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充装许可证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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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充装许可证提供的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2.提供政府立项、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环保部门批文();
3.充装站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设计单位出具的“总平面布置图”()、带控制点的充装工艺流程图();
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的资质证书、制造或安装监检证书();
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
6.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卸气柱()、电子秤()、检斤秤()、汽车衡()、轨道衡()、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等校验报告和检定证书;
7.防雷电装置检测报告()、消防设施【电器、器材等】()检测报告;
8.《质量手册》封面有编制、审核、批准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另手册中应附设计单位出具的“总平面布置图”()、带控制点充装工艺流程图();
9.《质量手册》封面或封页、颁布令、任命书须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另手册中应有对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责任人的任命书,如充装站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气体分析化验、计量、档案、设备和维修等责任人的任命();
10.手册中有健全的管理职责、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符合《气瓶充装许可规则》规定的要求();
11.充装站任命的负责人(站长)应持有自治区质监局颁发的“特种设备相关管理(A3)”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技术负责人应持有由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中级)”()、其余气瓶作业人员(不少于4人)应持有由当地质检部门颁发的“永久气体气瓶充装(P1)”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详见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公告);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操作人员(不少于6人)应持有质监局颁发的“气体充装操作(R2)”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详见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公告)();
12.应配备与气体充装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和标准(附名录或附在手册中)();
以上未尽事宜,请参照TSG R4001-2006《气瓶许可规则》及附件中的规定要求进行,充装单位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须盖单位印章。另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包括汽车罐车、铁路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请参照TSG R4002-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及附件的规定要求进行,充装单位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须盖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