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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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区别

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区别
应注意的问题有:
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应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①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
②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投资成本)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一)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科目设置
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应设置四个三级明细科目,即:
贷:银行存款等
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股权投资差额)(借方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投资成本)
或: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投资成本)
贷: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贷方差额)
(2)追加投资时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
追加投资时股权投资差额会计处理的核心内容是,对某一被投资单位来说,股权投资差额只有一个方向,即最终是"借方差额"或"贷方差额"。因此,若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方向与初始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方向不一致,若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小于追加时点初始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余额,则按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冲减追加时点初始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余额,二者之差保持原股权投资差额方向;若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大于追加时点初始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余额,则将追加时点初始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余额全部冲销,其差额形成新的股权投资差额方向。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区别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区别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区别一、适用范围不同:1、成本法适用的范围(注意变化的部分)(1)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旧准则不同)(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2、权益法适用的范围(1)共同控制;(2)重大影响。

两种方法的比较:成本法注重的是初始投资成本,受资企业的其他变动?投资企业一般不做调整。

权益法注重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只要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了,投资企业也随之进行调整。

二、核算不同:投资单位采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受被投资单位盈亏和其他权益变动的影响。

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的时候,才确认投资收益,相应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受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

因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的。

只要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就要相应的进行调整。

所以在被投资单位实现盈利的时候,所有者权益的留存收益增加了,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要调增,确认投资收益,发生亏损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的时候,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了,所以要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确认应收股利。

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发生变动时,也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判断成本法核算还是权益法核算主要有两条途径,首先是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企业的影响:成本法:投资方对被投资方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该采用成本法;投资方能够控制被投资方,也应该采用成本法;权益法:投资方对于被投资方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该用权益法;第二条途径是持股比例:成本法:持股比例在20%以下或者50%以上应该采用成本法核算;权益法: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包括20%和50%)应该采用权益法核算。

条途径高于第二条途径,也就是比如持股比例为25%,同时又给出了对被投资方不具有重大影响,那么,就不能按照持股比例采用权益法,而应该按照实际影响采用成本法。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及权益法优缺点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及权益法优缺点

.长久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优弊端成本法的长处在于:第一,投资账户能够反应投资的成本;第二,核算简易;第三,能反应公司本质获取利润或现金股利与其流入的现金在时间上基本符合;第四,与法律上公司法人的观点符合,即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法人实体,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损失,不会自动成为投资公司的利润或损失。

固然投资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但其实不表示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能够分回,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宣布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这类权益才得以表现,投资利润才能实现;第五,成本法所确认的投资利润,与我国税法上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投资利润确实认时间是一致的,不存在会计核算时间上与税法不一致的问题;第六,成本法的核算比较稳重,即投资账户只反应投资成本,投资利润只反应本质获取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成本法的限制性表现为:第一,成本法下,长久股权投资账户逗留在初始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上,不可以反应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第二,当投资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要影响的状况下,投资公司能够支配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派政策,或对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派政策施加重要影响,投资公司能够依靠其控制和影响力,操控被投资单位..的利润或股利的分派,为操控利润供给了条件,其投资利润不可以真实反应应该获取的投资利润。

权益法的长处在于:第一,投资账户能够反应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反应了投资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全部者权益份额的经济现实;第二,投资利润反应了投资公司经济意义上的投资利益,不论被投资单位分派多少利润或现金股利,什么时间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公司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份额或应该肩负损失的份额,才是真实实现的投资利润,而不受利润分派政策的影响,表现了本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权益法也有其限制性,表现为:第一,与法律意义上的公司法人的观点相悖。

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单位固然从经济利益上看是一个整体,但从法律意义上看,仍旧是两个分别独立的法人实体。

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
究 与 探 讨
文 章 编号 :64 94 (0 )7 0 7 ~ 3 17 — 162 1 0 — 0 2 0 0
善期股衩 投
( 太原 有 线 电视 网络 有 限公 司, 山 西 太原

衩 益蔻 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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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通过介绍长期股权投资的两种不同的核算方法——成本 法与权益 法,比较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成本 法
的投 资收益 仅 限于所 获得 的被 投 资单位 在接 受投 资
益份额 的变动 对投 资 的账 面价 值进 行调 整 的方 法 。
投 资企业对 被投资单 位具 有共 同控制或 重大 影响 的
后 产生 的 累积净 利润 的分 派额 。具 体表 现 为 ,一是 投 资时 在实 际支 付 的价款 中包 含 的 已宣告 但 尚未领 取 的现金 股利 ,成 本法 与 权益法 都 不作为 初始 投资 成本 :二是 所 获得 的被 投资 单位 宣告 分派 的利 润或
致 ,都是 指取 得 长期 股 权 投资 时 支 付 的全 部 价款 ; 或放 弃非 现 金 资产 的账 面 价值 , 以及 支 付 的税 金 、
手 续费 等相关费用 ,具 体分为长期持有并 以获利 为 目的 的经济行 为 。在 当前的会计 实务 中 ,长期股 权投 资主要 有成本 法 和 权益 法两种 核算方法 。
现金股 利超 过 被投 资单 位在接 受 投资后 产 生 的累积
长期 股权投 资 ,应 当采用权 益法核算 。 根据《 新企业 会计 准则》 定 ,投资企 业 对被投 规 资单 位具 有共 同控制 或重 大影 响 的长 期股 权 投资 ,
采用权益 法核算 。此规定 将权益 法 的适用 范 围进行 了调整 ,范围不再包 括投 资企业 对被投 资单 位具有

「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和成本法对比

「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和成本法对比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视为长期持有,以及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

长期股权投资追求的是长期的利益,因此投资者比较关注企业的经营发展。

一、成本法1、成本法的优点在于:第一,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的成本;第二,核算简便;第三,能反映企业实际获得利润或现金股利与其流入的现金在时间上基本吻合;第四,与法律上企业法人的概念相符,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法人实体,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不会自动成为投资企业的利润或亏损。

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但并不表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能够分回,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这种权利才得以体现,投资收益才能实现; 第五,成本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与中国税法上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是一致的,不存在会计核算时间上与税法不一致的问题;第六,成本法的核算比较稳健,即投资账户只反映投资成本,投资收益只反映实际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2、成本法的局限性表现为:第一,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停留在初始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上,不能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第二,当投资企业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投资企业能够支配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或对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施加重大影响,投资企业可以凭借其控制和影响力,操纵被投资单位的利润或股利的分配,为操纵利润提供了条件,其投资收益不能真正反映应当获得的投资收益。

二、权益法1、权益法的优点在于:第一,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反映了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经济现实;第二,投资收益反映了投资企业经济意义上的投资利益,无论被投资单位分配多少利润或现金股利,什么时间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份额或应当承担亏损的份额,才是真正实现的投资收益,而不受利润分配政策的影响,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摘要】长期股权投资是一般会计核算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本文旨在通过比较分析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关系及二者核算的主要方法,以正确和熟练掌握成本法与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为投资企业长期持有,不作为短期变现的手段,而是通过投资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以期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以下,即认为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

权益法是指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关系初始投资时,成本法与权益法在确定初始投资成本时是一致的,即不论以现金购入长期股权投资,还是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或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确定初始投资成本方法是相同的。

成本法与权益法在确认收益时时限要求是相同的。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但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派额。

这具体表现在:(一)投资时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成本法与权益法都不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派额,都不构成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下降,或其他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中止采用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

反之,投资企业增加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达到20%以上或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改成本法为权益法核算。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1. 引言1.1 什么是权益法与成本法权益法与成本法是长期股权投资中常用的两种会计核算方法。

权益法是指投资者按照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来核算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并将其反映在自己的财务报表上。

在权益法下,投资者将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投资公司未分配利润的比例确认为自己的投资收益,而不是简单地将投资收益按照投资金额的比例确认。

相比之下,成本法是指投资者将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投资金额确认在财务报表中,并不反映投资公司的具体经营状况和业绩。

在成本法下,投资者只是简单地将投资金额列为资产,而不对投资公司的运营和盈利情况进行具体核算。

两种方法的选择主要取决于投资者对投资公司的控制程度和信息获取渠道。

如果投资者具有对投资公司的控制权或能够获取到足够的财务信息,通常会选择使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以更准确地反映投资公司的业绩。

而如果投资者只是passively 持有股权,并且无法获取到足够的信息,通常会选择使用成本法。

在实际投资中,选择合适的投资评估方法是非常重要的,需要综合考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收益预期,以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1.2 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在企业中持有股份超过50%的投资,或者持有少于50%的股份但具有控制权的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包括投资期限长、风险较高、回报较稳定、具有一定的控制权和管理权等。

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期限通常较长,投资者需要长期持有股份才能获得投资回报。

这对投资者的资金和风险承受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长期股权投资的风险较高。

由于投资者持有较高的股权,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力,一旦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投资者可能面临较大的经济损失。

长期股权投资的回报相对较稳定。

投资者持有较高的股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够分享企业的利润和增值收益,获得相对稳定的投资回报。

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期限、风险、回报和管理方面具有独特的特点,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方式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选择合适的投资策略和评估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作者:江颖来源:《商情》2013年第44期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所有权结构形成的重要方式。

通常,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长期持有并以获利为目的,因此核算方式的选择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通过分析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及核算方法,并对二者之间的异同和利弊进行比较,认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适当的方法。

成本法收益法长期股权投资异同利弊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在证券市场购买其他单位的股票,或者用本企业的资产投资于其他单位获得股权,长期持有并以获利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在当前的会计实务中,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核算方法。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成本法是指投资后按初始投资成本确认账面金额。

并且在持有期间一般不因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增减而变动投资账面余额的方法。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成本法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通常表现为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在50%以上或通过协议等对其经营决策拥有控制权。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权益法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共同控制即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在20%以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合作经营,拥有一票否决权。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当两个企业之间联合经营,投资企业在技术、经营决策等方面对被投资企业有影响时即为重大影响。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核算方法对比(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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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有两种核算方法:成本法和权益法。

成本法是指投资后按实际成本确认账面金额,并且在持有期间一般不因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增减而变动投资账面余额的方法;权益法是指投资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在持有该投资期间,投资企业应根据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该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二、成本法和权益法适用范围不同
(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将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由原先采用权益法变更为采用成本法核算。

对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进行了更为细致的界定,增加了限定条件“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二)权益法适用范围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此规定将权益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适用范围不再包括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

变化比较明显。

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相同点
两者的投资内容相同。

在会计处理上,初始投资成本的核算内容一致,都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以支付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或以应收款项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股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交换),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4.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不同点
1.两种方法运用的前提不同。

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2.投资成本所包含的内容不同。

成本法下的投资成本就是初始投资成本;权益法下的投资成本是指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中所占的份额。

3.投资收益所确认的时间和内容不同。

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为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对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如果所分得的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部分,作为清算性股利,返还投资,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权益法下,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为被投资企业宣告其财务状况时,内容为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实行的净损益中所占的份额。

4.对现金股利的处理不同。

成本法下,现金股利分为两种情况,对于投资企业投资当
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由于它是由投资前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分配得来的,所以,不把它作为投资收益,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如果投资企业在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部分是来自投资后被投资企业的盈余分配,则应作为投资企业投资年度的投资收益。

而权益法下,现金股利作为投资返还,当被投资企业盈利时,按投资比例计算出应享有的份额,把它作为投资收益入账,同时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被投资企业亏损时,按投资比例计算出应分担的份额,把它作为投资损失入账,同时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5.在权益法下,须确认股权投资差额和股权投资准备。

企业在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其占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作为投资成本,实际投资成本与投资企业占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单独核算。

在权益法下,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变动受企业净损益、接受捐赠资产、外币折算差额的影响,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也应随着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按其应享有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准备的增加和资本公积的增加。

成本法下则没有。

四、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相互转换
当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控制关系发生改变时,投资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就要发生改变。

1.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当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使其对投资企业能够控制、共同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时,投资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应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投资企业应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共同控制权或具有重大影响时,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计算股权投资差额。

按照制度和规则规定,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视同权益法在原投资时就一直采用。

原成本法核算时投资的账面价值,经按权益法核算调整后形成的账面价值,加上追加投资成本,作为新的投资成本。

2.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当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减少或因其他原因,对被投资企业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投资企业应按权益法停止使用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新的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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