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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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存款保险制度

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9]

2012年1月初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和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之后均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10-11]2012年7月16日,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称,中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12]同月,一份题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的报告提交至决策层。[13]

2013年,央行发布《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内部已达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9][14]

2014年1月,央行在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中国已全面展开的金融改革的重要环节,在2014年择机推出可能性很大

理论分类

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显性存款保险和隐性存款保险两种。[17] 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置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17]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

1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的信心;

2建立专业化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3事先进行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置银行;

4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责任。[18]

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17]

截至2013年底,中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实际上存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以国家和政府的信用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商业行为进行担保。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符合中国使用行政手法对市场问题进行调控的一贯作风,是由中国的具体国情决定的。

组织形式

已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已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的三种组织形式

由政府出面建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

由政府与银行界共同建立,如日本、比利时、荷兰;

在政府支持下由银行同业联合建立,如德国。

保险方式

已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存款保险的方式有:

强制保险,如英国、日本及加拿大;

自愿保险,如法国和德国;

强制与自愿相结合保险,如美国

积极影响

中国

中国金融业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5]

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公众风险意识。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中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已被公众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风险也应为公众所接受。[5]

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存款保险的目的要求了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账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消极

世界

存款保险制度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实现后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在经营活动中就可能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5]

存款保险制度刺激银行承受更多的风险,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特别是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而又没被关闭时,知道一旦遇到麻烦存款保险机构会挽救它们,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险机构的钱孤注一掷,因为这时全部的风险由承保人承担。这样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程度高的金融机构会得到实际的好处,而经营稳健的银行会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从而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不稳定因素并增大了银行体系

的经营风险。这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本来目的背道而驰。[5]

存款保险制度还产生了逆向选择的问题。在存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形下,由于风险锁定存款保险,存款人更敢于冒险选择能提供非正常高回报的高风险银行,从而损害经济资源和市场约束的效率。在自愿参加保险和存款保险费率统一的情形下,经营好的银行将会推出存款保险体系,经营不好的银行也要缴纳更高的保险费用,从而威胁到存款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银行体系性风险也将扩大。[5]

存款保险制度本身也有成本。对银行而言,缴纳保险费用将会增加其运营成本,减少利润。对存款人而言,银行会将存款保险的费用间接转移到储户身上。对存款保险机构来说,其也存在自身的运营成本,也有自己的利益,有可能将自身利益置于存款人和纳税人的利益之上,这样处理问题是就会产生利益倾向,从而出现问题。

中国

中国四大国有银行有政府为其做后盾,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险,为了节省运行成本会不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如果不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纳入这一体系,那么由于保险基金数额小、范围狭窄,就很难保证银行资金发生大量损失的时候对储户进行赔付,从而导致存款保险制度不能正常运转。

模式

或设最高限额50万元

从目前央行等各方人士释放的信息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在以下几个方面已经达成共识:存款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全覆盖”的特征,所有银行均纳入存款保险制度范畴;根据银行风险评级,实行差别化费率;设定一定规模的赔付额度,如市场预计的20万至50万之间,并且按照比例赔付;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早期纠正”的功能等。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原则上要覆盖中低端客户,“95%以上的客户要覆盖到”。他说,最高赔付额要寻找有效保护小额存款者利益、防止系统性挤兑与减少道德风险间的均衡点,30万到50万比较合适。

此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高伟曾撰文认为,我国银行业集中度较高,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初期就将所有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纳入的难度较大。建议按照“从小到大、从易到难”的原则,首先拿村镇银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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