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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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浅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

增调减注意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政策

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有:

(一)工资薪金

1、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经管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审核人员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否有序的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针对以上情形,作为审核人员在操作时,应该收集相关的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以及相关的考情表等相关资料来核实企业工资薪金发放的真实性,合理性。

值得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41条、42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34条规定的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工资薪金”应当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列支,提取数大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调

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职工福利费

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中,将职工福利视为没有明确计提规范的职工薪酬形式,未对现行的应付福利费处理作出规范,不再按职工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而采用按实际列支的处理办法。不再设置“应付福利费”一级会计科目。对符合福利费条件和范围的支出,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提取计入成本费用,在实际支付、发生时冲销“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列》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关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税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指出:《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室、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腐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税法明确了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的额度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超过部分作为作纳税调整处理,且为永久性业务核算。

(三)工会经费

1、会计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第44规定:“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列提取并拨缴工会。”工会经费仍实行计提、划拨办法核算,即按照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

2、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在审核中:企业会计核算中计提的工会经费能否在税前扣除,取决于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是否将提取的工会经费拨缴给工会组织;第二,是否取得工会组织

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刷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经管。工会经费应按照拨缴数在规定的限额内扣除,而不是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四)职工教育经费

1、会计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第44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职工教育经费仍实行计提、划拨办法,按照工资总额的2.5%计提。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时产生时间性差异,应做纳税调增工程处理;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经管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下列培训可作为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案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经管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经管费用;

值得注意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职工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但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

在审核中,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实际上是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的递延。

职工教育经费每年实发工资总额的2.5%作为扣除限额,先按照提取数与实际使用数对比,采用孰低原则与扣除限额比较,确定在税前扣除金额。若提取数大于允许扣除金额,调增所得,其中提取数并使用的金额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允许在以后年底扣除。若提取数小于允许扣除数的金额,若

动用了可递延抵扣的新结余,则应调减所得。对于可递延至以后年度的金额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应通过“递延所得税”科目核算可抵扣的暂时性业务核算。当以前年度调增的金额,在本年度纳税调减时,应当核算转回前期以确认的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既不能在本年度调减所得,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调减,则应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

(五)保险费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规范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其中:

住房公积金

1、会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所在地政府规定的规范,计算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经管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科目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规范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在审核中,会计核算是按规定规范计提数,税法还强调

必须是实际缴纳的住房金,如果企业计入当期损益的住房公积金实际发生数〉实际缴纳数,应做纳税调增,反之,不作任何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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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1、会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障金和补充保险金属于职工薪酬的范畴,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所在地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规范,计算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经管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性保险费列入了职工薪酬,应当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2、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规范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值得注意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

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性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性保险费,不

得扣除。

3业务核算会计准则中按规定比例和规范的计提数核算,同时还包括了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性保险,而税法强调的是实际缴纳数,对于购买的商业保险,除规定可以扣除外,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当计入当期损益的基本社保费和补充保险费的实际发生数大于实际缴纳数时,应作纳税调增,反之,不作任何纳税调整。

(六)利息支出

1、会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经管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发生的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支出外均计入财务费用或经管费用;

2、税法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非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②非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③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规范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具体比例是: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3在业务审核中:利息支出要区分被借款对象: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由于其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无需调整;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当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七)业务招待费

1、会计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经管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范的部分不得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据实列入“经管费用-业务招待费”

2、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规范、支付凭证等。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中,则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5‰。”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

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3、业务核算: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出的一切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经管费用。而税法有税前扣除金额的限定,企业只要有业务招待费,就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增。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首先应计算出实际发生额的60%,再与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5‰比较,金额较小者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做纳税调增工程。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1、会计规定:计入“销售费用-广告费”、“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同“职工教育经费”一样,会产生时间性差异。

3、在业务核算时: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也是业务经营的合理而支出的一项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数全额计入当期销售费用。而税法对于当年准予在税前扣除的金额有限定,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九)佣金及手续费

1、会计规定企业发生的佣金及手续费支出,在销售费用中据实列支。

2、税法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续费企业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费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3业务核算对于超出税法允许当期税前扣除金额的列支部分,予以纳税调增;

(十)企业之间支付的经管费用

1、会计规定会计上按实际支付金额直接计入当期经管费用;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经管费用、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法【2008】086号)第一条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同时第四条规定:“母公司以经管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经管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3、业务核算如果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务,子公司发生的费用,准予税前扣除;如果母公司以经管费形式向子公司收取的费用,子公司发生的费用属于永久性业务核算,应作纳税调增;

(十一)罚款、罚金、滞纳金

1、会计规定会计上按实际支付金额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税法规定①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

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②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务,均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3、业务核算会计上是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而税务上是有扣除限定的;

(十二)捐赠

1、会计规定会计上按实际支付金额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税法规定捐赠分为: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其中,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而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3、业务核算会计上是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而税法上强调的是首先按规范区分,如是公益性捐赠支出,然后再按比例计算扣除限额,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增;如是非公益性捐赠则不能扣除,全额做纳税调增工程处理;

(十三)赞助支出

1、会计规定会计上不区分赞助性支出的性质一律按实际支付金额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税法规定只有广告性赞助支出才能据实扣除,而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能扣除,应作纳税调增工程处理;

3、业务规定会计上不分性质一律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而税务上则做了严格的区分,只有广告性赞助支出才能据实扣除;

(十四)准备金

除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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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调减应纳税所得的事项有

一、权益性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免征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收益。上述投资收益均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亏损弥补企业发生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从事农、林、牧、渔业工程所得除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企业从事其他农、林、牧、渔业工程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工程投资经营的所得自工程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工程的所得自工程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人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职工工资的100%扣除;

九、创投企业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范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一、购置节能减排设备企业购置按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十二、不征税收入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经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总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企业所得税的一次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缴纳过程,不仅涉及大量的税收法规,而且与企业的会计处理密切相关,一些应当进行纳税调整的事项容易被企业忽视或忽略。具体来讲,纳税调整事项包括收入类、扣除类和资产类3大类调整工程

收入类工程调整当心陷入3个误区

对于纳税调整,很多财税人员对收入类工程的调整关注度不及对成本、费用类工程调整的关注度。而事实上,收入

类工程的调整往往金额较大,常见问题如下:延迟确认会计收入。我们知道,纳税收入是在会计收入的基础上通过调整计算得来的,而且主要调整工程已经在纳税申报表的“纳税调整工程明细表”中列示。“纳税调整工程明细表”在设计上是基于企业会计收入的确认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或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但在实际情况中,很多企业的财务报表并未通过相关机构的审计,会计收入的确认并不一定完全正确,因此,企业很容易因未及时确认会计收入而造成少计纳税收入。

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企业“预收账款”科目金额很大。对应合同、发货等情况,该预收账款应确认为会计收入,当然亦属于纳税收入。企业汇算清缴工作中,由于延迟确认了会计收入,也忽略了该事项的纳税调整,事实上造成了少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结果。

视同销售不进行纳税调整。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会计收入”,而视同销售收入却属于“纳税收入”,因此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由于视同销售种类比较多,企业在进行该收入类工程调整时,容易出现漏项。

条例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将产品交予客户试用,并在账务上作借记“营业费用”;将自产产品用作礼品送给他人或作为职工福利,并在账务上作借记“经管费用”。上述事项,不仅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而且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对财政补贴收入不进行纳税调整。对于国家政府部门(包含财政、科技部门、发改委、开发区管委会等等)给予企业的各种财政性补贴款项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计入哪个纳税年度的问题,很多企业存在错误的理解。不少企业认为,既然是国家财政性补贴,应当属于免税收入。但事实上,财政性补贴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是免税收入,也可能是不征税收入,还可能是应税收入。

财税〔2009〕87号文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具体包括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经管办法或具体经管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性补贴即属于征税收入(应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当且仅当有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

.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浅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政策 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有: (一)工资薪金 1、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2、税法规定 .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经管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审核人员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否有序的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针对以上情形,作为审核人员在操作时,应该收集相关的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以及相关的考情表等相关资料来核实企业工资薪金发放的真实性,合理性。 值得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41条、42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经典习题)

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扣除原则和范围(掌握,能力等级3)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1)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2)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6.资产损失 (1)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2)企业因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资产损失,准予与资产损失—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例题·计算问答题】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毁损一批库存材料,账面成本10120元(含运费120元),保险公司审理后同意赔付8000元,该企业的损失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专项申报,其在所得税前可扣除的损失金额为多少。 【答案及解析】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0120-120)×17%+120×11%=1700+13.2=1713.2(元) 在所得税前可扣除的损失金额为:10120+1713.2-8000=3833.2(元)。 17.其他项目 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准予扣除。 【例题·多选题】下列支出中,在符合真实性原则的前提下,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直接据实扣除的有()。 A.违约金 B.诉讼费用 C.提取未支付的职工工资 D.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 【答案】AB 18.手续费及佣金支出(P274) 【解释】对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佣金支出有五个方面的限制: 第一,手续费、佣金有支付对象的限制——不能是交易双方人员(含代理人、代表人)。手续费、佣金的支付对象应该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 第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有计算基数和开支比例限制。 ①对于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②对于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③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注意:比例是5%,但是计算限额的基数是年收入总额) ④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注意:无比例限制)第三,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既不能变换名目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也不能坐冲收入。 第四,手续费和佣金有支付方式限制。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五,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例题·单选题】下列符合企业所得税佣金扣除规定,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佣金是()。 A.甲企业销售给乙企业1000万元货物,签订合同并收取款项后,甲企业支付乙企业采购科长40万元 B.甲企业委托丁中介公司介绍客户,成功与丁介绍的客户完成交易,交易合同表明交易金额300万元,甲企

财务票据粘贴要求规范

财务票据粘贴要求规范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财务票据粘贴要求规范2015-02-10 15:13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在日常报销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一些票据粘贴及填写的格式不够规范。如一张纸上粘贴的票据太多、太乱、正反颠倒、很不整齐。这些都会给后续的审核报销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尤其是耽误报销者的时间。鉴于上述情况,特将财务票据粘贴要求规范如下,希望大家能够配合执行。 一、票据整理、粘贴要求: 1.分类:把需要粘贴的票据和不需要粘贴的票据分开。 2.将需要粘贴和不需要粘贴的票据分别分类,同类票据(如火车票类、公共汽车票类、出租车票类等)应集中在一起。 3.粘贴票据的纸张大小:应用公司财务部统一规定的票据单,粘贴在其上的票据不能超出该纸张的范围。 4.粘贴要求:粘贴在一张纸上的所有票据统一按上下、左右起止的顺序均匀粘贴,确保粘贴后依然平整。 5.粘贴在一张纸上的所有票据将合计金额写在右上角金额处。

6.票据管理:出差所用票据,个人必须保管好。如有丢失,按照丢失票据数额的60%报销,但是必须注明丢失原因,并由主管签字(如丢失票据过多,将不予以报销)。 二、注意事项如下: 1.不要将票据颠倒放置、粘贴。 2.不要用订书机订票据。 3.粘贴票据尽量用适量的胶水。 4.对于粘贴不规范的票据,请自行重新粘贴。车票的粘贴如下: 图1火车票类的粘贴 图2车辆通行费发票的粘贴 图3出租车票的粘贴 图4汽车车票的粘贴 图5汽车客票的粘贴 报销注意事项 在报销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现有不按照要求和规范,填写单据及贴票的情况,造成重复贴票填写等工作,即浪费大家时间,又影响报销的进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浅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 增调减注意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政策 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 如下: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有: (一)工资薪金 1、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 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经管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审核人员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否有序的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针对以上情形,作为审核人员在操作时,应该收集相关的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以及相关的考情表等相关资料来核实企业工资薪金发放的真实性,合理性。 值得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41条、42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34条规定的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工资薪金”应当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列支,提取数大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调增应纳税

发票粘贴要求

费用报销管理 原则:公司按照严格的财务制度,规范公司的差旅费用报销流程,降低不必要的成本,开源节流。 一、报销单填写规范 1、年月日:写填票报销时的时间 2、姓名:报销人的名字 3、单位:xxxxx 4、事由:xxxxxx依实际情况填写(调岗、休假、上岗),其他以实际情况填报; 5、年月时间(自至):写费用发生的时间 6、地点(自至):填写地名,每一个交通工具的转换或公交车次的转换都必须一一填写清楚。 7、乘何种交通工具:监管员依实际情况填写(火车、汽车、轮船、飞机)其他以实际情况填报。 8、项目:车船费包括飞机、轮船、火车、大巴、班车的费用(长条票属此类),住宿费是在外住旅馆费用,市内交通费包括公交、地铁、的士、三轮车(一般没票不在报销范围)费用,行李费是行李的托运费、寄存费(一般没有),伙食补助费是补助标准费用(由公司填报),其他是除上述以外与差旅相关费用。 9、单据张数:以同类项目票据张数, 10、金额:以同类项目票据金额 11、合计:对应的“单据张数”合计,“金额”合计。 二、粘贴单粘贴要求: 1、粘贴单左边上下留3厘米空白。 2、实际报销金额不能大于所贴票的票面金额。 3、按照发票的类别及时间顺序在粘贴单上呈鱼鳞状均匀粘贴。 4、根据不同费用类别,报销票据的金额要分开填写在相应的栏内。 5、发票粘贴从右边至左边粘贴;发票正面朝上;将发票左侧粘贴到粘贴单上;发票不允许超出粘贴单外;大的或是长的单据靠左边粘贴,小的单据靠右边粘贴。每张票据的金额都要显示全面,以免影响票据金额的显示。 三、票据要求: 1、报销必须是正规发票(在地税或国税局网站可查询到的票据),并盖收款单位盖发票章或财务章。 2、公交票可没有收款单位盖发票章,但撕取要完整,凭证号齐全。 3、快递单、收据、未盖收款单位发票章(财务章)的发票不能报销。 4、运输客票发票若是显示“内部审核, 不做报销”不能报销。 5、长条票背后一定要标注时间及用途,仅做车船费使用,不可作为市内交通费。 6、发票必须完整,可兑奖的发票一律不允许兑奖。 7、机打发票的付款方我们公司的全称,若为企业代办的费用,要正确填写企业的全称。 四、票据填报要求: 1、发票背后需填写业务信息,车船费与市内交通费需注时起止地点及日期; 2、发票面金额大于报销金额必须写明实报金额。 3、发票背面及右下角出差人处均需报销人员填写自己名字。 4、所有报销单据金额一定要核实清楚,核算错误当次将不予报销。 5、多报、虚报一经查实将给予警告及处罚。 6、在时间要求不紧急的情况下一律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在紧急情况下做出租车要向所辖区域负责人请示,由区域负责人向人力专员短信报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doc 1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思路:以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为架构,结合我集团的实际情况和地税局召开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议,来安排我们今年企业的所得税汇算工作。 第一部分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一、所得税扣除办法规定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存在的问题:通过我们平时的纳税自查,发现普遍存在用以前年度的发票入账的问题,而以前年度的发票证明该费用是发生在以前年度,如果在当期入账,就不符合税收上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以前年度的发票就属于调增的对象。 但是由于发票传递本身有一个时间问题,所以经过咨询市地税局,市地税局的答复是凡是重要发票都必须在当年入账,因此各公司必须要严格抬头,能尽量入账的都必须在当年入账,最迟必须在下年度一月份入账,这样,还有争取的余地,否则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存在的问题:

1、有些公司在“营业费用”中设了一个“分公司费用”,这是与“相关性原则”不符合的,因为分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人,所以其发生的费用不应该在本部报销。 建议:另设一个比如“市场部费用”“销售公司费用”等。 2、通讯费问题:通讯工具的产权归属个人的通讯费,一律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已经列支的,要进行调增。 3、汽车折旧问题:汽车产权不属于本单位,无论是否由本单位,一律不得在本单位计提折旧,否则,要进行调增。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二、严格划分资本性支出和经营性支出的范围 这里需要说明一点,虽然税法这样规定,但是税法作为税收优惠又给予了纳税人一个政策:即纳税人购买的科研设备,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可以在报税务机关批准后,一次性在所得税前列支。 三、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 (一)贿赂等非法支出 这种支出一般不会发生,即使发生也不被税务局定义为这种性质,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一定要注意视同销售的五大行为: 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费用粘贴规范

粘贴原则: 注意:所有报销单据都必须附在?费用报销单?或?差旅费报销单?下,并在报销单上填写报销人、报销日期、报销内容(按不同费用类别分别填列)、金额、单据张数. 1.在实际工作中原始凭证种类繁多,为便于装订和保管,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对附件进行必要的外形加工。票据粘贴方法多样,粘贴票据时应根据票据的多少、纸张的大小,选择合适的方法。但应以整个单据平整、美观为准。 2.粘贴的票据要求正面朝上,便于审核与日后查阅。 3.同类票据(如餐费类、差旅费类)应集中粘在一起。纸张大小、金额相同的票据贴在一起。大张的票据只需固定票据的左上角,小张的票据需均匀的粘贴在粘贴单上,不能厚薄不匀。 4.过窄过短或过多的票据,应将票据先粘贴在空白粘贴单上,再附在单据封面后。 5.剪齐票头,按照不同公司,不同费用类型分别粘贴和填列。 6.数量多且小张的票据按费用类别以梯形粘贴在?原始凭证粘单?上;正规发票和收据,分别单独粘贴。 购买物资材料,同时随发票附上”入库单”。 7.粘贴票据的纸张大小:票据多的,先用和费用报销单同样大小的结实的白纸将票据从右上角起贴,粘贴顺序从右至左,对齐粘贴纸边缘依次展开,整体呈鱼鳞状,然后在上面附费用报销单。不要用报纸或比较薄的信纸粘贴,粘贴在其上的票据不能超出该纸张的范围;费用少的,直接粘贴在费用报销单背面,从左上角起贴。 8.粘贴在一张纸上的所有票据统一按上下、左右起止的顺序均匀粘贴,粘贴效果力求整洁、平整,分布均匀,层次分明,易于归档保存。粘贴在一张纸上的所有票据按实际张数填写附件数量,并将合计金额写在右下角,然后在上面附费用报销单。 9.出差报销涉及车补和餐补纸质粘单要求: 第一张是:真实发生的加油票、路桥费、住宿费、打车费等发票 第二张是:用来充抵车补和餐补的发票,按照发票的实际项目和金额填写 第三张是:差旅费报销单,只填写报销人的所属部门、姓名、项目、出差事项等,以及报销人签字,中间部分金额不用填写。所有涉及到外地出差的项目核(报)销,请自觉到财务领取差旅费报销单。 第四张是:车补和餐补的报销单,填写真实应该报的金额(同以前) 第五张是:出差报告 二、票据要求 使用各种原始凭证的报销有效部分(票据的报销联,单位的签章应位于报销联)作为粘贴票据,票据的存根联或者兑奖联等为报销无效部分。

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增调减的各项费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项目有哪些 由于会计和税收在核算目的、核算口径、计量方法和时间上都有较大区别,从而使得同一企业在同一时期按会计方法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利润之间存在差异,这种差异的调整成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一环。本文拟对这种差异的原因、性质、内容及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探讨,以便为所得税汇算清缴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收入类项目 1.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所得税额,但中途转让所得应计税。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支出类项目 1.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作纳税调整处理,且为永久性业务核算。 2.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缴纳的职工工会经费,要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时产生时间性差异,应做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4.五险一金。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5.利息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的数额的部分;(3)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具体比例是: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调整分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调整分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问: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到纳税调整、补缴税款,如何做会计分录? 答: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将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所得调整为应纳税所得,套用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年度应纳税额,与年度内已预缴税额相比较后的差额,确定应补或应退税款。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如何做调整分录的问题。如果是属于会计和税收法规的差异导致的调整,比如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福利费等费用超过税前扣除标准,不是会计处理错误,那么只在汇算清缴报表上显示就可以了,不需要做会计分录。也就是所谓的调表不调账。如果是会计差错,需要做相应的调整,涉及损益的,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如果需要补缴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如果汇算清缴计算结果是多交了所得税,并在税局办理了退税,那么要做相反的分录。 相关问题连接:

贴发票要求及注意事项

蒀报销发票粘贴及需注意事项 袇发票规定及粘贴要求: 膇1、报销的原始发票必须是由国家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 芄2、非定额发票,开具的发票抬头统一为“杭州慧泉软件有限公司”,发票上要盖有收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材料、办公用品、礼品的要附有明细清单。 袁3、小张发票(比如火车票、汽车票、打的发票、通行费发票、汽油费等,规定 虿5张以上)必须要用一张纸垫着贴,并且垫的纸不能大于报销单的大小(意味着发票贴好后不能露出报销单的边角),发票的左端背面涂胶水,右端边缘与垫纸边缘重合,依次从右往左贴,间距按发票多少自己核定,此外,为了发票贴好后更干净、整洁,可以事先对发票进行修剪; 袆4、为使发票更整洁、清爽,规定每份报销单只贴一个报销内容(比如,你有交通费、餐费、办公费、办事处水电费等4种类别的发票,要依次填4份报销单) 莄需要注意的地方: 节1、备注:员工聚餐需注明哪个办事处,过节或月份;招待费需注明哪个客户、大概多少人;住宿费需注明拜访哪个客户,几人住宿,住几天等;打的发票需注明起址、终址;办事处水电费、电话费需注明月份。特别需要提醒的一点,备注

必须要用铅笔填写,尤其是用来冲的发票; 肇2、若无发票,需抵冲的,只有交通发票、住宿发票、通行费、油费等发票可以使用,并且需用铅笔注明冲的内容,同时附上有关单据(收据或证明),如果没有任何单据不予以报销; 蚅3、OA差旅费报销单如有出差补助,必须注明哪段期间,可以标在出差事由那一栏; 蒄4、OA差旅费报销单上,客户名称必须写全称; 蚃5、发票必须用固体胶或胶水贴,绝不允许用订书机。 蝿以上几点是对粘贴发票的一个调整,希望接下来大家都能按照以上规定正确填写报销单,如果没有按照要求填写,将一律退回,不予以报销。 蚈粘贴图例: 最后填好报销单,盖在发票的最上面。

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事项说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税率25% 三、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跨地区经营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四、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 1994-2001年底的的地方企业地税局管理,中央级企业归国税局管理; 2002-2008年底的新办企业,企业所得税全部由国税局管理; 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从2009年起,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税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五、企业所得税各项目介绍 (一)申报表相关数据填报要求: 各公司汇算填报的报表数据以会计中心会计报表管理部定稿的年报审定表为准,以成本法核算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不做纳税调整,特别注意十三账期的调整,以十三账期数据为准填列。 (二)调整事项 1、业务招待费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当年实际发生额的60%税前列支,但最过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的0.5%。 我司按2013年计入业务招待费部分的40%进行纳税调增(一般不存在超过当年营业收的0.5%,新开办公司注意收入0.5%与招待费40%计算限额对比)。

2、广告费 集团广告费的调整分为:已提未付广告费、超额广告费。 (1)已提未付广告费调整(此项目需要跟当地所得税处或法规科确认) 2012年度调增的已提未付广告费在2013年支付完的金额,在2013年度做调减处理。 当地税务如果要求调整此项,在2013年汇算清缴期间未支付的部分做纳税调增;如果当地税务没有要求对此项的调整,则不需调整。 (2)超额广告费调整: 税法规定:本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15%,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超额广告费在附表八宣传费里调整,2012年超过限额调增的广告费,注意在2013年与扣除限额对比,如果与2013年发生广告费合计没有超过当年扣除限额,应将2012年调增的广告费做调减处理。 3、长期待摊费用 税法规定: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我司从2012年9月开始超级旗舰店改为按5年摊销,其他门店按3年摊销。 (1)开办费等性质的费用未按五年摊销在以前年度因为税务检查进行纳税调增的时间性差异,应进行纳税调减。部分地区对开办费一次性税前扣除与否规定一定限额,如江苏苏国税函[2009]85号文规定,开办费低于50万元的,可一次性扣除,因此,各公司应注意地方规定。(需要跟当地所得税处或法规科确认) (2)如个别公司存在中途迁址或关闭店的情况,其长期待摊费用的余额应一次性计入费用科目。如以前年度因会计与税法处理不一致进行纳税调增的,应在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减。(3)以前年度摊销完毕并在做过纳税调增处理的,应在今年纳税调减。 (4)如当地税务机关检查已明确要求装修费按剩余租赁期摊销,则应提供租赁期摊销台账给税务会计部。 4、广告位使用费 2012年比照国税函[2010]79号文中对租金的规定,多数公司已不调整该项目。但仍有个别

应纳税所得额有两种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直接法,二是间接法。 1、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2、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金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 纳税调增项目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必须实际发生) 保险费。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5%准予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借款费用。向非金融机构借款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可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5:1;2:1) 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销售收入5‰,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 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务票据粘贴要求规范

财务票据粘贴要求规范 2015-02-10 15:13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在日常报销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一些票据粘贴及填写的格式不够规范。如一张纸上粘贴的票据太多、太乱、正反颠倒、很不整齐。这些都会给后续的审核报销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尤其是耽误报销者的时间。鉴于上述情况,特将财务票据粘贴要求规范如下,希望大家能够配合执行。 一、票据整理、粘贴要求: 1.分类:把需要粘贴的票据和不需要粘贴的票据分开。 2.将需要粘贴和不需要粘贴的票据分别分类,同类票据(如火车票类、公共汽车票类、出租车票类等)应集中在一起。 3.粘贴票据的纸张大小:应用公司财务部统一规定的票据单,粘贴在其上的票据不能超出该纸张的范围。 4.粘贴要求:粘贴在一张纸上的所有票据统一按上下、左右起止的顺序均匀粘贴,确保粘贴后依然平整。 5.粘贴在一张纸上的所有票据将合计金额写在右上角金额处。

6.票据管理:出差所用票据,个人必须保管好。如有丢失,按照丢失票据数额的60%报销,但是必须注明丢失原因,并由主管签字(如丢失票据过多,将不予以报销)。 二、注意事项如下: 1.不要将票据颠倒放置、粘贴。 2.不要用订书机订票据。 3.粘贴票据尽量用适量的胶水。 4.对于粘贴不规范的票据,请自行重新粘贴。车票的粘贴如下: 图1火车票类的粘贴 图2车辆通行费发票的粘贴

图3出租车票的粘贴图4汽车车票的粘贴图5汽车客票的粘贴

报销注意事项 在报销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现有不按照要求和规范,填写单据及贴票的情况,造成重复贴票填写等工作,即浪费大家时间,又影响报销的进度。现就相关问题给大家做一下汇总,望大家认真看一下,按照要求进行报销。 票面填写: 1.部门名称:所在部门或办事处的名称 2.报销大小写金额一致,大写金额必须顶头写,不得留有空格,小写金额前须加钱币符号“¥”,大写汉字要正确,大小写金额均不得有涂改痕迹。 票据问题: 1.票据粘贴不得使用回型针、订书钉、燕尾小夹子等,票面朝上,成阶梯状粘贴,粘贴时不要将面额数字粘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调整(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调整(全)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可能存在的情况 企业所得税每年都要进行汇算清缴,汇算结果不外乎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企业应交数与计提数刚好相等,清缴后“应交企业所得税”明细科目为0; 第二种情况:企业应交数小于计提数,清缴后“应交企业所得税”明细科目大于0; 第三种情况:企业应交数大于计提数,清缴后“应交企业所得税”明细科目小于0。 除第一种情况似乎不需要进行账务调整外,后两种情况都需要进行账务调整。但是第一种情况也可能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 二、账务调整前先分清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 在进行会计处理前要区分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目前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有三类: (一)企业会计准则;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 (三)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在填报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时就要求必须勾选。如图:

《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部分截图 因此,在账务调整时要注意区分,包括看以下文章也要区分前提条件,千万不要张冠李戴,因为三种准则(制度)的会计处理是不一样的,甚至连会计科目都有差异。 三、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账务调整 为什么现在讲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账务调整?因为它最简单!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附件《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中对“5801所得税费用”有明确说明,且也没有“递延税款”或“所得税递延资产”、“所得税递延负债”等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处理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 因此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调整应该是: (一)账面上计提金额为大于实际缴纳金额 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交企业所得税”余额大于0。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企业没有考虑到税收优惠政策等,比如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 本月申报期截至7月17日(下周一),想必财务小伙伴们都在忙于申报了。7月“企业所得税预缴小微企业30万提高至50万元业务调整”受到大家的关注。申税小微收集了部分小微企业以及常规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热点问答,大家 可以关注一下哦。 1.主表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本期金额”是哪里来的?为什么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本期金额”没有跳出来? 答:公式规则: (1)SD003主表第8行,自动带出,不可修改; (2=A; (3)若A>0,则本行本期金额=A与系统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较小值; (4)若A<=0,则本行本期金额=-A 值; (5)第8行累计金额<=系统计算的可弥补亏损限额。 (1)本期金额第4+5+6-7行+上期申报表第9行累计=A 42585.82+0+0-0-39564.41=3021.41=A

(2)若A>0,则本行本期金额=A与系统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较小值。 3021.41>0,则第8行第1列=3021.41和系统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看汇 算清缴A106000表最后一个数字),两者取较小值。 总是有小伙伴会问,我们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数据不止这点,这个数 据是不是错了? 因此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是自动带出所有可弥补亏损金额,而是根据企业 当期填写的数据按上述公式计算的。 金额? 答:(1)企业所得税报表中的“累计金额”一列=“本期金额”+期初数据;

(2)期初数据可通过报表界面的【菜单】-【期初数据】查看(如下图所示)。 因此,正确填表流程如下所示: (1)先做【更新核定】 填表之前,一定要先做【更新核定】; (2)再做【重新获取申报表初始化数据】 打开报表之后,一定要先做【重新获取申报表初始化数据】(如上图所示,在【菜单】-【期初数据】上面一个选项【重新获取申报表初始化数据】),获取后可在【菜单】-【期初数据】中查看数据是否正确; (3)开始填表 当期初数据中的“累计金额”是正确的,才开始填表,报表会自动把“本 期金额”加上期初数据。 (4)最后需要说明的是: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doc 1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doc 1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思路:以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为架构,结合我集团的实际情况和地税局召开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议,来安排我们今年企业的所得税汇算工作。 第一部分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一、所得税扣除办法规定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存在的问题:通过我们平时的纳税自查,发现普遍存在用以前年度的发票入账的问题,而以前年度的发票证明该费用是发生在以前年度,如果在当期入账,就不符合税收上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以前年度的发票就属于调增的对象。 但是由于发票传递本身有一个时间问题,所以经过咨询市地税局,市地税局的答复是凡是重要发票都必须在当年入账,因此各公司必须要严格抬头,能尽量入账的都必须在当年入账,最迟必须在下年度一月份入账,这样,还有争取的余地,否则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存在的问题: 1、有些公司在“营业费用”中设了一个“分公司费用”,这是与“相关性原则”不符合的,因为分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人,所以其发生的费用不应该在本部报销。 建议:另设一个比如“市场部费用”“销售公司费用”等。 2、通讯费问题:通讯工具的产权归属个人的通讯费,一律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已经列支的,要进行调增。 3、汽车折旧问题:汽车产权不属于本单位,无论是否由本单位,一律不得在本单位计提折旧,否则,要进行调增。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二、严格划分资本性支出和经营性支出的范围 这里需要说明一点,虽然税法这样规定,但是税法作为税收优惠又给予了纳税人一个政策:即纳税人购买的科研设备,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可以在报税务机关批准后,一次性在所得税前列支。 三、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 (一)贿赂等非法支出 这种支出一般不会发生,即使发生也不被税务局定义为这种性质,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一定要注意视同销售的五大行为:

常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

常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 1、暂时性差异: 1)工资薪金支出(外资企业应付工资余额):外资企业应据实 列支其工资薪金支出。该调增项在支付当期调减 2)职工教育经费(2.5%):超过税法规定限额的列支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应视同为固定资产的模具摊销支出:该部分模具应预留10%残值,年度摊销额的10%部分调增; 4)超过税法扣除限额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5%):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 固定资产折旧:与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最低年限(新税法修订)、残值率等不一致的折旧费用; 6)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与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最低年限(新税法修订)、残值率等不一致的折旧费用 7)超过税法扣除限额的坏账准备金:待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根据税务机关的审批文件调减; 8)其他各类跌价准备、减值准备等:待实际发生损失时,根据税务机关的审批文件调减;或转回时,直接调减 9)三年(外资:两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待实际支付或 者确实不用支付转营业外收入时调减; 10)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因相关成本 已记入在建工程成本,故以实际收入额调增,以后以折旧转回; 11)

未报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处置损失:待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时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2)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损益:待实际处置发生损失或实际收到投资利润时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3)本期未确认融资费用:实际发生摊销或者处置等交易时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4)无形资产等摊销差异:与税法规定的摊销方法、摊销年限不一致的摊销费用; 15)预提类费用:包括所有科目列示的预提类成本费用,待转销时做调减处理; 16)计提而尚未支付的补充社会保险费:待实际支付时做调减处理; 17)计提但尚未未缴纳的特许权使用费和Withholding Tax:Withholding Tax 一并调增。待实际支付时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8)开办费摊销差异:会计规定开办费自经营之日起一次性记入损益,但税法规定要按照期限摊销; 19)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待金融工具实际处置时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0)存货盘亏损失:指净盘亏损失,非盘盈亏抵减后的数字。待取得税务机关审批文件时调减;

所得税汇算清缴实例及填表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温馨提醒(二) 一、一般企业有纳税调整事项的年度申报表填报实例: 例:某市A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底,主要经营:化工产品生产与销售,注册资本:100万元;法人代表:王XX;股东:王XX占80%、李X占20%;该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14年全年平均资产3200万元,平均职工42人,2014年度已预缴税款12000元。该公司2014年主要经营情况如下: 1、主营业务收入750万元、销售成本660.8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26.3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00元(销售材料);其他业务成本12000元;营业外支出为2000元,其中环保罚款500元。2014年利润总额80800元。 2、全年计提应付工资85000元,并全部发放;本年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25000元;本年没有发生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3、管理费用250000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00000元、办公费35000元、差旅费18000元、租赁费1000元,修理费65000元、职工薪酬31000元。 4、销售费用300000元,其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60000元,销售人员工资140000。财务费用4200元。

5、房屋建筑物的期末原值2420000元,全年计提折旧80667元,累计计提折旧161334元;机器设备的原值1650000元,全年计提折旧108200,累计计提折旧216400元; 6、以前年度亏损。2013年亏损28000元。 1、填报时应该注意的事项: ⑴职工福利费支出25000元,税前扣除限额为 85000*0.14=11900元,应纳税调增13100元。 ⑵业务招待费支出100000元,税前扣除限额为7520000*0.5%与100000*0.6的孰小值,为 7520000*0.5%=37600元,应纳税调增62400元。 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60000元,税前扣除限额为7520000*0.15=1128000元,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⑷资产折旧与摊销的会计折旧、摊销额与税收没有差异,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⑸环保罚款500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500元。 ⑹可以弥补2013年度亏损28000元。 2、填表示例 ①填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所得税汇算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事项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全面展开,根据往年汇算清缴情况,结合各管理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现将部分行业汇算重点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业 (一)收入方面 应重点关注: 1、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是否已按规定预计利润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号公告规定,我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17%。 2、产品完工后是否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利润额,同时将其利润额与其对应的预计利润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本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其他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已完工出售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

3、取得政府的经济补偿或奖励收入是否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4、客户放弃的购房定金、没收的违约保证金、施工方延误工期的罚款收入、先租后售收取的租金等是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或直接冲减了成本。 5、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房价格明显偏低未作纳税调整,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取得的土地资产是否不按规定计价。 是否擅自扩大或减少土地资产的价值;是否存在将购进土地进行三通一平后,进行评估,虚增土地成本,计入开发成本。 2、是否签订虚假合同、协议,虚列、多列或重复列支成本费用。 (1)是否签订虚假单项合同,取得虚开发票,加大建安工程费。 (2)是否从有关联关系的贸易公司购进材料,向关联企业发包或分包工程,人为提高材料价格或建安费用,转移利润。 (3)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发包工程,在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水电和其他物资已凭发票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下,是否有让施工企业按劳务费和材料价款的合计金额再次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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