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
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2)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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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管理规定。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含住宅小区配套工程和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为工程),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和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完成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由项目经理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总监应签署是否同意提交竣工验收的意见。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分包工程完成及质量情况;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各项工程内容的完成情况;设备安装调试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技术管理资料情况;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新技术应用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工程质量自评情况等。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
监理单位在接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在5日内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建设单位。
(完整)安徽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官方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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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安徽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官方版)资料编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名称:竣工日期:年月日验收组织单位(章):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况一览表注:本表由建设单位填写。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注:该表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单位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
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施工、监理等方面的简单评价;工程质量等级(要说明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及验收标准);难以弥补的质量缺陷记录(不得影响安全使用)。
验收组成员名单专业管理部门验收意见注:验收意见由专业管理部门明确同意不同意通过验收,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建设单位记录专业管理部门认可文件(或不需要认可的依据)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监督验收意见由质量监督局对验收组织形式、程序、各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提出的意见,但不做肯定性结论.工程竣工报告附件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名称:况;工程分包情况;质量问题及事故处理情况;技术应用情况;施工、监理合同履行情况;勘察、设计单位配合情况;设计功能、指标实现情况;工程档案整理情况等.附件三:工程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意见工程名称:符合、勘察问题的处理情况等进行检查评价.附件四:工程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意见工程名称:故技术处理方案落实情况、设计功能、指标实现情况等进行检查评价。
附件五:工程竣工总结工程名称:约情况;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档案等规定落实情况;设计功能、指标实现情况等。
附件六(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附表(房屋建筑)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接上表附件六(2):2、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附件六(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附表(房屋建筑)注: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
编号: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目录:1、工程基本情况表2、工程质量评价表3、监督结论及文字说明4、其他材料工程名称:监督单位:工程基本情况表工程质量评价表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监站:工程拟于年月日地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现将拟参加竣工验收人员名单、竣工验收方案、竣工验收条件情况表报上、请核查,并安排人员现场监督.附:1、参加竣工验收人员名单:2、竣工验收方案3、竣工验收条件检查情况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https://img.taocdn.com/s3/m/9de0c13c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1288a42.png)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第一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完整word版)安徽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精)
![(完整word版)安徽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精)](https://img.taocdn.com/s3/m/78f925c0b90d6c85ed3ac6df.png)
编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验收组织单位(章)______________安徽省建设厅印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况一览表注:本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式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注:该表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单位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
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注:建设单位根据验收组织意见填写包括设计功能、指标实现情况;建设单位守法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简单评价;工程质量等级(要说明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及验收标准);难以弥补的质量缺陷记录(不得影响安全使用)。
验收组成员名单专业管理部门验收意见门认可文件(或不需要认可的依据)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监督验收意见由质量监督局对验收组织形式、程序、各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提出的意见,但不做肯定性结论。
附件一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审查,报建设单位。
附件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名称:收情况;工程分包情况;质量问题及事故处理情况;技术应用情况;施工、监理合同履行情况;勘察、设计单位配合情况;设计功能、指标实现情况;工程档案整理情况等。
附件三:工程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意见符合、勘察问题的处理情况等进行检查评价。
附件四:工程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意见故技术处理方案落实情况、设计功能、指标实现情况等进行检查评价。
附件五:工程竣工总结约情况;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档案等规定落实情况;设计功能、指标实现情况等。
附件六(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附表(房屋建筑)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附件六(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附表(房屋建筑)2、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注:抽查项目由验收组协商确定附件六(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附表(房屋建筑)3、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注: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编号: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目录:1、工程基本情况表2、工程质量评价表3、监督结论及文字说明4、其他材料工程名称:————————————————————监督单位:————————————————————工程基本情况表工程质量评价表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监站:工程拟于年月日地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现将拟参加竣工验收人员名单、竣工验收方案、竣工验收条件情况表报上、请核查,并安排人员现场监督。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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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造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
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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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合用范围
第三条定义
第二章申报与受理
第四条申报材料
第五条受理标准
第六条受理程序
第七条验收申报结果的处理
第三章验收备案
第八条竣工验收
第九条备案编号
第十条备案期限
第十一条保险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管理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办法解释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 竣工验收:指工程建设全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的确认。
- 备案编号: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建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签发的惟一编号。
- 监督检查:指对建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的检查,以发现并纠正其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 责任追究: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竣工验收备案,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 建设工程:指在土地上建造或者改建建造物、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其他工程,以及进行地基处理和其他工程。
- 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文件:指国家和地方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审定的、包括工程基本建设条件审查批复等全部文件。
- 建设单位:指拥有建设工程项目的权益的单位或者个人。
建管[2002]259号
![建管[2002]259号](https://img.taocdn.com/s3/m/3805d4dc7f1922791688e821.png)
安徽省建设厅文件建管[2002]25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建委(局),合肥市建管局:现将“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搞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对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请你们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房屋权属证书的重要依据;该“报告”由我厅统一印制。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我厅建筑管理处。
安徽建设厅二○○二年九月二日抄报:建设部抄送:各市建管处(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含住宅小区配套工程和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为工程),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和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由项目经理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总监应签署是否同意提交竣工验收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b3e760ff78a6529647d53cc.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0年4月4日经第二十二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2000年4月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通知
![工程竣工验收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1b90752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db.png)
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实行工程竣工的验收备案制是建设工程领域的二大改革,它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有着重大的意义。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程竣工验收通知范文一各建设单位: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安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应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提高我市备案手续办理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竣工验收备案时间规定。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通知和相关规定向备案机关申报备案,不得拖延迟缓;逾期不办理的,按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二、认真做好竣工验收备案网上申报工作。
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先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业务系统——竣工备案”模块中进行网上竣工验收备案注册、申报,申报完成后自行打印《竣工验收备案表》三份,签字盖章后携其他纸质材料到备案机构申请备案。
其他备案所需材料文本可在“安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网上办事——表格下载”。
三、认真做好基础信息网上登记工作。
为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建设单位应提前核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做好有关进皖信息登记、进宜项目备案、关键岗位人员实名认证等信息;如有未完成相关信息登记的,建设单位应要求相关单位做好此类工作。
四、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
工程开工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已开工而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应当补签;对于施工过程中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完善相关变更手续,备案时一并提交变更人授权书、承诺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2009)2号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2009)2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6c49e2d86f1aff00bed51e5b.png)
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伟新二○○九年十月十九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质监站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质监站竣工验收备案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a5ad81166bd97f192279e9b7.png)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根据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建设厅建管[2002]259号文件《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有关实际情况,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必须按以下程序执行:一、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若十五日内未及时提供完整的备案资料导致延期备案,须以文件报告形式说明延期备案原因,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同意,资料基本齐全后,备案手续将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建设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1、竣工验收报告(注:表格填写完整、项目负责人与监督表上一致、各方主体盖公章、专业管理部门验收意见上应有明确验收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2、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3、审图办初审意见、初审的整改回复及综审意见4、如有分包的工程必须提供分包合同,如总包单位无专项施工资质,分包合同必须到建管处办理鉴证手续5、消防验收证明(注:需提供原件核对)6、监理单位提供的竣工移交证书7、设计、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意见,建设、施工单位竣工总结、竣工报告8、实体及功能性检测资料(水电测试报告、幕墙检测资料、电梯验收检验报告、塑钢窗淋水试验记录、厨卫24小时浸水试验记录、屋面蓄水试验记录、钢筋保护层检测报告、各标准层板厚复测记录、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等)9、住宅工程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0、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评估报告(注:应由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会签并有公司技术负责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1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注:表格填写完整、面积要与规划竣工验收许可证一致,如有超面积部分需补交行政规费,如面积超过规划核定面积的8%,需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并按规定补交行政规费)12、项目经理及总监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注:如有变更需提供变更文件、建设方认可文件及原项目经理或总监的资质证件)13、市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须提供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审核意见书14、开发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提交开发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三、备案资料经审查完整、备案手续审批后,建设方凭介绍信到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备案证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b2f47fd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85fe947.png)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验收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进一步保障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质量,促进其正常的安全、可靠的使用。
一、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指公路、桥梁、水利工程、消防设施、市政照明、建筑工程等。
二、申报及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须按照《事项设立竣工验收备案》,表明要实行备案管理的工程名称、主要建筑规模、建筑设计者和中期验收者,以及其他有关信息等,申报至有关部门。
2、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关部门应在本级工程验收文件上签字确认,并对其进行备案管理。
三、备案
备案文件包括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表和相关资料等,如:工程施工险的声明、竣工报告、验收报告、施工合同、招标函件及投标文件、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等。
四、审核
备案文件经有关审核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定赋码备案,然后才能作为正式备案文件使用。
五、责任
技术审查机构须做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责无旁贷。
市政部门应当及时参与技术审查,并负责对审批后的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及开发使用,加强工程建设管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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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目录:1、工程基本情况表2、工程质量评价表3、监督结论及文字说明4、其他材料工程名称:监督单位:工程基本情况表工程质量评价表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监站:工程拟于年月日地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现将拟参加竣工验收人员名单、竣工验收方案、竣工验收条件情况表报上、请核查,并安排人员现场监督。
附:1、参加竣工验收人员名单:2、竣工验收方案3、竣工验收条件检查情况表。
建设单位(公章)年月日附1:拟参加竣工验收组人员名单附2:竣工验收方案一、验收依据:1、工程设计文件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4)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5)其它3、有关工程建设技术质量标准: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建设工程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4)其它二、验收项目内容:三、验收组人员组成:建设单位组织参与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代表、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根据工程特点,下设若干专业小组。
l、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2、验收组副组长: (可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人员或委托监理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担任)3、专业验收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专业人员或委托监理本工程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有关管理部门代表、有关方面专家担任)4、验收组成员: (监理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受其委托的专业设计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施工项目经理;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入;商品住宅工程应邀请3个以上已购房产参加验收: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有关管理部门代表)5、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基本建设程序和验收程序等情况不熟悉时,可委托监理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承担具体验收组织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验收组织情况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报告,仍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安徽房屋建筑工程和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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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房屋建筑工程和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1. 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房屋建筑工程和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不断增多,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安徽省作为我国的一个经济大省,在房屋建筑工程和政基础设施工程方面也有着相当的需求和建设量。
为了规范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安徽省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和管理制度。
2. 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指当房屋建筑工程和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部或者部分竣工并且具备使用条件,需要开展检验验收的工作。
竣工验收一般分为两个阶段,即预验收和验收。
2.1 预验收预验收主要是在房屋建筑工程和政基础设施工程实际完成之前,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现场勘查后进行初步验收,评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有关法规、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了工程建设。
主要检查的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过程中材料和质量的监督检查;•设计文件、合同文件等相关资料的审核;•变更处理、质量评定等工作的审查。
2.2 验收验收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部或部分具备使用条件,建设单位要求验收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业主代表、质量监督单位、验收组成员等进行的检测、鉴定和确认工作。
验收主要包括技术鉴定和技术交底两个方面。
在技术鉴定方面,主要检查的内容包括:•施工图纸、规范、标准等文件的检查;•建筑物的功能及完备的检查;•电气防雷、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等各项设备的试运行;•安全、环保、保温、防水、防火等工程稍家项的检查。
在技术交底方面,主要进行以下工作:•对工程技术、设计文件和使用维护等进行交底;•对各项设备的调试情况进行说明;•介绍工程保修、质量保证和使用维护等情况;•对用地、房屋所有权、安全技术、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说明交底。
3. 备案管理备案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及时和准确地办理工程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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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0年4月4日经第二十二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2000年4月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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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部令78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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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二○○○年四月四日经第二十二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年四月七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㈣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㈤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1fee852c33687e21ae45a908.png)
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适用本细则。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及农民自建住宅等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市、县(市)区和开发区两级管理。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工作管理,并具体负责本部门所发放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监督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可委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包括工程竣工总结、勘察与设计质量检查意见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附表)、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试验资料、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的相关“授权书、承诺书、信息档案”等资料由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要求整理送存,否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具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应对送存的工程档案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主要内容应符合《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详见附件1):(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五)规划核实合格证;(六)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或不需要认可的依据);(七)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或不需要认可的依据);(八)城建档案合格证;(九)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十)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提供,没有实行工程监理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提供);(十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问题记录表》(见附件2);(十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或不需检测的依据);(十三)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十四)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件3)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原件);(十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验收标准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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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管理规定。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含住宅小区配套工程和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为工程),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和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完成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由项目经理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总监应签署是否同意提交竣工验收的意见。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分包工程完成及质量情况;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各项工程内容的完成情况;设备安装调试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技术管理资料情况;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新技术应用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工程质量自评情况等。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
监理单位在接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在5日内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建设单位。
未实行监理工程,由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情况;工程分包情况;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新技术应用情况;施工、监理合同履行情况;勘查、设计单位配合情况;设计功能、指标实现情况;工程档案整理情况等。
(四)工程完工后,勘查、设计单位应在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后7日内提出勘查设计质量检查意见。
该意见经项目勘查、设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建设单位。
质量检查意见应包括: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勘查、设计问题处理情况;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落实情况;设计功能、指标实现情况等。
(五)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工程竣工总结》,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工程竣工总结》应包括: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档案等规定落实情况;设计功能、指标实观情况等。
(六)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七)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八)有符合验收规范的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九)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十)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十一)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二)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取得规划、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也可在验收时一并进行;如不需认可,则要说明依据)。
(十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按有关规定整改完毕。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工程竣工验收组可根据工程特点,划分为若干专业小组。
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
(三)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含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验收条件检查情况、验收方案等)送达负责人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筑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施工单位汇报《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汇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查、设计单位分别汇报勘查、设计质量检查意见,建设单位汇报《工程竣工总结》。
2、审阅工程档案资料;3、按照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设计文件要求、是否有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并对观感质量进行评估等;4、对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评估,形成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可提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参加验收单位及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开竣工日期;设计功能;指标实现情况;建设单位守法情况;对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简单评价;工程质量等级(要说明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及验收标准);难以弥补的质量缺陷记录(不得影响安全使用);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的验收认可意见(或不需要认可的依据);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的监督意见。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报告》还应附下列文件:(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二)工程施工许可证;(三)工程竣工报告;(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五)勘查质量检查意见;(六)设计质量检查意见;(七)工程竣工总结;(八)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附表;(九)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十一)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或不需要认可的依据);(十二)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验收标准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
第九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执行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或存在不满足使用功能、影响安全使用和重大质量问题的、或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建设单位应在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构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规模(投资、设计能力、面积、高度、跨度)、工程类别、结构类型、参建各单位及负责人、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验收通过时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监督注册号、监督人员、监督起止时间等;(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时间等;(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性项目监督抽查情况以及抽样检查情况。
(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抽查意见;(五)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意见;(六)对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七)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结论性意见。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经项目质量监督负责人和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按规定要求填写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本规定要求的各类附件);(三)商品住宅还应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四)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向备案机构申请领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下称《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携带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的文件,到备案机构备案;(三)备案机构在收到并验证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后15日内在《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并加盖备案专用章后返还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备案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擅自将下列工程交付使用造成使用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竣工的工程(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含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工程);(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第十六条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手续、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规划、城建挡案、质量监督等工程竣工验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并应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符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备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或未按时办毕备案手续的,由其主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备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给予备案的,由其主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底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二00二年九月二十日起实施。
关于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住宅工程量大面广,涉及老百姓的安居乐业。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购房者的利益,促进我省住宅工程质量的进一步提高,特提出以下改进住宅(含商住楼、公寓)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措施,请结合《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厅建管【2002】259号)一并贯彻。