第二,成本费用税金扣除调整。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扣除,即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均不作为当期成本费用。

在管理费用方面,要重点关注开办费、业务招待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税法有专门的税前列支标准和范围的费用。

例如,某企业2012年度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将自产货物用于市场推广80万元,当年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50万元。

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应为5080万元(5000+80),按销售收入5&permil;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额为25.4万元(5080x5&permil;);按业务招待费60%扣除限额计算,扣除额为30万元(50x60%),应纳税所得调增额为24.6万元(50-25.4)。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修订]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修订]

201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修订]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浅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政策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有:,一,工资薪金1、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审核人员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否有序的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针对以上情形~作为审核人员在操作时~应该收集相关的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以及相关的考情表等相关资料来核实企业工资薪金发放的真实性~合理性。

值得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41条、42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34条规定的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工资薪金”应当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列支~提取数大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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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浅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政策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有:(一)工资薪金1、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经管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审核人员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否有序的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针对以上情形,作为审核人员在操作时,应该收集相关的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以及相关的考情表等相关资料来核实企业工资薪金发放的真实性,合理性。

值得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41条、42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34条规定的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工资薪金”应当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列支,提取数大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职工福利费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准则中,将职工福利视为没有明确计提规范的职工薪酬形式,未对现行的应付福利费处理作出规范,不再按职工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而采用按实际列支的处理办法。

不再设置“应付福利费”一级会计科目。

对符合福利费条件和范围的支出,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提取计入成本费用,在实际支付、发生时冲销“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列》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关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税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指出:《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室、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腐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税法明确了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的额度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超过部分作为作纳税调整处理,且为永久性业务核算。

(三)工会经费1、会计规定《企业财务通则》第44规定:“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列提取并拨缴工会。

”工会经费仍实行计提、划拨办法核算,即按照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

2、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审核中:企业会计核算中计提的工会经费能否在税前扣除,取决于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是否将提取的工会经费拨缴给工会组织;第二,是否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刷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经管。

工会经费应按照拨缴数在规定的限额内扣除,而不是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四)职工教育经费1、会计规定《企业财务通则》第44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职工教育经费仍实行计提、划拨办法,按照工资总额的2.5%计提。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时产生时间性差异,应做纳税调增工程处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经管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下列培训可作为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培训;(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案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经管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经管费用;值得注意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职工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但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在审核中,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实际上是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的递延。

职工教育经费每年实发工资总额的2.5%作为扣除限额,先按照提取数与实际使用数对比,采用孰低原则与扣除限额比较,确定在税前扣除金额。

若提取数大于允许扣除金额,调增所得,其中提取数并使用的金额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允许在以后年底扣除。

若提取数小于允许扣除数的金额,若动用了可递延抵扣的新结余,则应调减所得。

对于可递延至以后年度的金额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应通过“递延所得税”科目核算可抵扣的暂时性业务核算。

当以前年度调增的金额,在本年度纳税调减时,应当核算转回前期以确认的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既不能在本年度调减所得,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调减,则应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

(五)保险费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规范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其中:住房公积金1、会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所在地政府规定的规范,计算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经管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科目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规范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在审核中,会计核算是按规定规范计提数,税法还强调必须是实际缴纳的住房金,如果企业计入当期损益的住房公积金实际发生数〉实际缴纳数,应做纳税调增,反之,不作任何纳税调整。

[NextPage]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1、会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障金和补充保险金属于职工薪酬的范畴,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所在地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规范,计算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经管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性保险费列入了职工薪酬,应当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2、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规范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值得注意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性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性保险费,不得扣除。

3业务核算会计准则中按规定比例和规范的计提数核算,同时还包括了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性保险,而税法强调的是实际缴纳数,对于购买的商业保险,除规定可以扣除外,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当计入当期损益的基本社保费和补充保险费的实际发生数大于实际缴纳数时,应作纳税调增,反之,不作任何纳税调整。

(六)利息支出1、会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经管费用)。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发生的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支出外均计入财务费用或经管费用;2、税法规定(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①非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②非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③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规范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具体比例是: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3在业务审核中:利息支出要区分被借款对象: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由于其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无需调整;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当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据实扣除(七)业务招待费1、会计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经管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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