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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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常见纳税调整事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常见纳税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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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辅导
处理。 5、来自百度文库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
等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不征税 外,都应并 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 即征即退的应并入当年利 润,对先征后 返的并入收到退税款的年度。
五、成本与费用类项目 1 、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支出 实 行 计 税 工 资 扣 除 办 法 的 企 业 ,自 2 006 年 7 月 1 日 以 后 执 行 财 税 [ 200 6] 1 26 号人 均 月 扣 除最 高 限 额 1 600 元,计算公式为:企业全年计税工 资、薪金扣除标准=该企业年任职及雇 员平均人数×规定的人均月计税工资标 准×12 计税标准以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 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实行工效挂钩的 企业,按批准提取超过实际发放的部分 不得扣除 ,超过 部分可 建立工资 储备 金 ,在 以后年度 发放时 ,经 主管税 务机 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 据实扣除。 2、职工工会 经费、职工福 利费、职 工教育经费。所得税法规定,上述三项 经费 分 别 按 照 计 税 工 资 总 额 的 2%, 1 4%, 1. 5%计算 扣除 ( 企业效益好、职 工 培训任 务重的 企业职 工教育经 费可 按 2. 5 %) ,纳税人 实际发放的 工资高 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照计税 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三 项经费;纳税 人实际发 放的工 资低于 确定的计 税工 资标准的,应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 分别计算扣除的三项经费,凡不能出具 《工会经费拨缴款收据》的 ,其提取的职 工工会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3 、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与 生产、 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定的 记录或单据。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 用 列 支,全 年销 售(营 业 )收入 净额 在 1 500 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 (营 业)收入净额的 5 ‰;全年销售(营业)收 入 净额超过 15 00 万元的部分,不得超 过 该部分 销售(营 业)收入净 额的 3‰。 收入净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 取得的 收入扣 除销售 折扣、销 售折 让、销售退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 额, 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 入,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增调减的各项费用

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增调减的各项费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项目有哪些

由于会计和税收在核算目的、核算口径、计量方法和时间上都有较大区别,从而使得同一企业在同一时期按会计方法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利润之间存在差异,这种差异的调整成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一环。本文拟对这种差异的原因、性质、内容及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探讨,以便为所得税汇算清缴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收入类项目

1.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所得税额,但中途转让所得应计税。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支出类项目

1.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作纳税调整处理,且为永久性业务核算。

2.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缴纳的职工工会经费,要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时产生时间性差异,应做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4.五险一金。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税会实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帐务调整

【税会实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帐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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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帐务调整

1、年底会计帐上本年利润是借方余额,但是要是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经过纳税调增,调减后本年要补税的话,账务处理该怎么做呢?

(1)提取调增企业所得税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

(2)结转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补交时

借:应交税费-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等

2、2008年之后是不是不用计提应付福利费呀,要是计提了是否要冲回呀?

(1)是的,从2008年1月1日起福利费不用计提,按实际发生的入帐。

(2)如果提取了,可以冲回。如果不冲回,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做纳税调整。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会计处理,关键是思路,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

汇算清缴需要注意的点

汇算清缴需要注意的点

汇算清缴需要注意的点

汇算清缴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完成某项业务后进行结算和结清相关费用的过程。在进行汇算清缴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重要点:

确保在结算过程中准确无误地记录所有相关费用和款项。在进行结算时,应仔细核对每笔费用的来源和金额,以免出现漏记或错记的情况。同时,要对所有费用进行合理分类和归档,以便日后查询和审计。

要及时进行清算和结清相关费用。在完成业务后,应尽快进行费用的结算和支付,以避免拖欠款项给他人带来不便和困扰。及时清算费用也有利于维护与他人的良好关系,树立良好的信誉。

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确保结算过程合法合规。如有疑问或纠纷,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或协商解决,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在进行汇算清缴时,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与他人进行结算时,应保持开放和诚实的沟通,及时回应对方的疑问和要求。在发生纠纷或意见分歧时,应冷静沟通,尽量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

要建立健全的结算制度和流程。在企业或个人内部,应建立完善的结算制度和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和流程步骤,确保结算工作有序进

行。同时,要定期对结算制度和流程进行评估和优化,不断提升结算效率和准确性。

汇算清缴是企业和个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只有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才能顺利完成结算工作,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共赢局面。希望以上几点注意事项能帮助大家更好地进行汇算清缴工作。

浅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几个注意点

浅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几个注意点

组 织 的生 产 经营 所得 和其 他 所得 征 收 的一 种 税 。企业 所 得税 按 年计 征 ,分月 或 者分 季 预缴 ,年 终 汇算 清缴 ,多退 少补 。企 业 应 当 自月份 或者 季度 终 了 之 日起 十 五 日内 ,向税务 机关 报 送预 缴企 业 所得 税纳 税 申报 表 ,预缴 税 款 。企业 应 当 自年 度终 了之 日起 五 个月 内 ,向税 务 机关 报 送年 度企 业 所得 税 纳 税 申报 表 ,并 汇算 清 缴 ,结 清应缴 应 退税 款 。在 企业 所 得税 缴纳 过程 中 ,对 企业 来说 ,汇算 清 缴是 至关 重 要 的 ,某 些 问题 处理 不 当或 者没 考 虑周 全
四、对不合格的发票未采取补救措施 企业在 日常经济活动中取得的费用票据 或者购买货物 的票据 ,如 车船票 、 住宿发票 、餐饮发票 、购买办公用 品发票 等,票 面没有对开 票时间、付款单位 、客户名称等进行完整填 写就是不合法发票 ,税前 是不允许列支 的。一些财务人员在审核报销发票过程 中把关不严 ,视 为合规发票正常进行账务处理 ,到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 对这些问题遗漏 ,这势必会给企业留下涉税隐患。 根 据2 0 1 1 年2 月 开始 实施的新 《 发票管理 办法 》的规定 ,开具 发 票时应 当按照规定的时限 、 顺序 、栏 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 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 不符合规定 的发票 ,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任 何单位和个人 有权拒 收。另外 ,如果发票填写不齐全 ,就无 法证 明这 些发票是因本企业发生相关费用而取得 ,或者不能证 明业务 发生 的时 间 ,这样 就不 能证 明费 用 发 生 的真 实 性 。 对 此 类发 票 的 费用 ,税 务 机 关往往不允许在税前扣 除。 因此 ,企业会计人员在 日常账务处理时 ,必须认真把关 ,核对发 票 的合规性 、合理性 ,必要时候可上当地税务 网站进行发票查询或拨 打纳税服务热线1 2 3 6 6 咨询。 在进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时,一是应 当认真查找不合规发票 ; 二是对填写不齐全的发票要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 ,在核对业务真实情况 的基础上 ,对其进行补充 填写 , 完善相关 内容 ,这个工作要在次年的 5 月3 1 日之前完成;三是对确实无法核实业务真实情况的不齐全发票 , 要进行纳税调整 ,以免留下 隐患 ,造成更大的损失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该要注意哪些方面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该要注意哪些方面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该要注意哪些⽅⾯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注意的⼋个⽅⾯如下所⽰:在企业所得税汇缴的过程当中,要特别关注的是收⼊、成本、费⽤以及资产损失等项⽬的归集和核算,规范税前扣除,调整相关项⽬。总结近⼏年来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企业应该特别关注以下⼋个⽅⾯,尽量减少税...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该要注意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注意的⼋个⽅⾯如下所⽰:

在企业所得税汇缴的过程当中,要特别关注的是收⼊、成本、费⽤以及资产损失等项⽬的归集和核算,规范税前扣除,调整相关项⽬。总结近⼏年来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企业应该特别关注以下⼋个⽅⾯,尽量减少税收风险。

第⼀,收⼊确认调整。企业在汇算清缴时,依据权责发⽣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收⼊,对税务与会计的差异应进⾏纳税调整。同时,企业还应该掌握哪些是不征税收⼊,哪些是免税收⼊,哪些是会计不确认收⼊⽽税收要视同销售收⼊⾏为。不征税收⼊本⾝不构成应税收⼊,⽽免税收⼊本⾝已构成应税收⼊,是⼀种税收优惠。

例如,某企业度取得⼀笔市财政局拨付的科研经费100万元,⽤于研究专项课题,度发⽣专项课题研究费35万元。该企业严格执⾏财政部门对此项资⾦的具体管理要求,并对该项资⾦的使⽤单独核算。则该企业取得的100万元财政拨款符合不征税收⼊的规定,调减收⼊100万元,同时其对应的专项⽀出35万元不得税前扣除,调增⾦额35万元。

第⼆,成本费⽤税⾦扣除调整。按照权责发⽣制原则扣除,即属于当期的成本费⽤,不论款项是否⽀付,均作为当期的成本费⽤;不属于当期的费⽤,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付,均不作为当期成本费⽤。在管理费⽤⽅⾯,要重点关注开办费、业务招待费、职⼯⼯资、职⼯福利费、⼯会经费、职⼯教育经费等税法有专门的税前列⽀标准和范围的费⽤。

每年汇算清缴哪些费用需要调增调减

每年汇算清缴哪些费用需要调增调减

1、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一般税务都要求企业提供审计报告的。因此,单位要聘请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如果税务局不要求企业提供审计报告,就按汇算清缴表(主表及附表)中的内容,依据所得税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作纳税调增、调减。
3、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单位主管税务局都会通知企业财务人员参加培训的,参加培训时,按照税务要求作就行了。
4、纳税调整是对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调整的,不是对会计帐的调整。因此,对于调增、调减的金额,不做会计调整分录。也就是说,调表(汇算表)不调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2012年是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所得税政策文件出台较少的一年,但对于部份企业来说,却是不平常的一年。“营改增”的试点,特别是部份省(市)试点期间,由于不是完整会计年度,纳税人既要面临新旧税制的转换,还要应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能会感到无所适从。笔者根据近年来的学习,结合自身经验,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供大家参考。

会计与税法关系

会计与税法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在纳税问题上,必须按税法口径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二)在会计业务处理时,税法不改变会计处理

笔者在汇算清缴代理时曾碰到这样的财务人员,知道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于是发生业务招待费时,就按发生额的60%列入“管理费用”,40%列支在“利润分配”中。很明显该企业财务人员由于不清楚会计与税法遵循不同的制度,本身就存在差异,由差异引起的事项不应改变会计处理。

(三)会计与税法差异,逐渐减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48号)规定:“税法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对于税法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的差异问题,又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这意味着企业按照会计要求确认的支出,如会计折旧年限选择15年,低于超过税法规定(10年),为减少二者差异的调整,企业按照会计上确认的支出,在税务处理时,将不再进行调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调整(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调整(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调整(全)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可能存在的情况

企业所得税每年都要进行汇算清缴,汇算结果不外乎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企业应交数与计提数刚好相等,清缴后“应交企业所得税”明细科目为0;

第二种情况:企业应交数小于计提数,清缴后“应交企业所得税”明细科目大于0;

第三种情况:企业应交数大于计提数,清缴后“应交企业所得税”明细科目小于0。

除第一种情况似乎不需要进行账务调整外,后两种情况都需要进行账务调整.但是第一种情况也可能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

二、账务调整前先分清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

在进行会计处理前要区分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目前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有三类:

(一)企业会计准则;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

(三)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在填报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时就要求必须勾选.如图:

《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部分截图

因此,在账务调整时要注意区分,包括看以下文章也要区分前提条件,千万不要张冠李戴,因为三种准则(制度)的会计处理是不一样的,甚至连会计科目都有差异.

三、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账务调整

为什么现在讲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账务调整?因为它最简单!

财政部《关于印发

因此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调整应该是:

(一)账面上计提金额为大于实际缴纳金额

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交企业所得税”余额大于0.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企业没有考虑到税收优惠政策等,比如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讲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预估项目纳税调整注意事项

[讲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预估项目纳税调整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预估项目纳税调整注意事项

会计核算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期末对已经实际发生但未取得合法票据的业务预估入账,并且按照谨慎性原则要求,只预估与成本费用有关项目(例如预计负债),不预估收入。

这就形成了所得税纳税差异,在进行差异调整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不需要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的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二、汇算清缴时应分情况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1、已进入当期成本费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取得有效凭证的预估项目,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主要指进入当期期间费用和销售成本的项目,包括预计负债。但是经营租赁费用例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未进入当期费用的预估项目不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指预估的材料、商品等存货。期末货已到但票未到,会计上会预估入账,增加了存货或生产成本,但并没有进入销售成本形成当期费用。

3、记好纳税调整台账,以前年度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预估项目,在符合税前列支条件年度莫忘调减所得额。

纳税人预估项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该笔业务账面上已在预估年度进入费用,在取得

合法凭证的年度,由于跨期长或会计人员变更,容易遗漏将以前年度调增额转回。

湖北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流程

湖北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流程

湖北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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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开始了,本⽂将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程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进⾏详细解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程序和⽅法

⾸先将企业填写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企业的利润表、总账、明细账进⾏核对,审核帐帐、帐表;

其次针对企业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进⾏重点审核,审核是以其所涉及的会计科⽬逐项进⾏;

最后将审核结果与委托⽅交换意见,根据交换意见的结果决定出具何种报告,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还是咨询报告,若是鉴证报告,其报告意见类型;⽆保留意见鉴证报告、保留意见鉴证报告、否定意见鉴证报告、⽆法表明意见鉴证报告。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政策

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有:

(⼀)⼯资薪⾦

1.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薪酬》第⼆条:“职⼯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提供服务⽽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出。职⼯薪酬包括:

(1)职⼯⼯资、奖⾦、津贴和补贴;

(2)职⼯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伤保险费和⽣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

(5)⼯会经费和职⼯教育经费;

(6)⾮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取职⼯提供的服务相关的⽀出;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的合理的⼯资薪⾦⽀出,准予扣除,这⾥的“合理⼯资薪⾦”是指企业按照股东⼤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资薪⾦规定实际发放给员⼯的⼯资薪⾦。审核⼈员在对⼯资薪⾦进⾏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所得税纳税调增调减方法

所得税纳税调增调减方法

所得税纳税调增调减方法

一、所得税纳税调增调减方法

1.扣除超过标准的费用,不能入账的成本做所得税纳税调增:

即:不能做税前扣除,增大应纳所得税所得额;

例如: 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是(营业)收入的0.5%.公司收入3000万元,实际发生招待费13万元,13万元的60%即7.8万元可以税前抵扣,且未超过最高限额3000*0.5%=15万元,所以不能抵扣部分为13-7.8=5.2万元.所得税率为25%,应做所得税纳税调增5.2*25%=1.3万元

2.对免税收入,在所得税计算中做了纳税计算部分做所得税纳税调减,以减少企业的纳税额,

比如: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是免税的,这部分就要做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减少

然后用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然后根据这个来算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工资调增调减方法

1、申报的工资是企业的应付工资总额-四金等;

2、实发的工资是应付工资总额-四金-个人所得税-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扣款一般来说,只要入帐金额不大于申报金额,是不用做调整的.

一.汇算清缴常见的问题,如果超出超规定,所得税需要调增的有:

1.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14%;

2.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

3.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

4.业务招待费支出收入0.5%与招待费发生额的60%孰低原则扣除;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收入15%;

6.捐赠支出利润总额12%;

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8.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2个重点问题包括哪些解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2个重点问题包括哪些解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2个重点问题包括哪些解读

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的两⼤核⼼业务,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直接关系到全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额。

1、企业年终结账前务必关注两⼤事项: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

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的两⼤核⼼业务,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直接关系到全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通知纳税⼈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论是税收优惠的审批事项或备案事项,还是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事项,均属于汇算清缴前必经的程序。

2、税法与会计确认收⼊条件的差异引发的纳税调整

税法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的确认条件与会计上确认收⼊的条件有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同时满⾜四个条件即可确认所得税应税收⼊,⽽会计上除了要求同时满⾜税法规定的四个条件外还需要满⾜“经济利益是否很有可能流⼊企业”这个条件,显然税法确认应税收⼊的条件相对宽松,因⽽形成了会计上还没有确认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增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情形。⽆论是纳税⼈还是税务机关,均应重视这⼀差异造成的税收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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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浅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政策

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有:

(一)工资薪金

1、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2、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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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经管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审核人员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否有序的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针对以上情形,作为审核人员在操作时,应该收集相关的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以及相关的考情表等相关资料来核实企业工资薪金发放的真实性,合理性。

值得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41条、42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列》第34条规定的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工资薪金”应当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列支,提取数大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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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职工福利费

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中,将职工福利视为没有明确计提规范的职工薪酬形式,未对现行的应付福利费处理作出规范,不再按职工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而采用按实际列支的处理办法。不再设置“应付福利费”一级会计科目。对符合福利费条件和范围的支出,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提取计入成本费用,在实际支付、发生时冲销“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列》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关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税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指出:《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室、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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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腐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税法明确了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的额度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超过部分作为作纳税调整处理,且为永久性业务核算。

(三)工会经费

1、会计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第44规定:“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列提取并拨缴工会。”工会经费仍实行计提、划拨办法核算,即按照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

2、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在审核中:企业会计核算中计提的工会经费能否在税前扣除,取决于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是否将提取的工会经费拨缴给工会组织;第二,是否取得工会组织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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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的《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刷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经管。工会经费应按照拨缴数在规定的限额内扣除,而不是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四)职工教育经费

1、会计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第44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职工教育经费仍实行计提、划拨办法,按照工资总额的2.5%计提。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时产生时间性差异,应做纳税调增工程处理;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经管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下列培训可作为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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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案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经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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