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知识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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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的一般原理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起源和发展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修改、补充、废止的。根

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

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

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

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

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

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

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

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

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

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

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

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

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

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

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

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

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

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

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

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

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

规定。

6.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

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

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

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

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

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

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

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

件的效力等级

上述各种法的渊源

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

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

的。

1.宪法具有最高的

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

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

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

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

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

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

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制定的规章。

4.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

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

效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

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

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

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

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

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5.部门规章之间、部

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

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特别规定优于一

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

的规定的原则:同一机关

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

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

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

用新的规定。

三、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具

体生效的范围,及法在适

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方

面的效力范围。

1.法的对象效力

第一,中国公民、法

人好其他组织在中国领

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

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

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

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第

二,我国法律对外国的适

用包括两种情况:(1)在

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

享有外交特权好豁免权

或法有另外规定者外,一

律适用我国法律;(2)外

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

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

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

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

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

处罚的除外。

2.法的空间效力

(1)有的法在全国范

围有效;(2)有的法在一

定区域内有效;(3)有的

法具有域外效力。

3.法的时间效力

是指法的效力的起

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

的行为有无溯及力。法开

始生效的时间:一是自公

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

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法

终止生效的时间:一是以

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

止生效;二是有些法完成

了历史任务而自然失效;

三是发布特别决议、命令

宣布废止某项法;四是法

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

日期。

注意:法的溯及力,

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

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

可加以适用的效力。法原

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法律

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

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

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1.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国家制定的社

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

引、评价、预测、教育和

强制等规范作用。

(1)告示作用:法律

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

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

(2)指引作用:法是

通过人们在法律上的权

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

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来

调整人们的行为的。

(3)评价作用:法律

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好尺

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

的行为的作用。

(4)预测作用:根据

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

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

间将如何行为。

(5)教育作用

(6)强制作用:在于

制裁违法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的

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

务。

五、法的运行过程

(一)立法

1.立法的概念

立法是指由特定主

体,依据一定职权好程

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

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

社会规范的活动。

2.中国立法指导思

当代中国立法总的

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

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立法

观。

当代中国立法基本

指导思想,是中国化的马

克思主义——毛泽东思

想和邓小平理论。

我国现阶段立法的

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

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

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

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

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

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3.中国立法的基本

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1)

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

(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

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

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

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

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

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

局,统筹兼顾;(6)原则

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

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

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

结合。

4.我国立法的基本

程序

立法的基本程序包

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

的审议、法律草案表决稿

的表决和法律的公布等

四个阶段。

(1)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

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

和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

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

某项法律的法律案。

(2)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

机关对已列入会议议程

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

论。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

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

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

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3)法律草案表决稿

1

的表决。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案经过审议后提出的表决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这是整个立法活动中最有决定意义的一步。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一般法律要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超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这是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众(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

5.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它不包括国际法和已失效的国内法。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二)法的实施

1.法的实施中的相关概念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所谓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现法律的活动。所谓司法,也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好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原则

法律适用的要求:(1)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2)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3)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3.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是在法

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

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

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基本

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

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

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

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

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

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

思想关系。

(3)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关系的主体:公

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

(法人);国家。

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行为结果;精神产品;

人身。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

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

4.违法行为、法律责

任与法律制裁

(1)违法行为:违反

现行法律规定并具有社

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行

为。

构成:违法主体,违

法客体,违法的主观要

件,违法的客观要件。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

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

违宪行为。

(2)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

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

的由相关主体所应承担

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

利后果。

与政治责任、道义责

任等其他社会责任相比,

法律责任有如下特点:第

一,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

律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

任。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

定义务、约定义务以及正

确行使权力、权利的义

务;第二,法律责任具有

国家强制性。该责任或由

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

权和程序,以直接强制手

段实施;或由当事人协商

主动承担,但以国家强制

力作为潜在的保证。

(3)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专

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

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

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

裁主要有以下几种:刑事

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

裁,违宪制裁。

5.法律实施的监督

(1)法律监督及其构

法律监督,是指由所

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

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

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

督导。法律监督的基本构

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

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

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

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

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

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

和人民群众。法律监督的

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

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

的公务活动。通过法律监

督促使被监督的国家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

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

(2)国家机关的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是

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

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督。

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

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

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

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

督,在我国就是指人民代

表大会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又

称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

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

存在的法律监督,以及行

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

机关的法律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是

我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

成部分,它具体包括检察

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

的监督两种。

(3)社会的监督

指各政党、各社会组

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

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

监督。

六、法与其他社会现

象之间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基础

的关系

1、法与经济的联系

是最根本的联系。

2、经济基础决定法

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

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

化;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

础。

3、生产力发展的水

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

平。

4、法在市场经济宏

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

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

制约作用。

5、法在规范微观经

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

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

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

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

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

秩序。

(二)法与政治、政策

1、法受政治的制约。

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

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

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

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

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

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

容及其变化。法又服务于

政治。

2、法与政策的关系:

党的政策是法律的依据

和指导,法律是政策的规

范化、法律化,是实现党

的政策的重要工具。

第二章宪法

一、宪法的概念、特

征与基本原则:

1.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确立国家制

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

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

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

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宪法

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

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依

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是

国家的根本大法。

2.宪法的特征

第一,内容上,宪法

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

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

原则等根本问题。

第二,法律地位和法

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

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第三,制定和修改的

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

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3.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3)

民主集中制原则;(4)法

治原则。

二、宪法监督:

宪法明确规定,由全

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

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由全

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

解释权,全国人大有权改

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

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三、新中国宪法的产

生和发展

1954年9月20日第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

第一部宪法,此后于

1975年、1978年和1982

年做了全面修改。1982

年宪法规定:“宪法的修

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

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

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四、国家性质、经济

制度、国家政体与国家结

构形式

1.国家性质

即国体,是指国家的

阶级性质,反映社会各阶

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体现

一定阶级的专政。

一般地说,在经济领

域中居于主导地位的阶

级总是控制或掌握着国

家政权,处于统治地位。

我国的国体是工人

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

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

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

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治

制度的特点和优点。中国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由

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

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

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

的重要组织形式。其性质

不属于国家机构,但也不

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

2.经济制度

我国在社会主义初

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

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

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我

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

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

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

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制。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

部分。国家允许外国的企

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

人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

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

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

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2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国家政体

政体又叫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去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是为国体服务的,是国体的表现形式。

我国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2)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3)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接受监督,向它负责;(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4.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和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可以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单一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国家有统一的宪法、统一的国籍、统一的国家立法机关和统一的行政机关。复合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联合组成联盟国家或者国家联盟的结构形式。分为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我国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

我国一级地方行政区,直

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

高度的自治权。

五、公民的基本权利

和义务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

国籍,并根据宪法和法律

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

务的人。

1.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公民在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

由:指公民管理国家事

务、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

和自由。

(3)人身自由权:人

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

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

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受法律保护。

(4)宗教信仰自由:

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

教的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

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

员生活保障权利、获得物

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利:

受教育的权利和进行科

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

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7)特定人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

利益;婚姻、家庭、老人、

儿童受国家保护;保护华

侨和侨眷的正当的权利

和利益。

2.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

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

律,保守国家机密,爱护

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

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

社会公德的义务。

(3)维护祖国的安

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依法

服兵役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

务。

六、国家机构的组

成、性质、地位等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

级为了保证国家权力的

有序运行而建立的相互

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1.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

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

权的机关。它的性质决定

了它在国家机构体系中

居于首要的、最高的地

位:(1)其他国家机关由

它产生,并对它负责,受

它监督。(2)它制定的法

律、做出的决议和决定,

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遵

守和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

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

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

国家权力的机关,是经常

性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

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国家主席是我国国

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

机关,同全国人大常委会

结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

对外代表国家。国家主席

和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

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

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

主席、副主席。主席和副

主席的每届任期为五年,

联系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

行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

机关。国务院每届任期五

年,总理、副总理、国务

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两届。

4.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

武装力量,是全国武装力

量的最高领导机关,即最

高国家军事机关。

5.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

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

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

国家行政机关。

6.民族自治地方的

自治机关。

包括自治地方的人

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7.人民法院和人民

检察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

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

独立行使审判权。各级人

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

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报

告工作,受它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

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

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

实行双重从属制。最高人

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

其常委会负责并领导地

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

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

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

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

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

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

领导。

8.特别行政区。

目前我国设有香港

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

行政区。

9.居民委员会和村

民委员会

是基层群众性组织,而不

是国家机关。

第三章行政法

一、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

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

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

活动。行政具有国家意志

性、执行性、法律性和强

制性的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

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

范的总和。行政法以行政

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目的

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

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行政法的基本原

(1)合法性原则。合

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

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

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

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

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合理性原则。合

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

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

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

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

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3)应急性原则。应

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

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

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

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

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

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

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3.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指行

政法规范和原则表现形

式,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

渊源。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部门规章与地

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

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

政解释、地方解释);其

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

约、惯例。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

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

担者,也称为行政法律关

系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

和行政相对人。

1.行政主体的概念、

范围、职权和职责

(1)行政主体的概

念: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

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

权,做出影响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

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

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

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

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

织。

(2)行政主体的范围

我国的行政主体具

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

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

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

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

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

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经法

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

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

机关内部机构和议事协

调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

的其他组织。

(3)行政主体的职权

与职责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

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

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

活动的资格及权能。主要

包括以下内容:①行政立

法权;②行政命令权;③

行政处理权;④行政监督

权;⑤行政裁决权;⑥行

政强制权;⑦行政处罚

3

权。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不能放弃和违反,否则会引起相应违法责任的追究。主要包括: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守法定程序。

2.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三、行政行为概述

1.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服务性;(2)从属法律性;(3)裁量性;

(4)单方性;(5)强制性。

2.行政行为的分类:

从不同的方面可以划分出不同的类型,包括:(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8)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9)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3.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

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包括: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4.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生效规则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即时生效;受领

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

生效。

5.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

括:公定力、确定力、拘

束力、执行力。

6.行政行为的无效、

撤销与废止

(1)行政行为无效的

条件:①行政行为具有特

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

有明显的违法情形;②行

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

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

行政行为;③行政主体受

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④

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

犯罪;⑤没有可能实施的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

律后果:①行为相对方可

在任何时候请示有权国

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②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

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

效;③行政行为被宣布无

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

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

一切均应返回相对方;所

加予的一切义务均应取

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实

际损失,均应赔偿。

(2)行政行为撤销的

条件:行政行为合法要件

缺损;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

律后果:①相应行政行为

通常自撤销之日起方失

去法律效力,但行政行为

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

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②

行政行为如果被撤销,因

此造成相对方的实际损

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

偿;③如果行政行为的撤

销是因为行政相对方的

过错引起的,则行政相对

方必须视具体情况承担

相当的责任。

(3)行政行为废止的

条件:①行政行为所依据

的相应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被依法修改、废止或

撤销;②形势发生重大变

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

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

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

国籍和社会公共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③行政行为

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

实现了其历史使命。

行政行为废止的法

律后果:行政行为废止

后,其效力自废止之日起

失效。

四、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

的概念和特征:

1.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

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

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行政行为。其行为形式

体现为行政规范性文件,

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法规

和规章)和一般行政规范

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并

能多次适用的行政措施、

决定、命令)。

2.抽象行政的特征

包括是对象的普遍性;不

可诉性;多次适用性。

(二)行政立法行为

1.行政立法的概念

与特征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

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

它既有立法的性质,是一

种从属性立法行为(准立

法行为),又具有行政的

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

为。

行政立法具有如下

两方面的特征:

(1) 行政立法的立

法性。表现在:①代表国

家,以国家名义制定人们

遵守的行为规则;②行政

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

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

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

范性和强制性;③它必须

遵循相应的准立法程序。

(2) 行政立法的行

政性。主要表现在:①其

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②

其客体是有关行政管理

事务;③其目的是实施和

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

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2.行政立法的主体

与分类

(1)行政立法的主体

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

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

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

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

行政立法主体包括:①国

务院;②国务院各部、各

委员会;③国务院直属机

构;④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⑤省、自治

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人民政府;⑥国务院批准

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⑦

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

政府。

(2)行政立法,依据

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

分类。①依其立法权的来

源不同,可分为职权立法

与授权立法;②依立法主

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

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③

依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同,

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创

制性立法。

3.行政立法的原则

(1)依法立法原则。

行政立法必须依法进行,

“依法”中的法指宪法和

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

(2)立法民主原则。

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

定进行行政立法时,应通

过各种方式听取各方面

的意见,保证民众广泛地

参与行政立法。

(3)加强管理与增进

权益相协调原则。

4.行政立法的程序

与原则

行政立法的程序主

要包括:①立项;②起草;

③听取公众意见;④审

查;⑤决定与公布。

五、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

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

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

为。其行为形式主要体现

为具体行政决定,如行政

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

决定等。

(一)行政许可

1. 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主体应行政相

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

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

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

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

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

的行政行为。

2. 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一种

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同于行政主体依职权

主动赋予相对方权利或

免除义务的行为;(2)行

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

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

式行政行为;(3)行政许

可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

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

权利的行为。

3.行政许可的分类

①以许可的范围为

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

殊许可;②以许可的程度

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

和非排他性许可;③以其

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

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条件

的许可;④以是否附加履

行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

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⑤

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分

为长期许可和附期限许

可;⑥以许可的内容为标

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

许可。

4.行政许可的作用

(1)有利于国家对社

会经济和其他义务的宏

观控制。

(2)有利于维护社会

主义公共利益和保障社

会公共安全。

(3)有利于保护相对

方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征收

1. 行政征收的概念

行政征收是指国家

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

权,依法向行政相对方强

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

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

为。行政相对方的财产一

经国家征收,其所有权就

转为国家所有,成为国家

财产的一部分,由国家分

配和使用,以保证国家财

政开支的需要。

2. 行政征收的特征

(1)强制性;(2)无偿

性;(3)法定性;(4)先定

性和固定性。

3. 行政征收的分类

目前我国行政征收

主要由税和费组成。因

此,行政征收主要分为两

大类,即行政征税和行政

征费。行政征收的主要内

容有:①税收征收;②建

设资金征收;③资源费征

收;④排污费征收;⑤管

理费征收;⑥滞纳金征

收;

4.行政征收与行政

征用的区别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

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

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

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

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两者

区别主要在于:

(1)从法律后果看,

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

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

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

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

4

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

(2)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

(3)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的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以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的特征

行政处罚的特征主要有:(1)其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2)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3)行政处罚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等。

4.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开、公正的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5)职能分离原则;(6)一事不再罚原则

5.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或经授权的组织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违法事实确凿;有法

定依据;较小数额罚款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

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

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的步骤:表

明身份;确认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

处罚决定书的交付;备

案。

(2)一般程序,又称

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通

常所应适用的程序。

步骤:立案;调查取

证;决定;拟制处罚决定

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

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正式裁决;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送达。

(3)执行程序:是指

有关国家机关保证行政

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

人的义务得以履行的程

序。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的原则:①申诉不停止执

行原则;②作出罚款决定

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

构分离的原则。

(四)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是指行政

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

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

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

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

式。其中要求行政相对人

为一定行为的命令,称为

“令”,如命令纳税,命

令出境(外国人);另一种

是要求行政相对人不为

一定的行为的命令,称为

“禁(止)令”,如因修建

马路禁止通行、禁止携带

危险品的旅客上车。

行政命令一经作出,

相对方便有了相关的义

务,必须按行政命令要求

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

为,否则须承受行政主体

给予的处罚。

(五)行政强制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

采取强制手段迫使不履

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

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履

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

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

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

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

为的总称。

(六)行政裁决

1. 行政裁决的概念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

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

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

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

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

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依法

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2.行政裁决的特征

(1)当事人之间发生

的争议是民事性质的,且

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

关,这是行政裁决的前

提。(2) 行政裁决的主体

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

机关。(3)行政裁决程序

通常是依当事人的申请

开始,以协商或调解为前

置。(4)行政裁决是行政

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

活动,具有法律效力。(5)

行政裁决具有不可变更

力。

(七)行政奖励

1. 行政奖励的概念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

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

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

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

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

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贡

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

个人和组织,给予物质的

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

政行为。

2.行政奖励的特征

(1)实施行政奖励的

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

目的是表彰先进、激励和

推动后进,调动广大人民

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对象是对国家、人民

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

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

和组织。(4)内容包括物

质奖励和精神奖励。(5)

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6)

是一种单方行政行为,但

不具有强制执行力。(7)

是一种法定的行为。

3.行政奖励的原则

行政奖励一般应遵

循下列原则:(1)物质奖

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

原则;(2)公正、合理、

民主、平等原则;(3)奖

励与受奖行为相适应的

原则;(4)及时性、时效

性和稳定性原则;(6)依

法奖励、实事求是原则。

(八)行政给付

1. 行政给付的概念

广义上的行政给付

包括供给行政、社会保障

行政、财政资助行政。狭

义上的行政给付仅指社

会保障行政,即指行政主

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

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

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

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

行为。

2. 行政给付的类型

行政给付包括:抚恤

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社会救济、福利金、最低

生活保障费;自然灾害救

济金及救济物资。

(九)行政确认

1. 行政确认的概念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

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

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

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

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

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

行政行为。

2. 行政确认特征

(1)行政确认的主体

是行政主体。(2)内容或

目的是对行政相对人的

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

确定或否定。(3)是要式

行政行为。(4)是羁束性

行政行为。

3. 行政确认的形式

行政确认的形式包

括:(1)确定;(2)认定(认

证);(3)证明;(4)登记;

(5)鉴证等。

(十)行政监督

行政主体依法定职

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

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

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

为。

六、行政合同与行政

指导

(一)行政合同

1. 行政合同的概念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

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

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

标,相互之间或与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

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

成的协议。

2. 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的双方

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

行政主体。(2)行政合同

的目的是实现特定的行

政管理目标或者为了维

护社会公共利益。(3)行

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行

政行为。(4)行政主体对

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

或解除享有优益权。(5)

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

履行行政合同发生的争

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

行政法的有关规则,通过

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如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予以解决。

(二)行政指导

1. 行政指导的概念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

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

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

应现实社会与经济生活

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

原则和政策,在相对方的

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

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

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管理

目标为目的,不直接产生

法律效果的行为。

2. 行政指导的特征

(1)行政性。行政指

导的实施主体是行政主

体,承受人是行政相对

人;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

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行

政主体不得超越权限;行

政指导的目的,是为了实

现一定的行政目的,方式

较为温和。

(2)非强制性。行政

指导对行政相对人没有

法律拘束力。

(3)依据的特殊性。

行政指导既可能依据法

律,也可能依据法律的原

则、精神,有时还可能依

据国家的政策。

(4)表现方式的灵活

性。在实施方式上,主要

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

政机关视具体情况可以

采取倡导、希望、说服、

教育、示范、劝告、建议、

提供信息以及制定导向

性政策等方式。

七、行政程序

1.行政程序的概念

与特征

行政程序是指国家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

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

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

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其特征主要为:(1)

行政程序是行政活动的

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

的总和;(2)行政程序是

行政主体实行行政管理,

行使行政权力的方式与

5

步骤;(3)行政程序具有法定性;(4)行政程序具有多样性;(5)行政程序具有基本程序统一和特殊程序分散的特征。

2.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

(2)相对方参与原则;(3)效率原则;(4)程序公正原则。

3.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调查制度;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辩论制度;回避制度;职能分离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时效制度;行政救济制度等。

八、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一)行政违法

1. 行政违法的概念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法律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行政违法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2.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4)有的行政违法要具备主观要件。

3、行政违法的分类

根据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行政违法可分为行政主体的违法和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根据行为的方式和状态不同,可分为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根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

(二)行政责任

1. 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2.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主观上有过错;(2)存

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

行为;(3)存在承担行政

责任的法律依据。

3.行政责任的种类

与方式

(1)行政主体承担行

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通

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

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

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

停止违法行为;履行职

务;撤销违法的行政行

为;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

为;行政赔偿等。

(2)公务员承担行政

责任的具体方式有:通报

批评;行政赔偿等。

(3)行政相对人承担

行责任的具体方式有:承

认错误,赔礼道歉;接受

行政处罚;履行法定义

务;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等。

九、行政赔偿

1. 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

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

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

行政权力的组织在行使

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负

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2. 行政赔偿的特征

(1)赔偿义务机关是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

权的组织;(2)赔偿范围

是特定的(一是具体行政

行为造成的损害,二是事

实行为);(3)赔偿的途径

是多渠道的(受害人可以

通过向行政赔偿义务机

关提出,以及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

等渠道实现)。

3.行政赔偿的归责

原则

主要是指违法归责

原则,国家只对违法行使

职权的行为才承担赔偿

责任,如果行使职权的行

为是合法行为,国家不承

担赔偿责任。

4.行政赔偿的范围

《国家赔偿法》规定,

国家对具体行政行为和

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

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对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

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因受

害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

害发生以及法律规定国

家不负赔偿责任的其他

情形不予赔偿。

具体包括对侵犯人

身权的行政赔偿和对侵

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国家不予赔偿的情

形:《国家赔偿法》第5

条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

责任的情形有:(1)国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

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

行为。(2)因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

致使损害发生的。

5.行政赔偿请求人

和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

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

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

以赔偿的人。赔偿请求人

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

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赔偿中,有权提

出赔偿请求的人有以下

几种:受到行政侵权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

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

属也可以成为赔偿请求

人;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

赔偿。

(2)行政赔偿义务机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是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

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

的行政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①作为行政主体的

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

关;②共同行政赔偿义务

机关;③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④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

机关;⑤行政赔偿义务机

关被撤销的,一般由继续

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

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没有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

机关,撤销该赔偿义务机

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

务机关;⑥经行政复议后

的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

赔偿义务机关。但是,复

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

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

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6.行政赔偿程序

(1)我国行政赔偿的

途径有两种:

一是单独就赔偿问

题向行政机关申请赔偿;

二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

讼中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2)行政赔偿义务机

关的受案与处理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应当自收到受害人的赔

偿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

赔偿申请符合条件的,应

当通知请求人,并在两个

月内做出处理决定。逾期

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

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

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

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赔偿诉讼是特

殊的诉讼形式。它是法院

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

请求,依照行政诉讼程序

和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

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与其他行政案件的

区别:第一,赔偿诉讼不

能直接单独向法院提起;

第二,赔偿诉讼当事人按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

则分担举证责任;第三,

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第

四,赔偿诉讼中法院的司

法权不受特别限制;第

五,在赔偿诉讼中,法院

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到

任何费用。

7.行政赔偿方式和

赔偿请求时效

国家赔偿方式是指

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的具体形式。《国家赔偿

法》第25条规定了三种

赔偿方式:(1)金钱赔偿。

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

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

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

的主要方式;(2)返还财

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

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

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

式;(3)恢复原状。是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

产因遭到违法分割或毁

损以致破坏,若有恢复的

可能,应由赔偿义务机关

负责修复,能够返还财产

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

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

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

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

内。

十、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

念和特点

1. 行政复议的概念

所谓行政复议,系指

行政相对方人(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

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

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

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

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

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2.行政复议的特点

(1)行政复议由法定

的行政主体进行;(2)行

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为;

(3)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

裁判行为;(4)行政复议

同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

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5)

行政复议按照特定行政

程序进行。

(二)行政复议的基

本原则

(1)合法原则;(2)

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

(4)及时裁决原则;(5)

便民原则;(6)一级复议

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对

当事人申请的某一具体

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

后,当事人不服的,不得

再行提出复议申请。)(7)

书面复议原则。

(三)行政复议的范

1.可以提起复议申

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包括:(1)对行政机

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

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

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

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

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

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

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

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

可证、执照、资质证、资

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

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

确认土地、矿藏、水流、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

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

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

6

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可提起行政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包括: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3.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或者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

(四)行政复议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

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

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

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

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

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

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

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

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4.对上述三项规定

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

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

政复议:(1)对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

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

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2)对政府工

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

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

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

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

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3)对法律、法

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

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

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

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4)对两

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

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

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5)对被

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

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

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

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

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

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

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

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

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将

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

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

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

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

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

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

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

复议。

(五)行政复议程序

1.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期限为自

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

六十日内,但是法律规定

的申请期超过六十日的

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

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

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在

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进行

审查,决定不予受理时应

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

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

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

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受理日期自行政复议机

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收到之日起计算。

复议申请人可自收

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

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

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复议案件的审理

政复议机关负责法

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受

理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

请书复印件发送被申请

人,被申请人应在十日内

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

关材料。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

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

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

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决定做出

前,申请人经说明理由,

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除法律规定的例外

情况,行政复议期间具体

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4.做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

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

做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

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

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

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

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

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

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

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

是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三

十日。

复议决定的种类主

要包括维持决定、履行决

定、撤销决定、变更决定

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

法的决定等。

第四章民法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

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

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财

产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

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

内容主要包括人格权和

身份权。

2.民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法人

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2)平等、自愿、等

价有偿原则

(3)公平、诚实信用

原则

(4)遵守法律和国家

政策的原则

(5)尊重社会公德和

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

主体、内容和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

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

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

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

义务关系。它由民事法律

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三要素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的

主体

是指参加民事法律

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的人,通常称

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

人。在我国,自然人、法

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

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

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

在一定范围内也是民事

主体。

(1)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

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是

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

生存的人。具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是

我国的公民。我国民法上

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

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

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

境内参加民事活动,具有

民事主体地位,但其活动

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

①公民的民事权利

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

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义务的前提条件,它是公

民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成

为民事主体的必然要求

和集中表现。根据《民法

通则》规定,我国公民的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②公民的民事行为

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

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

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

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

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

类:第一,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第三,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成立应当具

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

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

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

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法人的宗旨不

同,法人分为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和社会团体法人。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

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具有自己的特点,即法人

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一

般来说,始于法人的成

立,终于法人的撤销或解

散。

2.民事法律关系的

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权利与义务所指向

7

的客观事务,主要包括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根据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的不同性质,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能够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主要有:(1)不可抗力;(2)时间的经过;(3)人的出生和死亡。

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活动(称为“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活动(称为“不作为”)。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必须能够依法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产生,其主要包括:(1)事实行为;

(2)民事行为;(3)违法行为等。

四、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民事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如不具备,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它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要件:《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民事

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

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

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

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主要有:①口头形式;②

书面形式;③默认形式。

3.民事法律行为的

分类

可分为单方法律行

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

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

与单务法律行为;有偿法

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

性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

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等

等。

五、代理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

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

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

法律行为,而被代理人承

受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

律后果。

代理的基本法律特

征是:(1)代理行为是代

理人的行为,而该行为所

产生的法律后果却直接

归属于被代理人;(2)代

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

代理行为;(3)代理人以

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

事活动;(4)被代理人对

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的种类

(1)法定代理。是指

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的

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主要

适用于无行为能力人或

限制行为能力人。

(2)指定代理。是指

代理权根据人民法院和

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

的代理。

(3)委托代理。是生

活中最常见的代理种类,

指基于被代理人授权行

为所产生的代理。

3.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人应在代理

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

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

理权,不得任意转委托他

人代理;(4)不得滥用代

理权。

六、物权与所有权

(一)物权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

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

涉的民事权利。

2、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一种“对

世权”。(2)物权的客体是

特定的独立的物,而不是

行为或精神财富。(3)物

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

管理和支配。(4)物权具

有独立性和排他性。(5)

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

权。

3.物权的分类物权

按不同的特点可分为四

类:

(1)所有权与他物

权;(2)主物权与从物权;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

权;(4)准物权。

(二)财产所有权的

概念、特征与内容

1.财产所有权的概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

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

2.财产所有权的特

(1)财产所有权是一

种最完全的物权权利;(2)

它是一种绝对权;(3)它

具有强烈的独占性、排他

性;(4)其客体总是特定

的物体和财产,而不是智

力成果和行为。

3.财产所有权的内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1)占有,就是单

位或个人对于财产的实

际管领和控制;(2)使用,

是指发挥财产的使用价

值而对财产的运用;(3)

收益,是指通过对财产的

占有、使用而取得经济效

益;(4)处分,是对某项

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

的最终处置,是所有权中

带有根本性的一项权能。

七、债权

(一)债的概念和产

生的根据

1、债的概念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

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

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

利的人是债权人,其享有

的权利称债权;负有义务

的一方为债务人,其负担

的义务是债务。

2、债产生的根据

也称债的发生原因,

是指引起债的关系产生

的法律事实。依照民法通

则第84条的规定,我国

民法上债的发生原因可

分为两类:一是基于合

同;一是基于法律规定。

在各国民法上,可引起债

的产生的法律事实主要

有:合同、不当得利、无

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

过失、单方允诺、其他原

因。

(二)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主要有:(1)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

债;(3)特定物之债与种

类物之债;(4)简单之债

与选择之债;(5)主债与

从债;(6)意定之债与法

定之债。

(三)债的履行

1.债的履行的含义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

人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

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

当地履行债所规定的义

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

完全的实现。

2.债的履行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适当履行;(3)协作履

行;(4)经济合理原则;

(5)情势变更原则。情势

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

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

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

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

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

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

效力则显失公平,因而允

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

同的原则。

3.债的担保

是指促使债务人履

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

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

施。

债的担保的种类有:

(1)人的担保,其形式主

要有保证人担保;(2)物

的担保,其方式主要有抵

押权、质权、留置权和优

先权等;(3)金钱担保,

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4)反担保,是指在经济

往来中,有时为了换取担

保人提供担保、抵押或质

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

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

新设担保,该新设担保相

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

反担保。

4.债的消灭

是指债的关系在客

观上不复存在。

债的消灭原因大致

有三类:(1)基于当事人

的意思,如免除、解除;

(2)基于债的目的,如不

能履行、清偿;(3)基于

法律的直接规定。

债消灭的方式主要

有:(1)清偿,是指当事

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与履行的意义相同。(2)

抵销,是指两人互负债务

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

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

方的债务在同等额内相

互消灭。(3)提存,是指

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

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

时,债权人将该标的物交

给提存部门从而消灭债

的制度。(4)免除,是指

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

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关系

的单方行为。(5)混同,

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

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

事实。

八、合同

(一)合同的概念和

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所称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

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

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而是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2.合同的法律特征

(1)它是当事人之间

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

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

法律行为;(2)合同当事

人的法律地位平等;(3)

它是当事人之间以设立、

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

行为;(4)它所确立的是

债权债务关系;(5)其所

确定的内容是符合法律

的。

(二)合同法的基本

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

原则;3.公平原则;4.

诚实信用原则。

(三)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

合同。以双方当事人是否

互负义务为标准。

2.有偿合同与无偿

8

合同。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为标准。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以合同成立是否必须以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宣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

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为标准。

5.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以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并设有规范为标准。

(四)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1.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要件,除了必须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要件外,和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2.承诺

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的要件:(1)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之意思表示须与要约一致;(3)在承诺期间作出。

承诺的效力,我国合同法采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五)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酬金;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

法。

(六)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具有广

泛性,包括口头形式、书

面形式以及当事人约定

或法定的其他形式。

(七)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法

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

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

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1.合同无效的几种

情形:(1)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

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

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

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

2.合同可变更或可

撤销的情形:(1)应重大

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

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

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

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订立的。

3.效力未定合同:(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

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

义订立的合同;(3)无权

处分人订立处分他人财

产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

同经追认权人追认后,自

始有效,否则,自始无效。

(八)合同的责任

主要包括缔约过失

责任和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

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

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

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

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

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

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

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

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

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如修理、更换、重作、

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等)或者赔偿损失(如支

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

支付价金及预期利息)

等。

九、人身权

1.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

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

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

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的分类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

和身份权两大类。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

体具有法律尚的独立资

格必须具有的民事权利,

公民、法人都有人格权。

具体包括:(1)生命权;

(2)身体权;(3)健康权;

(4)姓名权和名称权;(5)

名誉权;(6)肖像权;(7)

隐私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

体因具有某种特定身份

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主要包括:(1)亲权;(2)

配偶权;(3)亲属权;(4)

荣誉权等。

3. 人身权的保护

保护人身权的责任

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

害;(2)消除影响、恢复

名誉;(3)赔礼道歉;(4)

赔偿损失。

十、财产继承权

1.财产继承权的概

财产继承权是指公

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

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继承制度中的基

本原则

保护公民合法财产

继承权原则;继承权男女

平等原则;养老育幼、互

济互助原则;互谅互让、

团结和睦原则;权利义务

相一致的原则。

法定继承人第一顺

序:配偶、子女、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

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

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

继承人;法定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

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我国遗产继承的

方式

继承的方式有四种: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

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4.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

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

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

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

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

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

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

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

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

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

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

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

姐妹。

5.代位继承和转继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

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

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

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

其应继承的遗产。

转继承实质上是继

承遗产权利的转移,是指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

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其应

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合

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6.遗产的分配原则

遗产的分配原则有

以下几点:

(1)一般平均原则。

经继承人协商一致同意

的,也可以不均等。

(2)照顾原则。对生

活特殊困难的和缺乏劳

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

产时,应予以照顾。

(3)权利义务一致原

则。

(4)协商原则。法定

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要

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

商处理继承问题。

十一、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

由民法规定的对民

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

一种以恢复被损害人的

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

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

国家强制形式,它是民事

违法人依法所必须承担

的法律后果。

2.一般民事责任的

构成要件

行为人承担一般民

事责任所必须具备:

(1)行为的违法性。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有

实施了违法行为才承担

民事责任。

(2)损害事实的存

在,具体地说,民事违法

行为只有造成损害事实,

行为人才承担责任。

(3)因果关系。是指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

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

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

(4)行为人主观上有

过错。过错根据其类型分

为故意与过失。除法律有

特别规定外,只有在实施

违法行为当时主观上存

在过错的违法行为人才

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

任。

3.民事责任的归责

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3)

公平责任原则

第五章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

念、法律特征及范围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

予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成

果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亦

称智力成果权。

2.知识产权的法律

特征

(1)知识产权的客体

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

力成果。(2)专有性,及

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

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

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

犯。(3)地域性,即知识

产权只在产生的特定国

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

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

(4)时间性,即依法产生

的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

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3.知识产权的分类

一类为文学产权,是

关于保护智力作品创造

和传播的权利,包括著作

权(即版权)和邻接权;另

一类为工业产权,是工

业、农业、林业、商业和

其他产业具有实用经济

意义的无形产权,包括专

利权和商标权。

4.知识产权的范围

主要包括著作权和

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

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

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权、商号权等。

(二)著作权

1.著作权的概念

是指作者对其创作

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

产权等民事权利。

9

我国《著作权法》中,它同版权系同义语,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前者指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具体包括:(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再现作品获得报酬权,二是演绎权。

2.著作权的主要内容

《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保护的作品包括:(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3.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但发表权的保护有时间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期分别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至于作者死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三)专利权

所谓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期限为10年。

(四)商标权

商标,俗称商品的牌子,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专用标记。根据商标的构成不同,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根据商标的识别对象不同,商标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和服务商标。根据商标的法律保护不同,商标分为注册商标

和非注册商标。

商标权的内容有以

下几个方面:专用权、许

可权、转让权、续展权、

标示权、禁止权。

在我国,商标权的取

得需遵循自愿注册原则

和先申请原则。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有10年,自核准注册之

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可

以续展注册。

第六章经济法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

对象经济法的概念:是

关于确立国家机关、社会

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经济法律地位,以调整它

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

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

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经济法的调整对

象四类关系:经济管理

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

织内部的经济关系,涉外

经济关系。二、经济法

的基本原则遵循和综合

运用经济规律的原则,巩

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

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

法发展的原则,国家调节

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

则,责权利效相统一的

原则。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立法目的:为保障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原则:制止

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

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依法进行正当的市场

交易;政府主动干预。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特

点:主体的特定性,行为

的违法性,损害的多重

性。种类:假冒混淆行

为;特殊经营者限制竞争

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

制正常竞争的行为;商

业贿赂与回扣;虚假宣传

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

行为;排挤竞争对手,以

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

行为;搭售或附加其他不

合理条件的行为;违禁的

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诽谤

行为;招投标活动中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掌

握商业贿赂、商业秘密的

概念、特点)三、对反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

检查监督检查部门: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四、法

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

责任、刑事责任。

第三节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

述概念:调整因保护公

民的消费权益而产生的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适用范围:消费

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

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

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

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

供服务的,适用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

二、消费者的权利安全

权,知情权,选择权,公

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

权,知识获得权,人格

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

尊重权,监督权。

三、经营者的义务依照

法定或约定提供商品和

服务的义务,接受监督的

义务,保证商品的服务

安全的义务,提供商品和

服务的真实信息的义务,

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

义务,出具购货凭证或

服务单据的义务,保证商

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履

行“三包”或相应责任

的义务,不得以格式合

同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

费者权利的义务,不得侵

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四、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国

家保护和社会保护 1、消

费者合法权益的国家保

护:立法保护、政策保护,

行政保护,司法保护。 2、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

保护:消费者保护运动,

消费者组织,舆论监督。

五、争议的解决及经营者

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税法一、税收的

概述 1、税收概念:国

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

政治权力,依照法律规定

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

征收一定货币或实物所

发生的一种特殊分配活

动。特征:强制性,无

偿性,固定性。 2、税法

概念:国家调整税务机关

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税

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构成要素:征

税主题,纳税主体,征税

客体,税种、税目,税率,

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减税免税,违章处理。

二、我国现行税收种类

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关税,土地增值

税。所得税:企业所得

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

资源税,行为税。

三、税收征收管理税务

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

查,违反税法的法律责

任。

第七章劳动法和社会保

障法

一、劳动法概述:劳动法

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

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这里“与劳动关系

密切的其他社会关系”

主要包括劳动力管理方

面的关系、劳动力配置服

务方面的关系、劳动保险

方面的关系、工会活动方

面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

方面的关系等,劳动法调

整的主要对象是劳动关

系。

立法宗旨:完善劳动合同

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

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

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

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

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

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

要形式和法律制度,两者

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订立

目的、内容等方面也有共

同之处,但集体合同和劳

动合同又有着明显的区

别,两者不能等同,也不

能相互代替。两者的主要

区别是:

第一,集体合同与劳动合

同的当事人不同。集体合

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代表

职工的工会组织,另一方

是企业。劳动合同的当事

人一方是劳动者个人,一

方是企事业单位或雇主

等。这就是说,劳动者个

人作为出卖劳动力的一

方不能签订集体协议,而

工会组织也不能为劳动

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

同的内容不同。集体合同

与劳动合同都以工作任

务、劳动条件、劳动报酬、

保险福利等为基本内容,

但在具体订立协议时是

有区别的。集体合同调节

集体劳动关系,内容全

面、复杂,带有整体性。

劳动关系的内容在法律、

法规中未作规定或只规

定基本标准,以及个人劳

动合同中的某些问题未

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集

体合同都可以规定。而劳

动合同的内容比较简单,

一般都在法律、法规中直

接规定,法律、法规未作

规定的,可由劳动合同规

定,那是单一的。

第三,集体合同与劳动合

同产生的时间不同。集体

合同产生于劳动关系运

行过程中,它不依单个劳

动者参加劳动为前提。而

劳动合同产生于当事人

一方的劳动者参加劳动

前,是以劳动者就业为前

提,是劳动者个人建立劳

动关系的法律凭证。

第四,集体合同与劳动合

同的作用不同。集体合同

制度的作用在于改善劳

动关系,维护职工的群体

利益。而劳动合同的作用

在于建立劳动关系,维护

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

的权益。

第五,集体合同与劳动合

同的效力不同。就职工一

方来说,集体合同对一个

单位的全体职工有效,而

劳动合同只对劳动者个

人有效,且劳动合同中的

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

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

的约定。

三、工作时间、休息休

假与工资

四、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障

五、劳动争议的解决和法

律责任

第八章环境和自然资源

一、自然资源法律制度概

10

述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草原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水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二、环境保护法概述 1、环境保护主要内容:预防和治理由生产和生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污染,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其他。 2、环境保护法的概念:调整人们在开发和利用,特别是在保护及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生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公众参与的原则,环境经济责任原则。 4、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的“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环境保护法律责任是指因不履行环保法律义务而依法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结果。包 5、括环保行政责任、环保民事责任和环保刑事责任。

第九章刑法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也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的正式诞生。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面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这

是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

的刑法典。

2.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第3条至第

5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

则,即刑罚法定原则、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

刑相适应原则。

(1)刑罚法定原则

刑罚法定原则的基

本含义是:法律明文规定

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

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

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

定罪处刑。也就是通常所

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

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

罚”。

(2)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任

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

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

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

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

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

有任何歧视。

(3)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

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

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

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相适应。

3.刑法的性质: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

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

治秩序,以国家名义制定

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

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

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

鲜明地反映统治阶级的

意志,具有强烈的阶级

性,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

专政的重要工具。

4.刑法的目的和任

务。

(1)目的:惩罚犯罪,

保护人民。惩罚犯罪是手

段,保护人民是最终目

的。

(2)任务:用刑罚同

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

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

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

主义制度。具体任务有: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

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

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

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

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

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

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

济秩序。

5.刑法的效力范围:

又称为刑法的适用

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

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

适用以及是否有溯及既

往的效力。它包括空间效

力和时间效力问题。

(1)空间效力范围分

为:我国刑法的属地管

辖;我国刑法的属人管

辖;我国刑法的保护管

辖;我国刑法的普遍管

辖。

(2)我国刑法在时间

上的效力,始于生效日,

中止于废止日;在溯及力

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

的原则。

二、犯罪和犯罪构成

要件

1.犯罪的定义及特

征: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

会、违反刑法并应受刑罚

处罚的行为。

犯罪具有三个基本

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

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

定的社会危害性;(2)犯

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

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

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

处罚性。

2.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

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

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

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

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

方面等四个要素。

(1)犯罪的主体

犯罪的主体指实施

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

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它包

括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

人和作为犯罪主体的单

位。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

体的条件有:实施了危害

社会行为;是达到法定刑

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刑

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

人罚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

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

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要

负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

任能力的人。

年龄与承担刑事责

任的关系:①我国刑法规

定,公民完全承担刑事责

任年龄为16周岁,相对

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

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

龄为14周岁以下。②已

满14周岁的公民,犯以

下各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

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毒。

单位成为犯罪主体

的条件有:实施了危害社

会的行为;必须是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公司、

团体。

(2)犯罪的客体

指刑法所保护的而

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

会主义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

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

危害社会行为及其危害

社会的后果所持的故意

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它

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

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

动机。

犯罪的故意指行为

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

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在

这种心理态度支配下实

施的犯罪就属于故意犯

罪。犯罪的故意有两种:

一是直接故意;二是间接

故意。

犯罪的过失指行为

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

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

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

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

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

观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指行为人

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

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犯罪动机指刺激犯

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

到犯罪目的内心冲动或

起因。

(4)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

指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

果的客观外在表现。它包

括三个基本要件:危害行

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

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

关系。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

避险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

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

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

害者所实施的没有明显

超过必要限度并且未造

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

民的一项权利,不仅不构

成犯罪,而且受到法律的

保护。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

以下条件:

(1)必须是对不法侵

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

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

须是正在进行的;

(3)防卫行为必须是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

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

侵害而实施的;

(4)防卫行为必须针

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而不能针对第三人;

(5)防卫行为不能明

显超过必要限度。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

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

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

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

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

行为。

紧急避险必须具备

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为了避免

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

他权利遇到危险而采取

的;

(2)必须使正在发生

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

(3)必须使在不得已

的情况下采取的。如果能

采取其他方法避免危险,

就不能实施紧急避险行

为;

(4)紧急避险行为不

能超过必要限度。

四、犯罪的预备、未

遂、中止和既遂

1.犯罪的预备:为了

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

件。犯罪预备也是犯罪行

为,而犯意表示不构成罚

11

罪。

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为得逞。《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4.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判定犯罪是否既遂,应当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完全具备的,是既遂;未能完全具备的,则不是既遂。

五、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可以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3.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4.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

(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

人。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

犯罪处罚。

(2)从犯,指在共同

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用的共同犯罪的人。应

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

罚。

(3)胁从犯,指被胁

迫参加犯罪的共同犯罪

人。因其在共同犯罪中处

于被动地位、罪行也比较

轻。

(4)教唆犯,指教唆

他人犯罪的共同犯罪人。

教唆犯必须有教唆他人

实施犯罪的故意。

六、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的概念

与特征

《刑法》规定:“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机

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

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

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

任。”

单位犯罪的特征:

(1)犯罪主体必须是

单位,即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2)单位犯罪的主观

方面必须有为本单位谋

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且

作出犯罪决定的是单位

集体或其负责人;

(3)必须实施了犯罪

行为;

(4)单位犯罪,法律

有规定的才处罚。

2.单位犯罪的刑罚

我国刑法在处罚单

位犯罪时采用“两罚制

“原则。即对单位犯罪既

处罚单位,又处罚其机关

的自然人或者行为人。

单位犯罪的刑罚具

体为:

(1)对单位判处罚

金;

(2)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观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判处刑罚,包括判处

可以适用于自然人犯罪

的一切刑罚方法;

(3)刑法分则和其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

定。

七、刑罚概念、种类

和具体运用

1.刑罚概念:

刑罚,是指我国刑法

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

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

的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

裁措施。

刑罚与其他制裁的

显著特点有:

(1)严厉程度不同。

刑罚是一种最为严厉的

制裁方法。

(2)适用对象不同。

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

用。

(3)适用的机关和程

度不同。刑罚只能由人民

法院代表国家适用,并且

要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

的管辖权限和诉讼程序

进行。

2.刑罚的种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

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

刑。属于主刑的刑种只能

独立适用。附加刑有罚

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

财产。附加刑的各个刑种

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

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

另外,对于犯罪的外国

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

加适用驱逐出境。

主刑的刑种:

(1)管制

指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

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

机关执行管束和群众监

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

罚。《刑法》规定,管制

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

不能超过3年。

(2)拘役

指短期剥夺犯罪分

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

并实行劳动改造的一种

刑罚。主要适用于罪行较

轻,需要短期关押的犯罪

分子。拘役的期限为1

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

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高

不能超过1年。

(3)有期徒刑

指剥夺犯罪分子一

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

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

改造和矫正的一种刑罚。

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

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

并罚时,有期徒刑的刑期

可以超过15年,但最高

不能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指剥夺犯罪分子的

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

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一

种刑罚。适用于罪行严

重,但又没有必要判处死

刑的犯罪分子。

(5)死刑

指剥夺犯罪分子生

命的一种刑罚。它是我国

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对于

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

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

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

宣告缓期2年执行。

附加刑的刑种:

(1)罚金

强制犯罪分子或者

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

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

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

利的一种刑罚。剥夺政治

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

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

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

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

将犯罪分子个人所

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

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

一种刑罚。

3.刑罚的具体运用

(1)量刑

量刑是刑事审判活

动的一个基本环节,指人

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

裁量决定刑罚的活动。具

体说来,就是人民法院根

据犯罪的事实、犯罪性

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

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对犯

罪分子的刑罚。

量刑的一般原则是: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

事法律为准绳。

(2)累犯

累犯指因犯罪受到

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

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

罪的犯罪人。我国《刑法》

中规定的累犯,分为普通

累犯和特殊累犯。普通累

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

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

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

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

罪的犯罪人。特殊累犯指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

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

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

分子。对累犯应当从重处

罚。

(3)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指一人犯

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

之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

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

执行的刑罚。所谓数罪,

就是行为人出于数个犯

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数

个犯罪行为,即具备了数

组犯罪构成要件。所谓并

罚,就是对一个人的犯的

数罪,依照刑法分则的规

定,分别确定罪名和刑

期,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

刑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

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

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

期。

(4)缓刑

缓刑指被判处一定

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

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附

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刑

罚,当犯罪人满足一定条

件后,便不再执行原判刑

罚,如果违反了应当遵守

的条件,则原判刑仍要执

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

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

运用的一项制度。

(5)减刑

减刑指被判处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

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

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

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

的一种制度。

(6)假释

是指对判处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在执行了一定的刑

期以后,如果确有悔改表

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

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

制度。

(7)自首与立功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

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

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

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

为。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

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

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

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

件的情形。

(8)实效

是指经过一定的期

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

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

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12

八、刑事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九、犯罪的种类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

1.犯罪的种类

根据新《刑法》可分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

(1)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违背职责义务,非法占有、使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的种类: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2)渎职罪

渎职罪指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亵

渎职责、职务的犯罪行

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渎职罪侵害的客体是国

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

方面是实施了亵渎职权、

职务的行为;主体是特殊

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

意,又可以是过失。

渎职罪的种类有:滥

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徇私舞弊罪;泄露国家机

密罪;徇私枉法罪;私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

犯罪;司法工作人员玩忽

职守罪;司法工作人员徇

私舞弊罪;行政执法人员

徇私舞弊罪。

第十章诉讼法

第一节诉讼法概述一、

诉讼与诉讼法诉讼的构

成必须具备控方(原

告)、承控方(被告)、

听讼方(审理)三个诉讼

条件。按照诉讼任务和

诉讼法律关系不同,诉讼

可以分为民事诉讼、刑事

诉讼和行政诉讼。民事

诉讼:是指法院、当事

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

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

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

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

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

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

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

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

是否犯罪,是否应当受到

惩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

刑事处罚的活动。行政

诉讼:是指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

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

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

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

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

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

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活

动。二、诉讼中的专门

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

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诉讼参与人。(重点掌

握诉讼参与人)三、诉

讼基本原则 1、诉讼共有

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

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

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

立行使职权;人民检察

院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

有诉讼权利;审判公开;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

行诉讼。 2、刑事诉讼特

有原则:侦查权、检察权、

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

相制约,依靠群众,未经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

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追究外国人刑

事责任使用我国刑事诉

讼法。 3、民事诉讼特有

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

等,法院调解,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同等原则与

对等原则。 4、行政诉讼

特有原则:合法性审查原

则四、诉讼管辖 1、刑

事诉讼管辖:立案管辖

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基

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级

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第

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中

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

刑事案件有反革命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

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案件、外国人犯罪的案

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

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

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

的重大刑事案件)地域

管辖:以犯罪地人民法

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

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的原则。 2、民事诉讼管

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 3、行政诉讼

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

辖,裁定管辖。五、诉

讼证据刑事证据包括物

证、书证;证人证言;被

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

结论;勘验、检查笔录;

视听资料。民事诉讼证

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

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

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

笔录。行政诉讼证据包

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

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之外,还包括现场笔录。

六、强制措施诉讼中的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

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

院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

斗争和保障诉讼活动的

顺利进行,依法对有关

诉讼参与人采取的限制

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

各种方法和措施。刑事

诉讼强制措施:拘传、取

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

拘捕。民事诉讼强制措

施:拘传、训诫、责令推

出法庭、罚款、拘留。行

政诉讼强制措施:训诫、

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

留。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一审程序

民事诉讼一审程序包括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1、起诉与受理

2、审前

准备 3、开庭审理 4、诉

讼程序的变化和结束:撤

诉,缺席判决,诉讼中止,

诉讼终结。 5、简易程序:

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

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

民事案件所使用的诉讼

程序。 6、民事判决、裁

定和决定。二、民事诉

讼二审程序民事诉讼二

审程序是民事诉讼当事

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

院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

或裁定而依法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

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

定,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

对案件进行审判所适用

的程序。 1、上诉的提起

与受理 2、上诉案件的审

理审理方式由两种:开

庭审理和径行裁判。 3、

民事二审案件的裁判:维

持原判,依法改判,发回

重审。三、民事诉讼审

判监督程序民事诉讼审

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

序,是为了保障法院裁判

的公正,使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担忧错误的判决、裁

定、调解协议得以纠正而

特设的一种再审提起和

审理程序。 1、人民法院

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 2、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审判

监督程序 3、当事人申请

再审四、民事特别程序

民事特别程序,是指人

民法院审理非民事权益

争议案件适用的程序,

它是根据审理对象的特

殊性而设置的。五、民

事执行程序 1、人民法院

执行时必须具备的条件

2、作为人民法院执行根

据的法律文书的种类 3、

民事执行程序的基本状

态第三节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审前程序

刑事诉讼审前程序,又称

庭审前程序,是指刑事诉

讼中法庭审理前的程序。

1、立案立案的材料来

源,刑事立案的条件 2、

侦查侦查行为:讯问犯

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

害人;勘验、检查,是指

侦查人员对于犯罪有关

的场所、物品、尸体或人

身进行实地勘验或检查

的侦查行为;搜查;扣押

物证、书证;鉴定;通

缉。 3、形式审查起诉公

诉,审查起诉,审查起诉

的内容,审查后的处理。

二、刑事诉讼一审程序

刑事诉讼一审程序,是指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

诉的案件,依法进行第

一次审判时应当遵循的

步骤、方式和方法。 1、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对公诉案件审查,开庭前

的准备,法庭审判,第一

审程序的期限,审判障

碍及其处理。 2、刑事自

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刑

事自诉案件的范围,自诉

案件的审查与受理,自诉

案件的审理程序。 3、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

范围,变更程序的适用及

条件。三、刑事诉讼二

审程序刑事诉讼二审程

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

院对上诉人或者人民检

察院因不服第一审人民

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或

裁定而提起上诉或者抗

诉的案件,依法进行重新

审判的程序。 1、提起上

诉、抗诉的程序(掌握理

由、期限) 2、上诉不加

刑原则四、死刑复核程

序 1、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件的核准权 2、判处死

刑缓刑二年执行案件的

核准权五、审判监督程

序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

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

上确有错误时,予以提出

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

的特别审判程序。 1、提

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

来源 2、提起审判监督程

13

序的条件(掌握) 3、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5、重新审判后的处理六、刑事执行程序第四节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1、起诉和受理

2、审理前的准备:组成合议庭,通知被告应诉和发送诉讼文书,调查收集证据,确认、更换和追加当事人

3、开庭审理

4、撤诉与缺席判决二、行政诉讼二审程序行政诉讼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诉讼当事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1、上诉案件的提起与受理(提起上诉的条件) 2、二审案件的审理(审理方式、期限) 3、二审案件的裁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或裁定,发回重审;依法改判;维持原判。三、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检察机关的抗诉或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定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包括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再审和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的自行再审。 1、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2、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3、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效果

第十一章国际法

第一节国际公法

一、国际公法的概念与渊源 1、国际公法的概念:又称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交往中国家间的相互关系,规定国家的权利与义务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1624 年荷兰格劳秀斯主体主要是国家,制定者也主要是国家。与国内法的关系 2、国际公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

二、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互相尊重主权,互相尊重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互不侵犯,不

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民

族自决,公平互利,和平

共处,国际合作,尊重人

权和基本自由,诚实履

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

际争霸。(重点掌握和

平共处五项原则)三、

国际公法的主体 1、应具

备条件:具有独立参加国

际关系的能力,具有直接

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

能力,独立进行国际求

偿的能力。 2、国家构

成要素国家的形式国

家领土国家的基本权利

与义务国家承认国家

继承国家责任 3、国际

组织概念特征特征:

国际组织的成员主要是

国家,依据国家间的正式

协议而创立,拥有自主

权,设有一套承担一系

列持续职能的常设机构,

具有国家间合作的职能。

国际组织法:是指用以规

范和调整国际组织的创

立、法律地位、内外活动

及有关法律关系的原

判、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联合国成立宗旨主要

机关四、居民国籍外

国人的法律地位(国民待

遇,最惠国待遇)庇护

和引渡五、海洋法 1、

海洋法概念主要内容

2、领海概念沿岸国享

有的主权 3、毗连区 4、

专属经济区沿海国享有

权利 5、公海概念公海

四大自由六、条约法概

念,特征,种类,条约的

缔结、加入和保留,条约

的效力和解释,条约的修

订和终止七、外交和领

事关系法外交外交关

系外交关系法国家外

交机关

第二节国际私法一、国

际私法的概述国际私法

的概念和特征国际私法

的概念,是指以直接规

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

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

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的法律部门。以涉外民商

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特

征渊源(国内渊源和国

外渊源)二、冲突规范

和准据法概念特点结

构种类三、外国法的适

用限制:反致、转致,

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

避,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四、国际民事诉讼外国

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涉外

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司法

协助五、国际商事仲裁

概念特点,国际商事仲

裁机构,仲裁协议的概

念、规定、成人与执行。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一、

国际经济法的概述 1、国

际经济法的概念是指调

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

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综合。 2、国际经济法的

渊源:国内立法,国际条

约,国际惯例,重要的国

际组织的决议。二、国

际货物买卖法概念法

律规范的三个组成贸易

术语买卖合同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

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

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

同。《联合国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公约》 1988 年

1 月 1 日四部分:公约

的适用范围和总责,合同

的订立,货物销售,最后

条款。三、国际技术转

让法四、国际投资法法

律渊源五、国际金融法

国际贷款国际银团贷款

国际项目贷款国际融资

担保国际债券发行六、

国际税法国家税收管辖

权国际双重征税国际

逃税和避税国际税收协

定七、世界贸易组织

WTO 是根据各成员立法

机关批准的世界贸易组

织协定而设立的永久性

组织,是国际法上的国

际组织,具有法律人格,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享有

权利、履行义务,处分财

产,其官员可以享有各

国给予的外交豁免权。

14

法学基础知识作业二

法学基础知识作业二(第3、4、5章) 一、名词解释(共10题,每题4分,共40分) 1. 行政主体 2. 公务员 3. 行政强制 4. 行政指导 5. 民事法律行为 6. 相邻关系

7. 抵押权 8. 承诺 9. 合理使用制度 10. 商标 二、简答题(共8题,每题5分,共40分) 1. 简述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

2.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哪些? 3. 善意取得的条件是什么? 4.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的种类有哪些? 5. 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6. 可撤销婚姻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7. 简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8. 简述要约的构成要件。 三、判断题(共5题,每题2分,共10分) 1. 善意取得的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请求权。() 2.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同一概念。() 3. 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立即生效。()

4. 表见代理本属无权代理,但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产生了有权代理的效力。() 5. 登记是我国结婚的唯一法定程序。() 四、不定项选择题(共5题,每题2分,共20分) 1. 从性质上讲,物权属于()。 A. 绝对权 B. 支配权 C. 请求权 D. 相对权 2. 以下属于法定之债的有()。 A. 无因管理 B. 不当得利 C. 合同 D. 侵权 3. 以下属于有偿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A. 买卖 B. 赠与 C. 租赁 D. 借用 4.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瑕疵有三种具体形态:()。 A. 无效 B. 可撤销、可变更 C. 效力待定 D. 有效 5. 以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A. 工资、奖金 B. 所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C. 知识产权的收益 D.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法学基础知识#电大形考答案

形考二_0001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90 多项选择题判断题 一、多项选择题(共10 道试题,共60 分。) 1. 法治的体制性要求有() A. 立宪主义 B. 依法行政 C. 司法独立 D. 司法中立 2. 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体系包括() A. 序言 B. 正文 C. 宪法修正案 D. 宪法性法律和宪法惯例 3. 以下哪些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A. 纳税 B. 劳动 C. 受教育 D. 选举 4. 司法权的纯化指的是司法权的() A. 中立性 B. 被动性 C. 主动性 D. 强制性 5. 宪法又称为() A. 母法

B. 根本法 C. 基本法 D. 最高法 6. 我国现行宪法的正文主要包括() A. 总纲 B.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C. 国家机构 D. 国旗、国徽、首都 7. 公民的诉愿权是对一类宪法权利的统称,包括() A. 批评权 B. 建议权 C. 申诉权 D. 控告权 8. 法律的实质合理性体现为法律() A. 保障人权 B. 维护社会公正 C. 协调价值冲突 D. 不溯及既往 9. 以下属于宪法性法律的有() A.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B. 组织法 C. 选举法 D. 国旗法 10. 公民的个人自由包括() 人身自由

B. 思想自由 C. 住宅不受侵犯 D.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判断题(共10 道试题,共40 分。) 1. 宪法的法律效力具有最高性。() A. 错误 B. 正确 2.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 A. 错误 B. 正确 3. 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所以,有法制未必就有法治。() A. 错误 B. 正确 4.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就在于规和配置国家权力。() A. 错误 B. 正确 5. 宪法修正案不是宪法典的组成部分,但属于广义上的宪法。() A. 错误 B. 正确 形考三_0001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90 多项选择题判断题 一、多项选择题(共22 道试题,共66 分。) 1. 以下哪些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围?() A.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法学基础知识》期末复习参考答案 (仅供参考)

《法学基础知识》期末复习参考答案(仅供参考) 2013-12-07 09:12:30| 分类:默认分类|举报|字号订阅 练习题 一、单选题 1、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 B )。 A.典权和抵押权 B.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 C.地上权和地役权 D.地役权、典权和质权 2、法律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从而为人们确立了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标准。这体现了法律规范的(A-2 )。 A.规范性 B.概括性 C.可预测性 D.明确性 3、我国现行宪法经过了几次修改?( D )。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D.四次 4、民法的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 C )平等。 A.权利 B.义务 C.法律地位 D.民事行为能力 5、行政立法行为属于( A )。 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内部行政行为 D.依申请的行为 6、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是预防( B )。 A.社会上的危险分子犯罪 B.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C.违法分子犯罪 D.社会上一般人犯罪

7、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 A )。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8、现行宪法的第几次修正案提出了“完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D ) A.一 .二 C.三 D.四 9、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是( A )。 A.行政合法性原则 B.行政合理性原则 C.行政灵活原则 D.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10、自然人是与( A )相对应的概念。 A.法人 B.公民 C.国民 D.国家 1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习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此项权利属于消费者的(C )。 A.选择权 B.公平交易权 C.受尊重权 D.知情权 12、移送管辖属于( A )。 A.裁定管辖 B.专属管辖 C.一般管辖 D.级别管辖 13、一般说来,源于同一法律文化传统,在法律的结构、形式、调整方法和技术等方面具有共同特点的各国法律制度被称为( B )。 A.法律部门 B.法系 C.法学部门 D.

经济法概论章节辅导

经济法概论(分章节)辅导 第一篇法学基础知识 第一章基础知识概述 第一节法学基础知识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1、法 (1)定义 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制订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上述定义有三个个方面的含义: 其一,它是由国家制订的,不是某个集团或组织制订的。 其二,它反映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物资生活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其三,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体包括;公、检、法、司和军队。 (2)内容 法包括宪法、法律(狭义)、法令、行政法规、判例等各种成文法或不成文法等。 2、法律 (1)定义 ①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②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订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 (2)内容 狭义的法律指除宪法以外的各种具体法律规范。 广义的法律指各种具体法律规范。 3、法和法律的区别与关系 (1)在一般情况下“法”和广义的“法律”同义。 (2)在某些特定场合“法”又和狭义的“法律”同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3)在法学上“法”和“法律”有时有严格的区别,“法”指一种特殊的规范系统或总和;而“法律”则指法的渊源之一或泛指法的表现形式。 二、法的产生和发展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也不是永恒的,它将随阶级的消失而消失。在我国很长一段历史时期,把法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隋律”、“唐律”、“明律”、“大清律”等,近代才把法与律连用,称法律。 (一)习惯是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 以氏族为基本单位的社会组织和氏族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习惯(见书P2页)。 (二)人类历史上最初的法──奴隶制法 在原始社会后期(见书P2页)……,反映奴隶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并以国家的强制力迫使全体成员一体遵行的行为规则━━奴隶制法由些产生。 (三)封建制法 封建制度是以封建地主占有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并且不完全占有劳动者——农

法学答案

法学基础知识答案(一) 一、名词解释 1、法的制定(P12) 2、法律移植, 是指一国或一个地区将他国或他地区的法律制度经过鉴别、认同、涮选后输入本国并本土化的过程。 3、法系(P6) 4、法律文化,是一国或一地区的法律制度所折射出来的观念、思想、学说、经验的总和。 5、法律继承,是指一国或一地区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影响、批判、借鉴、吸收、延续、继受的关系。 二、填空题 1、奴隶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2、制定、认可 3、假定、处理、制裁 4、正确、合法、及时 5、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 6、事件、行为 7、判例法 三、选择题 1、D 2、ABC 3、A 4、C 5、B 6、B 7、D 8、C 9、D 10、C 四、简答题 1、法的概念及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国家意志,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达到一定社会秩序,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反映国家意志 4)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5)法以实现一定社会秩序为目的 6)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2、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 基本要求: 要做到正确,首先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准确. 所谓合法,就是要求执法机 关必须依法办事,在定性,处理和程序上都要合乎法律要求. 所谓及时,要求执法机关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时间. 合理和公正,是对正确、合法、及时三项要求的补充,要求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时,对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基本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1)它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2)它所体现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不是随意的,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 3)它所体现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归根结底是由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多决定的 5、法的创制的程序 1)法律案的提出 2)法律案的审议 3)法律案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五、论述题 1、结合实际谈谈我国法律的作用 (首先写法律的作用,然后在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论述) 1、社会主义法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 2、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 3、社会主义法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4、社会主义法促进和发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1、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 2、社会主义制度下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法学基础知识作业答案电子教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30分) 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国家意志,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达到一定社会秩序,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通常,法的效力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即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但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3、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4、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 5、立法是通常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6、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 1、法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①法是一种行为规范;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③法反映国家意志;④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⑤法以实现一定社会秩序为目的;⑥法由国家强制力量保障实施。 2、法的分类。有五种分类: 1. 国内法与国际法 2. 根本法和普通法 3. 一般法与特别法 4. 实体法与程序法 5.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3、当代中国法的形式有哪些?(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6)地方政府规章(7)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9)国际条约 4、立法程序包括哪些步骤?(1)法律案的提出(2)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案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 5、法律的规范作用有哪些?1、指引作用。它是指法律为人们提供了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其作用对象是本人的行为。2 、评价作用。它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以及违法性质和程度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预测作用。它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将如何行为以及某种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其作用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 4、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这种作用体现为对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从而起到教育和警戒作用,或对合法行为加以保护、赞许或者奖励,从而起到鼓励和示范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5、强制作用。它是指法律对违法行为具有制裁和惩罚作用,其作用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 三、论述题(共20分) 试论述法治的基础。法治,不管是作为一社会结构理论的合理性说明,还是作为一社会结构运行实践的合法性说明,都必须从它赖以生成和存在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中去寻找。笔者认为,市场经济、权利文化、民主政治、社会改革是法治理论的四大支柱,它们互相融通契合,构成了法治实践的运行基础。 一、市场经济制度是法治的经济基础法治的理论与要求萌生于简单商品经济,而法治作为制度的确立和实践的成熟则根植于发达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之中。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和以国家垄断为根本特征的产品经济中,是不可能生成成熟的法治要求和法治制度的。 二、权利文化观念是法治的文化基础法治,不管是作为一种理论学说,还是作为一种现实的运动都是根植于一定的文化基础之中的,离开了文化的给养,法治就会枯萎。所以权利文化的核心应该是平等观念。平等观念与权利观念可以说是商品经济的两大成就,也是商品经济运行的双翼。 三、民主政治体制是法治的政治基础法治的观念与制度萌生于商品经济之中,建立在权利文化的基础之上,还需一定的政治制度的力量作其制度的支撑。法治是建立在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民主政治之上的。民主的原意是指人民的权力,随着人类政治实践文明化程度的提高,民主成为国家形式时,便产生了民主政治。可见,法治的基本精神是与民主政治的本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深深地扎

法学基础知识

法学基础知识 任务一 单选题 (1/10)、当监护人设立发生冲突时,就需要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4分) ?A、其他监护人 ?B、委托监护人 ?C、法定监护人 ?D、指定监护人 (2/10)、我国对法律溯及力问题,实行的原则是()。(4分) ?A、法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B、法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溯及既往 ?C、法在任何情况下均溯及既往 ?D、法在一般情况下均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3/10)、在民法基本原则中,具有“帝王条款”之称的是()(4分) ?A、诚实信用原则 ?B、意思自治原则

?C、公序良俗原则 ?D、平等原则 (4/10)、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4分) ?A、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B、休息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 ?C、劳动、受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D、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5/10)、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行为规范,体现了()。(4分) ?A、科学性 ?B、国家意志性 ?C、社会性 ?D、阶级性 (6/10)、法的规范作用包括()。(4分) ?A、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 ?B、指引,评价,教育,预测,惩罚作用 ?C、指引,评价,惩罚,强制,教育作用 ?D、指引,教育,强制,鼓励,预测作用

(7/10)、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后甲因急事用钱,要将自己在合伙中的份额转让,乙和第三人丁均欲以同一价格购买,甲应该( )(4分) ?A、卖给乙、丁每人一半份额 ?B、卖给丁 ?C、卖给乙 ?D、卖给乙或丁 (8/10)、从不同的角度对法的渊源进行理解,法律具有权威和约束力的根源是法的()。 (4分) ?A、思想渊源 ?B、效力渊源 ?C、历史渊源 ?D、形式渊源 (9/10)、“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这个法律规范是属于以下哪种()法律规范。 (4分) ?A、禁止性规范 ?B、义务性规范 ?C、授权性规范 ?D、命令性规范 (10/10)、在我国,主要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民事归责原则是:()(4分)

电大法学本科 法学基础知识 案例分析 考试备用

法学基础案例分析 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 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 请问: (1)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2)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 (3)现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4)甲、乙、丙、丁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5)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 1、甲、乙、丙对作为尚未分割的遗产的楼房是共同共有关系。 2、无效。因为该买卖合同侵犯了张某夫妇的优先购买权。 3、房屋所有权应归甲、乙、丙三人共同共有。 4、甲、乙、丙、丁四人均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因为张某夫妇享有合法的租赁权。 5、张某夫妇可以主张以下权利:(1)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前获得通知的权利;(2)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3)主张丙、丁之间合同无效的权利。 张某,男,30岁,是某县人民银行的出纳员,他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涂改单据等方式,贪污公款35872元。案发后,在提起公诉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某某主动提出回避,因为张某是他的儿子。本案在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了以审判长王某为首的合议庭,但后来发现王某是张某的表哥,于是上级领导决定王某回避。 请依据以上案情,回答问题: 张某的贪污案应该由谁来立案侦查;检察长张某某的回避属于什么种类的回避,应当由谁来决定;审判长王某的回避属于什么种类的回避,应当由谁来决定。 答:张某的贪污案应该由人民检察院来立案侦查(4分); 检察长张某某的回避属于自行回避(4分),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来决定(3分)。 审判长王某的回避属于指令回避(4分),应当由本院来决定(3分)。 1、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乙婚后与妻子工共建12间房。1960年生子丙,1970年 乙死亡。乙母自己婚后一直和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也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12间放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改革时返还给甲。现丙妻

法学基础知识

宪法的特征是什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与同一法律体系之下的普通法律相比,宪法有如下三个特征: 1、宪法的内容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 (2)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如果普通法律的规定、原则、精神同宪法的规定、原则、精神相抵触,那么普通法律应该被撤销、改变或宣布无效。 (3)一切宪法主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最根本的活动准则。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复杂。 (1)宪法的制定一般是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我国的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宪法的修改与普通法律的修改在提起主体和通过程序上不一样。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除了这两个特定的主体以外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有效的修宪议案。在修改程序上,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我国公务员的职位分为哪几类?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目前的公务员考试主要是针对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进行公开招录,专业技术类职位更多是采用其他方式招录。 姚来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之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王京:请问人身权的种类包括哪些? 姚来燕: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 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有哪些? 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包括: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的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以上第4条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授予专利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也不授予。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所特有的,贯穿于刑法规范始终、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知道和约束作用的基本准则。 1、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学基础知识汇总

第一节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

《法学基础知识#》开放本科补修课程期末复习指导及模拟试题(春)

《法学基础知识#》期末复习[2018春] 2018年6月教案科转自省电大在线学习平台 适用班级:10春法学本科 《法学基础知识#》开放本科补修课程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期末考试说明 一、期末考试要求: 1、认清课程性质,明确课程教案目的。 2、全面复习,重点掌握基本原理。 3、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强对民法基本原理及规则的理解与运用。 二、组卷原则: 根据本课程综合性及理论与实践性相结合的特点和教案要求,特对本课程的考试复习内容作“领会”、“识记”、“应用”不同层次的划分。“领会”的部分作为一般了解的内容;“应用”的部分作为重点考核的内容;“识记”的部分作为基本考核内容。考试内容的难易程度和考核能力层次:难易程度分为较易、中等、较难三种。 三、试卷类型:: (一)法学专业试卷类型: 1、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2、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3、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4、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5、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10分) (二)法学专业(行政执法方向)试卷类型: 1、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2、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45分) 3、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10分) 4、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四、考核形式:开卷,百分制。 五、答题时限:90分钟。 第二部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

法的定义及其特征,法的渊源(包括我国法的渊源),法律部门及其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部门,法的效力,法的产生及其历史类型,法系,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与立法程序,法律规范及其结构和种类,法律关系的特征及构成要素,法的实施及方式,违法、法律责任的构成及特点。 (二)考核要求 了解:法的效力,法的产生及其历史类型,法系,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与立法程序,法律规范及其结构和种类,法的实施及方式。 掌握:法的定义及其特征-P4,法的渊源-P7(包括我国法的渊源-P8),法律部门-P12及其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部门-P13,法律关系的特征-P35及构成要素-P36,违法-P44、法律责任的构成及特点-P46。 二、宪法学 (一)考核内容 宪法的特征,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包括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我国的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我国的选举制度,我国的经济制度,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我国的国家机构、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及其职权。 (二)考核要求 了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包括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我国的经济制度,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及其职权。 掌握:宪法的特征-P49,我国的国家性质-P58、政权组织形式-P62、国家结构形式-P63,我国的选举制度-P67,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P4-P73,我国的国家机构-P80。 三、行政法学 (一)考核内容 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法的渊源及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主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及抽象行政行为和具有行政行为,行政违法与行政救济,国家赔偿法。 (二)考核要求: 了解:行政法的渊源,行政违法与行政救济,国家赔偿法。 掌握: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P99、基本原则-P102,行政法律关系-P,行政法的主体-P104,行政行为-P111,行政行为的概念-P111及抽象行政行为-P114和具有行政行为-P116。

法学基础知识作业

法学基础知识作业(1)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在我国,“法”和“律”结合起来使用称为“法律”大约是在() A 战国时期B汉武帝时期 C 唐朝D清末民初 2、关于法的分类,下面说法错误的是() A 国际法与国内法 B 基本法与特别法 C 英美法与大陆法 D 不成文法法 3、人们法律意识的最高阶段是() A 法律心理 B 法律观念 C 法律思想 D 法律文化 4、关于“法治”的含义,下面不正确的是() A 是一种治国理论 B 是一种法律制度 C 其前提是良法之治 D 是相对人治而言的 5、下列具有时代性、思想性和稳定性的是() A 法律意识 B 法律继承 C 法律移植 D 法律文化 6、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法可以分为() A 法制和法治 B 大陆法和英美法 C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D 刑法与民法 7、石家庄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 A 法律 B 地方性法规 C 地方政府规章D行政法规 8、审议法律案是创制法律的()

A 首要环节 B 核心环节 C 决定性环节 D 最终环节 9、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不同,可以把法分为() A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B 实体法与程序法 C 一般法与特殊法 D 根本法与普通法 10、在我国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 A 人民群众的监督 B 社会组织的监督 C 国家机关的监督 D 媒体舆论的监督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大陆法系有时又称为() A 普通法法系 B 成文法系 C 民法法系 D 罗马法系 2、法律文化具有() A 时代性 B 思想性 C 稳定性 D 民族性 3、法的规范作用表现在() A 预测作用 B 指引作用 C 强制作用 D 教育作用 4、法的创制的基本形式包括() A 法的制定 B 法的修改 C 法的认可D法的废止 5、法律规范构成的要素包括() A 假定 B 推理 C 处理 D 制裁

法学基础知识04

法学基础知识#形考四-0001 判断 |单选题 |多选题 1.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必须要有对方的犯罪行为存在。() ?× 2. 准据法就是实体法。() ?× 3. 按照国际惯例,政治犯一般不引渡。() ?√ 4. 刑事法治是近代启蒙运动的产物,它以罪刑法定与无罪推定为基石。()?√ 5.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犯罪的,我国刑法不予追究。()?× 6. 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

7.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 8.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仅仅是关于私法上的关系,不包括公法上的关系。() ?× 9.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涉外性判断并非以营业地为标准,通常采用的是买卖双方的国籍标准。() ?× 10. 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我国法院有专属管辖权。() ?√ 11. 表见代理本属无权代理,但为了维护交易安全,表见代理产生了有权代理的效力。() ?√ 12. 产品的瑕疵就是产品缺陷。() ?× 13.

诉讼时效又称除斥期间。() ?× 14. 有犯罪必然会受到刑罚处罚。() ?× 15. 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和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一样,都具有预防性。() ?× 16. 目前,国际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是实行“轻轻重重”的两极化刑事政策。() ?√ 17. 我国《物权法》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 ?√ 18. 《反垄断法》旨在反对限制竞争的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反对不道德手段进行过分的恶性竞争的行为。() ?√ 19. 经济法调整社会上所有的经济关系。()

社工法学基础答案(ctr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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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知识》网上形考作业指导 单选 1.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 A.典权和抵押权 B.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 C.地上权和地役权 D.地役权、典权和质权 2.法律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从而为人们确立了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标准。这体现了法律规范的()A.规范性 B.概括性 C.可预测性 D.明确性 3.现行宪法经过了几次修改?() A.一B.二 C.三 D.四 4.下列哪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A.自由权 B.财产权 C.受教育权 D.休息权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起施行。 A.2007年10月1日 B.2008年10月1日 C.2007年12月1日 D.2008年12月1日 6.民法的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 )平等。 A.权利 B.义务 C.法律地位

D.民事行为能力 7.行政立法行为属于()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内部行政行为 D.依申请的行为 8.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是预防() A.社会上的危险分子犯罪 B.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C.违法分子犯罪 D.社会上一般人犯罪 9.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A.社会组织B.社会团体C.国家机关D.居民个人 10.吴某家多次被盗,一天吴回家正遇程某在房内行窃。 吴某上前抓住程某,程用拳猛击吴胸部。吴某拿起木棒打程某头部一下致其倒在地上,程正要起身,吴紧接着又猛打程腰部一下,致程三根肋骨骨折而残废。 吴的行为应属于()A.正当防卫B.事后防卫C.报复侵害 D.防卫过当 1.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学基础知识#》开放本科补修课程期末复习指导及模拟试题(2019春)

《法学基础知识#》期末复习[2010春] 2010年6月教学科转自省电大在线学习平台 适用班级:10春法学本科 《法学基础知识#》开放本科补修课程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期末考试说明 一、期末考试要求: 1、认清课程性质,明确课程教学目的。 2、全面复习,重点掌握基本原理。 3、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强对民法基本原理及规则的理解与运用。 二、组卷原则: 根据本课程综合性及理论与实践性相结合的特点和教学要求,特对本课程的考试复习内容作“领会”、“识记”、“应用”不同层次的划分。“领会”的部分作为一般了解的内容;“应用”的部分作为重点考核的内容;“识记”的部分作为基本考核内容。考试内容的难易程度和考核能力层次:难易程度分为较易、中等、较难三种。 三、试题类型:: (一)法学专业试题类型: 1、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2、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3、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4、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5、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10分) (二)法学专业(行政执法方向)试题类型: 1、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2、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45分) 3、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10分) 4、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四、考核形式:开卷,百分制。 五、答题时限:90分钟。 第二部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

法的定义及其特征,法的渊源(包括我国法的渊源),法律部门及其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部门,法的效力,法的产生及其历史类型,法系,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与立法程序,法律规范及其结构和种类,法律关系的特征及构成要素,法的实施及方式,违法、法律责任的构成及特点。 (二)考核要求 了解:法的效力,法的产生及其历史类型,法系,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与立法程序,法律规范及其结构和种类,法的实施及方式。 掌握:法的定义及其特征-P4,法的渊源-P7(包括我国法的渊源-P8),法律部门-P12及其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部门-P13,法律关系的特征-P35及构成要素-P36,违法-P44、法律责任的构成及特点-P46。 二、宪法学 (一)考核内容 宪法的特征,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包括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我国的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我国的选举制度,我国的经济制度,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我国的国家机构、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及其职权。 (二)考核要求 了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包括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我国的经济制度,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及其职权。 掌握:宪法的特征-P49,我国的国家性质-P58、政权组织形式-P62、国家结构形式-P63,我国的选举制度-P67,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P4-P73,我国的国家机构-P80。 三、行政法学 (一)考核内容 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法的渊源及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主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及抽象行政行为和具有行政行为,行政违法与行政救济,国家赔偿法。 (二)考核要求: 了解:行政法的渊源,行政违法与行政救济,国家赔偿法。 掌握: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P99、基本原则-P102,行政法律关系-P,行政法的主体-P104,行政行为-P111,行政行为的概念-P111及抽象行政行为-P114和具有行政行为-P116。

法学基础知识心得体会

法学基础知识心得体会 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树立,既有赖于国家的努力,也有赖于公民个人的努力。从国家角度来说,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损害社会主义法律树干的因素。例如,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改善法律实施的状况,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从个人的角度来说,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对于大学生来说,至少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努力树立法律信仰。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大学生应当通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入理解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从而树立起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 积极宣传法律知识。大学生在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向其他人宣传法律知识。特别是要宣传社会主义法律观念,帮助人们彻底根除“权大于法”,“要人治不要法治”等封建残余思想,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使人们了解和认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 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也是对法律权威的蔑视。大学生不仅要有守法

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同违法犯罪行为斗争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事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包括事中和事后制止,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2. 中等职业学校的法律基础知识课是德育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学生道德法律意识,培养学生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大多介于16岁至19岁之间,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如何抓住他们这个年龄段的特点,帮助他们完成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塑造是德育课教学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向社会输送合格的中等专业技术人才的重要保障。因此,这门课在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中的地位是其他学科无法替代的。根据本课程的特点和教师教学任务、职责,笔者在教学中紧紧抓住以下几个重点开展教学工作。 一、注重针对性,把握有关法律规定,端正学生学法地自觉性 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通过教学,使学生全面吸收基本理论,准确地把握有关法律规定。这点是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学生知法守法的前提。因为法律知识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但实践性必须以理论为指导。学习法律

法学基础知识作业一

法学基础知识作业一(第1、2章) 一、名词解释(共5题,每题4分,共20分) 1. 法 2. 法的适用 3. 法律制裁 4. 法治 5. 宪政

1. 法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2. 简述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 3. 简述法治的内涵。 4. 简述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5.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

1.法律通过程序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种国家强制力很多时候是潜在的和间接的。() 2.法系即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 3.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两个组成部分,两者相互联系和依存,不可偏废。() 4.程序法即诉讼法。() 5.法的价值即法的功能或法的作用。() 6.合法的总是符合道德的,违反道德的不一定就是违法的。() 7.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具有“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特点。()8.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基本法律。() 9.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0.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也就是说所有案件最多经过两级审判就应该作出终审判决。() 四、不定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法的目的性价值包括:()。 A.正义 B. 平等 C. 自由 D. 秩序 2. 具体的法律创制包括法律的:()。 A. 制定 B. 修改 C. 补充 D. 废止 E. 认可 3. 国务院有权制定()。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D. 地方规章 4. 我国公民在选举权方面要求年满( )。 A.16周岁 B.15周岁 C.20周岁 D.18周岁

5.宪法又称为()。 A.母法 B. 根本法 C. 基本法 D. 最高法 6. 宪法的修改,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以上的多数通过。 A. 2/3 B. 1/2 C. 3/4 D. 4/5 7. 我国现行宪法为()。 A. 1954年宪法 B. 1972年宪法 C. 1982年宪法 D. 1992年宪法 8. 我国现行宪法至今为止有()修正案。 A. 2个 B. 3个 C. 4个 D. 5个 9. 我国现行宪法的正文主要包括()。 A. 总纲 B.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C.国家机构 D.国旗、国徽、首都 10. 以下哪些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A. 纳税 B. 劳动 C. 受教育 D. 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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