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知识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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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的一般原理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起源和发展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修改、补充、废止的。


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
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
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
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
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
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
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
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
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
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
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
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
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
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
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
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
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
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
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
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
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
规定。

6.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
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
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
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
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
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规章
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
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
件的效力等级
上述各种法的渊源
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
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
的。

1.宪法具有最高的
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
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
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
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
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
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
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制定的规章。

4.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
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
效力。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
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
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
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
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
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5.部门规章之间、部
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
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特别规定优于一
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
的规定的原则:同一机关
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
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
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
用新的规定。

三、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具
体生效的范围,及法在适
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方
面的效力范围。

1.法的对象效力
第一,中国公民、法
人好其他组织在中国领
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
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
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
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


二,我国法律对外国的适
用包括两种情况:(1)在
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
享有外交特权好豁免权
或法有另外规定者外,一
律适用我国法律;(2)外
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
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
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
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
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
处罚的除外。

2.法的空间效力
(1)有的法在全国范
围有效;(2)有的法在一
定区域内有效;(3)有的
法具有域外效力。

3.法的时间效力
是指法的效力的起
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
的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开
始生效的时间:一是自公
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
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


终止生效的时间:一是以
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
止生效;二是有些法完成
了历史任务而自然失效;
三是发布特别决议、命令
宣布废止某项法;四是法
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
日期。

注意:法的溯及力,
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
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
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法原
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法律
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
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
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1.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国家制定的社
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
引、评价、预测、教育和
强制等规范作用。

(1)告示作用:法律
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
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

(2)指引作用:法是
通过人们在法律上的权
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
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来
调整人们的行为的。

(3)评价作用:法律
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好尺
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
的行为的作用。

(4)预测作用:根据
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
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
间将如何行为。

(5)教育作用
(6)强制作用:在于
制裁违法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的
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
务。

五、法的运行过程
(一)立法
1.立法的概念
立法是指由特定主
体,依据一定职权好程
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
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
社会规范的活动。

2.中国立法指导思

当代中国立法总的
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
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立法
观。

当代中国立法基本
指导思想,是中国化的马
克思主义——毛泽东思
想和邓小平理论。

我国现阶段立法的
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
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
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
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
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
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3.中国立法的基本
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1)
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
(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
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
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
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
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
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
局,统筹兼顾;(6)原则
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
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
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
结合。

4.我国立法的基本
程序
立法的基本程序包
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
的审议、法律草案表决稿
的表决和法律的公布等
四个阶段。

(1)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
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
和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
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
某项法律的法律案。

(2)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
机关对已列入会议议程
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
论。

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
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
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
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3)法律草案表决稿
1
的表决。

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案经过审议后提出的表决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

这是整个立法活动中最有决定意义的一步。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一般法律要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超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

这是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众(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
5.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它不包括国际法和已失效的国内法。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二)法的实施
1.法的实施中的相关概念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所谓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现法律的活动。

所谓司法,也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好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原则
法律适用的要求:(1)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2)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3)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3.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是在法
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
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
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基本
特征。

法律关系是以权利
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
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
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
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它不
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
思想关系。

(3)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关系的主体:公
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
(法人);国家。

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行为结果;精神产品;
人身。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
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

4.违法行为、法律责
任与法律制裁
(1)违法行为:违反
现行法律规定并具有社
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行
为。

构成:违法主体,违
法客体,违法的主观要
件,违法的客观要件。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
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
违宪行为。

(2)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
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
的由相关主体所应承担
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
利后果。

与政治责任、道义责
任等其他社会责任相比,
法律责任有如下特点:第
一,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
律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
任。

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
定义务、约定义务以及正
确行使权力、权利的义
务;第二,法律责任具有
国家强制性。

该责任或由
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
权和程序,以直接强制手
段实施;或由当事人协商
主动承担,但以国家强制
力作为潜在的保证。

(3)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专
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
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
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
裁主要有以下几种:刑事
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
裁,违宪制裁。

5.法律实施的监督
(1)法律监督及其构

法律监督,是指由所
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
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
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
督导。

法律监督的基本构
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
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
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
监督的内容。

法律监督的
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
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
和人民群众。

法律监督的
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
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
的公务活动。

通过法律监
督促使被监督的国家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
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

(2)国家机关的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是
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
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督。

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
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
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
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
督,在我国就是指人民代
表大会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又
称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
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
存在的法律监督,以及行
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
机关的法律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是
我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
成部分,它具体包括检察
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
的监督两种。

(3)社会的监督
指各政党、各社会组
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
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
监督。

六、法与其他社会现
象之间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基础
的关系
1、法与经济的联系
是最根本的联系。

2、经济基础决定法
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
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
化;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
础。

3、生产力发展的水
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
平。

4、法在市场经济宏
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
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
制约作用。

5、法在规范微观经
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
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
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
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
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
秩序。

(二)法与政治、政策
1、法受政治的制约。

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
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
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
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
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
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
容及其变化。

法又服务于
政治。

2、法与政策的关系:
党的政策是法律的依据
和指导,法律是政策的规
范化、法律化,是实现党
的政策的重要工具。

第二章宪法
一、宪法的概念、特
征与基本原则:
1.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确立国家制
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
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
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
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
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
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依
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是
国家的根本大法。

2.宪法的特征
第一,内容上,宪法
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
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
原则等根本问题。

第二,法律地位和法
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
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第三,制定和修改的
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
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3.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3)
民主集中制原则;(4)法
治原则。

二、宪法监督:
宪法明确规定,由全
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
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由全
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
解释权,全国人大有权改
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
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三、新中国宪法的产
生和发展
1954年9月20日第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
第一部宪法,此后于
1975年、1978年和1982
年做了全面修改。

1982
年宪法规定:“宪法的修
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
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
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四、国家性质、经济
制度、国家政体与国家结
构形式
1.国家性质
即国体,是指国家的
阶级性质,反映社会各阶
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体现
一定阶级的专政。

一般地说,在经济领
域中居于主导地位的阶
级总是控制或掌握着国
家政权,处于统治地位。

我国的国体是工人
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
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
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
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治
制度的特点和优点。

中国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由
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
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
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
的重要组织形式。

其性质
不属于国家机构,但也不
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

2.经济制度
我国在社会主义初
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
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
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
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
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
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制。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
部分。

国家允许外国的企
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
人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
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
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
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2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国家政体
政体又叫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去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是为国体服务的,是国体的表现形式。

我国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2)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3)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接受监督,向它负责;(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4.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和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可以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

单一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国家有统一的宪法、统一的国籍、统一的国家立法机关和统一的行政机关。

复合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联合组成联盟国家或者国家联盟的结构形式。

分为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我国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
我国一级地方行政区,直
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
高度的自治权。

五、公民的基本权利
和义务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
国籍,并根据宪法和法律
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
务的人。

1.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公民在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
由:指公民管理国家事
务、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
和自由。

(3)人身自由权:人
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
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
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受法律保护。

(4)宗教信仰自由:
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
教的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
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
员生活保障权利、获得物
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利:
受教育的权利和进行科
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
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7)特定人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
利益;婚姻、家庭、老人、
儿童受国家保护;保护华
侨和侨眷的正当的权利
和利益。

2.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
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
律,保守国家机密,爱护
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
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
社会公德的义务。

(3)维护祖国的安
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依法
服兵役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
务。

六、国家机构的组
成、性质、地位等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
级为了保证国家权力的
有序运行而建立的相互
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1.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
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
权的机关。

它的性质决定
了它在国家机构体系中
居于首要的、最高的地
位:(1)其他国家机关由
它产生,并对它负责,受
它监督。

(2)它制定的法
律、做出的决议和决定,
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遵
守和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
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
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
国家权力的机关,是经常
性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
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国家主席是我国国
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
机关,同全国人大常委会
结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
对外代表国家。

国家主席
和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
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
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
主席、副主席。

主席和副
主席的每届任期为五年,
联系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
行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
机关。

国务院每届任期五
年,总理、副总理、国务
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两届。

4.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
武装力量,是全国武装力
量的最高领导机关,即最
高国家军事机关。

5.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
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
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
国家行政机关。

6.民族自治地方的
自治机关。

包括自治地方的人
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7.人民法院和人民
检察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
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
独立行使审判权。

各级人
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
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报
告工作,受它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
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
行使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
实行双重从属制。

最高人
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
其常委会负责并领导地
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
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
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
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
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
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
领导。

8.特别行政区。

目前我国设有香港
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
行政区。

9.居民委员会和村
民委员会
是基层群众性组织,而不
是国家机关。

第三章行政法
一、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
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
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
活动。

行政具有国家意志
性、执行性、法律性和强
制性的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
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
范的总和。

行政法以行政
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目的
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
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行政法的基本原

(1)合法性原则。


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
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
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
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
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合理性原则。


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
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
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
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
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3)应急性原则。


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
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
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
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
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
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
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3.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指行
政法规范和原则表现形
式,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
渊源。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部门规章与地
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
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
政解释、地方解释);其
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
约、惯例。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
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
担者,也称为行政法律关
系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
和行政相对人。

1.行政主体的概念、
范围、职权和职责
(1)行政主体的概
念: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
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
权,做出影响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
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
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
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
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
织。

(2)行政主体的范围
我国的行政主体具
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
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
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
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
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
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经法
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
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
机关内部机构和议事协
调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
的其他组织。

(3)行政主体的职权
与职责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
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
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
活动的资格及权能。

主要
包括以下内容:①行政立
法权;②行政命令权;③
行政处理权;④行政监督
权;⑤行政裁决权;⑥行
政强制权;⑦行政处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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