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上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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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管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保障职工生命及国家财产安全,根据《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江西省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1.2 原则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厂长或分管安全经理组织进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1.3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追究的对象为:造成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部门。
1.3.1 厂长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经理在厂长授权下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公司级领导对所分管工作(部门和业务)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的主管为该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安全督导员、专(兼)职安全员对本部门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1.3.2 对责任事故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管理责任、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事故责任人应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原因分析来确定。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为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为管理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为监督管理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为
领导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为主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次要作用的,为次要责任者。
1.3.3 安全事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江西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1.3.4 对下列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本规定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a)因工伤亡事故;
b)火灾事故;
c)交通事故;
d)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e)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药品安全事故;
f)刑事、治安案件;
g)其它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的鉴定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特大安全事故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2 安全事故防范职责
2.1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保证基础设施、安全设施、隐患治理的投入;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2.2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做好国家法规、国家标准、规章、培训、检查、工程项目的“三同时”、特种设备、危险化学药品、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3各车间、各部门应组织员工对《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作
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强化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使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及防范安全事故的常识,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妥善地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4 各部门应当定期(每月一次)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使员工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对安全事故防范引起高度重视,各级责任人应经常督促、检查并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2.5 各部门应当对部门内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生产设施设备和生产现场,明确指定安全事故防范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各部门员工应能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类事故隐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预防和减少安全隐患。
2.6 各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人员对各类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及时排除安全事故隐患。如果在排除安全隐患的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时,应暂时停止生产活动,直到安全隐患被彻底排除。
2.7 各部门对本部门存在的安全隐患确实无法排除时,应当及时向公司生产部汇报,情况紧急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停止生产),生产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人进行处理,同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2.8各部门应按照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持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组织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3 事故认定和事故责任界定
3.1 事故认定
3.1.1一般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参与进行调查处理。
3.1.2重大及其以上的事故:以上级公司或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调查认定结果为准。
3.2对发生经鉴定属于安全事故,对相关责任人按本公司的规定执行,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责任界定如下:
3.2.1该事故是因公司厂长未履行安全事故防范职责所致的,则公司厂长负主要责任,分管安全经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负次要责任。
3.2.2该事故是因分管安全经理未履行安全事故防范职责所致,则分管安全经理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负次要责任。
3.2.3该事故是因部门负责人未履行安全事故防范职责所致,则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部门内相关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负次要责任。
3.2.4该事故是因班组长未履行安全事故防范职责所致,则班组长负主要责任,部门内相关管理人员、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负次要责任。
3.2.5若该事故是因直接责任人未履行安全事故防范职责所致,则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相关管理人员、负责人和领导负次要责任。
3.2.6该事故是因部门专(兼)职安全员未履行安全事故防范监督管理职责所致,则专(兼)职安全员负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相关安全管理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负次要责任。
3.2.7事故是因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所致,则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负主要责任;直接责任人负次要责任。
3.2.8若该事故是因直接责任人违章操作或违反劳动纪律所致,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负次要责任。
3.3 若发生的安全事故是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学无法预测的原因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